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交站台二期改造工程第2次招标变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交站台二期改造工程第2次招标变更
(略) 经济技术 (略) 台二期改造工程
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第二次)
1、招标文件第五章 货物需求“LED灯光源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的光源品牌为“ 美国科瑞、 (略) 晶元、欧司朗等一线品牌”,而“ 材料品牌推荐一览表”中LED灯光源“飞利浦、欧普、TCL”请 (略) ?
答复:本次招标文件中的“材料品牌推荐一览表”中的品牌是指光源品牌,“LED灯光源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表中的品牌指的光源芯片的品牌
2、招标清单中第五项荧光灯一栏项目特征描述:硬条灯。 (略) 人 (略) 家联系均不生产此型号硬条灯。
答复:如果没有,投标人选用其他品牌, (略) 人推荐的品牌。
如选用其他品牌产品,其档次、质量和性能必须“相当于或优于”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如不 (略) 人确认, (略) 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地址: (略) 经济技术 (略) ,联系人:刘工: 点击查看>> )
3、因招标人要求:在招标文件P41"材料品牌推荐一览表"中增加白色调和漆品牌:" (略) 辰光 、 (略) 、三棵树、多乐士、立邦"等品牌
4、 (略) 清单调整: (略) 。(清单附后)
5、调整后的工程预算价为: 251万元,本次最高限价 208.00万元( * 佰零 * 万元)。
补充通知:
(略) 文件合同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P25 1、工期中增加条款:1.3为加强工期管理,实施单位在制定工期目标时,除规定总工期外,还需规定重要节点工期,并明确工期的奖罚措施,结算时严格兑现。因实施主体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实施主体调查、审核,报实施主体领导同意后,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因工期顺延涉及索赔的,承包方应在顺延手续办理后7日内提出申请索赔的依据和清单,实施主体及 (略) 门会商确认。过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1、招标文件P26 4、 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中增加条款
4.3 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实际数量×中标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变更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变更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 (略)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有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引起的招标工程量的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文件中相应 (略) 。
4.4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略) 控制价约定的计价依据、程序(不计风险费)和取费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项目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 (略) )。
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审 (略) 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中 (略) 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下浮率 = ------------------------------×100%
(预算审 (略) 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注: (略) 预算价(经审核后的价格)
4.5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 (略) 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最终以招标人委托的有执业资格 (略) 机构审核并 (略) 门审查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4.6措施项目费
4.6. (略)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方式: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和通报情况等办理核定手续,出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竣工结算时上述费用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未经核定,不予计算。
4.6.2单价措施项目: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4.6.3总价措施项目:
采用费率报价的按原 (略) 投标时的费率。
未按费率报价的,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
4.6.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非中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 (略) ,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4.6.4.1单价措施项目变 (略) 分项工程。
4.6.4.2总价措施项目费中以费率报价的,执行投标时的费率。总价项目中未按费率报价的,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 (略) 控制价约定的计价依据、程序(不计风险费)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项目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 (略) )。
4.7、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中标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4.7.1、结算时材料价格仍按2015年第9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信 (略) 。施工期内主要材料价格发生下列变化时,其价格变化可纳入合同价款的调整。调 (略) 分项工程施工期间《 (略) 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平均价与2015年第9期信息价相比: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以上材料价格调整与中标下浮率同等下浮,并仅另计取税金,其他费用不予计取。材料类别的划分及 (略) 见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4.7.2、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 (略)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政策性调整,则相应调整工程价款。人工调整以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实际施工日期为准,未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不予调整。人工单价(取中值)计入定额计价,并计取相关费用后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后结算。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中,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4.7.3、招标时暂定(暂估)价格在结算时按实调整。
①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②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③ (略) 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④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7.4、 (略) 人所要求的且为合同以外的零 (略) 人签证确定。
4.7.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不予调整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
①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如果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承包人作为合格的承包商应当发现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如果承包人不能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通知监理人,由此引起的停工索赔与返工经济签证发包人不予认可,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②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
③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返工,造成工程价款增加的,不予调整;
④ 工程变更、 (略) 发包人工程变更和 (略) 办法;
⑤ 签证内容不全、与事实不符或不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常规、正常施工方法及已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计入投标报价范围的不予调整;
⑥ 不符合工程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款不予调整。
4.8 为有效控制因不平衡报价带来的恶意变更现象: (略) 工作量+15%的, (略) 分的结算单 (略) 价重 (略) 商确定,且重 (略) 商的价格不得高于原投标价; (略) 工作量-15%的, (略) (略) 价重新核定后扣除;当技术参数改变时, (略) 分的结 (略) 价会商确定外,对原投标单 (略) 价重新核定后扣除,重新核定的单价不得低于原投标价。
调整后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略) 经济 (略) 台二期改造工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描述计量
单位工程量金 额(元)备注
全费用综合
单价合价
1更换玻璃1、灯箱正面,道路指示牌灯箱双面:8mm钢化玻璃;玻璃采购、固定件及焊接安装
2、其他要求: (略) 影响
(略) 经济技术 (略) 台二期改造工程
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第二次)
1、招标文件第五章 货物需求“LED灯光源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要求的光源品牌为“ 美国科瑞、 (略) 晶元、欧司朗等一线品牌”,而“ 材料品牌推荐一览表”中LED灯光源“飞利浦、欧普、TCL”请 (略) ?
答复:本次招标文件中的“材料品牌推荐一览表”中的品牌是指光源品牌,“LED灯光源的技术参数及要求”表中的品牌指的光源芯片的品牌
2、招标清单中第五项荧光灯一栏项目特征描述:硬条灯。 (略) 人 (略) 家联系均不生产此型号硬条灯。
答复:如果没有,投标人选用其他品牌, (略) 人推荐的品牌。
如选用其他品牌产品,其档次、质量和性能必须“相当于或优于”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如不 (略) 人确认, (略) 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投标。(招标人地址: (略) 经济技术 (略) ,联系人:刘工: 点击查看>> )
3、因招标人要求:在招标文件P41"材料品牌推荐一览表"中增加白色调和漆品牌:" (略) 辰光 、 (略) 、三棵树、多乐士、立邦"等品牌
4、 (略) 清单调整: (略) 。(清单附后)
5、调整后的工程预算价为: 251万元,本次最高限价 208.00万元( * 佰零 * 万元)。
补充通知:
(略) 文件合同条款增加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P25 1、工期中增加条款:1.3为加强工期管理,实施单位在制定工期目标时,除规定总工期外,还需规定重要节点工期,并明确工期的奖罚措施,结算时严格兑现。因实施主体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及时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实施主体调查、审核,报实施主体领导同意后,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因工期顺延涉及索赔的,承包方应在顺延手续办理后7日内提出申请索赔的依据和清单,实施主体及 (略) 门会商确认。过期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1、招标文件P26 4、 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中增加条款
4.3 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实际数量×中标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变更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变更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 (略)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有误、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引起的招标工程量的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文件中相应 (略) 。
4.4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略) 控制价约定的计价依据、程序(不计风险费)和取费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项目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 (略) )。
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审 (略) 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中 (略) 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下浮率 = ------------------------------×100%
(预算审 (略) 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注: (略) 预算价(经审核后的价格)
4.5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 (略) 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最终以招标人委托的有执业资格 (略) 机构审核并 (略) 门审查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4.6措施项目费
4.6. (略)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方式: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和通报情况等办理核定手续,出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核定表》,竣工结算时上述费用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未经核定,不予计算。
4.6.2单价措施项目: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4.6.3总价措施项目:
采用费率报价的按原 (略) 投标时的费率。
未按费率报价的,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
4.6.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非中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 (略) ,并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4.6.4.1单价措施项目变 (略) 分项工程。
4.6.4.2总价措施项目费中以费率报价的,执行投标时的费率。总价项目中未按费率报价的,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计价定额》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 (略) 控制价约定的计价依据、程序(不计风险费)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项目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 (略) )。
4.7、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中标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4.7.1、结算时材料价格仍按2015年第9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信 (略) 。施工期内主要材料价格发生下列变化时,其价格变化可纳入合同价款的调整。调 (略) 分项工程施工期间《 (略) 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平均价与2015年第9期信息价相比: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以上材料价格调整与中标下浮率同等下浮,并仅另计取税金,其他费用不予计取。材料类别的划分及 (略) 见苏建价〔2008〕67号《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4.7.2、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 (略)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政策性调整,则相应调整工程价款。人工调整以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实际施工日期为准,未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不予调整。人工单价(取中值)计入定额计价,并计取相关费用后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后结算。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中,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增,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4.7.3、招标时暂定(暂估)价格在结算时按实调整。
①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②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③ (略) 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④暂列金额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7.4、 (略) 人所要求的且为合同以外的零 (略) 人签证确定。
4.7.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不予调整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
①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如果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承包人作为合格的承包商应当发现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如果承包人不能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通知监理人,由此引起的停工索赔与返工经济签证发包人不予认可,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② 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
③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返工,造成工程价款增加的,不予调整;
④ 工程变更、 (略) 发包人工程变更和 (略) 办法;
⑤ 签证内容不全、与事实不符或不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常规、正常施工方法及已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计入投标报价范围的不予调整;
⑥ 不符合工程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价款不予调整。
4.8 为有效控制因不平衡报价带来的恶意变更现象: (略) 工作量+15%的, (略) 分的结算单 (略) 价重 (略) 商确定,且重 (略) 商的价格不得高于原投标价; (略) 工作量-15%的, (略) (略) 价重新核定后扣除;当技术参数改变时, (略) 分的结 (略) 价会商确定外,对原投标单 (略) 价重新核定后扣除,重新核定的单价不得低于原投标价。
调整后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略) 经济 (略) 台二期改造工程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描述计量
单位工程量金 额(元)备注
全费用综合
单价合价
1更换玻璃1、灯箱正面,道路指示牌灯箱双面:8mm钢化玻璃;玻璃采购、固定件及焊接安装
2、其他要求: (略)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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