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2023 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评 定 分 离 法
招 标 人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华 联 世 纪 工 程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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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3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7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27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 ....................................................... 39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3第 六 章 设 计 任 务 书 ......................................................64第 七 章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规 范 ................................................66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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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1. 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2023 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已 由 高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高 发 改 投2022 215 号 文 批 准 立 项 建 设 。 招 标 人 为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申 请 地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省 级 专 项 资 金 , 不 足 部 分 申 请 本 级 财 政 解 决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诚 邀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单 位 参 加 本 项 目 勘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的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项 目 名 称 :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2.2建 设 地 点 : 高 州 市 的 潘 州 街 道宝 光 街 道 相 关 区 域
2.3工 程 概 况 :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4149栋 建 筑 物22984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 分 为 建 筑 外 立 面 修 缮 工 程给 排 水 工 程 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 部 分 。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 部 房 屋 公 共 区 域 修 缮 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 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无 障 碍 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 交 通通 信供 电供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 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 行 车 及 汽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 与 城 市 接 驳 , 道 路 提 升
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 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 施 配 套 等,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 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 城 区 服 务 设 施 短 板 。2.4招 标 范 围 及 内 容 : 一勘 察 服 务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摸 查 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和必 要 的 施 工 补 充 勘 察如 有以 及 对 应 的 设 计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技 术 把 关 及 跟 踪 服 务 。 二设 计 服 务 范 围 :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 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以 及 初 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2.5勘 察 设 计 工 期 : 总 工 期 10日 历 天 。 勘 察 工 期 5日 历 天设 计 工 期 5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示 结 束 后 5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2.6本 项 目 设 计 类 型 为 : 工 程 勘 察工 程 初 步 设 计
2.7招 标 控 制 价 : 项 目 暂 定 勘 察 费 及 初 步 设 计 费 为 *.00元 , 其 中 , 初 步 设 计 费 招 标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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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价 暂 为 *.00元初 步 设 计 费 占 总 设 计 费 的 40% , 勘 察 费 招 标 控 制 价 暂 为 : *.00元 。 最 终 结 算 费 由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再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计 算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投 标 人 须 具 备工 程 设 计 综 合 *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 级或 以 上资 质 或 工 程设 计 建 筑 行 业 (建 筑 工 程 )* 级或 以 上资 质 或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 级资 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岩 土 工 程* 级或 以 上资 质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3.2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或 建 筑 类 相 关 专 业 高 级或 以 上职 称 。3.3 信 用 中 国网 站http://**.cn)查 询 : 投 标 人 被 列 为 失 信 惩 戒 对 象 或严 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主 体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 投 标 活 动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
3.4广 东 省 外 企 业 须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信 息 并 显 示 正 常 登 记 。3.5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成 员 不 得 多 于 两 个 , 牵 头 人 必 须 是 设 计 单 位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招 标 文 件 于 2023年 8月 10日 发 出 , 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 http://**-portal//44/index)首 页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找 到 本 项 目的 招 标 公 告 后 ,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本 项 目 资 格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标 文 件 , 可 直 接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4.2 投 标 人 需 缴 交 件 资 料 费 人 民 币 100元 。5 投 标 注 意 事 项5.1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 在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人 须 知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登 * 进
行 网 上 提 问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招 标 人或 招 标 代 理将 对 投 标 人 的 问 题 统 一 做 出澄 清 和 解 答 , 并 发 布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站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留 意 招 标 人或 招 标代 理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 否 则 ,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5.2对 于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和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任 何 违 规 或 不 公 平 内 容 , 投 标 人 可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议 。 5.3开 标 时 要 求 投 标 人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指 牵 头 人的 法 定 代 表 人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的指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或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作 为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 且 需 在 开 标 截止 时 间 前 进 场 做 签 到 工 作 ,开 标 时 手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法 人 授 权 委托 证 明 书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则 无 需 提 供。5.4 未 中 标 单 位 的 经 济 补 偿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 偿 , 具 体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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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 布 公 告 日 期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开 标 时 间 和 定 标 时 间 :6.1 公 告 发 布 日 期含 本 日2023 年 8 月 10 日 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 6.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起 始 时 间 : 2023 年 8 月 30 日 8 时 30 分 截 止 时 间 : 2023 年 8 月 30 日 9 时 00 分 6.3 开 标 时 间 : 2023 年 8 月 30 日 9 时 00 分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6.4 答 辩定 标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招 标 人 另 行 告 知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6.5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体 :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监 管 网 同 时 发 布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联 系 人 : 莫 先 生联 系 电 话 : 0668-*联 系 地 址 : 高 州 市 文 明 路 41 号招 标 代 理 : 华 联 世 纪 工 程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何 工
联 系 电 话 : 0668 *联 系 地 址 : 茂 名 市 站 北 五 路 3 号 雅 斯 特 酒 店 9 楼监 督 部 门 : 高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电 话 : 0668-*联 系 地 址 : 高 州 市 文 明 路 38 号 招 标 人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盖 章 2023年 8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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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023 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拒 绝 投 标 单 位名 单部 分 序 号 单 位 拒 绝 投 标 期 备 注起 始 日 期 截 止 日 期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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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1.在 拒 绝 投 标 期 内 , 拒 绝 上 述 单 位 参 与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的 投 标 。2.若 上 述 单 位 及 拒 绝 期 限 发 生 变 化 的 , 则 以 最 新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3.上 述 单 位 名 单 未 含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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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一 节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地 址 : 高 州 市 文 明 路 41号联 系 人 : 莫 先 生联 系 电 话 : 0668-*.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华 联 世 纪 工 程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茂 名 市 站 北 五 路 3 号 雅 斯 特 酒 店 9 楼联 系 人 : 何 工
联 系 电 话 : 0668 *.1.4 建 设 工 程 项 目名 称2023 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初 步 设 计1.1.5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高 州 市 的 潘 州 街 道宝 光 街 道 相 关 区 域 。
1.1.6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4149栋 建 筑 物 22984 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 分 为 建筑 外 立 面 修 缮 工 程给 排 水 工 程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部 分 。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部 房 屋 公 共 区 域 修 缮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无 障 碍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交 通通 信供 电供 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 行 车 及 汽 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与 城 市 接 驳 , 道 路 提 升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 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 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 施 配 套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 城 区 服 务 设施 短 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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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情况 申 请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省 级 专 项 资 金 , 不 足部 分 申 请 本 级 财 政 解 决 。1.3.1 招 标 范 围一勘 察 服 务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摸 查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和 必 要 的 施 工 补 充 勘 察如 有以 及对 应 的 设 计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技 术 把 关 及 跟 踪 服 务 。 二设 计 服 务 范 围 :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 以 及 初 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 文 件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
1.3.2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总 工 期 10日 历 天 。 勘 察 工 期 5日 历 天设 计 工 期 5 日 历 天 , 中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5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1.3.3 勘 察 设 计 成 果 要求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满 足 设 计 工 作 要 求 。 设 计 按 现 行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设 计完 成 , 报 送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并 取 得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1.3.4 工 程 勘 察 要 求 按 现 行 国 家 技 术 规 范标 准规 程 和 任 务 委 托 书 和 技 术 要 求 进 行工 程 勘 察 。 勘 察 过 程 中 , 根 据 工 程 的 岩 土 工 程 条 件或 工 作 现 场地 形 地 貌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条 件及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 工程 勘 察 成 果 深 度 满 足 各 阶 段 的 设 计 工 作 要 求 。
1.3.4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设 计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本 工 程 投 资 额 进 行 限 额 设 计 , 各 阶 段 设计 图 纸 深 度 必 须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及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并 且各 阶 段 的 全 部 工 作 完 成 后 报 送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并 取 得 主管 部 门 批 复 。1.4.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工 程 设 计 综 合 *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 级或 以 上 资 质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建 筑 工 程 )* 级或 以 上资 质 或 建 筑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专业 类岩 土 工 程* 级或 以 上资 质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1.4.1 投 标 人 业 绩 要 求 不 作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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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设计 负 责 人 要 求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或 建 筑 类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或 以 上职 称 。1.4.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成 员 不 得 多 于 两 个 , 牵 头 人必 须 是 设 计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 投 标 人 需 勘 探 现 场 的 , 可 自 行 前 往 。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1.10 招 标 答 疑 会 不 召 开 。 召 开
1.11 勘 察设 计 费 招标 控 制 价
项 目 暂 定 勘 察 费 及 初 步 设 计 费 为 *.00元 , 其 中 , 设 计 费 招 标 控 制 价暂 为 *.00元初 步 设 计 费 占 总 设 计 费 的 40% , 勘 察 费 招 标 控 制 价 暂为 : *.00元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以 下 浮 率 填 报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下 浮 率 需 A>30%(保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超 出 范 围 为 无 效 报 价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 设 计 费 用 : 完 成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 设 计 费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概 算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 参 照 2002 年 修 订 本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计 价 格 *号的 相 应 标 准 计 算 设 计 收 费 并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进 行 计算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结 算 按 以 下 步 骤 计 算 :确 定 计 费 额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计 费 额 )
按 收 费 基 价 表 用 直 线 内 插 法 计 算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 x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1.0)x 工 程 复 杂 程 度调 整 系 数 (1.2) x附 加 调 整 系 数 (1.0)(4)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准 价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其 他 设 计 收 费 )(5)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准 价 x(1-中 标 下 浮 率 )注 :本 项 目 最 终 工 程 设 计 费 的 结 算 费 由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费 再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计 算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结 算 不 能 高 于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价 。2 勘 察 费 用 : 勘 察 费 在 结 算 时 按 如 下 方 式 计 算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按 审 定 的 概算 建 安 费 为 准:1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按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基 准 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1-中 标 下 浮 率 )2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基 准 价 : 参 照 2002 年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计 价格 *号结 合 实 际 所 需 完 成 的 工 程 测 量摸 查 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物 探,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内 容 计 算 勘 察 收 费 基 准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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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的 经 济 补 偿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 偿 。2.2.1 投 标 人 提 出 问题 或 要 求 澄 清招 标 文 件 截 止时 间 1.招 标 人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 期 限 :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5日 前 。2.投 标 人 质 疑 期 限 :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0日 前 。3.招 标 人 答 疑 期 限 :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7日 前 。2.2.2 招 标 人 答 疑 截 止时 间 收 到 澄 清 要 求 之 日 起 3日 内 。
3.1.2 勘 察 设 计 方 案 文件 及 说 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图 纸 或 说 明 :1 勘 察 方 案 说 明 文 本 2 设 计 方 案 说 明 文 本 3 效 果 展 示 图 4 工 程 设 计 概 算 文 件 编 制 5 各 功 能 分 区设 施 布 局 分 析 图 6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设 计 文 件 注 : 本 项 目 要 求 限 额 设 计 , 本 项 目 工 程 建 安 费 投 资 估 算 6000万 元 , 投 标 人如 果 认 为 可 研 报 告 中 存 在 工 程 量 估 算投 资 估 算 不 准 确或 者 建 设 内 容 有漏 项缺 项 等 , 允 许 投 标 人 自 行 调 整不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但 投 标 文 件投 资 概 算 书 的 工 程 建 安 费 投 资 概 算 不 得 超 过 建 安 费 投 资 估 算 。3.4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要求 本 项 目 免 缴 投 标 保 证 金 ,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承 诺详 见投 标 人 声 明 。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 , 允 许 备 选 方 案 个 。4.1.2 投 标 文 件 的标 记1 封 套 :投 标 人 邮 政 编 码 : 投 标 人 地 址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联 系 人 :(项 目 名 称 )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或 技 术 投 标 文件 或 保 密 信 封 。电 子 版 封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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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 2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封 套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投 标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投 标 人 邮 政 编 码 :招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本 密 封 套 在 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前 不 得 开 启 。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23 年 8 月 30 日 09 时 00 分
4.2.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地 点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 号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标 文 件 的 份 数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 份 , 其 中 正 本 * 份 ,副 本 * 份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 份 (A3装 订 ), 其 中 正 本 * 份 ,副 本 * 份保 密 信 封 * 份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一 式 * 份 , 其 中 正 本 * 份 ,副 本 * 份电 子 版 文 件 :A.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U 盘 * 份 , 光 盘 * 份 ,内 容 包 括 : 1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Word版2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随 附 复 印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PDF格式 的 电 子 版 , 该 内 容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含 随 附 复 印 件的 顺序 排 列3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随 附 复 印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PDF格式 的 电 子 版 , 该 内 容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含 随 附 复 印 件的 顺序 排 列 , 但 须 经 脱 敏 隐 藏 处 理 所 有 个 人 隐 私 信 息如 电 话 号 码 联 系 方 式身 份 证 号 以 及 同 身 份 证 号 一 致 的 各 种 证 件 号。B.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U盘 * 份 , 内 容 包 括 : 1 技 术 投 标 文 件投 标 设 计 方 案 图 纸说 明 文 本 的 全 部 内 容 2 内 容 采 用 Microsoft word 格 式 文 件 , 设 计 图 形 文 件 采 用AutoCAD和 JPG或 TIF格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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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文 件 否 是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 号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勘 察 : 岩 土 工 程 (A0301) 2 人设 计 : 建 筑 工程A0401 3人 。抽 取 专 家 组 别 : 工 程 类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广 东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6.3 评 标 方 式 采 用 综 合 评 标 法 , 具 体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
7.1 定 标 方 法票 决 定 标 法 , 详 见 第 四 章 。 集 体 议 事 法 , 详 见 第 四 章 。7.2 是 否 考 察答 辩或 者 清 标不 进 行 进 行 , 具 体 做 法 : 本 项 目 由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会 召 开 前 组 织 所 有 定标 候 选 人 进 行 答 辩 。 如 果 定 标 候 选 人 不 参 加 答 辩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该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7.4 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召 开 , 具 体 时 间 由 招 标 人 另 行 告 知 。7.5 定 标 会 召 开 地 点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8.2.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采 用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险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为 中 标 合 同 价 款 的 10%。银 行 保 函 应 当 为 无 条 件 保 函履 约 保 函 由 银 行 出 具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 从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全 部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 有 效 期 满 后 将 此 担 保 退 还 给 中 标 人不计 利 息。注 : 履 约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提 交 10.5 监 督 部 门 监 督 部 门 : 高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电 话 : 0668-*需 要 补 充 的 其 它 内 容其 他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评 审 费 由 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领 取中 标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付 清 。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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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节 招 标 文 件 指 导 文 本 修 改 补 充 申 报 表招 标 人 按 照 指 导 文 本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本 表 内 容 与 其 他 部 分 有 冲 突 时 , 以 本 表 内 容 为准但 与 相 关 法 律法 规政 策 相 冲 突 的 除 外。序 号 章 节 条 目 指 导 文 本 原 文 拟 修 改删 除补 充 内 容1 第 一 章 招标 公 告 5.5 到 现 场 办 理 业 务 的 人 员 , 应遵 照 当 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疫情 防 控 要 求 , 造 成 无 法 完 成 投 标登 记 或 开 标 的 , 责 任 自 负 。 删 除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1.12.2 未中 标 的 投标 人 的 经济 补 偿 本 项 目 设 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第 二 章 投 标 人 经 济 补 偿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可 获 得 经 济补 偿 人 民 币 元 , 排 名 第 三 的 投 标人 可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 , 其他 投 标 人 费 用 自 理 , 补 偿 费 由 中标 人 从 设 计 费 支 付 。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偿 。3 第 二 章 投标 人 须 知第 一 节 投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10.6 补 充
条 款 无 增 加 :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评 审 费 由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付 清 。 费 用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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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投 标 人 须 知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标 段 勘 察 设 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6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2 资 金 来 源 情 况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工 期 要 求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次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勘 察 设 计 成 果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4工 程 勘 察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5工 程 设 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要 求1.4.1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设 计 的 资 质 条 件 。
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2 投 标 人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3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义 务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4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的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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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相 应 表 格 , 并 由 联 合 体 牵头 人 负 责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资 料 进 行 统 一 汇 总 后 一 并 提 交 给 招 标 人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件 应 认 为 已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真 实 情 况6 尽 管 委 任 了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在 投 标签 约 与 履 行 合 同 中 , 仍 负 有 相 互 间连 带 的 和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单 位 2 为 本 工 程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单 位本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单 位 除 外 3 为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人4 为 本 工 程 的 代 建 人
5 为 本 工 程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6 与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7 与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8 与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12信 用 中 国网 站http://**.cn)查 询 : 投 标 人 被 列 为 失 信 惩 戒 对 象 或 严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主 体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1.5 费 用 承 担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是 否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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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投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了 解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仅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文 件 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1.10.1 是 否 召 开 标 前 答 疑 会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通 过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间 澄 清 。1.10.3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 通 过 广 东 省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向 潜 在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费
本 项 目 总 勘 察 设 计 费 包 含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1.3.1项 内 容 的 所 有 费 用 。当 招 标 人 对 中 标 人 的 方 案 设 计 后 续 完 善 修 改 工 作 不 满 意 且 中 标 人 拒 不 接 受 招 标 人 的 修 改 意 见时 , 招 标 人 有 权 将 后 续 设 计 另 行 委 托 , 对 此 中 标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1.12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 偿 及 知 识 产 权1.12.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成 果 与 递 交 投 标 成 果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1.12.2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 偿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补 偿 费 由 招 标 人 从 中 标 人 设 计 费 中扣 支 1.12.3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并 获 得 方 案 设 计 补 偿 费 用 的 投 标 方 案 , 视 为 投 标 人 受 招 标 人 委 托创 作 的 作 品 , 其 版 权 和 设 计 使 用 权 归 招 标 人 所 有署 名 权 除 外, 方 案 评 标 后 不 予 退 回 ,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可 以 无 偿 使 用 , 以 完 善 中 标 方 案
1.12.4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及 资 料 均 未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法 律 责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2.1.1本 招 标 文 件 除 以 下 内 容 外 ,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期 间 发 出 的 答 疑 纪 要 和 其 它 补 充 修 改 函 件 , 均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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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第 六 章 设 计 任 务 书第 七 章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规 范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1.2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 投 标 人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不 署 名 的方 式 在 网 上 提 出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潜 在 投 标 人 可 通 过 点 击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进 行 提 问。2.2.2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件 做 出 澄 清 , 招 标 人 将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台茂 名 市发 布 答 疑 通 知 予 以 澄 清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2.2.3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登 录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查 询 并 获 取 网 上 发 布 通 知 的 内 容 ,对 任 何 问 题 的 忽 视 和 疏 漏 可 能 导 致 的 投 标 结 果 责 任 自 负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2.3.1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 。 如 因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的 内 容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较 大 的 改 动 , 或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增 加 较 大 的 工 作 量 , 可 能 影 响 到 投 标 文 件 的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发 布 补 充 通
知补 遗 书告 知 潜 在 投 标 人 。 其 它 不 实 质 性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的 发 出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2.3.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修 改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网 上 发 出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通 知补 遗 书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澄 清修 改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3.3投 标 人 应 自 行 登 录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查 询 并 获 取 网 上 发 布 补 充 通 知补遗 书的 内 容 , 对 任 何 问 题 的 忽 视 和 疏 漏 可 能 导 致 的 投 标 结 果 责 任 自 负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投 标 文 件 由第 一 册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册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第 三 册致 项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和 保 密 信 封 四 部 分 组 成 。
3.1.1 第 一 册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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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 标 承 诺 书二投 标 报 价 书三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四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无 需 提 供 委 托 书 五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六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简 历 表七拟 委 任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组 人 员 配 备 表八勘 察 设 计 进 度 计 划质 量 保 证 和 技 术 服 务 措 施 承 诺 书九投 标 人 企 业 信 誉 及 荣 誉 证 明 材 料 表十企 业 业 绩 情 况 表
十 一联 合 体 协 议 书十 二投 标 人 声 明3.1.2 第 二 册技 术 投 标 文 件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封 面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统 一 使 用 背 景 为 白 色 或 只 能 有 暗 纹 的 白 色 软 皮 纸 质 , 封 面 只 需 写 明勘 察设 计 技 术 投 标 文 件正 本 或 副 本的 字 样 , 页 面 设 置横 向。 目 录 投 标 人 所 制 定 的 勘 察设 计 工 作 流 程时 间 安 排 及 所 制 定 的 勘 察设 计 方 案 的 合 理 性可靠 性 。
投 标 人 对 项 目 场 地 及 建 设 条 件 的 了 解 程 度 。 对 招 标 项 目 的 理 解 和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 对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及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认 识 的 准 确 程 度提 出 的 解 决 方 案 及 对 策 措 施 的 合 理 性与 可 行 性 。 投 标 人 对 国 家 现 阶 段 推 行 的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理 念 的 运 用 情 况 。 设 计 方 案 文 件 及 说 明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料含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内 容。3.1.3 第 三 册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应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第 三 册 要 求 自 行 编 写 。3.1.4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保 密 信 封 一 个 , 保 密 信 封 袋 内 的 内 容 为 A3规 格 制 作 的 设 计 方 案 效 果 图 一
张 , 图 面 上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和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 内 容 应 与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效 果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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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致注 明 与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相 对 应 的 页 码, 以 便 能 准 确 分 辨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 凡 不 递 交 保密 信 封 或 不 按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1.5电 子 版 文 件 : A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U 盘 * 份光 盘 * 份包 括 的内 容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Word版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随 附 复 印件 所 有 内 容 的 PDF格 式 的 电 子 版 , 该 内 容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含 随 附 复 印 件的 顺 序 排 列 商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随 附 复 印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PDF格 式 的 电 子 版 , 该 内 容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 含 随 附 复 印 件的 顺 序 排 列 , 但 须 经 脱 敏 隐 藏 处 理 所 有 个 人 隐 私 信 息如 电 话 号 码联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号 以 及 同 身 份 证 号 一 致 各 种 证 件 号。 B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U 盘 * 份包 括 的 内容 : 技 术 投 标 文 件投 标 设 计 方 案 图 纸说 明 文 本 的 全 部 内 容 内 容 采 用 Microsoft word格 式文 件 , 设 计 图 形 文 件 采 用 AutoCAD和 JPG或 TIF格 式 。
3.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3.2.1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格 式3.2.1.1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格 式进 行 编 写 , 如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附 的 证 件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作 为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1.2 组 成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按 A4纸 规 格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要 求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进 行 正 确 签 署 和 盖 章 , 签 字 栏 中 如 标 明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必 须是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署 , 如 标 注 是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署 的 可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也 可由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署有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签 字 栏 必 须 是 亲 笔 签 署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签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牵 头 人 签 署 和 盖 章,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和
盖 章 的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如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及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 应 同 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证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装 订 在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中 。 法 人 授 权 委托 证 明 书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证 明 书 格 式签 署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 否 则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无 效 。 如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及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 只 须 提 交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原 件 装 订在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中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若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与 投 标 的 ,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除 了联 合 体 协 议 书须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盖 章 签 字 外 , 其 余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签 署 并 加 盖 联 合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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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 头 人 公 章 。3.2.1.4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份 ,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正 本或副 本的 字 样 。 当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纸 质 版 副 本 与 纸 质 版 正 本 不 一致 时 , 以 纸 质 版 正 本 为 准 。3.2.1.5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 注 连 续页 码 ,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封 面 须 重 新 签 字 盖 章 , 其 他 地 方 可 以 为 已 盖 章 签 字 的 正 本 复 印,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胶 装 装 订 方 式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装 订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2.2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格 式3.2.2.1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暗 标 方 式 , 所 有 设 计 图概 算 书说 明 书 等 均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能 辨 别 出 投 标 人 的 任 何 标 记 ,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2.2.2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出 现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等 明 显 标 记 ,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2.2.3技 术 文 件 须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深 色 墨 迹 打 印 或 书 写 , 不 得 有 任 何 修 改 , 技 术 文 件 所 有 封面 及 正 文 中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其 他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文 字符 号图 案标 识 等 , 否 则 视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2.2.4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 副 本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胶 装 装 订 方 式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装 订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2.3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格 式
3.2.3.1组 成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的 内 容 应 按 A4 纸 规 格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要求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进 行 正 确 签 署 和 盖 章 , 所 附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3.2.3.2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码 ,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封 面 须 重 新 签 字 盖 章 , 其 他 地 方 可 以 为 已 盖 章 签 字 的 正 本 复 印, 致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应 采 用 胶 装 装 订 方 式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装 订 松 散 而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若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与 投 标 的 ,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建 筑 工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的 指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公 章 。3.2.4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时 间 格 式商 务 投 标 文 件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日 期 统 一 使 用 开 标 日 期 ,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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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投 标 报 价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1.11项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报 价 , 且 投 标 人 只 允 许 一 个 报 价 , 任 何 多 个 选项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3.4投 标 有 效 期3.4.1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4.2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通 过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台茂 名 市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一 旦 递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 则 认 为 是 同 意 延 长 有效 期 的 要 求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但 需 要 相 应 地 延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本 须 知 第 3.5条 关 于 投 标 担 保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3.5投 标 保 证 金
3.5.1本 项 目 免 缴 投 标 保 证 金 ,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承 诺详 见投 标 人 声 明 。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提 交 投 标 人 声 明 的 投 标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3.5.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按 照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人 声 明 进 行 处 理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有 其 它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3 中 标 人包括因前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而递补的第二或第三中标人放 弃 中 标 资 格4 中 标 人包括因前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而递补的第二或第三中标人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6备 选 投 标 方 案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4.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 投 标 人 应 将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技 术 投 标 文 件保 密 信 封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函 分 别 装 在 四 个 封 套 内 , 即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副 本 和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电 子 版 文 件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套 内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副 本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套 内 保 密信 封 和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套 内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套内 。封套均应加贴有密封条字样的封条,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4.1.2投 标 文 件 封 套 应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书 写 , 以 便 因 投 标 文 件 迟 到 或 其 他 原 因 造成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该 投 标 文 件 时 得 以 原 封 退 回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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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5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投 标 人少 于 3个 的 ,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组 织 招 标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修 改投 标 文 件 。
4.3.2 投 标 人 的 补 充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的 要 求 进 行 编 制密 封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明补 充或修 改字 样 。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5. 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5.1.1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要 求 投 标 人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指 牵 头 人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的 指 执 行事 务 合 伙 人或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作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且 需 在 投 标 截 止时 间 前 进 场 做 签 到 工 作 ,手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则 无 需 提 供。投 标 人 未 能 按 要 求 派 员 准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或 没 按 要 求 递 交 材 料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并 视 该 投 标 人 已 默 认 开 标 结 果 。5.1.2 在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交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对 , 原 件 资 料单 独 装 在 1个 文 件 袋 内 , 并 在 文 件 袋 外 贴 上 带 有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资 料 清 单 ,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接 收 交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对 。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资 料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投 标 处 理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带 有 二 维 码 的 证 书 副 本 的 彩 色 打 印 件 或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注 : 所盖 公 章 不 得 影 响 二 维 码 的 读 取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含 全 部 成 员企 业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原 件企 业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副 本或 提 供 带 有 二 维 码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的彩 色 打 印 件 或 复 印 件 并 应 保 证 其 二 维 码 清 晰 可 读。 拟 委 任 本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注 册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及 其 在 该 单 位 最 近 三 个 月 2023年 5月 至 2023
年 7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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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外 投 标 企 业 还 需 提 供 已 办 理 通 过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信 息 录 入 的网 页 截 图 , 同 时 须 包 含 相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网 页 截 图 。5.2 开 标 程 序开 标 会 议 由 招 标 人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代 表 主 持 , 开 标 程 序 如 下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宣 布 招 标 人唱 标 人记 录 人监 督 人 员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3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4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 保 密 信 封 原 封 由 监 督 人 员 保 管 于 密 封 箱 。 5 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情 况 , 公 布各 投 标 人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勘 察 设 计 费 报 价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勘 察 设 计 周 期 , 并 记 录 在 案 。
6 投 标 人 代 表招 标 人 代 表监 督 人 员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7 开 标 结 束 , 投 标 人 退 场 。 由 监 督 人 员 在 监 控 室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拆 封 和 编号 后 送 至 评 标 室 进 行 评 审 。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在 开 封 编 号 时 的 正副 本 份 数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经 监 督 人 员 和 招 标 人 确 认 后 , 宣 布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3 开 标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2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副 本 份 数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或 不 按 要 求 提 供 商 务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的或 不 按 要 求 提 供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3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席 开 标 现 场 的要 求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供 资料 核 对 , 但 投 标 人 现 场 无 法 提 供 的
4 投 标 报 下 浮 率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或 不 符 合 报 价 要 求 的5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如 果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难 以 准 确 判 断 某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应 予 受 理 , 或 有 投 标 人在 开 标 会 上 提 出 异 议 的 , 招 标 人 将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6. 评 标6.1 评 标 委 员 会6.1.1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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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4 曾 因 在 招 标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公 正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办 法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评 标 , 具 体 的 评 审 方 法 见 第 三 章评 标办 法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没 有 规 定 的方 法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6.4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6.4.1开 标 后 ,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澄 清评 价 和 比 较 有 关的 资 料 ,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6.4.2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定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和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7.定 标7.1定 标 办 法 : 见 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 。7.2定 标 前 的 考 察答 辩 或 者 清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3招 标 人 组 建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对 定 标 过 程 进 行 见 证 监 督 。7.4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5定 标 会 召 开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8. 合 同 授 予8.1中 标 通 知8.1.1按 照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广 东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全 过 程 信 息 公 开 的 管 理 规 定 粤 建 规 范2018 6号要 求 实 施 信 息 公 开 , 公示 媒 介 为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和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8.1.2招 标 人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设 计 招 标 情 况 的 书 面报 告 。8.1.3 投 标 人 须 自 行 留 意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关 于 中 标 结 果 的 情 况 , 以 确 定 本企 业 是 否 中 标 。8.2履 约 担 保
8.2.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担 保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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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8.2.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8.2.1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证 金 将 予 没 收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8.3签 订 合 同8.3.1定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 招 标 人 确 认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中 标 人 的 投标 报 价 即 为 中 标 价 。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因 不 可 抗 拒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不 按 照 招 标 文件 要 求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招标 人 可 以 按 照 定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重 新招 标 。8.3.2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8.3.3招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7.4.1款 的 规 定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或 者 招 标 人中 标 人 订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 应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合 同 金 额 的 1%的 罚 款 。8.3.4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并 没 收 其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金 。 8.3.5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3.6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的 设 计 任 务 , 不 得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和 合同 条 款 的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转 包给 他 人 。9. 重 新 招 标 和 调 整 招 标 方 式 或 不 再 招 标9.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家 的2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投 标 人 少 于 3家 的3 定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能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4)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9.2 调 整 招 标 方 式 或 不 再 招 标重 新 招 标 后 仍 出 现 9.1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调 整 招 标 方 式 或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10. 纪 律 和 监 督10.1 招 标 人 的 内 控 机 制10.1.1责 任 机 制 : 招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承 担 定 标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责 任 。
10.1.2决 策 约 束 机 制 : 评 标 办 法定 标 办 法定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等 纳 入三 重 一 大决 策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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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和 廉 洁 评 估 范 围 内 或 按 企 业 制 度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并 向 本 级 或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报 备 。10.1.3回 避 机 制 : 准 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与 合 格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主 动 回 避 , 并 书 面 说 明 回 避 理 由 。10.1.4监 督 机 制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的 上 级 管 理 单 位项 目 业 主 要 组 建 定 标 监 督 小 组 , 对 抽 取评 标 专 家开 标评 标抽 取 定 标 专 家 和 定 标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 监 督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撰 写 监 督 报 告 。10.1.5全 过 程留 痕机 制 : 招 标 人 有 关 的 定 标 资 料 应 作 为 工 程 技 术 档 案 保 存 , 按档 案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招 标 人 原 则 上 应 对 定 标 前 期 准 备 工 作定 标 工 作 等 同 步 录 音录 像 , 并 将 录 音 录 像 随 定 标 资 料 一 并 保 存 。10.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影 响评 标 工 作 。10.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10.4 对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定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务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应 认 真 听 取 和 提 问 招 标 人 在 定标 会 上 介 绍 项 目 情 况招 标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考 察答 辩 情 况 , 按 照 充 分 竞 争 合 理 低 价 的 原 则 ,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法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10.5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评 审 和 比 较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10.6投 诉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督 部 门 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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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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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1.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
备 注 : 1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 有 一 项 不 能 满 足 初 步 评 审 要 求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不 获 通 过 , 作 无 效 投 标 处理 , 不 予 以 进 入 下 一 轮 的 评 审 。2 若 评 委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则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决 定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审 查 情 况 是 否符 合 : 符 合 , 不 符合 1.1.1 形 式评 审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资 质 证 书 一 致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投 标 文 件 签 字 和盖 章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3.2.1项 的 要 求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八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的 要 求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如有
1.1.2 资 格评 审标 准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4.1 项 规 定投 标 人 业 绩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4.1项 规 定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设计 负 责 人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4.1项 规 定1.1.3 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3.2 项 规 定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3.4项 规 定投 标 报 价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3.3项 规 定审 查 结 论
是 否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并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评 审本 栏 填 写通 过 不 通 过评 委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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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 务 评 分 细 则 评 分 标 准 前 附 表M20分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1 企 业 资 质 2分 1.投 标 人如 为 联 合 体 , 则 指 牵 头 单 位具 备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 级 资 质或 建 筑 行 业建 筑 工 程专 业 设 计 * 级 资 质 , 或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级 资 质 , 满 足 其 中 一 项 得 1分 , 最 高 得 1分 2.投 标 人如 为 联 合 体 , 则 指 成 员 单 位具 备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 级 资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岩 土 工 程勘 察 * 级 资 质 , 满 足 其 中 一 项 得1分 , 最 高 得 1分 。注 : 本 项 最 高 得 2 分 。 需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的 彩 色 打 印 件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
资 质 均 需 在 有 效 期 内 , 并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不 得 分 。2 企 业 业 绩 4分 1.投 标 人如 为 联 合 体 , 则 指 牵 头 单 位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接过 的 建 筑 工 程 类 项 目 设 计 业 绩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1 总 投 资 额 5000 万含 5000 万 元-1 亿 元含 1亿 元的 ,每 项 得 1 分2 总 投 资 额 1 亿 元 以 上不 含 1 亿 元, 每 项 得 2分 本 项 最 多 计 算 2项 业 绩 , 最 高 得 4分 。注 : 以 上 业 绩 须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或 免 招 标 的 相 关 证 明合 同 关键 页审 图 合 格 证 明 材 料或 竣 工 验 收等 证 明 资 料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章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
3 人 员 配 置 6分 1.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负 责 人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 得 1分 ,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 得 2 分 。2.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岩 土资 格证 书 的 , 得 1 分 ,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得 2 分 。3.拟 委 派 的 项 目 团 队 专 业 : 建 筑 , 结 构给 排 水电 气暖 通 专 业 负责 人 中 , 具 备 专 业 注 册 资 格 工 程 师 的 每 个 得 1分 , 本 小 项 最 高 得 2 分 。注 : 本 项 目 最 高 得 6 分 , 上 述 人 员 需 同 时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及 相 关 证件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及 相 关 证 件 需 提 供 公 开 查 询 路 径并 同 时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近 三 个 月2023 年 5 月 至 2023 年 7 月社 保 管理 机 构 的 证 明 材 料如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的 查 询 机 器 打 印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公 章 , 不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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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 誉 得 分 5 分 投 标 人如 为 联 合 体 , 则 指 任 意 一 方 1 投 标 单 位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职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 得 3 分具 有 任 意 二项 认 证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 得 2 分具 有 任 意 一 项 认 证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得 1 分其 它 情 况 不 得 分 。注 : 本 小 项 最 高 得 3 分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查 询 路 径 和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结 果截 图 , 提 供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2 投 标 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获 得 AAA 或 以 上企 业 信 用 等级 称 号 的 , 得 2 分获 得 AAA 以 下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称 号 的 , 得 1 分 注 : 本 小 项 最 高 得 2 分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查 询 路 径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复 印件 , 时 间 以 获 奖 证 书 落 款 日 期 为 准 , 且 证 书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5
企 业 荣 誉 3 分 投 标 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以 发 证 日 期 为 准所 承 接 的 建 筑设 计 项 目 获 得 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勘 察设 计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国 家级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 项 的 , 每 项 得 3 分省 级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项 的 , 每 项 得 2 分市 级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 项 的 , 每 项 得 1 分 。注 : 本 小 项 最 多 计 算 1 项 , 最 高 得 3 分 。时 间 以 获 奖 证 书或 获 奖文 件的 颁 发 时 间 为 准 , 获 奖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指 国 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省 级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协 会市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市 级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协 会 。注 : 以 上 奖 项 投 标 人 需 要 提 供 相 关 获 奖 证 书或 获 奖 文 件的 原 件若 相 关 证 书 已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信 息 公 开 , 则可 提 交 带 有 二 维 码 的 证 书 的 彩 色 打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与 原 件 具 备 相 同 效 力 。 注 : 所 盖 公 章 不 得 影 响 二 维 码 的 读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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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技 术 评 分 细 则 评 分 标 准 前 附 表N65分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1 投 标 人 所 制 定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流 程时 间 安排 及 所 制 定 的 勘 察设计 方 案 的 合 理 性可 靠性 3 分 1 对 本 项 目 制 定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流 程 及 设 计 方 案 的 , 得 1分 2 对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流 程时 间 安 排 及 勘 察 设 计 方 案较 合 理较 可 靠 , 得 1.1 2 分 3 对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流 程时 间 安 排 及 勘 察 设 计 方 案合 理可 靠 , 得 2.1 3 分 。2 投 标 人 对 项 目 场 地 及建 设 条 件 的 了 解 程 度 3 分 1 对 项 目 场 地 及 建 设 条 件 的 一 般 了 解 , 得 1 分 2 对 本 项 目 的 场 地 及 建 设 条 件 较 了 解 , 得 1.1 2 分 3 对 本 项 目 的 场 地 及 建 设 条 件 非 常 了 解 , 得 2.1 3 分 。
3 对 招 标 项 目 的 理 解 和 总体 设 计 思 路 3 分 1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和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清 晰 , 得 1 分 2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及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较 透 彻清 晰 , 得 1.12 分 3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及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非 常 透 彻清 晰 , 得 2.13 分 。4 设 计 方 案 整 体 表 述 30分 1 结 合 小 区 场 地 现 状 条 件 及 居 民 需 求 , 针 对 各 类 设 施 设 备实 际 存 在 的 问 题 , 没 有 提 出 整 治 措 施 , 表 达 不 够 清 晰在 改造 标 准 内 有 欠 缺 考 虑 各 项 改 造 措 施 的 可 实 施 性 及 后 期 管 养的 便 利 性 , 对 工 程 量 及 改 造 部 位 没 有 有 相 应 表 述 , 得 0 10分 2 结 合 小 区 场 地 现 状 条 件 及 居 民 需 求 , 针 对 各 类 设 施 设 备实 际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较 为 合 理 的 整 治 措 施 , 表 达 较 为 清 晰 在 改 造 标 准 内 有 考 虑 各 项 改 造 措 施 的 可 实 施 性 及 后 期 管 养的 便 利 性 , 对 工 程 量 及 改 造 部 位 有 相 应 表 述 , 得 10.1 20分
3 结 合 小 区 场 地 现 状 条 件 及 居 民 需 求 , 针 对 各 类 设 施 设 备实 际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合 理 的 整 治 措 施 , 图 文 并 茂 , 表 达 清晰在 改 造 标 准 内 充 分 考 虑 各 项 改 造 措 施 的 可 实 施 性 及 后 期管 养 的 便 利 性 , 对 工 程 量 及 改 造 部 位 有 相 应 表 述 , 得 20.1.30 分 。5 设 计 方 案 贴 合 居 民 需 求 10分 符 合 高 州 市 老 旧 小 区 微 改 造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及 建 设 标 准了 解小 区 的 基 本 情 况场 地 现 状人 口 构 成 等了 解 现 状 房 屋 建筑 及 小 区 公 共 环 境 存 在 的 问 题设 计 概 念 及 改 造 策 略 因 地 制宜有 针 对 性 , 做 到一 区 一 策。好 得7.1 10分中 得3.1 7分差 得 0 3分 。
6 设 计 贴 合 以 人 为 本 使 用要 求 8 分 以 居 民 的 实 际 需 求 出 发 , 以 安 全 适 用 为 原 则 , 科 学 设 计 解 决民 生 问 题 , 考 虑 无 障 碍 设 施 与 适 老 化 设 计 , 提 升 老 旧 小 区 整体 环 境 有 实 质 性 提 升以 人 为 本 考 虑 无 障 碍 通 道扶 手 , 以及 步 行 环 境 的 可 通 达 性 。好 得6.1 8分中 得3.1 6分差 得 0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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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改 造 措 施 8 分 针 对 现 状 建 筑 内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相 应 的 改 造 措 施 , 不 改 变 原建 筑 主 体 结 构 , 材 料 使 用 合 理 , 针 对 居 民 的 日 常 使 用 的 问 题进 行 改 造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考 虑 到 美 观 性 。好 得6.1 8分中 得3.1 6分差 得 0 3分 。说 明 : 1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独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内 容 进 行 打 分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取 算 数 平 均 值 为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得 分 。2 得 分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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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细 则 评 分 标 准 前 附 表F15 分 序 号 评 分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投 标 报 价 15分
1.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确 定第 一 步 : 将 所 有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 计 算 出 第 一 次 平 均值再 将 报 价 低 于 第 一 次 平 均 值 的 80%的 报 价 , 以 及 商 务 标 与 技 术 标合 计 得 分 不 足 50 分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不 参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计算 , 但 仍 参 与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的 计 算 。 如 果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标 与 技 术标 合 计 得 分 均 不 足 50 分 的 , 则 选 取 商 务 标 与 技 术 标 合 计 得 分 前 三名 投 标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 计 算 出 第 二 次 算 术 平 均 值P 。第 二 步 : 在 97%至 101%之 间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值K 。 方 法 是 每 0.5%一 个 级 差 , 初 步 评 审 结 束 和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 在 监 管 部 门 代 表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表业 主 代 表 共 同 监 督 下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随 机 抽取 。第 三 步 : 计 算 P K 之 积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A 值 )。 随 后 的 评 审 中 无 论出 现 何 种 情 形 , 该 基 准 价 不 作 调 整 。2.投 标 报 价 得 分所 有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S100分1 C 取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S-投 标 报 价 得 分 B-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A-评 标 基 准 价 C-取 值 0.53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得 分 投 标 报 价 得 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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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 标 办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标 法 , 是 指 对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部 分技 术 部 分 及 投 标 报 价进 行 评 分 , 取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5 名 投 标 人 为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第 1.2 1.3 1.4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5 名 投 标 人 为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 如 果 在 确 定 最 后 一 名 入 围定 标 候 选 人 时 , 出 现 多 个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 则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者 入 围 定 标候 选 人如 果 出 现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且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又 相 同 时 , 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确 定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3. 评 审 标 准3.1初 步 评 审 标 准3.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l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 。
3.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1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 。3.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1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 。3.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3.2.1 分 值 构 成3.2.1.1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总 分 : M20分3.2.1.2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总 分 : N65分3.2.1.3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得 分 : F15分3.2.2 评 分 标 准3.2.2.1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2 商 务 评 分 细 则 评 分标 准 前 附 表
3.2.2.2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3 技 术 评 分 细 则 评 分标 准 前 附 表 3.2.2.3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4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评 分细 则 评 分 标 准 前 附 表 。4. 评 标 程 序4.1 评 标 准 备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始 评 标 工 作 之 前 , 必 须 首 先 认 真 研 读 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 应 当 向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招 标 文 件评 标 办 法 和 评 标 所 需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与 数 据 , 协 助 评标 委 员 会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工 程 的 如 下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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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项 目 的 工 程 规 模标 准 和 工 程 特 点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内 容 。4.2 评 审 顺 序 1 商 务 及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 初 步 评 审 a.形 式 评 审 b.资 格 审 查 c.响 应 性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a.商 务 部 分 评 审 b.价 格 评 审 。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算 术 错 误 的 修 正计 算 商 务 部 分 得 分 M。 2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审计 算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得 分 N 3 开 启 开 启 保 密 信 封 , 还 原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4 计 算 经 济 报 价 部 分 得 分 F。 5 计 算 投 标 文 件 综 合 得 分 6 推 荐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7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5.商 务 部 分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评 审5.1 初 步 评 审5.1.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1.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的 评 审 因 素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如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资 质 证 书 不致投 标 文 件 要求 签 字 盖 章 的 内 容 不 按投 标 人 须 知第 3.2.1 项 规 定 签 字 和 盖 章 或 有 仿 伪 冒 签
的 情 形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的 签 署 无 效投 标 文 件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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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出 现 明 显 偏 离 或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无 法 辩 认 的情 形联 合 体 投 标 但 没 按 要 求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的 。 有 一 项 未 能 满 足形 式 评 审标 准要 求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不 予 以进 入 下 一 轮 的 评 审 。5.1.2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1.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的 评 审 因 素 , 对 已 通 过 形 式评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中 不 明确 的 内 容 或 存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按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4.1(1)至 (4)项 的 内 容 要 求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 投 标 人 有 关 资 格 要 求 , 有 一项 未 能 达 到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的 评 审 标 准 的 , 其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不 能 通 过 , 视 为 不 响 应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不 予 以 进 入 下 一 轮 的 评 审 。5.1.3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1.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的 评 审 因 素 对 投 标 人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期投 标 有 效 期投 标 报 价 等 内 容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投标 文 件 在 设 计 工 期投 标 有 效 期投 标 报 价 要 求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而 且 , 调 整 这 种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符 合 招 标 原 则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公 正 影 响 时 , 此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评 审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1.4当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初 步 评 审 的 某 一 项 评 审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则 按 少 数 服 从 多数 的 原 则 , 决 定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5.1.5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效 投 标 处 理 :(1)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l.4.3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2)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效 范 围 的
(3)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其 他 条 件 (4)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它 违 法 行 为 的 。5.1.6评 标 过 程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产 生 的 纠 纷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裁 决 。 裁 决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并 征 询 招 标 人 招 标 监 督 机 构 的 意 见 。 除非 符 合 否 决 投 标 的 条 件 ,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其 他 缺 陷 和 失 误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在评 估 时 综 合 考 虑 , 不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5.1.7评 标 讨 论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发 表 专 业客 观公正 的 意 见 ,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应 作 进 一 步 核 实 和 讨 论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任 何 一 个 投标 文 件 的 质 疑 , 应 当 在 讨 论 或 现 场 讲 解 时 提 出 , 表 决 结 果 公 布 后 才 提 出 的 质 疑 ,不 可 作 为 改 变 表 决 结 果 的 依 据 。5.2 详 细 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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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1.2 1.4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计 算 出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综 合 评 分 总 分 。(1)按 本 章 第 3.2.2.1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商 务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M(2)按 本 章 第 3.2.2.3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出 得 分 F。5.2.2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四 舍 五 入。5.2.3投 标 人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得 分 MF。5.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5.3.1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5.3.2澄 清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5.3.3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人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5.3.4凡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未 曾 要 求 的 利 益 的 变 化偏 差 或其 他 因 素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6.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评 审6.1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编 码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工 作 开 始 前 , 由 监 督 人 员 对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进 行 编码 , 并 就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的 对 应 关 系 做 好 暗 标 标 码 记 录 , 暗 标 编 码 按 随 机 方 式 编 制 。
6.2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已 编 号 的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审 查 技 术 投 标 文 件的 内 容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编 写 , 如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的 封 面 及 正 文 出 现有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其 他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文 字图 案符 号标 识 等 以 及 进 行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的 ,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投 标 处 理 。6.3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审6.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3.2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1 按 本 章 第 1.3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技 术 部 分 进 行 评 分 得 N。6.3.2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四 舍 五 入。
6.4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均 完 成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部 分 评 审 后 , 监 督 人 员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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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委 员 会 公 布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编 码 记 录 。7. 计 算 综 合 得 分7.1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文 件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各 项 评 审 后 , 由 监督 人 员 在 评 标 室 当 众 开 启 投 标 保 密 信 封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对 暗 标 编 码 揭 晓 投 标 人 的身 份 , 对 应 编 码 文 件 的 评 分 表 登 记 各 投 标 人 商 务 部 分经 济 投 标 报 价技 术 部 分 的各 项 得 分 , 计 算 其 综 合 得 分 。7.2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为 商 务 部 分 得 分经 济 投 标 报 价 得 分技 术 部 分 得分 之 和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MNF8.推 荐 定 标 候 选 人
根 据 综 合 得 分 , 取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5 名 投 标 人 为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 如 果 在 确定 最 后 一 名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时 , 出 现 多 个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 则 经 济 投 标 报 价较 低 者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如 果 出 现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且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又 相 同 时 , 则 由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 确 定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9.评 标 结 果9.l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要 求 推 荐 定 标 候 选 人 。9.2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报 告 应 包括 以 下 内 容 :1.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2.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3.开 标 记 录
4.无 效 投 标 判 定 情 况 说 明 5.推 荐 无 具 体 得 分 及 排 序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6.各 定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和 存 在 的 缺 陷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项7.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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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1.组 建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1.1招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前 组 建 3人 或 以 上人 数 为 单 数的 招 标 监 督 小组 , 人 员 可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委 派 , 也 可 以 从 招 标 人 的 上 级 管 理 单 位项 目 业 主 等 单位 补 充 委 派 , 并 确 定 一 名 组 长 负 责 统 筹 监 督 工 作 。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全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 及 时 指 出制 止 违 反 程 序 及 纪 律 的 行 为 。1.2特 殊 情 况 导 致 开 标评 标 或 者 定 标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相 关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程
序 及 纪 律 的 行 为 被 指 出 后 仍 拒 绝 纠 正 的发 现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相 关 规定 行 为 的 ,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1.3招 标 人 在 定 标 前 需 要 对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进 行 考 察 答 辩 的 , 或者 对 投 标 文 件方 案 进 行 清 标 , 应 当 在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1.4招 标 监 督 小 组 负 责 编 制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报 告 , 并 于 招 标 情 况 备 案 时 同 步向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2.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2.1招 标 人 采 用 票 决 定 标 法 定 标 , 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 。2.2定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建 。 定 标 委 员 会 由 7人 或 以 上 单 数 成 员 组 成 , 成 员 应 当 由 招 标 人 于 定 标 当 日 从 2 倍 以 上 的 备 选 人 员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备 选 成 员 原 则 上 从 招 标 人项 目 业 主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的 领 导 班子 成 员经 营 管 理 人 员具 备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具 有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的 工 程 技 术 经 济人 员 中 产 生 , 优 先 考 虑 具 备 工 程 相 关 管 理 经 验 或 相 关 技 术 职 称 的 领 导 干部 。 确 有 需 要 的 ,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从 本 系 统 上 级 主 管 部 门下级 管 理 单 位 或 者 系 统 外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中 确 定 成 员非 财 政 性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工程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从 其 母 公 司子 公 司 人 员 中 确 定 成 员 。2.3 招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可 以 从 本 单 位 直 接 指 定 部 分 定 标 委 员会 成 员 , 但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3.召 开 定 标 会3.1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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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定 标 会 召 开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定 标 会 前 是 否 考 察质 询 或 者 清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在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随 机 开 启 定 标 候 选 人 致 定 标 委 员会 的 函 , 在 开 启 时 发 现 正副 本 份 数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4 定 标 方 法以 下 两 种 办 法 选 择 其 一选 择 为 :票 决 定 标 法 。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以 直 接 票 决 或 者 逐 轮 票 决 等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根 据 定 标 要 素 对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后 , 进 行 一 次 性 票 决排 名 。 票 决 宜 采 取 投 票 计 分 法 , 即 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有 进 入 定 标 程 序 的 投 标人 择 优 排 序 进 行 打 分 , 最 优 的 N分N为 定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其 次 N-1分 , 依 此 类
推 , 按 总 分 高 低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票 决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并 注 明 投 票 理 由 。 得 分相 同 且 影 响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的 , 可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对 总 分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再 次 票决 确 定 排 名 。 具 体 细 则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票 决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并 注 明 投 票 理 由 。 集 体 议 事 法 。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集 体 商 议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自 发 表 意 见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最 终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排 序 。 所 有 参 加 会 议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的 意 见 应 当 作 书 面 记 录 , 并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 集 体 议 事 法 应 当 在 招 标文 件 中 明 确 议 事 规 则 。5 定 标 因 素 。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概 况 和 自 身 实 际 需 要 , 选 择 设 计 方 案价格 因 素企 业 实 力创 新 能 力企 业 信 誉拟 派 团 队 管 理 能 力 与 水 平评 标 报 告
等 作 为 定 标 因 素 。5.1企 业 实 力 包 括 企 业 规 模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业 排 名如 有 资 质 等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规 模2019年 1月 1日 至 今 的 营 业 额利 税 额财 务 状 况过 往 业绩含 业 绩 影 响 力难 易 程 度等 方 面 。5.2企 业 信 誉 包 括 2019年 1月 1 日 至 今 获 得 各 种 荣 誉过 往 业 绩 履 约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履 约 评 价 , 同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近 几 年 的 不 良 信 息 , 包 括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作 出 的 各 种 处 罚 和 不 良 行 为 记 录建 设 单 位 对 其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履 约 评 价 不 合格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失 信 记 录 。5.3各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设 计 方 案 的 优 劣 遵 循 项 目 设 计 原 则 , 突 出 建 筑 建 设 的 合 理性科 学 性充 分 考 虑 建 设 对 未 来 运 营 的 影 响 , 实 现 功 能 实 用 与 艺 术 美 观 有 机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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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整 个 设 计 方 案 完 成 的 广 度深 度贴 合 度 和 认 可 程 度 。若 设 计 方 案 已 在 第二 册 体 现 , 则 以 第 二 册 的 设 计 方 案 为 准 , 无 需 在 第 三 册 重 复 提 供 。 5.4各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及 团 队 水 平 ,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项 目 的 能 力 ,后 期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服 务 及 时 性便 利 性 的 综 合 评 价 , 有 无 优 化 建 议 及 优 化 建 议 的合 理 性 。5.5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择 优 的 相 对 标 准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资 质 高 企 业 优 于 资 质 低 企 业营 业 额 大 企 业 优 于 营 业 额 小 企 业设 计 业 绩 技 术 复 杂难 度 大 的 企 业 优 于 设 计 业 绩 技 术 相 对 简 单难 度 较 小的 企 业
履 约 评 价 好 企 业 优 于 履 约 评 价 差 企 业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优 于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 轻 企 业 优于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 重 企 业已 有 履 约 记 录 且 没 有 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企 业 优 于 没 有 履 约 企 业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多 企 业 优 于 获 得 荣 誉 少 企 业行 业 排 名 靠 前 企 业 优 于 行 业 排 名 落 后 较 多 企 业 。6.定 标 程 序6.1确 定 中 标 人6.1.1招 标 人 在 定 标 会 上 介 绍 项 目 情 况招 标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设 计 负责 人 的 考 察答 辩 情 况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问 。6.1.2定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充 分 竞 争合 理 低 价 的 原 则 , 采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确 定的 定 标 方 法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将 所 有定 标 候 选 人 按 票 决 定 标 法 计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名 。6.2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6.2.1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定 标 工 作 完 成 后 的 3日 内 ,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得 少 于 3日节 假 日 顺 延。6.2.2公 示 内 容 包 括 : 评 标 报 告评 标 专 家 姓 名 除 外 定 标 报 告定 标 候 选人 名 单定 标 时 间定 标 方 法票 决 定 标 法 的 定 标 理 由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3名 ,标 明 排 序, 中 标 价 和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首 席 责 任 人 及 设 计 负 责 人 等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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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投 标 人 对 评 标 定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 适 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五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公 示 期 间 ,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针 对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的 异 议 , 无 论 调 查 结 果 是 否 属 实 , 均 不 改 变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资 格 。6.2.4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中 标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6.2.5 自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 ,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提 交招 标 投 标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
7.签 订 合 同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并 在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依 照 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合 同 的 标 的价 款设 计 标 准履 行 期限 等 主 要 条 款 应 当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一 致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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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勘 察 设 计 合 同 项 目 编 号 :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勘 察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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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 合 体 履 约 协 议 书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 同 履 行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现 就 联 合 体 履 约 事 宜 订 立 协 议 如 下 :1.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2.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递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信 息 及指 示 ,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并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联 合 体 将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 并 对 外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所 有 承 诺 均 认 为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5.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牵 头 人 名 称承 担 专 业 工
程 成 员 一承 担 专 业 工 程 。6.联 合 体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费 用 按 各 自 承 担 的 工 作 量 分 摊 。7.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牵 头 人 名 称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成 员 名 称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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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 议 书发 包 人 (以 下 简 称 * 方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承 包 人 (以 下 简 称 * 方 ) :* 方 委 托 * 方 承 担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及 初 步 设 计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共 同 执 行 。1 工 程 规 模 及 特 征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
4149栋 建 筑 物22984 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分 为 建 筑 外 立 面 修 缮 工 程给 排 水 工 程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 部分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 部 房 屋公 共 区 域 修 缮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 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无 障 碍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 交 通 通 信供 电供 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 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 行 车 及 汽 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 与 城 市接 驳 , 道 路 提 升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 施 配 套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 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 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 城 区 服 务 设 施 短 板 。2 本 项 目 建 安 费 约 为 万 元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 勘 察 服 务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 摸 查 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和 必 要 的 施 工 补 充 勘 察如 有以 及 对 应 的 设 计 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技 术 把 关 及 跟 踪 服 务设 计 服 务 范 围 :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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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 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 以 及 初 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文 件 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勘 察 周 期 : 5 日 历 天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日 历 天 提 交 测 量 及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设 计 周 期 : 5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5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1.本 工 程 勘 察 暂 定 合 同 价 :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按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基 准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1-中 标 下 浮 率 )本 工 程 设 计 暂 定 合 同 价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本 设 计 费(1-中 标 下 浮 率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计 费 额。2.完 成 设 计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设 计 内 容 , 设 计 费 以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 参 考 2002年 修 订 本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的 相 应标 准 并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进 行 计 算 。3.最 终 合 同 价 款 结 算 的 约 定 : 本 合 同 所 涉 合 同 总 价 款 需 经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心 审 定 ,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 并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计 算 后 的 合 同 总 价 款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款 , 最 终 结 算 金 额 以 财 政 审 核 划 拨 为 准 。 若 在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之 前 , 如 果 双 方 委 托 第 三 方 审 核 结 算 的 , 该 审 核 的 结 算价 格 不 能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价 格 。4.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合 同 签 订 前 , * 方 须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给 * 方 。 履 约 担 保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10%, 采 取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险 保 函*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没 有 违约 , * 方 在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全 部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 将 此 履 约 担 保 无 息 退 还 给 * 方 。5.本 合 同 自 **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本 合 同 终 止 。 本 合 同 一 式 12 份 , * 方 6 份 , * 方 6 份 。发 包 人 :印 章联 合 体 成 员 (牵 头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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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签 字 联 合 体 成 员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广 东 茂 名 高 州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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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 程 设 计 条 件1.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和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同 条 例。1.2 国 家 及 地 方 现 行 有 关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1.3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
2.1 招 标 文 件答 疑 书 等 2.2 * 方 提 交 的 基 础 资 料 2.3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2.4 中 标 方 案 调 整 意 见 2.5 各 阶 段 设 计 审 查 意 见 2.6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可 视 为 是 能 互 相 说 明 的 ,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或 不 一 致 , 则 根 据 如下 优 先 次 序 判 断 :3.1 本 合 同 的 合 同 条 件 3.2 中 标 通 知 书 3.3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含 补 遗 书 )3.4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3.5 本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包 括 工 程 监 理 之 间 各 类 有 束 力 的 往 来 函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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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 计 内 容 包 括 方 案 设 计初 步 设 计含 概 算 编 制 及 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设 计 技 术 交 底 等 后续 服 务 工 作。5.1 设 计 方 案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 阶 段 :(1)对 中 标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和 优 化 , 提 供 更 完 整 的 设 计 方 案 及 效 果 图 , 直 至 取 得 使 用方 确 认 。(2)调 整 后 的 方 案 设 计 图效 果 图 及 工 程 概 算 , 工 程 概 算 必 须 由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完 成 并 盖章 。 工 程 建 安 施 工 费 概 算 原 则 不 超 过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要 求 设 计 限 额 。(3)方 案 调 整 设 计 完 成 后 , 送 * 方 审 查 认 可 , 并 报 规 划建 设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4)在 * 方 提 交 的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取 得 政 府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并 按 本 合 同 条 件 第 六 条6.1 款 的 规 定 提 供 方 案 成 果 后 , 应 视 为 本 阶 段 工 作 完 成 。6.1设 计 方 案 文 本 装 订 成 册 3套6.2 设 计 方 案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 阶 段(1) 初 步 设 计 图 装 订 成 册 6 套 (含 电 子 版 )(2)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套 (含 电 子 版 )7.1 设 计 费 用 : 完 成 设 计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设 计 内 容 , 设 计 费 以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 依 据 2002 年 修 订 本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的 相 应 标 准 并 结 合中 标 下 浮 率 进 行 计 算 。7.1.1 设 计 费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结 算 按 以 下 步 骤 计 算 : 1 确 定 计 费 额以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2 按 收 费 基 价 表 用 直 线 内 插 法 计 算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3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专 业 调 整 系 数 (1.0)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1.2附 加 调 整 系 数 (1.0) 4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准 价基 本 设 计 收 费其 他 设 计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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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本 设 计 费(1-中 标 下 浮 率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费 为 计 费 额。(6) 设 计 费 结 算 价 最 终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根 据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 年 修 订 本 等 文 件 计 算 的 基 准 价 ,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结 算 为 准 。7.2 支 付7.2.1 签 订 合 同 并 提 交 预 付 款 保 函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支 付 设 计 费 合 同 价 的 30%作 为 预付 款 完 成 项 目 整 体 初 步 设 计 , 经 业 主 同 意 及 政 府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 并 且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出 具工 程 概 算 审 核 报 告 书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支 付 至 设 计 费 结 算 价 的 80% 含 预 付 款在 工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并 完 善 相 关 资 料 手 续 后 ,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剩 余 的 款 项 , 进 度 款 的最 终 支 付 时 间 以 财 政 拨 款 的 实 际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8.1 设 计 工 期 :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完 成 后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及 初 步 设 计 。8.2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 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 以 及 初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9.1 * 方 对 工 程 设 计 过 程 的 决 策控 制实 施 等 环 节 实 行 全 面 管 理 , 协 调 和 监 督 设 计 工作 开 展 , 控 制 设 计 过 程 , 进 行 中 间 验 收 , 组 织 成 果 审 查 。9.2 检 查 * 方 项 目 设 计 组 的 组 成 和 人 员 到 位 情 况人 员 稳 定 情 况 , 考 核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的工 作 能 力 , 如 因 人 力能 力 不 足 致 使 设 计 不 能 按 计 划 完 成 时 , 可 要 求 * 方 增 加 或 替 换 相 应 技 术人 员 , * 方 不 得 拒 绝 。9.3 检 查 * 方 是 否 执 行 了 限 额 设 计 指 标 , 凡 超 出 限 额 设 计 的 , * 方 有 权 按 本 合 同 12.3 条
款 给 予 处 罚 。9.4 负 责 组 织 审 查 和 确 认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设 计 成 果 及 重 大 技 术 方 案 。9.5 负 责 提 供 满 足 本 工 程 设 计 所 需 要 的 基 础 资 料 。9.6 指 派 专 人 与 * 方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 对 * 方 提 供 的 设 计 文 件 应 及 时 组 织 审 查 上 报 , 及 时答 复 * 方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9.7 按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合 同 费 用 , 按 合 同 规 定 进 行 惩 罚 。9.8 * 方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提 出 本 合 同 范 围 以 外 的 工 作 内 容 , * 方 应 予 以 执 行 , 所 发 生 的 费用 , 经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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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方 收 到 * 方 提 供 的 工 程 设 计 依 据 文 件 及 设 计 的 基 础 资 料 后 , 应 仔 细 阅 读 , 如 发现 任 何 不 明 晰错 误失 误 或 缺 陷 , 应 在 7 日 内 向 * 方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 * 方 对 * 方 提 供 资料 的 理 解 准 确 性 自 行 负 责 。10.2 * 方 必 须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依 据 文 件 及 有 关 的 技 术 要 求国 家 有 关 的 设 计 标 准技 术 规范规 程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 并 确 保 设 计 质 量 。10.3 * 方 对 设 计 深 度 和 质 量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设 计 深 度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和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对 完 成 设 计 文 件 的 正 确 性完 备 性可 靠 性可 操 作 性经 济 性 负 责 , * 方 或 政 府 部 门 及 委托 的 相 关 单 位 的 审 查 并 不 减 少 * 方 的 以 上 所 有 责 任 。10.4 * 方 在 设 计 中 应 以 投 资 限 额 为 基 础 , 通 过 多 方 案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 对 设 计 方 案进 行 论 证研 究 , 有 效 地 进 行 投 资 拉 制 , 确 保 设 计 指 标 。
10.5 对 涉 及 安 全 或 对 投 资 影 响 重 大 的 有 关 计 算 , * 方 必 须 提 供 设 计 计 算 书 (包 括设 计 输 入 条 件基 础 数 据计 算 方 法计 算 结 果 等 )以 便 * 方 或 * 方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在 必 要时 使 用 其 它 程 序 进 行 验 算 。10.6 * 方 必 须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的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 需 更 多 的 现 场 情 况 资 料 由 * 方 自 行 搜 集 ,费 用 自 理 。10.7 除 * 方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内 容 外 , * 方 有 权 根 据 工 程 的 需 要 , 要 求 * 方 补 充 完 成 ,费 用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10.8 对 * 方 提 出 的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但 本 合 同 设 计 范 围 未 列 明 的 工 作 内 容 , * 方 应 在业 主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予 以 无 条 件 执 行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双 方 应 另 行 解 决 。
11.1 * 方 应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期 要 求 , 严 格 按 照 进 度 计 划 和 出 图 计 划 开 展 和 组 织 设计 工 作 , 保 证 各 阶 段 设 计 工 作 如 期 完 成 。11.2 *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业 主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方 式 是 会 议 或 巡 检 。11.3 按 照 * 方 建 立 的 设 计 例 会 制 度 , * 方 相 关 人 员 应 参 加 设 计 例 会技 术 研 讨 会 协 调 会 等 。11.4 *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 方 对 设 计 工 作 的 全 面 检 查 , 包 括 投 资 额设 计 进 度设 计深 度 与 质 量人 员 到 位 和 投 入 力 量 等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 应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11.5 在 设 计 过 程 中 , * 方 应 及 时 向 * 方 提 交 各 种 方 案建 议 , 以 便 * 方 对 此 进 行 审 查把 关 , 控 制 各 种 方 案 的 可 操 作 性 , 保 证 * 方 意 图 和 各 种 决 策 意 见 在 设 计 工 作 中 得 以 贯 彻 。11.6 在 保 证 设 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 方 应 按 投 资 限 额 进 行 设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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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方 应 遵 循 实 用经 济美 观 的 原 则 开 展 设 计 , 在 投 资 限 额 目 标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项 目设 计 内 容 进 一 步 分 解 投 资 , 明 确 投 资 控 制 主 要 指 标 , 在 编 制 设 计 概 算 时 逐 步 细 化 落 实 。11.8 * 方 应 努 力 提 高 概 算 的 准 确 性 , 认 真 分 析 可 能 影 响 造 价 的 各 种 因 素 (如 自 然 条 件 和施 工 条 件 等 ), 准 确 选 用 定 额费 用 和 价 格 等 各 项 编 制 依 据 , 使 概 算 能 够 完 整 地 反 映 设 计 内 容 ,合 理 地 反 映 施 工 条 件 , 准 确 地 确 定 工 程 造 价 , 确 保 施 工 图 预 算 不 超 过 计 划 投 资 额 。12.1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因 各 种 客 观 和 主 观 原 因 所 发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 由 * 方 按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有关 办 法 规 范 此 类 设 计 行 为 , 明 确 设 计 变 更 的 原 因种 类责 任 的 认 定 和 费 用 处 理 原 则 。12.2 在 施 工 的 过 程 中 , 因 设 计 问 题 及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的 设 计 变 更 及 修 改 , * 方 应 及 时的积 极 的 予 以 配 合 修 改 。
12.3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 * 方 修 正 完 善 设 计 文 件 , 由 此 发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费 用 自 行 承 担 ,并 不 得 耽 误 * 方 施 工 。 该 项 目 设 计 缺 陷 引 起 的 工 程 变 更 应 控 制 在 总 投 资 10% (含 本 数 )以 内 , 否 则 按 工 程 变 更 增 加 投 资 的 5 计 罚 设 计 单 位 。13.1 * 方 的 设 计 协 调 工 作13.1.2 协 调 设 计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技 术 分 歧 。13.1.2 积 极 开 展 工 程 设 计 外 部 协 调 工 作 , 进 行 与 规 划建 设消 防环 保 等 部 门 的设 计 协 调 。13.1.3 审 批 设 计 变 更 , 评 价 设 计 投 资 控 制 的 情 况 。13.2 * 方 的 设 计 协 调 工 作
13.2.1 *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 方 根 据 合 同 进 行 的 阶 段 检 查 和 过 程 检 查 , 积 极 配 合 * 方 组织 的 对 设 计 工 作 有 积 极 作 用 的 相 关 活 动 。13.2.2 积 极 主 动 地 进 行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内外 协 调 工 作 。13.2.3 协 助 * 方 进 行 施 工材 料设 备 等 招 标 工 作 , 并 及 时 向 业 主 提 供 技 术 要 求 技 术 参 数 和 招 标 图 纸 。13.2.4 进 行 设 计 技 术 交 底 及 图 纸 会 审 , 并 派 出 现 场 设 计 代 表 及 时 解 决 施 工 中 出 现 的与 设 计 有 关 的 技 术 问 题 。13.2.5 协 助 业 主 进 行 材 料设 备 定 货 , 及 时 解 决 设 备 定 货 中 出 现 的 与 材 料 和 设 备 有关 的 技 术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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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参 与 水电 (强 电弱 电 ) 消 防空 调 等 各 系 统 的 调 试 及 设 备 系 统 联 调 , 及解 决 设 备 调 试 中 出 现 的 与 设 计 有 关 的 技 术 问 题 。13.2.7 参 与 业 主 组 织 的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考 察调 研 。14. 1 * 方 各 阶 段 的 设 计 文 件 , 对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 的 运 用 , * 方 应 组 织有 关 专 家 论 证 , 并 经 * 方 确 认 。14.2 * 方 应 配 合 * 方 将 设 计 文 件 或 中 间 资 料 报 送 规 划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 并 按其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14.3 *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 方 委 托 的 审 图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审 查 工 作 , 提 供 审 图 所 需 的 资 料 。
15.1 * 方 违 约15.1.1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非 因 * 方 的 过 错 , * 方 要 求 中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如 果 * 方 尚未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 * 方 应 补 偿 * 方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工 时 费 , 己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且 实 际工 作 量 价 款 少 于 己 付 的 合 同 款 , * 方 不 退 还 差 额 部 分 , 实 际 己 完 成 工 作 量 价 款 大 于 己付 的 合 同 款 时 , 不 足 部 分 由 * 方 补 齐 。15.1.2* 方 已 出 设 计 成 果 , * 方 停 止 该 工 程 的 , * 方 只 支 付 设 计 费 的 80%给 * 方 。15.2 * 方 违 约15.2.1 *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立 即 纠 正 , * 方 收 到 * 方纠 正 通 知 后 三 日 内 未 予 纠 正 的 , * 方 有 权 停 付 设 计 费 并 提 出 进 一 步 索 赔 , 直 至 解 除 合同 关 系
15.2.2 若 因 * 方 原 因 导 致 提 交 的 设 计 成 果 文 件 无 法 通 过 * 方 组 织 的 设 计 审 查 , * 方有 权 发 出 如 下 任 何 指 令 , * 方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1)对 设 计 缺 陷 部 分 进 行 重 新 设 计 或 修 改 , 因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工 期 延 误 由 * 方 全部 负 责 。(2) 解 除 该 不 合 格 部 分 的 合 同 , * 方 将 该 不 合 格 部 分 指 定 分 包 给 其 他 设 计 单 位 ,并 扣 除 设 计 单 位 合 同 总 价 中 此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用 。15.2.3 * 方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应 当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如 因 * 方 原 因 而 产 生 设 计质 量 事 故工 程 延 误 或 设 计 缺 陷 , 造 成 * 方 损 失 , *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15.2.4 * 方 应 赔 偿 因 设 计 图 纸 错漏碰缺 问 题 所 引 发 的 施 工 返 工 费误 工 费 处 理 原 则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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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 于 设 计 图 纸 错漏碰缺 问 题 带 来 的 施 工 返 工 , 但 能 及 时 处 理 , 未 对 施工 工 期 造 成 影 响 ,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施 工 返 工 费 的 50 赔 偿 , 经 监 理 和 业 主 确 认 后 , 在 下期 设 计 费 支 付 中 扣 除 (2) 由 于 设 计 图 纸 错漏碰缺 问 题 带 来 的 施 工 返 工 , 未 能 及 时 处 理 , 并 对 施工 工 期 造 成 了 一 定 影 响 ,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返 工 费误 工 费 的 50 赔 偿 , 经 监 理 和 业 主 确认 后 , 在 下 期 设 计 费 支 付 中 扣 除 (3)由 于 设 计 图 纸 错漏碰缺 带 来 的 设 计 变 更 , 所 引 起 的 工 程 费 增 加 , 以 至 超出 总 投 资 计 划 或 限 额 设 计 指 标 , 如 设 计 变 更 未 对 施 工 工 期 造 成 影 响 , 按 超 额 部 分 的 3%赔 偿 * 方 。 * 方 还 应 对 设 计 进 行 修 改 或 调 整 , 以 保 证 工 程 总 费 用 控 制 在 总 投 资 计 划 内 或限 额 设 计 指 标 内
(4)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 按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处 理(5) 以 上 所 有 赔 偿 之 和 不 得 超 出 已 支 付 设 计 费 的 50%。15.2.5 *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交 设 计 成 果 文 件 的 , 每 延 迟 一 天 , 处 以 应 支 付 设 计 费 千分 之 三 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限 额 为 当 期 内 支 付 设 计 费 的 数 额 15.2.6 合 同 生 效 后 。 *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要 求 中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 方 应 在 三 十 日 内 双 倍返 还 业 主 己 支 付 的 合 同 款 。16.1 本 合 同 生 效 的 时 间 以 双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16.2 对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任 何 变 更修 改 或 增 减 ,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方 为 有 效 ,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16.3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16.4 双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但 解 除 方 应 同 时提 供 其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之 证 据 。17.1 如 **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协 商 或 者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调 解 , 如 协商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合 同 签 订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7.2 除 提 交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的 争 议 事 项 外 , 设 计 工 作 应 照 常 进 行 。18. 1 * 方 应 保 护 * 方 设 计 的 知 识 产 权 , 未 经 * 方 同 意 , * 方 对 * 方 交 付 的 设 计文 件 不 得 用 于 本 合 同 外 的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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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方 保 证 , * 方 使 用 * 方 设 计 将 不 会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构 成 侵 权 。 任 何 第 三 方 向 *方 提 出 的 侵 权 之 诉 讼 或 索 赔 均 由 * 方 承 担 处 理应 诉 和 赔 偿 责 任 。18.3 本 合 同 及 文 件 附 件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 即 为 生 效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18.4 所 有 设 计 文 件 的 文 字 表 达 以 中 文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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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 程 勘 察 条 件1.1 工 程 名 称 : 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1.2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高 州 市 的 潘 州 街 道宝 光 街 道 相 关 区 域1.3 工 程 规 模特 征 :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4149栋 建筑 物22984 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 分 为 建 筑 外 立 面 修 缮工 程给 排 水 工 程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 部 分 。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 部 房 屋 公 共 区 域 修
缮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 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 无 障 碍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 交 通通 信供 电 供 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 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行 车 及 汽 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 与 城 市 接 驳 , 道 路提 升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 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施 配 套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 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城 区 服 务 设 施 短 板 。1.4 工 程 勘 察 任 务 委 托 文 号日 期 :
1.5 工 程 勘 察 任 务 (内 容 )与 技 术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摸 查 及 工 程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和 必 要 的 施 工 补 充 勘 察如 有以 及 对 应 的 设 计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技 术 把 关 及 跟 踪 服 务 。1.6 承 接 方 式 : 投 标1.7 预 计 勘 察 工 作 量 : 米2.1 提 供 本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复 印 件 ) , 以 及 用 地 (附 红 线 范 围 )等 批 件 (复 印 件 )。2.2 提 供 工 程 勘 察 任 务 委 托 书 。2.3 勘 察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收 集 , 收 集 资 料 的 费 用 投 标 人 自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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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负 责 向 * 方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的 份 数 :(1) 测 量 勘 察 及 检 测 报 告 5 套 (含 电 子 版 )(2) 测 量 图 / 套 (函 电 子 版 )(3) 施 工 现 场 交 桩 : 现 场 提 供 施 工 控 制 点 的 坐 标高 程 等 相 关 测 量 数 据 。(4) 本 工 程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物 探 报 告 / 套上 述 为 * 方 必 须 提 供 的 成 果 , 上 述 套 数 是 暂 定 数 , * 方 需 加 晒 图 纸 时 , * 方 无 条 件 执 行 ,所 需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4.1 开 工 及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的 时 间4.1.1 本 工 程 的 勘 察 工 作 定 于 年 月 日 开 工 , 年 月 日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 由 于 * 方 或 * 方 的 原 因 未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提 交 成 果 资 料 时 ,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规 定 办 理 。4.1.2 勘 察 工 作 有 效 期 限 以 * 方 下 达 的 开 工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设 计 变 更工 作 量 变 化不 可 抗 力 影 响 以 及 非 *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停窝 工 等 )时 , 工 期 顺 延 。4.2 收 费 标 准 及 付 费 方 式4.2.1本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勘 察 费 , 投 标 人 应 执 行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建 设 部 2002年 颁 布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的 相 关 规 定 ,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类 别 或 复 杂 程 度 , 以 及 相应 的 工 程 复 杂 系 数难 度 系 数 和 附 加 系 数 , 按 本 工 程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实 际 所 须 完 成的 地 质 勘 察 工 程 量 进 行 计 算 。本 工 程 勘 察 费 在 结 算 时 按 如 下 方 式 计 算 :
本 工 程 的 勘 察 费 用 : 勘 察 费 在 结 算 时 按 如 下 方 式 计 算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根 据 概 算 建 安 费为 基 准 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 为 准:1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根 据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基 准 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 为 准(1-中 标下 浮 率 )2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基 准 价 : 参 照 2002 年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计 价 格 2002 10号结 合 实 际 所 需 完 成 的 工 程 测 量摸 查 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内容 计 算 勘 察 收 费 基 准 价 。4.2.2 勘 察 费 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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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方 约 定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方 式支 付 条 件 和 支 付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完 成 并 且 勘 察 人 提 供 预 付 款 保 函 后 , * 方 支 付 本 工 程 勘 察 费 暂 定 合 同 价 的 30%作 为 预 付 款* 方 提 交 详 测 详 勘 成 果 资 料 后 且 经 政 府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 支 付 至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根 据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年 修 订 本 等 文 件 计 算 的 基 准 价 1-中 标 下 浮 率的 40% 含 预 付 款 根 据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年 修 订 本 等 文 件 ,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出 具 工 程 概 算审 核 报 告 书 后 支 付 至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价(1-中 标 下 浮 率 )70% 含 预 付 款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并 完 善 相 关 资 料 手 续 后 , 根 据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年 修 订 本 等 文 件 ,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按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基 准 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
1-中 标 下 浮 率一 次 性 付 清 剩 余 的 款 项 , 款 项 的 最 终 支 付 时 间 以 财 政 拨 款 的 实 际 到账 时 间 为 准 。5.1 * 方 责 任5.1.1 * 方 委 托 任 务 时 ,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 方 明 确 勘 察 任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 并 按 第 二 条规 定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5.1.2 在 勘 察 工 作 范 围 内 , 没 有 资 料图 纸 的 地 区 (段 ) , 投 标 人 负 责 查 清 地 下 埋 藏 物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查 清 上 述 资 料图 纸地 下 埋 藏 物 或 * 方 在 勘 察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人 身 伤 害 或 造成 经 济 损 失 时 向 * 方 提 出 赔 偿 , 所 有 损 害 均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5.1.4 * 方 应 保 护 * 方 的 投 标 书勘 察 方 案报 告 书文 件资 料 图 纸数 据特 殊 工 艺
(方 法 ) 专 利 技 术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 未 经 * 方 同 意 , * 方 不 得 复 制不 得 泄 露不 得 擅 自 修 改 传 送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外 的 项 目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 * 方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 * 方 有权 索 赔 。5.1.5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 方 应 负 的 其 它 责 任 。5.2 * 方 责 任5.2.1 * 方 应 按 国 家 技 术 规 范标 准规 程 和 * 方 的 任 务 委 托 书 及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工 程 勘察 。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交 质 量 合 格 的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 并 对 其 负 责 。5.2.2 由 于 * 方 提 供 的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质 量 不 合 格 , * 方 应 负 责 无 偿 给 予 补 充 完 善 使 其 达到 质 量 合 格若 * 方 无 力 补 充 完 善 , 需 另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时 , * 方 应 承 担 全 部 勘 察 费 用或 因勘 察 质 量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工 程 事 故 时 , * 方 除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和 免 收 直 接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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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费 外 , 并 根 据 损 失 程 度 向 *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 赔 偿 金 由 * 方* 方 商 定 为 损 失 部 分 的 勘 察 费的 5 %。5.2.3 在 工 程 勘 察 前 , 提 出 勘 察 纲 要 或 勘 察 组 织 设 计 , 派 人 与 * 方 的 人 员 一 起 验 收 * 方提 供 的 材 料 。5.2.4 勘 察 过 程 中 , 根 据 工 程 的 岩 土 工 程 条 件 (或 工 作 现 场 地 形 地 貌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条件 )及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向 * 方 提 出 增 减 工 作 量 或 修 改 勘 察 工 作 的 意 见 。 并 办 理 正 式 变 更 手 续 。5.2.5 在 现 场 工 作 的 * 方 的 人 员 , 应 遵 守 * 方 的 安 全 保 卫 及 其 它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承 担其 有 关 资 料 保 密 义 务 。5.2.6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 方 应 负 的 其 它 责 任 。
6.1 由 于 * 方 未 给 *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生 活 条 件 而 造 成 停窝 工 或 来 回 进 出 场 地 , * 方除 应 付 给 * 方 停窝 工 费 (金 额 按 预 算 的 平 均 工 日 产 值 计 算 ), 工 期 按 实 际 工 日 顺 延 外 。6.2 由 于 * 方 原 因 造 成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质 量 不 合 恪 , 不 能 满 足 技 术 要 求 时 , 其 返 工 勘 察 费用 由 * 方 承 担 。6.3 如 * 方 提 供 的 成 果 资 料 在 施 工 中 发 现 与 实 际 不 符 , 对 * 方 造 成 投 资 增 加 , 则 需 相 应扣 减 部 分 勘 察 费 用 。6.4由 于 * 方 原 因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日 期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 每 超 过 一 日 , 应 减 收 勘察 费 千 分 之 一 。6.5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 无 权 要 求 退 还 定 金*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 双 倍返 还 应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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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附 件 1工 程 项 目 名 称 :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工 程 项 目 地 址 : 高 州 市 的 潘 州 街 道宝 光 街 道 相 关 区 域建 设 单 位 (* 方 )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勘 察 设 计 单 位 (* 方 ):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设 计 委 托 与 被 委 托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第 一 条 * * 双 方 的 责 任( 一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项 目 招 标 投 标工 程 建 设勘 察 设 计 和 市 场 活动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相 关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二 )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三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诚 信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者 外 )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 损 害 国 家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设 计 的 规 章 制 度 。
(四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违 纪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 情 节 严 重的 ,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第 二 条 * 方 的 责 任*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事 中事 后 应 遵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 不 准 向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礼 金有 价 证 券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二 ) 不 准 在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由 *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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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不 准 要 求暗 示 或 接 受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婚 丧 嫁 娶配 偶 子 女 的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四 )不 准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健 身娱 乐 等 活 动 。(五 ) 不 准 向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介 绍 或 为 配 偶子 女亲 属 参 与 同 * 方 项 目 工 程 设 计 合 同有 关 的 设 计 业 务 等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在 设 计 中 使 用 某 种 产 品材 料和 设 备 。第 三 条 * 方 的 责 任应 与 *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工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政 策 , 尤 其 是 有 关 设 计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有 价 证 券贵 重
物 品 及 回 扣好 处 费感 谢 费 等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三 ) 不 准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 方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婚 丧 嫁 娶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四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 方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健 身娱 乐 等 活 动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责 任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本 责 任 书 作 为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六 条 本 责 任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第 七 条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12 份 , * 方 6 份 , * 方 6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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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印 章联 合 体 成 员 (牵 头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签 字 联 合 体 成 员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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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附 件 2: 投 标 人 声 明关 于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中 标 合 同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勘 察设 计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
一若 成 为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 我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中 标 合 同 的 下 列 要 求 1 订 立 合 同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限 期 内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中 标 合 同 。234(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合 理 要 求 )二如 不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 自 愿 无 条 件 地 接 受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以 下 处 理 :1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3 两 年 内 (或 五 年 内 )停 止 参 与 茂 名 市 财 政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标 4 对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并 进 行 公 告 5 报 茂 名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提 请 上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6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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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设 计 任 务 书 一项 目 说 明 书1.1 招 标 范 围 及 内 容 :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 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图, 以 及 初 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技 术 资 料 。1.2 设 计 工 期 : 设 计 工 期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1.3 本 项 目 设 计 类 型 为 : 建 筑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 二方 案 设 计 要 求2.1 设 计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本 工 程 投 资 额 进 行 限 额 设 计 ,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的 深 化 和 优 化即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及 估 算 编 制概 算 编 制。2.2 设 计 人 应 在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金 额 的 指 引 下 进 行 设 计 , 设 计 成 果包 括 设 计 方 案初 步设 计 等和 建 设 投 资 概 算 须 报 送 招 标 人 审 核 , 投 资 概 算 超 额 过 多 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设 计 人修 改 或 重 新 设 计 , 相 关 责 任 由 设 计 人 承 担 。2.3 设 计 成 果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现 行 的 技 术 规 范 , 依 照 工 程 设 计 条 件 及 有 关 的 技 术 要 求 国 家 有 关 的 设 计 标 准技 术 规 范规 程 完 成 设 计 任 务 , 并 确 保 设 计 质 量 。 设 计 深 度 必 须 满 足国 家 和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 对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的 正 确 性完 备 性可 靠 性可 操 作 性经 济 性负 责 。2.4 当 招 标 人 及 相 关 审 批 部 门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对 中 标 人 的 方 案 设 计 提 供 完 善 修 改 的 工 作 要求 , 而 中 标 人 不 按 要 求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时 , 招 标 人 有 权 将 此 后 的 设 计 工 作 另 行 委 托 , 对 此 中 标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 三建 设 规 模 :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4149栋 建 筑 物 22984 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 分 为 建 筑 外 立 面 修 缮 工 程 给 排 水 工 程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 部 分 。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 部 房 屋 公 共 区 域 修 缮 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 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无障 碍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 交 通通 信供 电供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 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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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及 汽 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 与 城 市 接 驳 , 道 路 提 升 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 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 施 配套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 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 城 区服 务 设 施 短 板 。 四初 步 设 计 投 资 估 算概 算 要 求4.初 步 设 计 投 资 估 算概 算 编 辑 要 求4.1 编 辑 依 据 : 1 招 标 文 件2 国 家 规 定 的 政 策工 程 定 额取 费 标 准
4.2 编 辑 内 容 1 投 资 估 算概 算 汇 总 表2 各 单 位 工 程 估 算概 算3 各 单 位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估 算概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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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规 范一勘 察 技 术 规 范勘 察 工 作 应 执 行 下 列 标 准 和 规 范不 限 于 以 下 标 准 和 规 范, 若 国 家 出 台 最 新 技 术规 范 , 则 以 国 家 出 台 最 新 技 术 规 范 为 准 。1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B50021-20012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50007-20023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011-20014建 筑 地 基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JGJ79-20025土 工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50123-1999
6岩 土 工 程 基 本 术 语 标 准 GB/T50279-987工 程 岩 体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50266-998工 程 岩 体 分 析 标 准 GB50218-949建 筑 工 程 地 质 钻 探 技 术 标 准 JGJ87-9210原 状 土 取 样 技 术 标 准 JGJ89-9211静 力 触 探 技 术 标 准 CECS04: 8812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9913建 筑 桩 基 技 术 规 范 JGJ94-9414地 基 动 力 特 性 测 试 规 范 GB/T50269-9715构 筑 物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191-93
16软 土 地 区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规 范 JGJ83-9117湿 陷 性 黄 土 地 区 建 筑 规 范 GB50025-*膨 胀 土 地 区 建 筑 技 术 规 范 GBJ112-8719动 力 机 器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50040-9620建 筑 边 坡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30-*建 筑 抗 震 加 固 技 术 规 程 JGJ116-98二设 计 技 术 规 范本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必 须 达 到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及 省市行 业 的 一 切 有 关 法 律规 范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若 国 家 出 台 最 新 技 术 规 范 , 则 以 国 家 出 台 最 新 技 术 规 范 为 准 。 以 下 列 举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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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规 范 仅 供 参 考 :1.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城 镇 建 设 部 分2013 年 版 2.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GB50688-2011 (2019 年 版 3.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5768-2009/20174.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 GB51038-20155.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6.建 筑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GB50068-20187.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010-2010 (2015 年 版 )8.混 凝 土 结 构 耐 久 性 设 计 标 准 GB/T50476-20199.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003-2011
10.混 凝 土 和 钢 筋 混 凝 土 排 水 管 GB/T11836-*.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2013 年 版 12.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 年 版 13.城 市 道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 CJJ193-*.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城 镇 道 路 路 面 设 计 规 范 CJJ169-*.城 市 道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 CJJ194-*.公 路 路 基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JTG F10-*.公 路 路 面 基 层 施 工 技 术 细 则 JTG/T F20-*.公 路 挡 土 墙 设 计 与 施 工 技 术 细 则
20.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838-*.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50289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50052-*.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 50054-*.城 镇 给 水 排 水 技 术 规 范 GB50788-*.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4 * 年 版 26.给 水 排 水 工 程 管 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332-*.城 市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范 GB 50318-*.室 外 给 水 设 计 标 准 GB50013-*.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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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地 下 水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JGJ111-*.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B50974-*.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CJJ45-*.系 统 接 地 的 型 式 及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GB14050 *.工 业 与 民 用 配 电 设 计 手 册 第 三 版 35.建 筑 机 电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981-*.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 GB 50420-* 年 版 37.城 市 电 力 电 缆 线 路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DT/T5221-*.城 市 通 信 工 程 规 划 规 范 GBT 50853-*.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规 范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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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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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第 一 册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正 本/副 本
投 标 人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联 系 人 : 电 话 : 手 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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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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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 标 承 诺 书致 招 标 人 :1 根 据 已 收 到 贵 方 的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场 和 研 究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合 同 条 款设 计 任 务 书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人民 币 大 写小 写 元 为 总 投 标 价 。 拟 派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姓 名 : ,职 称 :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 总 工 期 日 历 天 , 承 诺 合 同 签 订 后 收 到 发 包 人 发 出 的 进 场 通 知 起 计 日历 天 内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文 件并 同 时 承 诺 设 计 工 期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日 历 天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 承 诺 按 投 标 文 件 委 派 的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配 备 情 况 表 中 提 供 的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完成 上 述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 承 诺 愿 按 上 述 投 标 须 知合 同 条 款设 计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承 包 上 述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 无 论 是 否 中 标 , 同 意 贵 方 使 用 我 方 的 设 计 方 案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修 改 文 件如 果 有 的 话及 有 关 附 件 , 对 招 标 文件 的 要 求 完 全 理 解 。3 我 方 承 认 投 标 书 所 有 文 件包 附 件是 我 方 投 标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4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 我 方 保 证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与 贵 方 签 订 合 同 ,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设 计 方案 优 化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等 工 作 内 容 。5 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投 标 须 知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 期 间 我 方的 投 标 有 可 能 中 标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6 在 任 何 正 式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署 之 前 , 招 标 文 件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招 标 答 疑补 遗 文件本 投 标 文 件 连 同 贵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应 该 成 为 约 束 贵我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
7 我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 保 证 按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及 其实 施 条 例的 规定 参 加 投 标 ,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有 效合 法 的 , 不 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挂 靠 , 不 参与 围 标 和 串 标 , 不 进 行 恶 意 异 议 和 投 诉 , 若 有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 愿 意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投 标 人 地 址 :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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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 标 报 价 书工 程 名 称投 标 单 位勘 察设 计 费 下 浮 率 A 有 效 区 间保 留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A 30.00 %
其 中 1 工 程 勘 察 费 下 浮 率 : %投 标 报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小写: 元 2 工 程 设 计 费 下 浮 率 : %投 标 报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小写: 元 投 标 总 报 价元注 : 投 标 总 报 价 暂按 招 标 控 制 价1-A 计 算 , 保 留 两位 小 数人 民 币 小 写: 元人 民 币 大 写 : 元注 : 如 果 投 标 人 所 填 的 报 价 金 额 与 暂 定 招 标 控 制 价 结 合 下 浮 率 计 算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则 以 下 浮 率 为 准 计 算 修 正 填 报 金 额 。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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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投 标 人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包 括 正 反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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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本 人姓 名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姓 名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澄 清说 明补 正递 交撤 回修 改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年 月 日附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包 括 正 反 面
注 : 1 如 果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并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则 无 需 提 供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如 果由 投 标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并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则 须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明 书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签 名 章 或 其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牵 头 人 出 具 。2 委 托 期 限 可 写 :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3 后 附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至 少 包 含 2023年 5月 至 2023年 7月 的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的 证 明 材 料如 社保 管 理 机 构 的 查 询 机 器 打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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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 标 担 保 证 明 本 项 目 免 缴 投 标 保 证 金 ,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承 诺详 见投 标 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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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注 : 1.在 本 表 后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的 复 印 件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 广 东 省 外 来 企业 须 提 交 已 办 理 通 过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的 带 标 志 网 页 打 印 件 。2. 以 上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电 子 邮 件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数 :勘 察 资 质 等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工 程 师经 济 师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各 类 注 册 人 员营 业 执 照 号注 册 资 金基 本 账 户 开 户银 行基 本 账 户 号 码经 营 范 围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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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注 : 1.后 附 身 份 证职 称 证如 有 注 册 证如 有及 2023 年 5月 至 2023年 7月 社 保 管理 机 构 的 证 明 材 料如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的 查 询 机 器 打 印 件。2. 以 上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盖 章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执 业 资 格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职 业 年 限职 称 证 书 编 号 本 项 目 担 任职 务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已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设 计 日 期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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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 委 任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组 人 员 配 备 表项 目 名 称 :姓 名 年 龄 职 务 学 历 职 称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年 限
附 注 : 1 除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外 , 其 他 人 员 后 附 身 份 证 及 2023年 5月 至 2023年 7月 社 保 管 理机 构 的 证 明 材 料如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的 查 询 机 器 打 印 件。2 与 商 务 评 分 有 关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如 有。3 以 上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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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勘 察 设 计 进 度 计 划质 量 保 证 和 技 术 服 务 措 施 承 诺 书我 单 位 在 研 究 了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及 考 察 现 场 后 , 本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 一关 于 勘 察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承 诺 二勘 察 设 计 工 期 : 总 工 期 日 历 天 , 承 诺 合 同 签 订 后 收 到 发 包 人 发 出 的 进 场 通 知起 计 日 历 天 内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文 件并 同 时 承 诺 设 计 工 期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后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 三质 量 保 证 承 诺按 规 范 要 求 的 标 准 完 成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并 保 证 本 项 目 所 有 图 纸 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要 求 。
四技 术 服 务 承 诺工 程 开 工 后 , 我 方 派 遣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人 员 在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指 导 , 配 合 施 工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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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 标 人 企 业 信 誉 及 荣 誉 证 明 材 料 表信 誉 及 荣 誉 内 容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具 备 的条 件 或 说 明
注 : 1.本 表 后 附 与 商 务 评 分 有 关 的 企 业 信 誉 荣 誉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如 果 有, 否 则 不 予 计 分 。2.附信 用 中 国网 站http://**.cn)的 投 标 人 网 页 信 息 查 询 截 图 。3.以 上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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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企 业 业 绩 情 况 表1. 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2.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地 址 联 系 电 话3. 合 同 身 份 (标 明 其 中 之 一 )独 立 承 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联 合 体 成 员
4. 工 程 质 量 等 级获 得 何 种 荣 誉 :5. 工 程 开 工 及 竣 工 时 间 :6. 工 程 规 模 和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注 : 1.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2.本 表 只 填 写 与 商 务 评 分 相 关 的 企 业 类 似 业 绩 。3.如 近 年 来 , 投 标 人 法 人 机 构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或 重 组 或 法 人 名 称 变 更 时 , 应 提 供 相 关 部 门的 合 法 批 件 或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来 证 明 其 所 附 业 绩 的 继 承 性 。4.以 上 资 料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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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联 合 体 协 议 书投 标 项 目 名 称 :致 :招 标 人 我 方所 有 成 员 单 位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以 上 项 目 的 投 标 , 若 中 标 , 联 合 体 各 成员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我 方 授 权 委 托 本 协 议牵 头 人 名 称为 牵 头 人 ,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参 加 投 标提 交投 标 文 件 , 以 及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协 调 工 作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自 责 如 下 :牵 头 人 名 称承 担 专 业 工 程 成 员 一
承 担 专 业 工 程 。投 标 工 作 和 联 合 体 在 中 标 后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费 用 按 各 自 承 担 的 工 作 量 分 摊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 份 。投 标 牵 头 人 :盖 章联 合 体 成 员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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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投 标 人 声 明关 于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中 标 合 同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保 证 按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及 其实 施 条 例的 规 定 参 加 投 标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有 效合 法 的保 证 投 标 文 件 不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相 互 混 装以 评 标 报 告 认 定 为 准 保 证 不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以 评 标报 告 认 定 为 准 保 证 不 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挂 靠保 证 不 进 行 恶 意 异 议 和 投 诉 。二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日 历 天 。我 公 司 保 证 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不 能 或 拒 绝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签 署 项 目 合 同 3 投 保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不 能 或 拒 绝 按 招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4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有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三若 成 为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 我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中 标 合 同 的 下列 要 求 :1 合 同 工 期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期 内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2 本 项 目 投 入 的 工 作 人 员 均 为 本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3 不 发 生 出 借 资 质转 包违 法 分 包 行 为 4 本 项 目 所 提 交 的 成 果 均 按 我 单 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四如 不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 自 愿 无 条件 地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以 下 处 理 :1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3 半 年 内或 五 年 内停 止 参 与 茂 名 市 财 政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标 4 对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并 进 行 公 告 5 报 茂 名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提 请 上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处 罚 6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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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第 二 册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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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 副 本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第 三 册 致项 目 名 称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项 目 名 称定 标 委 员 会 : 自 行 编 制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四 章 第 5 点定 标 因 素 的 内 容 ,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尽 可 能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查
询 途 径 。 若 设 计 方 案 已 在 第 二 册 体 现 , 则 以 第 二 册 的 设 计 方 案 为准 , 无 需 在 本 册 重 复 提 供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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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标 段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要 你 方 对 本 通 知 说 附 质 疑 问 卷 中 的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澄 清说 明 或 者 补 正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密 封 递 交 至详 细 地 址或 传 真 至传真 号 码。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详 细 地 址。
附 件 : 质 疑 问 卷项 目 名 称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签 字 监 管 部 门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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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问 题 的 澄 清 问 题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问 题 澄 清 通 知编 号 :已 收 悉 , 现 澄 清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如 下 :1.2.......
投 标 人 : 单 位 全 称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监 管 部 门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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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评 标 报 告 模 板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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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开 标 评 标 报 告 书模 板 一基 本 情 况工 程 名 称 :招 标 单 位 :招 标 代 理 :招 标 类 别 : 勘 察 设 计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二开 标 情 况1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2 开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2 开 标 过 程 1 开 标 会 由 主 持 ,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加 。 本 项 目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前 共 有 家 投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见 附 表 1 。
2 开 标 在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监 督 下 进 行 , 由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各 派 出 代 表 检 查 所 递 交 投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完 好或投 标 人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情况。 3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示 身 份 证 出 席 开 标 会 ,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顺 序 当 众 拆 封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 宣 读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及 投 标 文 件 其 它 响 应 性 的 主 要 内 容 见 附 表 2 。三评 标 委 员 会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 开 标 前 一 天 从 广 东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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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语 音 呼 叫 系 统 传 达 和 确 认 , 组 成 如 下 :专 家 一 专 家 二 专 家 三 专 家 四 专 家 五姓 名专 业 /职 称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举 专 家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四评 标1 评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2 评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2 评 标 过 程 封 闭 管 理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照 评 标 纪 律 要 求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评 标 委员 会 的 成 员 到 场 后 将 所 有 通 讯 工 具 收 交 统 一 管 理 , 断 绝 与 外 界 的 联 系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研 读 招 标 文 件 ,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等 内 容 ,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收 集 评 标 所需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与 数 据 , 做 好 评 标 前 期 准 备 。3 评 标 过 程 的 原 则 性评 标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遵 循 公 平公 正 , 体 现 平 等科 学 和 合 法 的 原 则 。 招 标 文 件评标 办 法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4 评 标 程 序 的 初 步 评 审含 无 效 投 标 判 定 情 况 及 说 明留 空 由 评 委 填
5 评 标 程 序 的 详 细 评 审 留 空 由 评 委 填 五评 标 结 果无 排 序 的 五 名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元及 下 浮率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及 资 格证 书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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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附 表 :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登 记 表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现 场 记 录 表3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表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5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技 术 部 分 初 步 评 审 表6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表7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汇 总 表8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技 术 部 分 还 原 表9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和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汇 总 表10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经 济 报 价 K值经 济 报 价 C值如 需 抽 取 记 录 表1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1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报 价 得 分 表13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综 合 得 分 汇 总 表
14项 目 名 称勘 察 步 设 计 招 标 无 排 序 五 名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15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和 存 在的 缺 陷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16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抽 取 评 标 专 家开 标评 标 现 场 工作 人 员 签 到 表17 评 标 专 家 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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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登 记 表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序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套 数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法 人 或 授 权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备 注1 年 月 日 时 分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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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开 标 现 场 记 录 表招 标 人 : 开 标 地 点 :招 标 代 理 : 投 标 报 价 最 高 限 值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 投 标 人 投 标文 件份 数 投 标文 件密 封情 况 投 标 总 报价元工 程勘 察费 下浮 率 % 工 程设 计费 下浮 率 % 法 定 代 表人 或 法 人授 权 委 托人 到 会 情况 投 标 身份 证 核对 情 况 投 标 保证 金 递交 情 况 勘 察工 期(日 历天 ) 设 计工 期(日 历天 ) 设 计负 责人 投 标人 对开 标记 录及 过程 无
异 议签 字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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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3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投 标 单 位 :条 款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评 审结 果 备 注形式评审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资 质 证 书 一 致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文 件 签 字 和 盖 章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的 要 求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的 要 求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如有 资格评审标准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人 业 绩 要 求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设 计 负责 人 要 求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响应性评
审标准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报 价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审 查结 论 是 否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并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评 审本 栏 填 写通 过 不 通 过评 委 主 任 :评 委 签 名 : 年 月 日注 : 评 审 结 果 符 合 为, 不 符 合 为, 审 查 结 论 为通 过或不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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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M)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号 评 审 项 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单 位 名 称得 分 得 分 得 分 得 分
合 计注 : 以 上 评 分 涉 及 的 相 关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均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 若 未 能 提 供 原 件 , 则 不 得 分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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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5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初 步 评 审序 号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评 审 结 果编 号 1 编 号 2 编 号 3 编 号 4所 有 设 计 图概 算 书说 明 书 等 均 不得 出 现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能 辨 别 出 投 标人 的 任 何 标 记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出 现 涂 改行 间 插字 或 删 除 等 明 显 标 记
技 术 文 件 须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深 色 墨 迹打 印 或 书 写 , 不 得 有 任 何 修 改 , 技 术文 件 所 有 封 面 及 正 文 中 不 得 出 现 投 标人 的 名 称 和 其 他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文 字符 号图 案标 识 等审 查 结 论评 委 主 任 :评 委 成 员 : 年 月 日
注 : 评 审 结 果 符 合 为, 不 符 合 为, 审 查 结 论 为通 过或不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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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6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单 位 标 号编 号 1 编 号 2123
45 总 得 分评 委 签 名 :
99
附 表 7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汇 总 表N技 术 部 分 评 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独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内 容 进 行 打 分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取 算 数 平 均 值 为 技 术 评 审 得 分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专 家 1 评 分 专 家 2 评 分 专 家 3 评 分 专 家 4 评 分 专 家 5评 分 本 项 得 分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分 取 算 数 平 均 值 , 得 分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0
附 表 8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还 原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 号 匿 名 编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得 分1 编 号 1
23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1
附 表 9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汇 总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商 务 部 分得 分 技 术 部 分得 分 商 务 和 技 术 部 分总 得 分1
23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2
附 表 10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经 济 报 价 K值 抽 取 记 录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控 制价元 初 步 评 审 不 通 过 的 投 标 人 名 称共 家
一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97% 97.5% 98%98.5% 99% 99.5% 100% 100.5% 101%九 个 值 中 随 机 抽 取 K值 。 抽 取 结 果 :K抽 取 人 :招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代 理 代 表 :监 督 人 员 :
103
附 表 1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经 济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投 标 人 有 效 的报 价 是 否 参 与 第 二 次 算 术 平均 值 的 计 算将 报 价 低 于第 一 次 平 均 值 的 80%的报 价 , 以 及 商 务 标 和 技 术标 合 计 得 分 不 足 50分 的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第 一 次 平 均 值将 所 有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第 一 次 平 均 值 的 80%第 二 次 算 术 平 均 值P值 K值评 标 基 准 价A值 PK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4
附 表 1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报 价 得 分 表 (F)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B 元评 标 基 准 价 A 值 S-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S100 分1C B-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A- 评 标 基 准 价 C-取 值 。 投 标 报 价 评 审得 分FS 15%
123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5
附 表 13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综 合 得 分 汇 总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商 务 部 分得 分M 技 术 部 分得 分N 经 济 报 价 得分F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投 标人 综 合 得 分 MNF商 务部 分 得 分 技 术 部 分 得 分经 济 投 标 报 价 得 分定 标 候 选 人 排 名12
3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6
附 表 1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无 排 序 五 名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号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工 程 勘 察 费 下浮 率% 工 程 设 计费 下 浮 率% 投 标 总 报 价 元项 目 负 责 人姓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证 书 编 号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7
附 表 15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和 存 在 的 缺 陷签 订 合 同 前 应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缺 陷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8
附 表 16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抽 取 评 标 专 家开 标评 标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签 到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 号 人 员类 别 姓 名 性 别 工 作 单 位 职 务或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备 注1 监督人员234
招标人567 招标代理8910 交 易中 心工 作人 员1112
109
附 表 17 评 标 专 家 承 诺 书 采 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版 本
110
附 件 四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定 标 报 告 模 板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委 员 会年 月 日
111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报 告 书模 板 一基 本 情 况工 程 名 称 :招 标 单 位 :招 标 代 理 :招 标 类 别 : 勘 察 设 计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规 模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二定 标 委 员 会根 据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评 定 分 离操 作 指 引试 行 ,招 标 人 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 , 成 员 如 下 :成 员 一 成 员 二 成 员 三 成 员 四 成 员 五姓 名 成 员 六 成 员 七
姓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举 担 任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三定 标 方 式采 用 定 标 法 定 标 。四定 标 情 况1 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2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112
2 定 标 过 程 1 定 标 过 程 在 按 规 定 组 建 的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2 按 规 定 组 建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在 定 标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照 纪 律 要 求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定 标 委 员 会 的成 员 到 场 后 将 所 有 通 讯 工 具 收 交 统 一 管 理 , 断 绝 与 外 界 的 联 系 。 定 标 委 员 会 在 开 始 定 标 工 作 之 前 ,由 招 标 人 介 绍 项 目 情 况招 标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考 察答 辩 情 况 。 定 标 委 员 会成 员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问 。 3 在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随 机 开 启 定 标 候 选 人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其 中 , 所 有 定 标 候 选 人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或注 : 填 写 定 标 候 选 人名 单 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4 定 标 委 员 会 在 开 始 定 标 工 作 之 前 , 由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介 绍 项 目 情 况 招 标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考 察答 辩 情 况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招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问 。 5 定 标 因 素1 企 业 实 力 包 括 企 业 规 模国 家 住 建 部 或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颁 布 的 最 新 行 业 排 名如 有资 质 等 级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规 模年 月 日 至 今 的 营 业 额利 税 额财 务 状 况业 绩含 业 绩 影响 力难 易 程 度等 方 面 。2 企 业 信 誉 包 括 年 月 日 至 今 获 得 各 种 荣 誉业 绩 履 约 情 况建 设 单 位 履 约 评 价 , 同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年 月 日 至 今 的 不 良 信 息 , 包 括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各 种 处 罚 和 不 良 行 为记 录建 设 单 位 对 其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失 信 记 录 。3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设 计 方 案 的 优 劣 遵 循 项 目 设 计 原 则 , 突 出 医 疗 建 筑 建 设 的 合 理 性科 学 性 充 分 考 虑 建 设 对 未 来 运 营 的 影 响 , 实 现 功 能 实 用 与 艺 术 美 观 有 机 结 合 。 整 个 设 计 方 案 完 成 的 广 度 深 度贴 合 度 和 认 可 程 度 。4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及 团 队 水 平 ,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项 目 的 能 力 , 后 期 施 工 期 间 现场 服 务 及 时 性便 利 性 的 综 合 评 价 , 有 无 优 化 建 议 及 优 化 建 议 的 合 理 性 。5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择 优 的 相 对 标 准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13
资 质 高 企 业 优 于 资 质 低 企 业营 业 额 大 企 业 优 于 营 业 额 小 企 业设 计 业 绩 技 术 复 杂难 度 大 的 企 业 优 于 设 计 业 绩 技 术 相 对 简 单难 度 较 小 的 企 业履 约 评 价 好 企 业 优 于 履 约 评 价 差 企 业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优 于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 轻 企 业 优 于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重 企 业已 有 履 约 记 录 且 没 有 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企 业 优 于 没 有 履 约 企 业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多 企 业 优 于 获 得 荣 誉 少 企 业行 业 排 名 靠 前 企 业 优 于 行 业 排 名 落 后 较 多 企 业 。
6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根 据 定 标 因 素 对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后 , 进 行定 标 方 法计算 排 名 。 票 决 采 取 投 票 计 分 法 , 即 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有 进 入 定 标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择 优 排 序 进 行 打分 , 最 优 的 N 分 , 其 次 N-1 分 , 依 此 类 推N 用 于 定 标 时 一 般 不 超 过 5, 排 名 N 以 后 的 得 0 分,按 总 分 高 低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得 分 相 同 且 影 响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的 , 可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对 得 总 分 相同 的 单 位 进 行 再 次 票 决 确 定 排 名 。票 决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并 注 明 投 票 理 由 。五定 标 结 果定 标 委 员 会 采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定 标 方 法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候 选 人 , 推 选 票 决 得 分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票 决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见 下 表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票 决 得 分 得 分 排 名12345中 标 候 选 人 票 决
得 分 投 标 报 价元 及 下 浮 率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姓 名 及 证 书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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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签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附 表 :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票 决 择 优 排 序 表1-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票 决 得 分 相 同 的 再 次 票 决 表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票 决 得 分 汇 总 表2-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票 决 得 分 相 同 的 再 次 票 决 汇 总 表
3 票 决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表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会 议 工 作 人 员 签 到 表5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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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 勘 察 设 计 定 标 票 决 择 优 排 序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择 优 排 序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分 值1 52 43 3
4 25 1投 票 理 由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注 : 本 表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 的 相 关 要 求 填 写 。
116
附 表 1-1: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票 决 得 分 相 同 的 再 次 票 决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择 优 排 序 得 分 相 同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分 值
投 票 理 由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117
附 表 2: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票 决 得 分 汇 总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成 员 1 成 员 2 成 员 3 成 员 4 成 员 5 成 员 6 成 员 7 总 得 分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签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118
附 表 2-1: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票 决 得 分 相 同 的 再 次 票 决 得 分 汇 总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成 员 1 成 员 2 成 员 3 成 员 4 成 员 5 成 员 6 成 员 7 总 得 分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签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119
附 表 3: 票 决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 :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票 决 得 分 得 分 排 名12
345中 标 候 选 人 票 决得 分 投 标 报 价 万 元 及 下 浮 率 项 目 设 计 负 责人 姓 名 及 证 书编 号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签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120
附 表 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签 到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号 人 员类 别 姓 名 性 别 工 作 单 位 职 务或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备 注1 监督人员234
招标人567 招标代理8910 交 易中 心工 作人 员1112
121
附 表 5: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承 诺 书招 标 监 督 小 组 :本 人 确 认 参 加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的 定 标 工作 。 定 标 候 选 人 如 下 :序 号 定 标 候 选 人12
345本 人 承 诺 : 1.本 人 非 项 目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人 员 2.本人 非 上 述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3.本 人 与 上 述定 标 候 选 人 无 经 济 利 益 关 系4.本 人 无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回 避 的 其 他 情 形 5.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定 标 纪 律 及 招 投 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定 , 公 正廉 洁 履 行 定 标 工 作 职 责 。 如 有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假 的 行 为 , 本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承 诺 人 签 名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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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五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监 督 报 告(模 板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监 督 小 组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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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监 督 情 况 报 告模 板 为了做好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单位名称决定成立招标监督小组对该项目招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监督,先将监督情况报告如下:一基 本 情 况工 程 名 称 :招 标 单 位 :招 标 代 理 :
招 标 类 别 : 勘 察 设 计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 勘 察 工 期 : 。 设 计 工 期 : 。二招 标 监 督 小 组 成 员招 标 监 督 小 组 于 年 月 日 成 立详 见关 于 成 立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监督 小 组 的 通 知 。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成 员 : 。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 。三抽 取 评 标 专 家 监 督 情 况1 抽 取 时 间 及 地 点 1 抽 取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2 抽 取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四开 标 监 督 情 况1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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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2 开 标 过 程 1 共 有 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分 别 是 : 。 2 开 标 过 程 在 高 州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其 中 所 有 投 标 人 的投 标 文 件 均 没 有 出 现 有 提 前 开 封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密 封 要 求或 公 司 的 投 标 文 件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章 第 点 的 规 定 , 其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其 余 家 投 标 人 没 有 出 现 有 提 前 开 封 或 不 符 合 招标 文 件 密 封 要 求 的 其 它 情 形。五评 标 监 督 情 况
1 评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2 评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评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3 评 标 专 家 名 。2 本 工 程 评 标 采 用 评 标 法 (评 审 方 法 见 招 标 文 件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对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获 得 通 过或 公 司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符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章 第 点 的 规 定 , 其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3 评 标 程 序 的 详 细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并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五 名 投 标 人 为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无 排 序 的 五 名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六考 察 监 督 情 况 (如 有 )(由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填 写 )七答 辩 监 督 情 况 (如 有 )(由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填 写 ) 一答 辩 时 间 : 年 月 日 二答 辩 地 点 : 。八定 标 监 督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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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 标 专 家 库 的 组 建 : 。 2 专 家 的 抽 取 情 况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库 组 成 人 。 其 中 ,XX单 位人 ,XX 单 位人 ,XX单 位人 。 经 推 选 , 组 长 为 : 。在 定 标 当 日 抽 取 定 标 专 家 , 抽 取 过 程 在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成 员 如 下 :定 标 委 员 会 定 标 专 家 情 况 表姓 名 单 位 执 业 资 格 或 职 称 联 系 方 式 备 注
3 定 标 时 间 : 本 项 目 于 年 月 日 进 行 了 定 标 。 4 定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5 定 标 过 程 在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6 所 有 定 标 候 选 人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或定 标 候 选 人名 单 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效 投 标 处 理。 7 定 标 委 员 会 采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定 标 方 法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将 所 有 定 标 候 选 人 按定 标 办 法得 分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票 决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见 下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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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票 决 得 分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票 决得 分 投 标 报 价 万 元及下 浮 率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姓名 及 证 书 编 号
第 一 中 标候 选 人第 二 中 标候 选 人第 三 中 标候 选 人九定 标 结 果 公 示 监 督 情 况本 项 目 招 标 于 年 月 日 完 成 定 标 , 定 标 结 果 于 年 月 日 在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进 行 公 示 , 定 标 结 果 公 示 于 年 月 日
公 示 结 束 , 公 示 期 间 未 收 到 任 何 异 议 或 投 诉 (或 公 示 期 间 年 月 日 收 到 (异议 单 位 名 称 )对 定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异 议 作 如 下 处 理 : 。十监 督 结 论 由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填 写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签 名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成 员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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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六 :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定 标 结 果 公 示进 场 编 号 :招 标 单 位工 程 名 称工 程 建 设 规 模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无 排 序 招 标 类 别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开 标评 标 时 间 年 月 日 定 标 时 间 年 月 日定 标 方 法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中 标 候 选 人排序单 位 名 称 定 标 票 决得 分 投 标 报 价万 元 及 下 浮 率 项 目 设 计负 责 人 项 目 设 计 负责 人 证 书 编号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公 示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三 个 工 作 日 招 标 单 位盖 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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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五 十 四 条第 六 十 条 等 规 定 和工 程 建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七 部 委 第 11号 令 ,2004年 6月 21日 颁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投 标 人 或 其 它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该 公 示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对 招 标 人 答 复 仍 持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收 到 答 复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持 招 标 人 的 答 复 及 投 诉 书 , 向 招标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投 诉 。
招 标 人异 议 受 理 部 门:联 系 人 :电 话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高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联 系 地 址 :高 州 市 文 明 路 38号
联 系 电 话 :0668-*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2023 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评 定 分 离 法
招 标 人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华 联 世 纪 工 程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2023 年 8 月
1
2
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3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7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27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 ....................................................... 39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3第 六 章 设 计 任 务 书 ......................................................64第 七 章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规 范 ................................................66
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9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1. 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2023 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已 由 高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高 发 改 投2022 215 号 文 批 准 立 项 建 设 。 招 标 人 为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申 请 地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省 级 专 项 资 金 , 不 足 部 分 申 请 本 级 财 政 解 决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诚 邀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单 位 参 加 本 项 目 勘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的 投 标 。2.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项 目 名 称 :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2.2建 设 地 点 : 高 州 市 的 潘 州 街 道宝 光 街 道 相 关 区 域
2.3工 程 概 况 :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4149栋 建 筑 物22984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 分 为 建 筑 外 立 面 修 缮 工 程给 排 水 工 程 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 部 分 。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 部 房 屋 公 共 区 域 修 缮 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 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无 障 碍 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 交 通通 信供 电供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 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 行 车 及 汽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 与 城 市 接 驳 , 道 路 提 升
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 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 施 配 套 等,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 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 城 区 服 务 设 施 短 板 。2.4招 标 范 围 及 内 容 : 一勘 察 服 务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摸 查 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和必 要 的 施 工 补 充 勘 察如 有以 及 对 应 的 设 计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技 术 把 关 及 跟 踪 服 务 。 二设 计 服 务 范 围 :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 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以 及 初 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2.5勘 察 设 计 工 期 : 总 工 期 10日 历 天 。 勘 察 工 期 5日 历 天设 计 工 期 5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示 结 束 后 5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2.6本 项 目 设 计 类 型 为 : 工 程 勘 察工 程 初 步 设 计
2.7招 标 控 制 价 : 项 目 暂 定 勘 察 费 及 初 步 设 计 费 为 *.00元 , 其 中 , 初 步 设 计 费 招 标 控
4
制 价 暂 为 *.00元初 步 设 计 费 占 总 设 计 费 的 40% , 勘 察 费 招 标 控 制 价 暂 为 : *.00元 。 最 终 结 算 费 由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再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计 算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投 标 人 须 具 备工 程 设 计 综 合 *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 级或 以 上资 质 或 工 程设 计 建 筑 行 业 (建 筑 工 程 )* 级或 以 上资 质 或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 级资 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岩 土 工 程* 级或 以 上资 质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3.2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或 建 筑 类 相 关 专 业 高 级或 以 上职 称 。3.3 信 用 中 国网 站http://**.cn)查 询 : 投 标 人 被 列 为 失 信 惩 戒 对 象 或严 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主 体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 投 标 活 动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不 接 受 其 投 标 。
3.4广 东 省 外 企 业 须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录 入 信 息 并 显 示 正 常 登 记 。3.5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成 员 不 得 多 于 两 个 , 牵 头 人 必 须 是 设 计 单 位 。4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4.1招 标 文 件 于 2023年 8月 10日 发 出 , 投 标 人 自 行 登 录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 http://**-portal//44/index)首 页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找 到 本 项 目的 招 标 公 告 后 ,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本 项 目 资 格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标 文 件 , 可 直 接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4.2 投 标 人 需 缴 交 件 资 料 费 人 民 币 100元 。5 投 标 注 意 事 项5.1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疑 问 , 在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人 须 知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数 字 证 书 登 * 进
行 网 上 提 问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招 标 人或 招 标 代 理将 对 投 标 人 的 问 题 统 一 做 出澄 清 和 解 答 , 并 发 布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站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留 意 招 标 人或 招 标代 理发 布 的 招 标 文 件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 否 则 ,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5.2对 于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公 告 和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任 何 违 规 或 不 公 平 内 容 , 投 标 人 可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议 。 5.3开 标 时 要 求 投 标 人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指 牵 头 人的 法 定 代 表 人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的指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或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作 为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 且 需 在 开 标 截止 时 间 前 进 场 做 签 到 工 作 ,开 标 时 手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法 人 授 权 委托 证 明 书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则 无 需 提 供。5.4 未 中 标 单 位 的 经 济 补 偿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 偿 , 具 体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6 发 布 公 告 日 期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开 标 时 间 和 定 标 时 间 :6.1 公 告 发 布 日 期含 本 日2023 年 8 月 10 日 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 6.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起 始 时 间 : 2023 年 8 月 30 日 8 时 30 分 截 止 时 间 : 2023 年 8 月 30 日 9 时 00 分 6.3 开 标 时 间 : 2023 年 8 月 30 日 9 时 00 分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6.4 答 辩定 标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招 标 人 另 行 告 知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6.5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
7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体 :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监 管 网 同 时 发 布 。8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联 系 人 : 莫 先 生联 系 电 话 : 0668-*联 系 地 址 : 高 州 市 文 明 路 41 号招 标 代 理 : 华 联 世 纪 工 程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何 工
联 系 电 话 : 0668 *联 系 地 址 : 茂 名 市 站 北 五 路 3 号 雅 斯 特 酒 店 9 楼监 督 部 门 : 高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电 话 : 0668-*联 系 地 址 : 高 州 市 文 明 路 38 号 招 标 人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盖 章 2023年 8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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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023 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拒 绝 投 标 单 位名 单部 分 序 号 单 位 拒 绝 投 标 期 备 注起 始 日 期 截 止 日 期1234
*
*说 明 : 1.在 拒 绝 投 标 期 内 , 拒 绝 上 述 单 位 参 与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的 投 标 。2.若 上 述 单 位 及 拒 绝 期 限 发 生 变 化 的 , 则 以 最 新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3.上 述 单 位 名 单 未 含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企 业 。
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一 节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招 标 人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地 址 : 高 州 市 文 明 路 41号联 系 人 : 莫 先 生联 系 电 话 : 0668-*.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华 联 世 纪 工 程 咨 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茂 名 市 站 北 五 路 3 号 雅 斯 特 酒 店 9 楼联 系 人 : 何 工
联 系 电 话 : 0668 *.1.4 建 设 工 程 项 目名 称2023 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初 步 设 计1.1.5 本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高 州 市 的 潘 州 街 道宝 光 街 道 相 关 区 域 。
1.1.6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4149栋 建 筑 物 22984 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 分 为 建筑 外 立 面 修 缮 工 程给 排 水 工 程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部 分 。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部 房 屋 公 共 区 域 修 缮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无 障 碍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交 通通 信供 电供 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 行 车 及 汽 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与 城 市 接 驳 , 道 路 提 升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 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 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 施 配 套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 城 区 服 务 设施 短 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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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情况 申 请 地 方 政 府 专 项 债 券 , 中 央 预 算 内 投 资省 级 专 项 资 金 , 不 足部 分 申 请 本 级 财 政 解 决 。1.3.1 招 标 范 围一勘 察 服 务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摸 查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和 必 要 的 施 工 补 充 勘 察如 有以 及对 应 的 设 计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技 术 把 关 及 跟 踪 服 务 。 二设 计 服 务 范 围 :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 以 及 初 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 文 件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
1.3.2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总 工 期 10日 历 天 。 勘 察 工 期 5日 历 天设 计 工 期 5 日 历 天 , 中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5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1.3.3 勘 察 设 计 成 果 要求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满 足 设 计 工 作 要 求 。 设 计 按 现 行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设 计完 成 , 报 送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并 取 得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1.3.4 工 程 勘 察 要 求 按 现 行 国 家 技 术 规 范标 准规 程 和 任 务 委 托 书 和 技 术 要 求 进 行工 程 勘 察 。 勘 察 过 程 中 , 根 据 工 程 的 岩 土 工 程 条 件或 工 作 现 场地 形 地 貌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条 件及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开 展 工 作 , 工程 勘 察 成 果 深 度 满 足 各 阶 段 的 设 计 工 作 要 求 。
1.3.4 工 程 设 计 要 求 设 计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本 工 程 投 资 额 进 行 限 额 设 计 , 各 阶 段 设计 图 纸 深 度 必 须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规 范 及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并 且各 阶 段 的 全 部 工 作 完 成 后 报 送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并 取 得 主管 部 门 批 复 。1.4.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工 程 设 计 综 合 *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 级或 以 上 资 质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建 筑 工 程 )* 级或 以 上资 质 或 建 筑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 级 资 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专业 类岩 土 工 程* 级或 以 上资 质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1.4.1 投 标 人 业 绩 要 求 不 作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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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设计 负 责 人 要 求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或 建 筑 类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或 以 上职 称 。1.4.1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投 标 本 次 招 标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成 员 不 得 多 于 两 个 , 牵 头 人必 须 是 设 计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 投 标 人 需 勘 探 现 场 的 , 可 自 行 前 往 。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1.10 招 标 答 疑 会 不 召 开 。 召 开
1.11 勘 察设 计 费 招标 控 制 价
项 目 暂 定 勘 察 费 及 初 步 设 计 费 为 *.00元 , 其 中 , 设 计 费 招 标 控 制 价暂 为 *.00元初 步 设 计 费 占 总 设 计 费 的 40% , 勘 察 费 招 标 控 制 价 暂为 : *.00元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以 下 浮 率 填 报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下 浮 率 需 A>30%(保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 超 出 范 围 为 无 效 报 价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 设 计 费 用 : 完 成 设 计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 设 计 费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概 算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 参 照 2002 年 修 订 本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计 价 格 *号的 相 应 标 准 计 算 设 计 收 费 并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进 行 计算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结 算 按 以 下 步 骤 计 算 :确 定 计 费 额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计 费 额 )
按 收 费 基 价 表 用 直 线 内 插 法 计 算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 x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1.0)x 工 程 复 杂 程 度调 整 系 数 (1.2) x附 加 调 整 系 数 (1.0)(4)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准 价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其 他 设 计 收 费 )(5)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准 价 x(1-中 标 下 浮 率 )注 :本 项 目 最 终 工 程 设 计 费 的 结 算 费 由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费 再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计 算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结 算 不 能 高 于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价 。2 勘 察 费 用 : 勘 察 费 在 结 算 时 按 如 下 方 式 计 算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按 审 定 的 概算 建 安 费 为 准:1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按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基 准 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1-中 标 下 浮 率 )2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基 准 价 : 参 照 2002 年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计 价格 *号结 合 实 际 所 需 完 成 的 工 程 测 量摸 查 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物 探,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内 容 计 算 勘 察 收 费 基 准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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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的 经 济 补 偿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 偿 。2.2.1 投 标 人 提 出 问题 或 要 求 澄 清招 标 文 件 截 止时 间 1.招 标 人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 期 限 :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5日 前 。2.投 标 人 质 疑 期 限 :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10日 前 。3.招 标 人 答 疑 期 限 :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7日 前 。2.2.2 招 标 人 答 疑 截 止时 间 收 到 澄 清 要 求 之 日 起 3日 内 。
3.1.2 勘 察 设 计 方 案 文件 及 说 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图 纸 或 说 明 :1 勘 察 方 案 说 明 文 本 2 设 计 方 案 说 明 文 本 3 效 果 展 示 图 4 工 程 设 计 概 算 文 件 编 制 5 各 功 能 分 区设 施 布 局 分 析 图 6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设 计 文 件 注 : 本 项 目 要 求 限 额 设 计 , 本 项 目 工 程 建 安 费 投 资 估 算 6000万 元 , 投 标 人如 果 认 为 可 研 报 告 中 存 在 工 程 量 估 算投 资 估 算 不 准 确或 者 建 设 内 容 有漏 项缺 项 等 , 允 许 投 标 人 自 行 调 整不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但 投 标 文 件投 资 概 算 书 的 工 程 建 安 费 投 资 概 算 不 得 超 过 建 安 费 投 资 估 算 。3.4 投 标 有 效 期 90 日 历 天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要求 本 项 目 免 缴 投 标 保 证 金 ,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承 诺详 见投 标 人 声 明 。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 , 允 许 备 选 方 案 个 。4.1.2 投 标 文 件 的标 记1 封 套 :投 标 人 邮 政 编 码 : 投 标 人 地 址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联 系 人 :(项 目 名 称 )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或 技 术 投 标 文件 或 保 密 信 封 。电 子 版 封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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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 2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封 套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投 标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投 标 人 邮 政 编 码 :招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名 称 :本 密 封 套 在 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前 不 得 开 启 。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23 年 8 月 30 日 09 时 00 分
4.2.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地 点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 号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标 文 件 的 份 数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 份 , 其 中 正 本 * 份 ,副 本 * 份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 份 (A3装 订 ), 其 中 正 本 * 份 ,副 本 * 份保 密 信 封 * 份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一 式 * 份 , 其 中 正 本 * 份 ,副 本 * 份电 子 版 文 件 :A.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U 盘 * 份 , 光 盘 * 份 ,内 容 包 括 : 1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Word版2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随 附 复 印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PDF格式 的 电 子 版 , 该 内 容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含 随 附 复 印 件的 顺序 排 列3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随 附 复 印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PDF格式 的 电 子 版 , 该 内 容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含 随 附 复 印 件的 顺序 排 列 , 但 须 经 脱 敏 隐 藏 处 理 所 有 个 人 隐 私 信 息如 电 话 号 码 联 系 方 式身 份 证 号 以 及 同 身 份 证 号 一 致 的 各 种 证 件 号。B.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U盘 * 份 , 内 容 包 括 : 1 技 术 投 标 文 件投 标 设 计 方 案 图 纸说 明 文 本 的 全 部 内 容 2 内 容 采 用 Microsoft word 格 式 文 件 , 设 计 图 形 文 件 采 用AutoCAD和 JPG或 TIF格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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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是 否 退 还 投 标文 件 否 是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 号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勘 察 : 岩 土 工 程 (A0301) 2 人设 计 : 建 筑 工程A0401 3人 。抽 取 专 家 组 别 : 工 程 类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广 东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6.3 评 标 方 式 采 用 综 合 评 标 法 , 具 体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
7.1 定 标 方 法票 决 定 标 法 , 详 见 第 四 章 。 集 体 议 事 法 , 详 见 第 四 章 。7.2 是 否 考 察答 辩或 者 清 标不 进 行 进 行 , 具 体 做 法 : 本 项 目 由 招 标 人 在 定 标 会 召 开 前 组 织 所 有 定标 候 选 人 进 行 答 辩 。 如 果 定 标 候 选 人 不 参 加 答 辩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该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7.4 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召 开 , 具 体 时 间 由 招 标 人 另 行 告 知 。7.5 定 标 会 召 开 地 点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8.2.1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采 用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险 保 函 或 保 证 保 险 。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为 中 标 合 同 价 款 的 10%。银 行 保 函 应 当 为 无 条 件 保 函履 约 保 函 由 银 行 出 具 。履 约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 从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全 部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 有 效 期 满 后 将 此 担 保 退 还 给 中 标 人不计 利 息。注 : 履 约 担 保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提 交 10.5 监 督 部 门 监 督 部 门 : 高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电 话 : 0668-*需 要 补 充 的 其 它 内 容其 他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评 审 费 由 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领 取中 标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付 清 。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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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节 招 标 文 件 指 导 文 本 修 改 补 充 申 报 表招 标 人 按 照 指 导 文 本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本 表 内 容 与 其 他 部 分 有 冲 突 时 , 以 本 表 内 容 为准但 与 相 关 法 律法 规政 策 相 冲 突 的 除 外。序 号 章 节 条 目 指 导 文 本 原 文 拟 修 改删 除补 充 内 容1 第 一 章 招标 公 告 5.5 到 现 场 办 理 业 务 的 人 员 , 应遵 照 当 地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疫情 防 控 要 求 , 造 成 无 法 完 成 投 标登 记 或 开 标 的 , 责 任 自 负 。 删 除2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1.12.2 未中 标 的 投标 人 的 经济 补 偿 本 项 目 设 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第 二 章 投 标 人 经 济 补 偿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可 获 得 经 济补 偿 人 民 币 元 , 排 名 第 三 的 投 标人 可 获 得 经 济 补 偿 人 民 币 元 , 其他 投 标 人 费 用 自 理 , 补 偿 费 由 中标 人 从 设 计 费 支 付 。 本 项 目 不 设 置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偿 。3 第 二 章 投标 人 须 知第 一 节 投标 人 须 知前 附 表10.6 补 充
条 款 无 增 加 :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评 审 费 由中 标 单 位 在 中 标 公 示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 ,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付 清 。 费 用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招 标 人 不 另 行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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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投 标 人 须 知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等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标 段 勘 察 设 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6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2 资 金 来 源 情 况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工 期 要 求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次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勘 察 设 计 成 果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4工 程 勘 察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5工 程 设 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的 基 本 要 求1.4.1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设 计 的 资 质 条 件 。
1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2 投 标 人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3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义 务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4 联 合 体 所 有 成 员 的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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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填 写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相 应 表 格 , 并 由 联 合 体 牵头 人 负 责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资 料 进 行 统 一 汇 总 后 一 并 提 交 给 招 标 人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件 应 认 为 已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真 实 情 况6 尽 管 委 任 了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在 投 标签 约 与 履 行 合 同 中 , 仍 负 有 相 互 间连 带 的 和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单 位 2 为 本 工 程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的 单 位本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单 位 除 外 3 为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人4 为 本 工 程 的 代 建 人
5 为 本 工 程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6 与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7 与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8 与 本 工 程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10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11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12信 用 中 国网 站http://**.cn)查 询 : 投 标 人 被 列 为 失 信 惩 戒 对 象 或 严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主 体 或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1.5 费 用 承 担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是 否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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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投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了 解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仅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文 件 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1.10.1 是 否 召 开 标 前 答 疑 会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通 过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以 便 招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间 澄 清 。1.10.3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问 题 的 澄 清 , 通 过 广 东 省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向 潜 在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费
本 项 目 总 勘 察 设 计 费 包 含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1.3.1项 内 容 的 所 有 费 用 。当 招 标 人 对 中 标 人 的 方 案 设 计 后 续 完 善 修 改 工 作 不 满 意 且 中 标 人 拒 不 接 受 招 标 人 的 修 改 意 见时 , 招 标 人 有 权 将 后 续 设 计 另 行 委 托 , 对 此 中 标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1.12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 偿 及 知 识 产 权1.12.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编 制 投 标 成 果 与 递 交 投 标 成 果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1.12.2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经 济 补 偿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补 偿 费 由 招 标 人 从 中 标 人 设 计 费 中扣 支 1.12.3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并 获 得 方 案 设 计 补 偿 费 用 的 投 标 方 案 , 视 为 投 标 人 受 招 标 人 委 托创 作 的 作 品 , 其 版 权 和 设 计 使 用 权 归 招 标 人 所 有署 名 权 除 外, 方 案 评 标 后 不 予 退 回 ,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可 以 无 偿 使 用 , 以 完 善 中 标 方 案
1.12.4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文 件 及 资 料 均 未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全 部 法 律 责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2.1.1本 招 标 文 件 除 以 下 内 容 外 ,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期 间 发 出 的 答 疑 纪 要 和 其 它 补 充 修 改 函 件 , 均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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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第 六 章 设 计 任 务 书第 七 章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规 范第 八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2.1.2根 据 本 章 第 1.10 款第 2.2 款 和 第 2.3 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 投 标 人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不 署 名 的方 式 在 网 上 提 出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潜 在 投 标 人 可 通 过 点 击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进 行 提 问。2.2.2无 论 是 招 标 人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是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对 招 标 文件 做 出 澄 清 , 招 标 人 将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台茂 名 市发 布 答 疑 通 知 予 以 澄 清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2.2.3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登 录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查 询 并 获 取 网 上 发 布 通 知 的 内 容 ,对 任 何 问 题 的 忽 视 和 疏 漏 可 能 导 致 的 投 标 结 果 责 任 自 负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2.3.1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 。 如 因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的 内 容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较 大 的 改 动 , 或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增 加 较 大 的 工 作 量 , 可 能 影 响 到 投 标 文 件 的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 在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发 布 补 充 通
知补 遗 书告 知 潜 在 投 标 人 。 其 它 不 实 质 性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澄 清修 改 或 补 充 内 容 的 发 出 ,不 受 此 时 间 限 制 。2.3.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修 改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网 上 发 出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通 知补 遗 书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澄 清修 改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3.3投 标 人 应 自 行 登 录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查 询 并 获 取 网 上 发 布 补 充 通 知补遗 书的 内 容 , 对 任 何 问 题 的 忽 视 和 疏 漏 可 能 导 致 的 投 标 结 果 责 任 自 负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投 标 文 件 由第 一 册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第 二 册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第 三 册致 项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和 保 密 信 封 四 部 分 组 成 。
3.1.1 第 一 册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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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 标 承 诺 书二投 标 报 价 书三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四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无 需 提 供 委 托 书 五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六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简 历 表七拟 委 任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组 人 员 配 备 表八勘 察 设 计 进 度 计 划质 量 保 证 和 技 术 服 务 措 施 承 诺 书九投 标 人 企 业 信 誉 及 荣 誉 证 明 材 料 表十企 业 业 绩 情 况 表
十 一联 合 体 协 议 书十 二投 标 人 声 明3.1.2 第 二 册技 术 投 标 文 件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封 面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统 一 使 用 背 景 为 白 色 或 只 能 有 暗 纹 的 白 色 软 皮 纸 质 , 封 面 只 需 写 明勘 察设 计 技 术 投 标 文 件正 本 或 副 本的 字 样 , 页 面 设 置横 向。 目 录 投 标 人 所 制 定 的 勘 察设 计 工 作 流 程时 间 安 排 及 所 制 定 的 勘 察设 计 方 案 的 合 理 性可靠 性 。
投 标 人 对 项 目 场 地 及 建 设 条 件 的 了 解 程 度 。 对 招 标 项 目 的 理 解 和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 对 招 标 项 目 特 点 及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认 识 的 准 确 程 度提 出 的 解 决 方 案 及 对 策 措 施 的 合 理 性与 可 行 性 。 投 标 人 对 国 家 现 阶 段 推 行 的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理 念 的 运 用 情 况 。 设 计 方 案 文 件 及 说 明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料含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内 容。3.1.3 第 三 册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应 按 照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八 章 第 三 册 要 求 自 行 编 写 。3.1.4投 标 人 应 提 供 保 密 信 封 一 个 , 保 密 信 封 袋 内 的 内 容 为 A3规 格 制 作 的 设 计 方 案 效 果 图 一
张 , 图 面 上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和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 内 容 应 与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效 果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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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致注 明 与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相 对 应 的 页 码, 以 便 能 准 确 分 辨 投 标 文 件 对 应 的 投 标 人 。 凡 不 递 交 保密 信 封 或 不 按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1.5电 子 版 文 件 : A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U 盘 * 份光 盘 * 份包 括 的内 容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Word版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随 附 复 印件 所 有 内 容 的 PDF格 式 的 电 子 版 , 该 内 容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含 随 附 复 印 件的 顺 序 排 列 商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随 附 复 印 件 所 有 内 容 的 PDF格 式 的 电 子 版 , 该 内 容 应 按 投 标 文 件 纸 质 版 含 随 附 复 印 件的 顺 序 排 列 , 但 须 经 脱 敏 隐 藏 处 理 所 有 个 人 隐 私 信 息如 电 话 号 码联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号 以 及 同 身 份 证 号 一 致 各 种 证 件 号。 B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 U 盘 * 份包 括 的 内容 : 技 术 投 标 文 件投 标 设 计 方 案 图 纸说 明 文 本 的 全 部 内 容 内 容 采 用 Microsoft word格 式文 件 , 设 计 图 形 文 件 采 用 AutoCAD和 JPG或 TIF格 式 。
3.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3.2.1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格 式3.2.1.1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八 章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格 式进 行 编 写 , 如有 必 要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附 的 证 件证 书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作 为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1.2 组 成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应 按 A4纸 规 格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要 求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进 行 正 确 签 署 和 盖 章 , 签 字 栏 中 如 标 明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必 须是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署 , 如 标 注 是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署 的 可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也 可由 委 托 代 理 人 亲 笔 签 署有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签 字 栏 必 须 是 亲 笔 签 署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签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牵 头 人 签 署 和 盖 章,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和
盖 章 的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如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及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 应 同 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证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原 件 装 订 在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中 。 法 人 授 权 委托 证 明 书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法 人 授 权 委 托证 明 书 格 式签 署 及 内 容 均 应 符 合 要 求 , 否 则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无 效 。 如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及 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 只 须 提 交 有 效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原 件 装 订在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中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 动 之 处 应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若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与 投 标 的 ,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除 了联 合 体 协 议 书须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盖 章 签 字 外 , 其 余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签 署 并 加 盖 联 合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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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 头 人 公 章 。3.2.1.4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份 , 副 本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面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正 本或副 本的 字 样 。 当 电 子 版 投 标 文 件纸 质 版 副 本 与 纸 质 版 正 本 不 一致 时 , 以 纸 质 版 正 本 为 准 。3.2.1.5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 注 连 续页 码 ,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封 面 须 重 新 签 字 盖 章 , 其 他 地 方 可 以 为 已 盖 章 签 字 的 正 本 复 印,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胶 装 装 订 方 式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装 订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2.2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格 式3.2.2.1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暗 标 方 式 , 所 有 设 计 图概 算 书说 明 书 等 均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能 辨 别 出 投 标 人 的 任 何 标 记 ,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2.2.2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出 现 涂 改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等 明 显 标 记 ,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2.2.3技 术 文 件 须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深 色 墨 迹 打 印 或 书 写 , 不 得 有 任 何 修 改 , 技 术 文 件 所 有 封面 及 正 文 中 不 得 出 现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其 他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文 字符 号图 案标 识 等 , 否 则 视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2.2.4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 副 本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应 采 用 胶 装 装 订 方 式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装 订松 散 而 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2.3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格 式
3.2.3.1组 成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的 内 容 应 按 A4 纸 规 格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要求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进 行 正 确 签 署 和 盖 章 , 所 附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3.2.3.2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并 编 制 目 录 且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码 ,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封 面 须 重 新 签 字 盖 章 , 其 他 地 方 可 以 为 已 盖 章 签 字 的 正 本 复 印, 致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应 采 用 胶 装 装 订 方 式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装 订 松 散 而造 成 的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若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与 投 标 的 ,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建 筑 工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的 指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公 章 。3.2.4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时 间 格 式商 务 投 标 文 件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日 期 统 一 使 用 开 标 日 期 , 否 则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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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投 标 报 价投 标 人 应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1.11项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报 价 , 且 投 标 人 只 允 许 一 个 报 价 , 任 何 多 个 选项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3.4投 标 有 效 期3.4.1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4.2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通 过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台茂 名 市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一 旦 递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 则 认 为 是 同 意 延 长 有效 期 的 要 求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但 需 要 相 应 地 延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 在 延 长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本 须 知 第 3.5条 关 于 投 标 担 保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3.5投 标 保 证 金
3.5.1本 项 目 免 缴 投 标 保 证 金 ,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承 诺详 见投 标 人 声 明 。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提 交 投 标 人 声 明 的 投 标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标 处 理 。3.5.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将 按 照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投 标 人 声 明 进 行 处 理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有 其 它 违 反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3 中 标 人包括因前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而递补的第二或第三中标人放 弃 中 标 资 格4 中 标 人包括因前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而递补的第二或第三中标人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6备 选 投 标 方 案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4.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 投 标 人 应 将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技 术 投 标 文 件保 密 信 封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函 分 别 装 在 四 个 封 套 内 , 即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副 本 和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电 子 版 文 件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套 内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副 本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套 内 保 密信 封 和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统 一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套 内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套内 。封套均应加贴有密封条字样的封条,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4.1.2投 标 文 件 封 套 应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书 写 , 以 便 因 投 标 文 件 迟 到 或 其 他 原 因 造成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该 投 标 文 件 时 得 以 原 封 退 回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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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的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2.5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招 标 人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投 标 人少 于 3个 的 , 招 标 人 将 依 法 重 新组 织 招 标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 投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以 后 ,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补 充修 改投 标 文 件 。
4.3.2 投 标 人 的 补 充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应 按 本 须 知 的 要 求 进 行 编 制密 封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明补 充或修 改字 样 。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5. 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5.1.1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公 开 开 标 ,并 要 求 投 标 人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指 牵 头 人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资 质 的 指 执 行事 务 合 伙 人或 拟 委 派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作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且 需 在 投 标 截 止时 间 前 进 场 做 签 到 工 作 ,手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则 无 需 提 供。投 标 人 未 能 按 要 求 派 员 准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或 没 按 要 求 递 交 材 料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并 视 该 投 标 人 已 默 认 开 标 结 果 。5.1.2 在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须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原 件 交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对 , 原 件 资 料单 独 装 在 1个 文 件 袋 内 , 并 在 文 件 袋 外 贴 上 带 有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资 料 清 单 , 由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接 收 交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对 。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资 料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投 标 处 理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带 有 二 维 码 的 证 书 副 本 的 彩 色 打 印 件 或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注 : 所盖 公 章 不 得 影 响 二 维 码 的 读 取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含 全 部 成 员企 业 设 计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原 件企 业 勘 察 资 质 证 书 副 本或 提 供 带 有 二 维 码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的彩 色 打 印 件 或 复 印 件 并 应 保 证 其 二 维 码 清 晰 可 读。 拟 委 任 本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注 册 证 书 或 职 称 证 书 及 其 在 该 单 位 最 近 三 个 月 2023年 5月 至 2023
年 7月 的 社 保 证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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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外 投 标 企 业 还 需 提 供 已 办 理 通 过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信 息 录 入 的网 页 截 图 , 同 时 须 包 含 相 关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网 页 截 图 。5.2 开 标 程 序开 标 会 议 由 招 标 人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代 表 主 持 , 开 标 程 序 如 下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宣 布 招 标 人唱 标 人记 录 人监 督 人 员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3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并 宣 布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顺 序 。 4 开 启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 保 密 信 封 原 封 由 监 督 人 员 保 管 于 密 封 箱 。 5 招 标 人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情 况 , 公 布各 投 标 人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勘 察 设 计 费 报 价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和 勘 察 设 计 周 期 , 并 记 录 在 案 。
6 投 标 人 代 表招 标 人 代 表监 督 人 员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7 开 标 结 束 , 投 标 人 退 场 。 由 监 督 人 员 在 监 控 室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拆 封 和 编号 后 送 至 评 标 室 进 行 评 审 。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在 开 封 编 号 时 的 正副 本 份 数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经 监 督 人 员 和 招 标 人 确 认 后 , 宣 布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3 开 标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1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2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的 正副 本 份 数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或 不 按 要 求 提 供 商 务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文 件 的或 不 按 要 求 提 供 致 项 目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3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未 能 出 席 开 标 现 场 的要 求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供 资料 核 对 , 但 投 标 人 现 场 无 法 提 供 的
4 投 标 报 下 浮 率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或 不 符 合 报 价 要 求 的5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如 果 招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难 以 准 确 判 断 某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应 予 受 理 , 或 有 投 标 人在 开 标 会 上 提 出 异 议 的 , 招 标 人 将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6. 评 标6.1 评 标 委 员 会6.1.1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经 济 等 方 面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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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4 曾 因 在 招 标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公 正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 办 法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进 行 评 标 , 具 体 的 评 审 方 法 见 第 三 章评 标办 法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没 有 规 定 的方 法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6.4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6.4.1开 标 后 ,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澄 清评 价 和 比 较 有 关的 资 料 ,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6.4.2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定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投 标 人 向 招 标 人 和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7.定 标7.1定 标 办 法 : 见 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 。7.2定 标 前 的 考 察答 辩 或 者 清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3招 标 人 组 建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对 定 标 过 程 进 行 见 证 监 督 。7.4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5定 标 会 召 开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8. 合 同 授 予8.1中 标 通 知8.1.1按 照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广 东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全 过 程 信 息 公 开 的 管 理 规 定 粤 建 规 范2018 6号要 求 实 施 信 息 公 开 , 公示 媒 介 为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和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8.1.2招 标 人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15 天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设 计 招 标 情 况 的 书 面报 告 。8.1.3 投 标 人 须 自 行 留 意 广 东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茂 名 市关 于 中 标 结 果 的 情 况 , 以 确 定 本企 业 是 否 中 标 。8.2履 约 担 保
8.2.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担 保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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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8.2.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8.2.1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证 金 将 予 没 收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8.3签 订 合 同8.3.1定 标 结 果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 招 标 人 确 认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中 标 人 的 投标 报 价 即 为 中 标 价 。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因 不 可 抗 拒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不 按 照 招 标 文件 要 求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招标 人 可 以 按 照 定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重 新招 标 。8.3.2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将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8.3.3招 标 人 如 不 按 本 投 标 须 知 第 7.4.1款 的 规 定 与 中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或 者 招 标 人中 标 人 订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 应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以 合 同 金 额 的 1%的 罚 款 。8.3.4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并 没 收 其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金 。 8.3.5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3.6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完 成 中 标 项 目 的 设 计 任 务 , 不 得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和 合同 条 款 的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转 包给 他 人 。9. 重 新 招 标 和 调 整 招 标 方 式 或 不 再 招 标9.1 重 新 招 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家 的2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投 标 人 少 于 3家 的3 定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能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4)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9.2 调 整 招 标 方 式 或 不 再 招 标重 新 招 标 后 仍 出 现 9.1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调 整 招 标 方 式 或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10. 纪 律 和 监 督10.1 招 标 人 的 内 控 机 制10.1.1责 任 机 制 : 招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承 担 定 标 过 程 中 的 管 理 责 任 。
10.1.2决 策 约 束 机 制 : 评 标 办 法定 标 办 法定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等 纳 入三 重 一 大决 策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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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和 廉 洁 评 估 范 围 内 或 按 企 业 制 度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 并 向 本 级 或 上 级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报 备 。10.1.3回 避 机 制 : 准 备 工 作 小 组 成 员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与 合 格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主 动 回 避 , 并 书 面 说 明 回 避 理 由 。10.1.4监 督 机 制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的 上 级 管 理 单 位项 目 业 主 要 组 建 定 标 监 督 小 组 , 对 抽 取评 标 专 家开 标评 标抽 取 定 标 专 家 和 定 标 全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 监 督 工 作 完 成 后 应 撰 写 监 督 报 告 。10.1.5全 过 程留 痕机 制 : 招 标 人 有 关 的 定 标 资 料 应 作 为 工 程 技 术 档 案 保 存 , 按档 案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招 标 人 原 则 上 应 对 定 标 前 期 准 备 工 作定 标 工 作 等 同 步 录 音录 像 , 并 将 录 音 录 像 随 定 标 资 料 一 并 保 存 。10.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影 响评 标 工 作 。10.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10.4 对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定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务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应 认 真 听 取 和 提 问 招 标 人 在 定标 会 上 介 绍 项 目 情 况招 标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考 察答 辩 情 况 , 按 照 充 分 竞 争 合 理 低 价 的 原 则 ,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法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10.5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评 审 和 比 较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10.6投 诉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有 权 向 有 关 行 政 监督 部 门 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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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评 标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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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1.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
备 注 : 1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 有 一 项 不 能 满 足 初 步 评 审 要 求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不 获 通 过 , 作 无 效 投 标 处理 , 不 予 以 进 入 下 一 轮 的 评 审 。2 若 评 委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则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决 定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审 查 情 况 是 否符 合 : 符 合 , 不 符合 1.1.1 形 式评 审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资 质 证 书 一 致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投 标 文 件 签 字 和盖 章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3.2.1项 的 要 求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八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的 要 求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如有
1.1.2 资 格评 审标 准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4.1 项 规 定投 标 人 业 绩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4.1项 规 定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设计 负 责 人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4.1项 规 定1.1.3 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3.2 项 规 定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3.4项 规 定投 标 报 价 符 合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3.3项 规 定审 查 结 论
是 否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并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评 审本 栏 填 写通 过 不 通 过评 委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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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 务 评 分 细 则 评 分 标 准 前 附 表M20分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1 企 业 资 质 2分 1.投 标 人如 为 联 合 体 , 则 指 牵 头 单 位具 备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 级 资 质或 建 筑 行 业建 筑 工 程专 业 设 计 * 级 资 质 , 或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级 资 质 , 满 足 其 中 一 项 得 1分 , 最 高 得 1分 2.投 标 人如 为 联 合 体 , 则 指 成 员 单 位具 备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 级 资质 ,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岩 土 工 程勘 察 * 级 资 质 , 满 足 其 中 一 项 得1分 , 最 高 得 1分 。注 : 本 项 最 高 得 2 分 。 需 提 供 资 质 证 书 的 彩 色 打 印 件 作 为 评 审 依 据 ,
资 质 均 需 在 有 效 期 内 , 并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不 得 分 。2 企 业 业 绩 4分 1.投 标 人如 为 联 合 体 , 则 指 牵 头 单 位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承 接过 的 建 筑 工 程 类 项 目 设 计 业 绩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准: 1 总 投 资 额 5000 万含 5000 万 元-1 亿 元含 1亿 元的 ,每 项 得 1 分2 总 投 资 额 1 亿 元 以 上不 含 1 亿 元, 每 项 得 2分 本 项 最 多 计 算 2项 业 绩 , 最 高 得 4分 。注 : 以 上 业 绩 须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或 免 招 标 的 相 关 证 明合 同 关键 页审 图 合 格 证 明 材 料或 竣 工 验 收等 证 明 资 料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章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
3 人 员 配 置 6分 1.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负 责 人 具 有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证 书 , 得 1分 ,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 得 2 分 。2.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岩 土资 格证 书 的 , 得 1 分 , 同 时 具 有 建 筑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得 2 分 。3.拟 委 派 的 项 目 团 队 专 业 : 建 筑 , 结 构给 排 水电 气暖 通 专 业 负责 人 中 , 具 备 专 业 注 册 资 格 工 程 师 的 每 个 得 1分 , 本 小 项 最 高 得 2 分 。注 : 本 项 目 最 高 得 6 分 , 上 述 人 员 需 同 时 提 供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及 相 关 证件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及 相 关 证 件 需 提 供 公 开 查 询 路 径并 同 时 提 供 上 述 人 员 近 三 个 月2023 年 5 月 至 2023 年 7 月社 保 管理 机 构 的 证 明 材 料如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的 查 询 机 器 打 印 件 , 复 印 件 加 盖公 章 , 不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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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 誉 得 分 5 分 投 标 人如 为 联 合 体 , 则 指 任 意 一 方 1 投 标 单 位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职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 得 3 分具 有 任 意 二项 认 证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 得 2 分具 有 任 意 一 项 认 证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得 1 分其 它 情 况 不 得 分 。注 : 本 小 项 最 高 得 3 分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查 询 路 径 和 登 记 信 息 查 询 结 果截 图 , 提 供 有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2 投 标 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 获 得 AAA 或 以 上企 业 信 用 等级 称 号 的 , 得 2 分获 得 AAA 以 下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称 号 的 , 得 1 分 注 : 本 小 项 最 高 得 2 分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查 询 路 径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书 复 印件 , 时 间 以 获 奖 证 书 落 款 日 期 为 准 , 且 证 书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5
企 业 荣 誉 3 分 投 标 人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今以 发 证 日 期 为 准所 承 接 的 建 筑设 计 项 目 获 得 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勘 察设 计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的 国 家级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 项 的 , 每 项 得 3 分省 级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项 的 , 每 项 得 2 分市 级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 项 的 , 每 项 得 1 分 。注 : 本 小 项 最 多 计 算 1 项 , 最 高 得 3 分 。时 间 以 获 奖 证 书或 获 奖文 件的 颁 发 时 间 为 准 , 获 奖 奖 项 颁 发 单 位 指 国 家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省 级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协 会市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市 级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协 会 。注 : 以 上 奖 项 投 标 人 需 要 提 供 相 关 获 奖 证 书或 获 奖 文 件的 原 件若 相 关 证 书 已 按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信 息 公 开 , 则可 提 交 带 有 二 维 码 的 证 书 的 彩 色 打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与 原 件 具 备 相 同 效 力 。 注 : 所 盖 公 章 不 得 影 响 二 维 码 的 读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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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技 术 评 分 细 则 评 分 标 准 前 附 表N65分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标 准1 投 标 人 所 制 定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流 程时 间 安排 及 所 制 定 的 勘 察设计 方 案 的 合 理 性可 靠性 3 分 1 对 本 项 目 制 定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流 程 及 设 计 方 案 的 , 得 1分 2 对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流 程时 间 安 排 及 勘 察 设 计 方 案较 合 理较 可 靠 , 得 1.1 2 分 3 对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流 程时 间 安 排 及 勘 察 设 计 方 案合 理可 靠 , 得 2.1 3 分 。2 投 标 人 对 项 目 场 地 及建 设 条 件 的 了 解 程 度 3 分 1 对 项 目 场 地 及 建 设 条 件 的 一 般 了 解 , 得 1 分 2 对 本 项 目 的 场 地 及 建 设 条 件 较 了 解 , 得 1.1 2 分 3 对 本 项 目 的 场 地 及 建 设 条 件 非 常 了 解 , 得 2.1 3 分 。
3 对 招 标 项 目 的 理 解 和 总体 设 计 思 路 3 分 1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和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清 晰 , 得 1 分 2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及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较 透 彻清 晰 , 得 1.12 分 3 对 本 项 目 的 理 解 及 总 体 设 计 思 路 非 常 透 彻清 晰 , 得 2.13 分 。4 设 计 方 案 整 体 表 述 30分 1 结 合 小 区 场 地 现 状 条 件 及 居 民 需 求 , 针 对 各 类 设 施 设 备实 际 存 在 的 问 题 , 没 有 提 出 整 治 措 施 , 表 达 不 够 清 晰在 改造 标 准 内 有 欠 缺 考 虑 各 项 改 造 措 施 的 可 实 施 性 及 后 期 管 养的 便 利 性 , 对 工 程 量 及 改 造 部 位 没 有 有 相 应 表 述 , 得 0 10分 2 结 合 小 区 场 地 现 状 条 件 及 居 民 需 求 , 针 对 各 类 设 施 设 备实 际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较 为 合 理 的 整 治 措 施 , 表 达 较 为 清 晰 在 改 造 标 准 内 有 考 虑 各 项 改 造 措 施 的 可 实 施 性 及 后 期 管 养的 便 利 性 , 对 工 程 量 及 改 造 部 位 有 相 应 表 述 , 得 10.1 20分
3 结 合 小 区 场 地 现 状 条 件 及 居 民 需 求 , 针 对 各 类 设 施 设 备实 际 存 在 的 问 题 , 提 出 合 理 的 整 治 措 施 , 图 文 并 茂 , 表 达 清晰在 改 造 标 准 内 充 分 考 虑 各 项 改 造 措 施 的 可 实 施 性 及 后 期管 养 的 便 利 性 , 对 工 程 量 及 改 造 部 位 有 相 应 表 述 , 得 20.1.30 分 。5 设 计 方 案 贴 合 居 民 需 求 10分 符 合 高 州 市 老 旧 小 区 微 改 造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及 建 设 标 准了 解小 区 的 基 本 情 况场 地 现 状人 口 构 成 等了 解 现 状 房 屋 建筑 及 小 区 公 共 环 境 存 在 的 问 题设 计 概 念 及 改 造 策 略 因 地 制宜有 针 对 性 , 做 到一 区 一 策。好 得7.1 10分中 得3.1 7分差 得 0 3分 。
6 设 计 贴 合 以 人 为 本 使 用要 求 8 分 以 居 民 的 实 际 需 求 出 发 , 以 安 全 适 用 为 原 则 , 科 学 设 计 解 决民 生 问 题 , 考 虑 无 障 碍 设 施 与 适 老 化 设 计 , 提 升 老 旧 小 区 整体 环 境 有 实 质 性 提 升以 人 为 本 考 虑 无 障 碍 通 道扶 手 , 以及 步 行 环 境 的 可 通 达 性 。好 得6.1 8分中 得3.1 6分差 得 0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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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改 造 措 施 8 分 针 对 现 状 建 筑 内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相 应 的 改 造 措 施 , 不 改 变 原建 筑 主 体 结 构 , 材 料 使 用 合 理 , 针 对 居 民 的 日 常 使 用 的 问 题进 行 改 造 ,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考 虑 到 美 观 性 。好 得6.1 8分中 得3.1 6分差 得 0 3分 。说 明 : 1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独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内 容 进 行 打 分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取 算 数 平 均 值 为 技 术 文 件 评 审 得 分 。2 得 分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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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细 则 评 分 标 准 前 附 表F15 分 序 号 评 分 项 分 值 评 分 标 准
1 投 标 报 价 15分
1.评 标 基 准 价 的 确 定第 一 步 : 将 所 有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 计 算 出 第 一 次 平 均值再 将 报 价 低 于 第 一 次 平 均 值 的 80%的 报 价 , 以 及 商 务 标 与 技 术 标合 计 得 分 不 足 50 分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不 参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计算 , 但 仍 参 与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的 计 算 。 如 果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标 与 技 术标 合 计 得 分 均 不 足 50 分 的 , 则 选 取 商 务 标 与 技 术 标 合 计 得 分 前 三名 投 标人 的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 计 算 出 第 二 次 算 术 平 均 值P 。第 二 步 : 在 97%至 101%之 间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值K 。 方 法 是 每 0.5%一 个 级 差 , 初 步 评 审 结 束 和 技 术 标 评 审 结 束 后 , 在 监 管 部 门 代 表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表业 主 代 表 共 同 监 督 下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随 机 抽取 。第 三 步 : 计 算 P K 之 积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A 值 )。 随 后 的 评 审 中 无 论出 现 何 种 情 形 , 该 基 准 价 不 作 调 整 。2.投 标 报 价 得 分所 有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S100分1 C 取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S-投 标 报 价 得 分 B-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A-评 标 基 准 价 C-取 值 0.53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得 分 投 标 报 价 得 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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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 标 办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标 法 , 是 指 对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部 分技 术 部 分 及 投 标 报 价进 行 评 分 , 取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5 名 投 标 人 为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第 1.2 1.3 1.4 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并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5 名 投 标 人 为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 如 果 在 确 定 最 后 一 名 入 围定 标 候 选 人 时 , 出 现 多 个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 则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者 入 围 定 标候 选 人如 果 出 现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且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又 相 同 时 , 则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确 定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3. 评 审 标 准3.1初 步 评 审 标 准3.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l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 。
3.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1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 。3.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1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 。3.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3.2.1 分 值 构 成3.2.1.1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总 分 : M20分3.2.1.2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总 分 : N65分3.2.1.3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评 审 得 分 : F15分3.2.2 评 分 标 准3.2.2.1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2 商 务 评 分 细 则 评 分标 准 前 附 表
3.2.2.2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3 技 术 评 分 细 则 评 分标 准 前 附 表 3.2.2.3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1.4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评 分细 则 评 分 标 准 前 附 表 。4. 评 标 程 序4.1 评 标 准 备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始 评 标 工 作 之 前 , 必 须 首 先 认 真 研 读 招 标 文 件招 标 人 应 当 向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招 标 文 件评 标 办 法 和 评 标 所 需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与 数 据 , 协 助 评标 委 员 会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工 程 的 如 下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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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标 项 目 的 工 程 规 模标 准 和 工 程 特 点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内 容 。4.2 评 审 顺 序 1 商 务 及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 初 步 评 审 a.形 式 评 审 b.资 格 审 查 c.响 应 性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a.商 务 部 分 评 审 b.价 格 评 审 。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算 术 错 误 的 修 正计 算 商 务 部 分 得 分 M。 2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审计 算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得 分 N 3 开 启 开 启 保 密 信 封 , 还 原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4 计 算 经 济 报 价 部 分 得 分 F。 5 计 算 投 标 文 件 综 合 得 分 6 推 荐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7 编 写 评 标 报 告 。5.商 务 部 分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评 审5.1 初 步 评 审5.1.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1.1.1形 式 评 审 标 准的 评 审 因 素 对 投 标 人 的 投 标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如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资 质 证 书 不致投 标 文 件 要求 签 字 盖 章 的 内 容 不 按投 标 人 须 知第 3.2.1 项 规 定 签 字 和 盖 章 或 有 仿 伪 冒 签
的 情 形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的 签 署 无 效投 标 文 件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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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出 现 明 显 偏 离 或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无 法 辩 认 的情 形联 合 体 投 标 但 没 按 要 求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的 。 有 一 项 未 能 满 足形 式 评 审标 准要 求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不 予 以进 入 下 一 轮 的 评 审 。5.1.2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1.1.2资 格 审 查 标 准的 评 审 因 素 , 对 已 通 过 形 式评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中 不 明确 的 内 容 或 存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按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1.4.1(1)至 (4)项 的 内 容 要 求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以 便 核 验 。 投 标 人 有 关 资 格 要 求 , 有 一项 未 能 达 到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的 评 审 标 准 的 , 其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不 能 通 过 , 视 为 不 响 应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不 予 以 进 入 下 一 轮 的 评 审 。5.1.3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1.1.3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的 评 审 因 素 对 投 标 人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期投 标 有 效 期投 标 报 价 等 内 容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 如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投标 文 件 在 设 计 工 期投 标 有 效 期投 标 报 价 要 求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而 且 , 调 整 这 种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符 合 招 标 原 则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公 正 影 响 时 , 此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评 审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1.4当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初 步 评 审 的 某 一 项 评 审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则 按 少 数 服 从 多数 的 原 则 , 决 定 该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5.1.5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效 投 标 处 理 :(1)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l.4.3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2)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效 范 围 的
(3)投 标 文 件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其 他 条 件 (4)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它 违 法 行 为 的 。5.1.6评 标 过 程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产 生 的 纠 纷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裁 决 。 裁 决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并 征 询 招 标 人 招 标 监 督 机 构 的 意 见 。 除非 符 合 否 决 投 标 的 条 件 ,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其 他 缺 陷 和 失 误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在评 估 时 综 合 考 虑 , 不 作 否 决 投 标 处 理 。5.1.7评 标 讨 论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发 表 专 业客 观公正 的 意 见 ,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应 作 进 一 步 核 实 和 讨 论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任 何 一 个 投标 文 件 的 质 疑 , 应 当 在 讨 论 或 现 场 讲 解 时 提 出 , 表 决 结 果 公 布 后 才 提 出 的 质 疑 ,不 可 作 为 改 变 表 决 结 果 的 依 据 。5.2 详 细 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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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1.2 1.4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计 算 出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综 合 评 分 总 分 。(1)按 本 章 第 3.2.2.1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商 务 部 分 计 算 出 得 分 M(2)按 本 章 第 3.2.2.3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出 得 分 F。5.2.2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四 舍 五 入。5.2.3投 标 人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得 分 MF。5.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5.3.1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5.3.2澄 清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5.3.3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人 进 一 步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5.3.4凡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给 发 包 人 带 来 未 曾 要 求 的 利 益 的 变 化偏 差 或其 他 因 素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考 虑 。6.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评 审6.1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编 码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工 作 开 始 前 , 由 监 督 人 员 对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进 行 编码 , 并 就 暗 标 编 码 与 投 标 人 的 对 应 关 系 做 好 暗 标 标 码 记 录 , 暗 标 编 码 按 随 机 方 式 编 制 。
6.2技 术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性 审 查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已 编 号 的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审 查 技 术 投 标 文 件的 内 容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编 写 , 如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副 本 的 封 面 及 正 文 出 现有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其 他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 文 字图 案符 号标 识 等 以 及 进 行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的 ,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投 标 处 理 。6.3技 术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审6.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3.2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1 按 本 章 第 1.3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技 术 部 分 进 行 评 分 得 N。6.3.2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四 舍 五 入。
6.4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均 完 成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部 分 评 审 后 , 监 督 人 员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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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委 员 会 公 布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暗 标 编 码 记 录 。7. 计 算 综 合 得 分7.1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文 件技 术 投 标 文 件 各 项 评 审 后 , 由 监督 人 员 在 评 标 室 当 众 开 启 投 标 保 密 信 封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对 暗 标 编 码 揭 晓 投 标 人 的身 份 , 对 应 编 码 文 件 的 评 分 表 登 记 各 投 标 人 商 务 部 分经 济 投 标 报 价技 术 部 分 的各 项 得 分 , 计 算 其 综 合 得 分 。7.2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为 商 务 部 分 得 分经 济 投 标 报 价 得 分技 术 部 分 得分 之 和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MNF8.推 荐 定 标 候 选 人
根 据 综 合 得 分 , 取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5 名 投 标 人 为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 如 果 在 确定 最 后 一 名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时 , 出 现 多 个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 则 经 济 投 标 报 价较 低 者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如 果 出 现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且 经 济 投 标 报 价 又 相 同 时 , 则 由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 确 定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9.评 标 结 果9.l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要 求 推 荐 定 标 候 选 人 。9.2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报 告 应 包括 以 下 内 容 :1.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2.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3.开 标 记 录
4.无 效 投 标 判 定 情 况 说 明 5.推 荐 无 具 体 得 分 及 排 序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6.各 定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和 存 在 的 缺 陷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项7.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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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1.组 建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1.1招 标 人 应 在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前 组 建 3人 或 以 上人 数 为 单 数的 招 标 监 督 小组 , 人 员 可 由 招 标 人 直 接 委 派 , 也 可 以 从 招 标 人 的 上 级 管 理 单 位项 目 业 主 等 单位 补 充 委 派 , 并 确 定 一 名 组 长 负 责 统 筹 监 督 工 作 。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对 招 标 投 标 活 动全 过 程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 及 时 指 出制 止 违 反 程 序 及 纪 律 的 行 为 。1.2特 殊 情 况 导 致 开 标评 标 或 者 定 标 无 法 继 续 进 行 的相 关 人 员 存 在 违 反 程
序 及 纪 律 的 行 为 被 指 出 后 仍 拒 绝 纠 正 的发 现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相 关 规定 行 为 的 ,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1.3招 标 人 在 定 标 前 需 要 对 投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进 行 考 察 答 辩 的 , 或者 对 投 标 文 件方 案 进 行 清 标 , 应 当 在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1.4招 标 监 督 小 组 负 责 编 制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报 告 , 并 于 招 标 情 况 备 案 时 同 步向 招 标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提 交 。2.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2.1招 标 人 采 用 票 决 定 标 法 定 标 , 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 。2.2定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建 。 定 标 委 员 会 由 7人 或 以 上 单 数 成 员 组 成 , 成 员 应 当 由 招 标 人 于 定 标 当 日 从 2 倍 以 上 的 备 选 人 员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 备 选 成 员 原 则 上 从 招 标 人项 目 业 主 或 者 使 用 单 位 的 领 导 班子 成 员经 营 管 理 人 员具 备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具 有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证 的 工 程 技 术 经 济人 员 中 产 生 , 优 先 考 虑 具 备 工 程 相 关 管 理 经 验 或 相 关 技 术 职 称 的 领 导 干部 。 确 有 需 要 的 , 财 政 性 资 金 投 资 工 程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从 本 系 统 上 级 主 管 部 门下级 管 理 单 位 或 者 系 统 外 相 关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中 确 定 成 员非 财 政 性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工程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从 其 母 公 司子 公 司 人 员 中 确 定 成 员 。2.3 招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可 以 从 本 单 位 直 接 指 定 部 分 定 标 委 员会 成 员 , 但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3.召 开 定 标 会3.1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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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定 标 会 召 开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定 标 会 前 是 否 考 察质 询 或 者 清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在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随 机 开 启 定 标 候 选 人 致 定 标 委 员会 的 函 , 在 开 启 时 发 现 正副 本 份 数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4 定 标 方 法以 下 两 种 办 法 选 择 其 一选 择 为 :票 决 定 标 法 。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以 直 接 票 决 或 者 逐 轮 票 决 等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根 据 定 标 要 素 对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后 , 进 行 一 次 性 票 决排 名 。 票 决 宜 采 取 投 票 计 分 法 , 即 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有 进 入 定 标 程 序 的 投 标人 择 优 排 序 进 行 打 分 , 最 优 的 N分N为 定 标 候 选 人 数 量, 其 次 N-1分 , 依 此 类
推 , 按 总 分 高 低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票 决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并 注 明 投 票 理 由 。 得 分相 同 且 影 响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的 , 可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对 总 分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再 次 票决 确 定 排 名 。 具 体 细 则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票 决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并 注 明 投 票 理 由 。 集 体 议 事 法 。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进 行 集 体 商 议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各 自 发 表 意 见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最 终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及 排 序 。 所 有 参 加 会 议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的 意 见 应 当 作 书 面 记 录 , 并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 集 体 议 事 法 应 当 在 招 标文 件 中 明 确 议 事 规 则 。5 定 标 因 素 。 招 标 人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概 况 和 自 身 实 际 需 要 , 选 择 设 计 方 案价格 因 素企 业 实 力创 新 能 力企 业 信 誉拟 派 团 队 管 理 能 力 与 水 平评 标 报 告
等 作 为 定 标 因 素 。5.1企 业 实 力 包 括 企 业 规 模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业 排 名如 有 资 质 等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规 模2019年 1月 1日 至 今 的 营 业 额利 税 额财 务 状 况过 往 业绩含 业 绩 影 响 力难 易 程 度等 方 面 。5.2企 业 信 誉 包 括 2019年 1月 1 日 至 今 获 得 各 种 荣 誉过 往 业 绩 履 约 情 况 建 设 单 位 履 约 评 价 , 同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近 几 年 的 不 良 信 息 , 包 括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作 出 的 各 种 处 罚 和 不 良 行 为 记 录建 设 单 位 对 其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履 约 评 价 不 合格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失 信 记 录 。5.3各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设 计 方 案 的 优 劣 遵 循 项 目 设 计 原 则 , 突 出 建 筑 建 设 的 合 理性科 学 性充 分 考 虑 建 设 对 未 来 运 营 的 影 响 , 实 现 功 能 实 用 与 艺 术 美 观 有 机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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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整 个 设 计 方 案 完 成 的 广 度深 度贴 合 度 和 认 可 程 度 。若 设 计 方 案 已 在 第二 册 体 现 , 则 以 第 二 册 的 设 计 方 案 为 准 , 无 需 在 第 三 册 重 复 提 供 。 5.4各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及 团 队 水 平 ,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项 目 的 能 力 ,后 期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服 务 及 时 性便 利 性 的 综 合 评 价 , 有 无 优 化 建 议 及 优 化 建 议 的合 理 性 。5.5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择 优 的 相 对 标 准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资 质 高 企 业 优 于 资 质 低 企 业营 业 额 大 企 业 优 于 营 业 额 小 企 业设 计 业 绩 技 术 复 杂难 度 大 的 企 业 优 于 设 计 业 绩 技 术 相 对 简 单难 度 较 小的 企 业
履 约 评 价 好 企 业 优 于 履 约 评 价 差 企 业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优 于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 轻 企 业 优于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 重 企 业已 有 履 约 记 录 且 没 有 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企 业 优 于 没 有 履 约 企 业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多 企 业 优 于 获 得 荣 誉 少 企 业行 业 排 名 靠 前 企 业 优 于 行 业 排 名 落 后 较 多 企 业 。6.定 标 程 序6.1确 定 中 标 人6.1.1招 标 人 在 定 标 会 上 介 绍 项 目 情 况招 标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设 计 负责 人 的 考 察答 辩 情 况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问 。6.1.2定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按 照 充 分 竞 争合 理 低 价 的 原 则 , 采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确 定的 定 标 方 法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将 所 有定 标 候 选 人 按 票 决 定 标 法 计 分 从 高 到 低 排 名 。6.2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6.2.1招 标 人 应 当 在 定 标 工 作 完 成 后 的 3日 内 ,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 公 示 期 不得 少 于 3日节 假 日 顺 延。6.2.2公 示 内 容 包 括 : 评 标 报 告评 标 专 家 姓 名 除 外 定 标 报 告定 标 候 选人 名 单定 标 时 间定 标 方 法票 决 定 标 法 的 定 标 理 由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3名 ,标 明 排 序, 中 标 价 和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首 席 责 任 人 及 设 计 负 责 人 等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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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投 标 人 对 评 标 定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 适 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五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公 示 期 间 ,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针 对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的 异 议 , 无 论 调 查 结 果 是 否 属 实 , 均 不 改 变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资 格 。6.2.4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中 标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6.2.5 自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 ,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提 交招 标 投 标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
7.签 订 合 同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并 在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依 照 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合 同 的 标 的价 款设 计 标 准履 行 期限 等 主 要 条 款 应 当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一 致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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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勘 察 设 计 合 同 项 目 编 号 :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勘 察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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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 合 体 履 约 协 议 书 所 有 成 员 单 位 名 称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 共 同 履 行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的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现 就 联 合 体 履 约 事 宜 订 立 协 议 如 下 :1. 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2.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合 法 代 表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负 责 递 交 和 接 收 相 关 的 资 料信 息 及指 示 ,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并 负 责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3.联 合 体 将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 并 对 外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4.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所 有 承 诺 均 认 为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5.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职 责 分 工 如 下 :牵 头 人 名 称承 担 专 业 工
程 成 员 一承 担 专 业 工 程 。6.联 合 体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费 用 按 各 自 承 担 的 工 作 量 分 摊 。7.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牵 头 人 名 称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成 员 名 称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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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 议 书发 包 人 (以 下 简 称 * 方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承 包 人 (以 下 简 称 * 方 ) :* 方 委 托 * 方 承 担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及 初 步 设 计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共 同 执 行 。1 工 程 规 模 及 特 征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
4149栋 建 筑 物22984 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分 为 建 筑 外 立 面 修 缮 工 程给 排 水 工 程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 部分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 部 房 屋公 共 区 域 修 缮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 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无 障 碍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 交 通 通 信供 电供 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 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 行 车 及 汽 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 与 城 市接 驳 , 道 路 提 升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 施 配 套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 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 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 城 区 服 务 设 施 短 板 。2 本 项 目 建 安 费 约 为 万 元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 勘 察 服 务 范 围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 摸 查 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和 必 要 的 施 工 补 充 勘 察如 有以 及 对 应 的 设 计 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技 术 把 关 及 跟 踪 服 务设 计 服 务 范 围 :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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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 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 以 及 初 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文 件 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勘 察 周 期 : 5 日 历 天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日 历 天 提 交 测 量 及 勘 察 成 果 文 件 。设 计 周 期 : 5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5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1.本 工 程 勘 察 暂 定 合 同 价 :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按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基 准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1-中 标 下 浮 率 )本 工 程 设 计 暂 定 合 同 价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本 设 计 费(1-中 标 下 浮 率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计 费 额。2.完 成 设 计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设 计 内 容 , 设 计 费 以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 参 考 2002年 修 订 本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的 相 应标 准 并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进 行 计 算 。3.最 终 合 同 价 款 结 算 的 约 定 : 本 合 同 所 涉 合 同 总 价 款 需 经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心 审 定 ,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 并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计 算 后 的 合 同 总 价 款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款 , 最 终 结 算 金 额 以 财 政 审 核 划 拨 为 准 。 若 在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之 前 , 如 果 双 方 委 托 第 三 方 审 核 结 算 的 , 该 审 核 的 结 算价 格 不 能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价 格 。4.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合 同 签 订 前 , * 方 须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给 * 方 。 履 约 担 保
额 为 合 同 价 款 的 10%, 采 取 现 金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保 险 保 函*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没 有 违约 , * 方 在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全 部 完 成 并 验 收 合 格 后 , 将 此 履 约 担 保 无 息 退 还 给 * 方 。5.本 合 同 自 **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本 合 同 终 止 。 本 合 同 一 式 12 份 , * 方 6 份 , * 方 6 份 。发 包 人 :印 章联 合 体 成 员 (牵 头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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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签 字 联 合 体 成 员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 广 东 茂 名 高 州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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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 程 设 计 条 件1.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和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同 条 例。1.2 国 家 及 地 方 现 行 有 关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法 规 和 规 章 。1.3 建 设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
2.1 招 标 文 件答 疑 书 等 2.2 * 方 提 交 的 基 础 资 料 2.3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2.4 中 标 方 案 调 整 意 见 2.5 各 阶 段 设 计 审 查 意 见 2.6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可 视 为 是 能 互 相 说 明 的 ,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或 不 一 致 , 则 根 据 如下 优 先 次 序 判 断 :3.1 本 合 同 的 合 同 条 件 3.2 中 标 通 知 书 3.3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含 补 遗 书 )3.4 投 标 成 果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3.5 本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包 括 工 程 监 理 之 间 各 类 有 束 力 的 往 来 函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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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 计 内 容 包 括 方 案 设 计初 步 设 计含 概 算 编 制 及 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设 计 技 术 交 底 等 后续 服 务 工 作。5.1 设 计 方 案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 阶 段 :(1)对 中 标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调 整 和 优 化 , 提 供 更 完 整 的 设 计 方 案 及 效 果 图 , 直 至 取 得 使 用方 确 认 。(2)调 整 后 的 方 案 设 计 图效 果 图 及 工 程 概 算 , 工 程 概 算 必 须 由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完 成 并 盖章 。 工 程 建 安 施 工 费 概 算 原 则 不 超 过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要 求 设 计 限 额 。(3)方 案 调 整 设 计 完 成 后 , 送 * 方 审 查 认 可 , 并 报 规 划建 设 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4)在 * 方 提 交 的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取 得 政 府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并 按 本 合 同 条 件 第 六 条6.1 款 的 规 定 提 供 方 案 成 果 后 , 应 视 为 本 阶 段 工 作 完 成 。6.1设 计 方 案 文 本 装 订 成 册 3套6.2 设 计 方 案 调 整 (初 步 设 计 ) 阶 段(1) 初 步 设 计 图 装 订 成 册 6 套 (含 电 子 版 )(2)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套 (含 电 子 版 )7.1 设 计 费 用 : 完 成 设 计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设 计 内 容 , 设 计 费 以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 依 据 2002 年 修 订 本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的 相 应 标 准 并 结 合中 标 下 浮 率 进 行 计 算 。7.1.1 设 计 费 :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结 算 按 以 下 步 骤 计 算 : 1 确 定 计 费 额以 高 州 市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 费 作 为 计 费 额 2 按 收 费 基 价 表 用 直 线 内 插 法 计 算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3 基 本 设 计 收 费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价专 业 调 整 系 数 (1.0)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调 整 系 数(1.2附 加 调 整 系 数 (1.0) 4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准 价基 本 设 计 收 费其 他 设 计 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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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 程 设 计 收 费 基 本 设 计 费(1-中 标 下 浮 率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的 概 算 建 安费 为 计 费 额。(6) 设 计 费 结 算 价 最 终 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根 据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 年 修 订 本 等 文 件 计 算 的 基 准 价 , 结 合 中 标 下 浮 率 结 算 为 准 。7.2 支 付7.2.1 签 订 合 同 并 提 交 预 付 款 保 函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支 付 设 计 费 合 同 价 的 30%作 为 预付 款 完 成 项 目 整 体 初 步 设 计 , 经 业 主 同 意 及 政 府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 并 且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出 具工 程 概 算 审 核 报 告 书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支 付 至 设 计 费 结 算 价 的 80% 含 预 付 款在 工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并 完 善 相 关 资 料 手 续 后 , 1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剩 余 的 款 项 , 进 度 款 的最 终 支 付 时 间 以 财 政 拨 款 的 实 际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8.1 设 计 工 期 :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完 成 后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及 初 步 设 计 。8.2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 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 图, 以 及 初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9.1 * 方 对 工 程 设 计 过 程 的 决 策控 制实 施 等 环 节 实 行 全 面 管 理 , 协 调 和 监 督 设 计 工作 开 展 , 控 制 设 计 过 程 , 进 行 中 间 验 收 , 组 织 成 果 审 查 。9.2 检 查 * 方 项 目 设 计 组 的 组 成 和 人 员 到 位 情 况人 员 稳 定 情 况 , 考 核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的工 作 能 力 , 如 因 人 力能 力 不 足 致 使 设 计 不 能 按 计 划 完 成 时 , 可 要 求 * 方 增 加 或 替 换 相 应 技 术人 员 , * 方 不 得 拒 绝 。9.3 检 查 * 方 是 否 执 行 了 限 额 设 计 指 标 , 凡 超 出 限 额 设 计 的 , * 方 有 权 按 本 合 同 12.3 条
款 给 予 处 罚 。9.4 负 责 组 织 审 查 和 确 认 各 设 计 阶 段 的 设 计 成 果 及 重 大 技 术 方 案 。9.5 负 责 提 供 满 足 本 工 程 设 计 所 需 要 的 基 础 资 料 。9.6 指 派 专 人 与 * 方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 对 * 方 提 供 的 设 计 文 件 应 及 时 组 织 审 查 上 报 , 及 时答 复 * 方 提 出 的 有 关 问 题 。9.7 按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合 同 费 用 , 按 合 同 规 定 进 行 惩 罚 。9.8 * 方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提 出 本 合 同 范 围 以 外 的 工 作 内 容 , * 方 应 予 以 执 行 , 所 发 生 的 费用 , 经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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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方 收 到 * 方 提 供 的 工 程 设 计 依 据 文 件 及 设 计 的 基 础 资 料 后 , 应 仔 细 阅 读 , 如 发现 任 何 不 明 晰错 误失 误 或 缺 陷 , 应 在 7 日 内 向 * 方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 * 方 对 * 方 提 供 资料 的 理 解 准 确 性 自 行 负 责 。10.2 * 方 必 须 根 据 工 程 设 计 依 据 文 件 及 有 关 的 技 术 要 求国 家 有 关 的 设 计 标 准技 术 规范规 程 完 成 设 计 工 作 , 并 确 保 设 计 质 量 。10.3 * 方 对 设 计 深 度 和 质 量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设 计 深 度 必 须 满 足 国 家 和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对 完 成 设 计 文 件 的 正 确 性完 备 性可 靠 性可 操 作 性经 济 性 负 责 , * 方 或 政 府 部 门 及 委托 的 相 关 单 位 的 审 查 并 不 减 少 * 方 的 以 上 所 有 责 任 。10.4 * 方 在 设 计 中 应 以 投 资 限 额 为 基 础 , 通 过 多 方 案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 对 设 计 方 案进 行 论 证研 究 , 有 效 地 进 行 投 资 拉 制 , 确 保 设 计 指 标 。
10.5 对 涉 及 安 全 或 对 投 资 影 响 重 大 的 有 关 计 算 , * 方 必 须 提 供 设 计 计 算 书 (包 括设 计 输 入 条 件基 础 数 据计 算 方 法计 算 结 果 等 )以 便 * 方 或 * 方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在 必 要时 使 用 其 它 程 序 进 行 验 算 。10.6 * 方 必 须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的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 需 更 多 的 现 场 情 况 资 料 由 * 方 自 行 搜 集 ,费 用 自 理 。10.7 除 * 方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内 容 外 , * 方 有 权 根 据 工 程 的 需 要 , 要 求 * 方 补 充 完 成 ,费 用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10.8 对 * 方 提 出 的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但 本 合 同 设 计 范 围 未 列 明 的 工 作 内 容 , * 方 应 在业 主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予 以 无 条 件 执 行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双 方 应 另 行 解 决 。
11.1 * 方 应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期 要 求 , 严 格 按 照 进 度 计 划 和 出 图 计 划 开 展 和 组 织 设计 工 作 , 保 证 各 阶 段 设 计 工 作 如 期 完 成 。11.2 *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业 主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方 式 是 会 议 或 巡 检 。11.3 按 照 * 方 建 立 的 设 计 例 会 制 度 , * 方 相 关 人 员 应 参 加 设 计 例 会技 术 研 讨 会 协 调 会 等 。11.4 *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 方 对 设 计 工 作 的 全 面 检 查 , 包 括 投 资 额设 计 进 度设 计深 度 与 质 量人 员 到 位 和 投 入 力 量 等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 应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11.5 在 设 计 过 程 中 , * 方 应 及 时 向 * 方 提 交 各 种 方 案建 议 , 以 便 * 方 对 此 进 行 审 查把 关 , 控 制 各 种 方 案 的 可 操 作 性 , 保 证 * 方 意 图 和 各 种 决 策 意 见 在 设 计 工 作 中 得 以 贯 彻 。11.6 在 保 证 设 计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 方 应 按 投 资 限 额 进 行 设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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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方 应 遵 循 实 用经 济美 观 的 原 则 开 展 设 计 , 在 投 资 限 额 目 标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项 目设 计 内 容 进 一 步 分 解 投 资 , 明 确 投 资 控 制 主 要 指 标 , 在 编 制 设 计 概 算 时 逐 步 细 化 落 实 。11.8 * 方 应 努 力 提 高 概 算 的 准 确 性 , 认 真 分 析 可 能 影 响 造 价 的 各 种 因 素 (如 自 然 条 件 和施 工 条 件 等 ), 准 确 选 用 定 额费 用 和 价 格 等 各 项 编 制 依 据 , 使 概 算 能 够 完 整 地 反 映 设 计 内 容 ,合 理 地 反 映 施 工 条 件 , 准 确 地 确 定 工 程 造 价 , 确 保 施 工 图 预 算 不 超 过 计 划 投 资 额 。12.1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因 各 种 客 观 和 主 观 原 因 所 发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 由 * 方 按 设 计 变 更 管 理 有关 办 法 规 范 此 类 设 计 行 为 , 明 确 设 计 变 更 的 原 因种 类责 任 的 认 定 和 费 用 处 理 原 则 。12.2 在 施 工 的 过 程 中 , 因 设 计 问 题 及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的 设 计 变 更 及 修 改 , * 方 应 及 时的积 极 的 予 以 配 合 修 改 。
12.3 项 目 施 工 期 间 , * 方 修 正 完 善 设 计 文 件 , 由 此 发 生 的 设 计 变 更 费 用 自 行 承 担 ,并 不 得 耽 误 * 方 施 工 。 该 项 目 设 计 缺 陷 引 起 的 工 程 变 更 应 控 制 在 总 投 资 10% (含 本 数 )以 内 , 否 则 按 工 程 变 更 增 加 投 资 的 5 计 罚 设 计 单 位 。13.1 * 方 的 设 计 协 调 工 作13.1.2 协 调 设 计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技 术 分 歧 。13.1.2 积 极 开 展 工 程 设 计 外 部 协 调 工 作 , 进 行 与 规 划建 设消 防环 保 等 部 门 的设 计 协 调 。13.1.3 审 批 设 计 变 更 , 评 价 设 计 投 资 控 制 的 情 况 。13.2 * 方 的 设 计 协 调 工 作
13.2.1 *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 方 根 据 合 同 进 行 的 阶 段 检 查 和 过 程 检 查 , 积 极 配 合 * 方 组织 的 对 设 计 工 作 有 积 极 作 用 的 相 关 活 动 。13.2.2 积 极 主 动 地 进 行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内外 协 调 工 作 。13.2.3 协 助 * 方 进 行 施 工材 料设 备 等 招 标 工 作 , 并 及 时 向 业 主 提 供 技 术 要 求 技 术 参 数 和 招 标 图 纸 。13.2.4 进 行 设 计 技 术 交 底 及 图 纸 会 审 , 并 派 出 现 场 设 计 代 表 及 时 解 决 施 工 中 出 现 的与 设 计 有 关 的 技 术 问 题 。13.2.5 协 助 业 主 进 行 材 料设 备 定 货 , 及 时 解 决 设 备 定 货 中 出 现 的 与 材 料 和 设 备 有关 的 技 术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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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 参 与 水电 (强 电弱 电 ) 消 防空 调 等 各 系 统 的 调 试 及 设 备 系 统 联 调 , 及解 决 设 备 调 试 中 出 现 的 与 设 计 有 关 的 技 术 问 题 。13.2.7 参 与 业 主 组 织 的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 考 察调 研 。14. 1 * 方 各 阶 段 的 设 计 文 件 , 对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 的 运 用 , * 方 应 组 织有 关 专 家 论 证 , 并 经 * 方 确 认 。14.2 * 方 应 配 合 * 方 将 设 计 文 件 或 中 间 资 料 报 送 规 划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 并 按其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14.3 *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 方 委 托 的 审 图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审 查 工 作 , 提 供 审 图 所 需 的 资 料 。
15.1 * 方 违 约15.1.1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非 因 * 方 的 过 错 , * 方 要 求 中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如 果 * 方 尚未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 * 方 应 补 偿 * 方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工 时 费 , 己 开 始 设 计 工 作 且 实 际工 作 量 价 款 少 于 己 付 的 合 同 款 , * 方 不 退 还 差 额 部 分 , 实 际 己 完 成 工 作 量 价 款 大 于 己付 的 合 同 款 时 , 不 足 部 分 由 * 方 补 齐 。15.1.2* 方 已 出 设 计 成 果 , * 方 停 止 该 工 程 的 , * 方 只 支 付 设 计 费 的 80%给 * 方 。15.2 * 方 违 约15.2.1 *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 * 方 有 权 要 求 * 方 立 即 纠 正 , * 方 收 到 * 方纠 正 通 知 后 三 日 内 未 予 纠 正 的 , * 方 有 权 停 付 设 计 费 并 提 出 进 一 步 索 赔 , 直 至 解 除 合同 关 系
15.2.2 若 因 * 方 原 因 导 致 提 交 的 设 计 成 果 文 件 无 法 通 过 * 方 组 织 的 设 计 审 查 , * 方有 权 发 出 如 下 任 何 指 令 , * 方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1)对 设 计 缺 陷 部 分 进 行 重 新 设 计 或 修 改 , 因 此 引 起 的 费 用 增 加 和 工 期 延 误 由 * 方 全部 负 责 。(2) 解 除 该 不 合 格 部 分 的 合 同 , * 方 将 该 不 合 格 部 分 指 定 分 包 给 其 他 设 计 单 位 ,并 扣 除 设 计 单 位 合 同 总 价 中 此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用 。15.2.3 * 方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应 当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 如 因 * 方 原 因 而 产 生 设 计质 量 事 故工 程 延 误 或 设 计 缺 陷 , 造 成 * 方 损 失 , *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15.2.4 * 方 应 赔 偿 因 设 计 图 纸 错漏碰缺 问 题 所 引 发 的 施 工 返 工 费误 工 费 处 理 原 则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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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 于 设 计 图 纸 错漏碰缺 问 题 带 来 的 施 工 返 工 , 但 能 及 时 处 理 , 未 对 施工 工 期 造 成 影 响 ,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施 工 返 工 费 的 50 赔 偿 , 经 监 理 和 业 主 确 认 后 , 在 下期 设 计 费 支 付 中 扣 除 (2) 由 于 设 计 图 纸 错漏碰缺 问 题 带 来 的 施 工 返 工 , 未 能 及 时 处 理 , 并 对 施工 工 期 造 成 了 一 定 影 响 ,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返 工 费误 工 费 的 50 赔 偿 , 经 监 理 和 业 主 确认 后 , 在 下 期 设 计 费 支 付 中 扣 除 (3)由 于 设 计 图 纸 错漏碰缺 带 来 的 设 计 变 更 , 所 引 起 的 工 程 费 增 加 , 以 至 超出 总 投 资 计 划 或 限 额 设 计 指 标 , 如 设 计 变 更 未 对 施 工 工 期 造 成 影 响 , 按 超 额 部 分 的 3%赔 偿 * 方 。 * 方 还 应 对 设 计 进 行 修 改 或 调 整 , 以 保 证 工 程 总 费 用 控 制 在 总 投 资 计 划 内 或限 额 设 计 指 标 内
(4)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导 致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 按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处 理(5) 以 上 所 有 赔 偿 之 和 不 得 超 出 已 支 付 设 计 费 的 50%。15.2.5 *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交 设 计 成 果 文 件 的 , 每 延 迟 一 天 , 处 以 应 支 付 设 计 费 千分 之 三 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限 额 为 当 期 内 支 付 设 计 费 的 数 额 15.2.6 合 同 生 效 后 。 *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要 求 中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 * 方 应 在 三 十 日 内 双 倍返 还 业 主 己 支 付 的 合 同 款 。16.1 本 合 同 生 效 的 时 间 以 双 方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上 注 明 的 时 间 为 准 。16.2 对 本 合 同 条 款 的 任 何 变 更修 改 或 增 减 ,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方 为 有 效 ,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16.3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16.4 双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但 解 除 方 应 同 时提 供 其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之 证 据 。17.1 如 ** 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时 发 生 争 议 , 可 以 协 商 或 者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调 解 , 如 协商 或 者 调 解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合 同 签 订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17.2 除 提 交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的 争 议 事 项 外 , 设 计 工 作 应 照 常 进 行 。18. 1 * 方 应 保 护 * 方 设 计 的 知 识 产 权 , 未 经 * 方 同 意 , * 方 对 * 方 交 付 的 设 计文 件 不 得 用 于 本 合 同 外 的 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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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方 保 证 , * 方 使 用 * 方 设 计 将 不 会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构 成 侵 权 。 任 何 第 三 方 向 *方 提 出 的 侵 权 之 诉 讼 或 索 赔 均 由 * 方 承 担 处 理应 诉 和 赔 偿 责 任 。18.3 本 合 同 及 文 件 附 件 经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 即 为 生 效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18.4 所 有 设 计 文 件 的 文 字 表 达 以 中 文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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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 程 勘 察 条 件1.1 工 程 名 称 : 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1.2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高 州 市 的 潘 州 街 道宝 光 街 道 相 关 区 域1.3 工 程 规 模特 征 :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4149栋 建筑 物22984 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 分 为 建 筑 外 立 面 修 缮工 程给 排 水 工 程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 部 分 。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 部 房 屋 公 共 区 域 修
缮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 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 无 障 碍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 交 通通 信供 电 供 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 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行 车 及 汽 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 与 城 市 接 驳 , 道 路提 升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 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施 配 套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 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城 区 服 务 设 施 短 板 。1.4 工 程 勘 察 任 务 委 托 文 号日 期 :
1.5 工 程 勘 察 任 务 (内 容 )与 技 术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初 步 勘 察详 细 勘 察摸 查 及 工 程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和 必 要 的 施 工 补 充 勘 察如 有以 及 对 应 的 设 计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技 术 把 关 及 跟 踪 服 务 。1.6 承 接 方 式 : 投 标1.7 预 计 勘 察 工 作 量 : 米2.1 提 供 本 工 程 批 准 文 件 (复 印 件 ) , 以 及 用 地 (附 红 线 范 围 )等 批 件 (复 印 件 )。2.2 提 供 工 程 勘 察 任 务 委 托 书 。2.3 勘 察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收 集 , 收 集 资 料 的 费 用 投 标 人 自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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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 负 责 向 * 方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的 份 数 :(1) 测 量 勘 察 及 检 测 报 告 5 套 (含 电 子 版 )(2) 测 量 图 / 套 (函 电 子 版 )(3) 施 工 现 场 交 桩 : 现 场 提 供 施 工 控 制 点 的 坐 标高 程 等 相 关 测 量 数 据 。(4) 本 工 程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物 探 报 告 / 套上 述 为 * 方 必 须 提 供 的 成 果 , 上 述 套 数 是 暂 定 数 , * 方 需 加 晒 图 纸 时 , * 方 无 条 件 执 行 ,所 需 费 用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4.1 开 工 及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的 时 间4.1.1 本 工 程 的 勘 察 工 作 定 于 年 月 日 开 工 , 年 月 日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 由 于 * 方 或 * 方 的 原 因 未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提 交 成 果 资 料 时 ,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规 定 办 理 。4.1.2 勘 察 工 作 有 效 期 限 以 * 方 下 达 的 开 工 通 知 书 或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设 计 变 更工 作 量 变 化不 可 抗 力 影 响 以 及 非 *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停窝 工 等 )时 , 工 期 顺 延 。4.2 收 费 标 准 及 付 费 方 式4.2.1本 工 程 范 围 内 的 勘 察 费 , 投 标 人 应 执 行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建 设 部 2002年 颁 布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的 相 关 规 定 ,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的 工 程 类 别 或 复 杂 程 度 , 以 及 相应 的 工 程 复 杂 系 数难 度 系 数 和 附 加 系 数 , 按 本 工 程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实 际 所 须 完 成的 地 质 勘 察 工 程 量 进 行 计 算 。本 工 程 勘 察 费 在 结 算 时 按 如 下 方 式 计 算 :
本 工 程 的 勘 察 费 用 : 勘 察 费 在 结 算 时 按 如 下 方 式 计 算以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根 据 概 算 建 安 费为 基 准 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 为 准:1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根 据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基 准 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 为 准(1-中 标下 浮 率 )2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基 准 价 : 参 照 2002 年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计 价 格 2002 10号结 合 实 际 所 需 完 成 的 工 程 测 量摸 查 及 工 程 物 探含 管 线 物 探,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内容 计 算 勘 察 收 费 基 准 价 。4.2.2 勘 察 费 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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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方 约 定 的 进 度 款 支 付 方 式支 付 条 件 和 支 付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完 成 并 且 勘 察 人 提 供 预 付 款 保 函 后 , * 方 支 付 本 工 程 勘 察 费 暂 定 合 同 价 的 30%作 为 预 付 款* 方 提 交 详 测 详 勘 成 果 资 料 后 且 经 政 府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 支 付 至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根 据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年 修 订 本 等 文 件 计 算 的 基 准 价 1-中 标 下 浮 率的 40% 含 预 付 款 根 据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年 修 订 本 等 文 件 ,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出 具 工 程 概 算审 核 报 告 书 后 支 付 至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审 定 价(1-中 标 下 浮 率 )70% 含 预 付 款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 并 完 善 相 关 资 料 手 续 后 , 根 据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2002年 修 订 本 等 文 件 , 工 程 勘 察 收 费 投 资 审 核 中 心 按 概 算 建 安 费 为 基 准 审 定 的 勘 察 基 准 价
1-中 标 下 浮 率一 次 性 付 清 剩 余 的 款 项 , 款 项 的 最 终 支 付 时 间 以 财 政 拨 款 的 实 际 到账 时 间 为 准 。5.1 * 方 责 任5.1.1 * 方 委 托 任 务 时 ,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 方 明 确 勘 察 任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 并 按 第 二 条规 定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5.1.2 在 勘 察 工 作 范 围 内 , 没 有 资 料图 纸 的 地 区 (段 ) , 投 标 人 负 责 查 清 地 下 埋 藏 物 ,投 标 人 不 得 因 查 清 上 述 资 料图 纸地 下 埋 藏 物 或 * 方 在 勘 察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人 身 伤 害 或 造成 经 济 损 失 时 向 * 方 提 出 赔 偿 , 所 有 损 害 均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5.1.4 * 方 应 保 护 * 方 的 投 标 书勘 察 方 案报 告 书文 件资 料 图 纸数 据特 殊 工 艺
(方 法 ) 专 利 技 术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 未 经 * 方 同 意 , * 方 不 得 复 制不 得 泄 露不 得 擅 自 修 改 传 送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外 的 项 目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 * 方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 * 方 有权 索 赔 。5.1.5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 方 应 负 的 其 它 责 任 。5.2 * 方 责 任5.2.1 * 方 应 按 国 家 技 术 规 范标 准规 程 和 * 方 的 任 务 委 托 书 及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工 程 勘察 。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提 交 质 量 合 格 的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 并 对 其 负 责 。5.2.2 由 于 * 方 提 供 的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质 量 不 合 格 , * 方 应 负 责 无 偿 给 予 补 充 完 善 使 其 达到 质 量 合 格若 * 方 无 力 补 充 完 善 , 需 另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时 , * 方 应 承 担 全 部 勘 察 费 用或 因勘 察 质 量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工 程 事 故 时 , * 方 除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和 免 收 直 接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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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费 外 , 并 根 据 损 失 程 度 向 * 方 支 付 赔 偿 金 , 赔 偿 金 由 * 方* 方 商 定 为 损 失 部 分 的 勘 察 费的 5 %。5.2.3 在 工 程 勘 察 前 , 提 出 勘 察 纲 要 或 勘 察 组 织 设 计 , 派 人 与 * 方 的 人 员 一 起 验 收 * 方提 供 的 材 料 。5.2.4 勘 察 过 程 中 , 根 据 工 程 的 岩 土 工 程 条 件 (或 工 作 现 场 地 形 地 貌地 质 和 水 文 地 质 条件 )及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向 * 方 提 出 增 减 工 作 量 或 修 改 勘 察 工 作 的 意 见 。 并 办 理 正 式 变 更 手 续 。5.2.5 在 现 场 工 作 的 * 方 的 人 员 , 应 遵 守 * 方 的 安 全 保 卫 及 其 它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承 担其 有 关 资 料 保 密 义 务 。5.2.6 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中 * 方 应 负 的 其 它 责 任 。
6.1 由 于 * 方 未 给 *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生 活 条 件 而 造 成 停窝 工 或 来 回 进 出 场 地 , * 方除 应 付 给 * 方 停窝 工 费 (金 额 按 预 算 的 平 均 工 日 产 值 计 算 ), 工 期 按 实 际 工 日 顺 延 外 。6.2 由 于 * 方 原 因 造 成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质 量 不 合 恪 , 不 能 满 足 技 术 要 求 时 , 其 返 工 勘 察 费用 由 * 方 承 担 。6.3 如 * 方 提 供 的 成 果 资 料 在 施 工 中 发 现 与 实 际 不 符 , 对 * 方 造 成 投 资 增 加 , 则 需 相 应扣 减 部 分 勘 察 费 用 。6.4由 于 * 方 原 因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日 期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资 料 . 每 超 过 一 日 , 应 减 收 勘察 费 千 分 之 一 。6.5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 无 权 要 求 退 还 定 金*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时 , 双 倍返 还 应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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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附 件 1工 程 项 目 名 称 :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工 程 项 目 地 址 : 高 州 市 的 潘 州 街 道宝 光 街 道 相 关 区 域建 设 单 位 (* 方 ) : 高 州 市 建 设 事 务 中 心勘 察 设 计 单 位 (* 方 ):
为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设 计 委 托 与 被 委 托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责 任 书 。第 一 条 * * 双 方 的 责 任( 一 )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项 目 招 标 投 标工 程 建 设勘 察 设 计 和 市 场 活动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相 关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二 )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三 )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诚 信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者 外 ) , 不 得 为 获 取 不 正 当 的 利 益 , 损 害 国 家集 体 和 对 方 利 益 , 不 得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设 计 的 规 章 制 度 。
(四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规违 纪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 情 节 严 重的 , 应 向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司 法 等 有 关 机 关 举 报 。第 二 条 * 方 的 责 任*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工 程 建 设 的 事 前事 中事 后 应 遵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 不 准 向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礼 金有 价 证 券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二 ) 不 准 在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任 何 由 *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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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不 准 要 求暗 示 或 接 受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婚 丧 嫁 娶配 偶 子 女 的工 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四 )不 准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宴 请健 身娱 乐 等 活 动 。(五 ) 不 准 向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介 绍 或 为 配 偶子 女亲 属 参 与 同 * 方 项 目 工 程 设 计 合 同有 关 的 设 计 业 务 等 活 动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在 设 计 中 使 用 某 种 产 品材 料和 设 备 。第 三 条 * 方 的 责 任应 与 *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工程 建 设 的 有 关 方 针政 策 , 尤 其 是 有 关 设 计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索 要接 受 或 赠 送 礼 金有 价 证 券贵 重
物 品 及 回 扣好 处 费感 谢 费 等 。(二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三 ) 不 准 接 受 或 暗 示 为 * 方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装 修 住 房婚 丧 嫁 娶配 偶 子 女 的 工 作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四 )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为 * 方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组 织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健 身娱 乐 等 活 动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责 任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 *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责 任 书 第 一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依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本 责 任 书 作 为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经 双方 签 署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六 条 本 责 任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该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时 止 。第 七 条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12 份 , * 方 6 份 , * 方 6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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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印 章联 合 体 成 员 (牵 头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签 字 联 合 体 成 员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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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附 件 2: 投 标 人 声 明关 于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中 标 合 同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2023年 度高 州 市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二 期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勘 察设 计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
一若 成 为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 我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中 标 合 同 的 下 列 要 求 1 订 立 合 同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限 期 内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中 标 合 同 。234(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合 理 要 求 )二如 不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 自 愿 无 条 件 地 接 受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以 下 处 理 :1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3 两 年 内 (或 五 年 内 )停 止 参 与 茂 名 市 财 政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标 4 对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并 进 行 公 告 5 报 茂 名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提 请 上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6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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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设 计 任 务 书 一项 目 说 明 书1.1 招 标 范 围 及 内 容 : 规 划 设 计 总 体 方 案工 程 初 步 设 计含 工 程 概 算 编 制项 目 设 计 效 果图, 以 及 初 步 设 计 上 报 和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期 间 设 计 服 务 工 作 ,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设 计 文 件 及 有 关技 术 资 料 。1.2 设 计 工 期 : 设 计 工 期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1.3 本 项 目 设 计 类 型 为 : 建 筑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 二方 案 设 计 要 求2.1 设 计 人 应 按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本 工 程 投 资 额 进 行 限 额 设 计 ,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的 深 化 和 优 化即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及 估 算 编 制概 算 编 制。2.2 设 计 人 应 在 工 程 建 设 投 资 计 划 金 额 的 指 引 下 进 行 设 计 , 设 计 成 果包 括 设 计 方 案初 步设 计 等和 建 设 投 资 概 算 须 报 送 招 标 人 审 核 , 投 资 概 算 超 额 过 多 时 ,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设 计 人修 改 或 重 新 设 计 , 相 关 责 任 由 设 计 人 承 担 。2.3 设 计 成 果 必 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及 现 行 的 技 术 规 范 , 依 照 工 程 设 计 条 件 及 有 关 的 技 术 要 求 国 家 有 关 的 设 计 标 准技 术 规 范规 程 完 成 设 计 任 务 , 并 确 保 设 计 质 量 。 设 计 深 度 必 须 满 足国 家 和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 对 完 成 的 设 计 文 件 的 正 确 性完 备 性可 靠 性可 操 作 性经 济 性负 责 。2.4 当 招 标 人 及 相 关 审 批 部 门 结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对 中 标 人 的 方 案 设 计 提 供 完 善 修 改 的 工 作 要求 , 而 中 标 人 不 按 要 求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时 , 招 标 人 有 权 将 此 后 的 设 计 工 作 另 行 委 托 , 对 此 中 标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 三建 设 规 模 : 计 划 2023年 -2025年 对 高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内 156 个 小 区4149栋 建 筑 物 22984 户 , 建 筑 面 积 305.58 万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进 行 分 类 改 造 。 分 为 建 筑 外 立 面 修 缮 工 程 给 排 水 工 程强 弱 电 工 程 。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分 为 三 大 部 分 。 1 商 品 房房 改 房 和 单 位 大 院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小 区 内 部 房 屋 公 共 区 域 修 缮 小 区 内 的 道 路供 排 水供 电供 气供 暖照 明 系 统 等 基 础 设 施 以 及 小 区 的 养 老 抚 幼无障 碍便 民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改 造 内 容2 连 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与 小 区 直 接 相 关 的 道 路公 共 交 通通 信供 电供排 水供 气停 车 场 等 城 镇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以 及 小 区 周 边 适 老 设 施无 障 碍 设 施电 动 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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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及 汽 车 充 电 设 施体 育 健 身 设 施 等 公 共 配 套 设 施3 老 城 区 社 区 生 活 圈 服 务 设 施 补 短 板 项 目 , 主 要 涉 及 社 区 雨 污 分 流 与 城 市 接 驳 , 道 路 提 升 城 市 停 车 场路 面 修 复 及 局 部 道 路 铺 设 沥 青人 行 道 饰 面 修 复 及 增 铺照 明基 础 设 施 配套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养 老 服 务 , 疫 情 防 控 设 施 等城 市 服 务 性 设 施 等 , 重 点 补 全 老 城 区服 务 设 施 短 板 。 四初 步 设 计 投 资 估 算概 算 要 求4.初 步 设 计 投 资 估 算概 算 编 辑 要 求4.1 编 辑 依 据 : 1 招 标 文 件2 国 家 规 定 的 政 策工 程 定 额取 费 标 准
4.2 编 辑 内 容 1 投 资 估 算概 算 汇 总 表2 各 单 位 工 程 估 算概 算3 各 单 位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估 算概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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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勘 察 设 计 技 术 规 范一勘 察 技 术 规 范勘 察 工 作 应 执 行 下 列 标 准 和 规 范不 限 于 以 下 标 准 和 规 范, 若 国 家 出 台 最 新 技 术规 范 , 则 以 国 家 出 台 最 新 技 术 规 范 为 准 。1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B50021-20012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50007-20023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011-20014建 筑 地 基 处 理 技 术 规 范 JGJ79-20025土 工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50123-1999
6岩 土 工 程 基 本 术 语 标 准 GB/T50279-987工 程 岩 体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GB/T50266-998工 程 岩 体 分 析 标 准 GB50218-949建 筑 工 程 地 质 钻 探 技 术 标 准 JGJ87-9210原 状 土 取 样 技 术 标 准 JGJ89-9211静 力 触 探 技 术 标 准 CECS04: 8812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9913建 筑 桩 基 技 术 规 范 JGJ94-9414地 基 动 力 特 性 测 试 规 范 GB/T50269-9715构 筑 物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191-93
16软 土 地 区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规 范 JGJ83-9117湿 陷 性 黄 土 地 区 建 筑 规 范 GB50025-*膨 胀 土 地 区 建 筑 技 术 规 范 GBJ112-8719动 力 机 器 基 础 设 计 规 范 GB50040-9620建 筑 边 坡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330-*建 筑 抗 震 加 固 技 术 规 程 JGJ116-98二设 计 技 术 规 范本 工 程 项 目 的 设 计 必 须 达 到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及 省市行 业 的 一 切 有 关 法 律规 范和 标 准 的 要 求 , 若 国 家 出 台 最 新 技 术 规 范 , 则 以 国 家 出 台 最 新 技 术 规 范 为 准 。 以 下 列 举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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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规 范 仅 供 参 考 :1.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城 镇 建 设 部 分2013 年 版 2.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GB50688-2011 (2019 年 版 3.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5768-2009/20174.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 GB51038-20155.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6.建 筑 结 构 可 靠 性 设 计 统 一 标 准 GB50068-20187.混 凝 土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010-2010 (2015 年 版 )8.混 凝 土 结 构 耐 久 性 设 计 标 准 GB/T50476-20199.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003-2011
10.混 凝 土 和 钢 筋 混 凝 土 排 水 管 GB/T11836-*.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 规 定 2013 年 版 12.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37-* 年 版 13.城 市 道 路 路 线 设 计 规 范 CJJ193-*.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152-*.城 镇 道 路 路 面 设 计 规 范 CJJ169-*.城 市 道 路 路 基 设 计 规 范 CJJ194-*.公 路 路 基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JTG F10-*.公 路 路 面 基 层 施 工 技 术 细 则 JTG/T F20-*.公 路 挡 土 墙 设 计 与 施 工 技 术 细 则
20.城 市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838-*.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50289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B 50052-*.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 GB 50054-*.城 镇 给 水 排 水 技 术 规 范 GB50788-*.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4 * 年 版 26.给 水 排 水 工 程 管 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GB50332-*.城 市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规 范 GB 50318-*.室 外 给 水 设 计 标 准 GB50013-*.建 筑 基 坑 支 护 技 术 规 程 JGJ1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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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地 下 水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JGJ111-*.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 GB50974-*.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CJJ45-*.系 统 接 地 的 型 式 及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GB14050 *.工 业 与 民 用 配 电 设 计 手 册 第 三 版 35.建 筑 机 电 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981-*.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 GB 50420-* 年 版 37.城 市 电 力 电 缆 线 路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DT/T5221-*.城 市 通 信 工 程 规 划 规 范 GBT 50853-*.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规 范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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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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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第 一 册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正 本/副 本
投 标 人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联 系 人 : 电 话 : 手 机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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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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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 标 承 诺 书致 招 标 人 :1 根 据 已 收 到 贵 方 的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我 单 位 经 考 察 现场 和 研 究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合 同 条 款设 计 任 务 书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人民 币 大 写小 写 元 为 总 投 标 价 。 拟 派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姓 名 : ,职 称 :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 总 工 期 日 历 天 , 承 诺 合 同 签 订 后 收 到 发 包 人 发 出 的 进 场 通 知 起 计 日历 天 内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文 件并 同 时 承 诺 设 计 工 期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 后 日 历 天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 承 诺 按 投 标 文 件 委 派 的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配 备 情 况 表 中 提 供 的 勘 察 设 计 人 员 完成 上 述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 承 诺 愿 按 上 述 投 标 须 知合 同 条 款设 计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承 包 上 述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 无 论 是 否 中 标 , 同 意 贵 方 使 用 我 方 的 设 计 方 案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修 改 文 件如 果 有 的 话及 有 关 附 件 , 对 招 标 文件 的 要 求 完 全 理 解 。3 我 方 承 认 投 标 书 所 有 文 件包 附 件是 我 方 投 标 书 的 组 成 部 分 。4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 我 方 保 证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与 贵 方 签 订 合 同 ,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完 成 设 计 方案 优 化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等 工 作 内 容 。5 我 方 同 意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投 标 须 知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 期 间 我 方的 投 标 有 可 能 中 标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6 在 任 何 正 式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署 之 前 , 招 标 文 件招 标 文 件 补 充 通 知招 标 答 疑补 遗 文件本 投 标 文 件 连 同 贵 方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应 该 成 为 约 束 贵我 双 方 的 合 同 文 件 。
7 我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 保 证 按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及 其实 施 条 例的 规定 参 加 投 标 ,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有 效合 法 的 , 不 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挂 靠 , 不 参与 围 标 和 串 标 , 不 进 行 恶 意 异 议 和 投 诉 , 若 有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 愿 意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投 标 人 地 址 :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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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 标 报 价 书工 程 名 称投 标 单 位勘 察设 计 费 下 浮 率 A 有 效 区 间保 留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A 30.00 %
其 中 1 工 程 勘 察 费 下 浮 率 : %投 标 报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小写: 元 2 工 程 设 计 费 下 浮 率 : %投 标 报 价 :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小写: 元 投 标 总 报 价元注 : 投 标 总 报 价 暂按 招 标 控 制 价1-A 计 算 , 保 留 两位 小 数人 民 币 小 写: 元人 民 币 大 写 : 元注 : 如 果 投 标 人 所 填 的 报 价 金 额 与 暂 定 招 标 控 制 价 结 合 下 浮 率 计 算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则 以 下 浮 率 为 准 计 算 修 正 填 报 金 额 。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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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投 标 人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包 括 正 反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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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本 人姓 名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姓 名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澄 清说 明补 正递 交撤 回修 改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年 月 日附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包 括 正 反 面
注 : 1 如 果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并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则 无 需 提 供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如 果由 投 标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并 出 席 开 标 会 的 , 则 须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明 书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 章签 名 章 或 其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由 牵 头 人 出 具 。2 委 托 期 限 可 写 :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3 后 附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至 少 包 含 2023年 5月 至 2023年 7月 的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的 证 明 材 料如 社保 管 理 机 构 的 查 询 机 器 打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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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 标 担 保 证 明 本 项 目 免 缴 投 标 保 证 金 , 由 投 标 人 提 供 承 诺详 见投 标 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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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注 : 1.在 本 表 后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的 复 印 件资 质 证 书 副 本 的 复 印 件 。 广 东 省 外 来 企业 须 提 交 已 办 理 通 过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的 带 标 志 网 页 打 印 件 。2. 以 上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电 子 邮 件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数 :勘 察 资 质 等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经 济 师
工 程 师经 济 师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各 类 注 册 人 员营 业 执 照 号注 册 资 金基 本 账 户 开 户银 行基 本 账 户 号 码经 营 范 围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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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简 历 表
注 : 1.后 附 身 份 证职 称 证如 有 注 册 证如 有及 2023 年 5月 至 2023年 7月 社 保 管理 机 构 的 证 明 材 料如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的 查 询 机 器 打 印 件。2. 以 上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盖 章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职 称 学 历执 业 资 格参 加 工 作 时 间 职 业 年 限职 称 证 书 编 号 本 项 目 担 任职 务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编 号 已 建 和 已 完 工 程 项 目 情 况建 设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设 计 日 期 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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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 委 任 本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组 人 员 配 备 表项 目 名 称 :姓 名 年 龄 职 务 学 历 职 称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年 限
附 注 : 1 除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外 , 其 他 人 员 后 附 身 份 证 及 2023年 5月 至 2023年 7月 社 保 管 理机 构 的 证 明 材 料如 社 保 管 理 机 构 的 查 询 机 器 打 印 件。2 与 商 务 评 分 有 关 的 相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如 有。3 以 上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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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勘 察 设 计 进 度 计 划质 量 保 证 和 技 术 服 务 措 施 承 诺 书我 单 位 在 研 究 了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文 件 及 考 察 现 场 后 , 本 单 位 郑 重 承 诺 : 一关 于 勘 察 设 计 进 度 计 划 承 诺 二勘 察 设 计 工 期 : 总 工 期 日 历 天 , 承 诺 合 同 签 订 后 收 到 发 包 人 发 出 的 进 场 通 知起 计 日 历 天 内 提 交 勘 察 成 果 文 件并 同 时 承 诺 设 计 工 期 日 历 天 , 中 标 结 果 公 示 结 束后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方 案 设 计 。 三质 量 保 证 承 诺按 规 范 要 求 的 标 准 完 成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并 保 证 本 项 目 所 有 图 纸 均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要 求 。
四技 术 服 务 承 诺工 程 开 工 后 , 我 方 派 遣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设 计 人 员 在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指 导 , 配 合 施 工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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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 标 人 企 业 信 誉 及 荣 誉 证 明 材 料 表信 誉 及 荣 誉 内 容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具 备 的条 件 或 说 明
注 : 1.本 表 后 附 与 商 务 评 分 有 关 的 企 业 信 誉 荣 誉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如 果 有, 否 则 不 予 计 分 。2.附信 用 中 国网 站http://**.cn)的 投 标 人 网 页 信 息 查 询 截 图 。3.以 上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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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企 业 业 绩 情 况 表1. 工 程 名 称工 程 地 点2.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地 址 联 系 电 话3. 合 同 身 份 (标 明 其 中 之 一 )独 立 承 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联 合 体 成 员
4. 工 程 质 量 等 级获 得 何 种 荣 誉 :5. 工 程 开 工 及 竣 工 时 间 :6. 工 程 规 模 和 主 要 工 程 内 容 :注 : 1.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 并 标 明 序 号 。2.本 表 只 填 写 与 商 务 评 分 相 关 的 企 业 类 似 业 绩 。3.如 近 年 来 , 投 标 人 法 人 机 构 发 生 合 法 变 更 或 重 组 或 法 人 名 称 变 更 时 , 应 提 供 相 关 部 门的 合 法 批 件 或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来 证 明 其 所 附 业 绩 的 继 承 性 。4.以 上 资 料 复 印 件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盖 牵 头 人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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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联 合 体 协 议 书投 标 项 目 名 称 :致 :招 标 人 我 方所 有 成 员 单 位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以 上 项 目 的 投 标 , 若 中 标 , 联 合 体 各 成员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我 方 授 权 委 托 本 协 议牵 头 人 名 称为 牵 头 人 ,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参 加 投 标提 交投 标 文 件 , 以 及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协 调 工 作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单 位 内 部 的 自 责 如 下 :牵 头 人 名 称承 担 专 业 工 程 成 员 一
承 担 专 业 工 程 。投 标 工 作 和 联 合 体 在 中 标 后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费 用 按 各 自 承 担 的 工 作 量 分 摊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本 协 议 书 一 式 * 份 , 联 合 体 成 员 和 招 标 人 各 执 * 份 。投 标 牵 头 人 :盖 章联 合 体 成 员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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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投 标 人 声 明关 于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中 标 合 同 的 声 明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的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保 证 按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及 其实 施 条 例的 规 定 参 加 投 标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有 效合 法 的保 证 投 标 文 件 不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相 互 混 装以 评 标 报 告 认 定 为 准 保 证 不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以 评 标报 告 认 定 为 准 保 证 不 让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挂 靠保 证 不 进 行 恶 意 异 议 和 投 诉 。二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日 历 天 。我 公 司 保 证 不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1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不 能 或 拒 绝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签 署 项 目 合 同 3 投 保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收 到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不 能 或 拒 绝 按 招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4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有 其 他 违 规 行 为 的 。三若 成 为 本 项 目 的 中 标 人 , 我 公 司 将 严 格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和 履 行 中 标 合 同 的 下列 要 求 :1 合 同 工 期 :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期 内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2 本 项 目 投 入 的 工 作 人 员 均 为 本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3 不 发 生 出 借 资 质转 包违 法 分 包 行 为 4 本 项 目 所 提 交 的 成 果 均 按 我 单 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四如 不 能 履 行 上 述 承 诺 , 本 公 司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 自 愿 无 条件 地 接 受 招 标 人 和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以 下 处 理 :1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2 由 招 标 人 没 收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3 半 年 内或 五 年 内停 止 参 与 茂 名 市 财 政 资 金 建 设 工 程 的 投 标 4 对 不 良 行 为 予 以 记 录 , 并 进 行 公 告 5 报 茂 名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并 提 请 上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处 罚 6 其 他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特 此 声 明 声 明 企 业 : (企 业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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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第 二 册 技 术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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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 副 本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第 三 册 致项 目 名 称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 项 目 名 称定 标 委 员 会 : 自 行 编 制 ,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四 章 第 5 点定 标 因 素 的 内 容 , 并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尽 可 能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查
询 途 径 。 若 设 计 方 案 已 在 第 二 册 体 现 , 则 以 第 二 册 的 设 计 方 案 为准 , 无 需 在 本 册 重 复 提 供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或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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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标 段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现 需 要 你 方 对 本 通 知 说 附 质 疑 问 卷 中 的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澄 清说 明 或 者 补 正 。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者 补 正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密 封 递 交 至详 细 地 址或 传 真 至传真 号 码。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 应 在 年 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详 细 地 址。
附 件 : 质 疑 问 卷项 目 名 称标 段 施 工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签 字 监 管 部 门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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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问 题 的 澄 清 问 题 的 澄 清说 明 或 补 正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问 题 澄 清 通 知编 号 :已 收 悉 , 现 澄 清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如 下 :1.2.......
投 标 人 : 单 位 全 称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监 管 部 门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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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评 标 报 告 模 板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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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开 标 评 标 报 告 书模 板 一基 本 情 况工 程 名 称 :招 标 单 位 :招 标 代 理 :招 标 类 别 : 勘 察 设 计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二开 标 情 况1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2 开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2 开 标 过 程 1 开 标 会 由 主 持 , 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参加 。 本 项 目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前 共 有 家 投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见 附 表 1 。
2 开 标 在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监 督 下 进 行 , 由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各 派 出 代 表 检 查 所 递 交 投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完 好或投 标 人投 标 文 件 存 在 情况。 3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示 身 份 证 出 席 开 标 会 , 按 照 宣 布 的 开 标顺 序 当 众 拆 封 商 务 投 标 文 件 , 宣 读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及 投 标 文 件 其 它 响 应 性 的 主 要 内 容 见 附 表 2 。三评 标 委 员 会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 开 标 前 一 天 从 广 东 省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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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语 音 呼 叫 系 统 传 达 和 确 认 , 组 成 如 下 :专 家 一 专 家 二 专 家 三 专 家 四 专 家 五姓 名专 业 /职 称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举 专 家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四评 标1 评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2 评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2 评 标 过 程 封 闭 管 理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照 评 标 纪 律 要 求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评 标 委员 会 的 成 员 到 场 后 将 所 有 通 讯 工 具 收 交 统 一 管 理 , 断 绝 与 外 界 的 联 系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研 读 招 标 文 件 ,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等 内 容 , 根 据 评 标 办 法 收 集 评 标 所需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与 数 据 , 做 好 评 标 前 期 准 备 。3 评 标 过 程 的 原 则 性评 标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遵 循 公 平公 正 , 体 现 平 等科 学 和 合 法 的 原 则 。 招 标 文 件评标 办 法中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4 评 标 程 序 的 初 步 评 审含 无 效 投 标 判 定 情 况 及 说 明留 空 由 评 委 填
5 评 标 程 序 的 详 细 评 审 留 空 由 评 委 填 五评 标 结 果无 排 序 的 五 名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元及 下 浮率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及 资 格证 书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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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附 表 :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登 记 表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现 场 记 录 表3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表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5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技 术 部 分 初 步 评 审 表6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表7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汇 总 表8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技 术 部 分 还 原 表9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和 技 术 部 分 得 分 汇 总 表10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经 济 报 价 K值经 济 报 价 C值如 需 抽 取 记 录 表1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1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报 价 得 分 表13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综 合 得 分 汇 总 表
14项 目 名 称勘 察 步 设 计 招 标 无 排 序 五 名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15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和 存 在的 缺 陷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16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抽 取 评 标 专 家开 标评 标 现 场 工作 人 员 签 到 表17 评 标 专 家 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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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登 记 表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序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套 数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法 人 或 授 权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备 注1 年 月 日 时 分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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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开 标 现 场 记 录 表招 标 人 : 开 标 地 点 :招 标 代 理 : 投 标 报 价 最 高 限 值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 投 标 人 投 标文 件份 数 投 标文 件密 封情 况 投 标 总 报价元工 程勘 察费 下浮 率 % 工 程设 计费 下浮 率 % 法 定 代 表人 或 法 人授 权 委 托人 到 会 情况 投 标 身份 证 核对 情 况 投 标 保证 金 递交 情 况 勘 察工 期(日 历天 ) 设 计工 期(日 历天 ) 设 计负 责人 投 标人 对开 标记 录及 过程 无
异 议签 字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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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3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前 附 表投 标 单 位 :条 款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评 审结 果 备 注形式评审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资 质 证 书 一 致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文 件 签 字 和 盖 章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的 要 求商 务 及 经 济 报 价 投 标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章投 标 文 件 格 式的 要 求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如有 资格评审标准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人 业 绩 要 求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人 的 项 目 设 计 负责 人 要 求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响应性评
审标准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投 标 报 价 符 合 第 章投 标 人 须 知第 项 规 定审 查结 论 是 否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并 进 入 下 一 阶 段 评 审本 栏 填 写通 过 不 通 过评 委 主 任 :评 委 签 名 : 年 月 日注 : 评 审 结 果 符 合 为, 不 符 合 为, 审 查 结 论 为通 过或不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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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M)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号 评 审 项 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单 位 名 称得 分 得 分 得 分 得 分
合 计注 : 以 上 评 分 涉 及 的 相 关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均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 若 未 能 提 供 原 件 , 则 不 得 分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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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5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初 步 评 审序 号 符 合 性 审 查 内 容 评 审 结 果编 号 1 编 号 2 编 号 3 编 号 4所 有 设 计 图概 算 书说 明 书 等 均 不得 出 现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能 辨 别 出 投 标人 的 任 何 标 记技 术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出 现 涂 改行 间 插字 或 删 除 等 明 显 标 记
技 术 文 件 须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深 色 墨 迹打 印 或 书 写 , 不 得 有 任 何 修 改 , 技 术文 件 所 有 封 面 及 正 文 中 不 得 出 现 投 标人 的 名 称 和 其 他 可 识 别 投 标 人 身 份 的文 字符 号图 案标 识 等审 查 结 论评 委 主 任 :评 委 成 员 : 年 月 日
注 : 评 审 结 果 符 合 为, 不 符 合 为, 审 查 结 论 为通 过或不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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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6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值 评 分 标 准 投 标 单 位 标 号编 号 1 编 号 2123
45 总 得 分评 委 签 名 :
99
附 表 7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汇 总 表N技 术 部 分 评 分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单 独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各 项 内 容 进 行 打 分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取 算 数 平 均 值 为 技 术 评 审 得 分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专 家 1 评 分 专 家 2 评 分 专 家 3 评 分 专 家 4 评 分 专 家 5评 分 本 项 得 分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分 取 算 数 平 均 值 , 得 分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0
附 表 8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还 原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 号 匿 名 编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得 分1 编 号 1
23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1
附 表 9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和 技 术 得 分 汇 总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商 务 部 分得 分 技 术 部 分得 分 商 务 和 技 术 部 分总 得 分1
23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2
附 表 10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经 济 报 价 K值 抽 取 记 录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 招 标 控 制价元 初 步 评 审 不 通 过 的 投 标 人 名 称共 家
一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在 97% 97.5% 98%98.5% 99% 99.5% 100% 100.5% 101%九 个 值 中 随 机 抽 取 K值 。 抽 取 结 果 :K抽 取 人 :招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代 理 代 表 :监 督 人 员 :
103
附 表 1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经 济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投 标 人 有 效 的报 价 是 否 参 与 第 二 次 算 术 平均 值 的 计 算将 报 价 低 于第 一 次 平 均 值 的 80%的报 价 , 以 及 商 务 标 和 技 术标 合 计 得 分 不 足 50分 的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去 掉
第 一 次 平 均 值将 所 有 投 标 人 有 效 的 报 价 进 行 算 术 平 均 第 一 次 平 均 值 的 80%第 二 次 算 术 平 均 值P值 K值评 标 基 准 价A值 PK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4
附 表 1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经 济 报 价 得 分 表 (F)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B 元评 标 基 准 价 A 值 S-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S100 分1C B-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A- 评 标 基 准 价 C-取 值 。 投 标 报 价 评 审得 分FS 15%
123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5
附 表 13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投 标 文 件 综 合 得 分 汇 总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商 务 部 分得 分M 技 术 部 分得 分N 经 济 报 价 得分F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投 标人 综 合 得 分 MNF商 务部 分 得 分 技 术 部 分 得 分经 济 投 标 报 价 得 分定 标 候 选 人 排 名12
34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6
附 表 1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无 排 序 五 名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序号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工 程 勘 察 费 下浮 率% 工 程 设 计费 下 浮 率% 投 标 总 报 价 元项 目 负 责 人姓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证 书 编 号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7
附 表 15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和 存 在 的 缺 陷签 订 合 同 前 应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优 点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缺 陷 签 订 合 同 前 应 注 意 和 澄 清 的 事 项
评 委 主 任 签 名 :评 委 成 员 签 名 :
108
附 表 16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抽 取 评 标 专 家开 标评 标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签 到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 号 人 员类 别 姓 名 性 别 工 作 单 位 职 务或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备 注1 监督人员234
招标人567 招标代理8910 交 易中 心工 作人 员1112
109
附 表 17 评 标 专 家 承 诺 书 采 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版 本
110
附 件 四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定 标 报 告 模 板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委 员 会年 月 日
111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报 告 书模 板 一基 本 情 况工 程 名 称 :招 标 单 位 :招 标 代 理 :招 标 类 别 : 勘 察 设 计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规 模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二定 标 委 员 会根 据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投 标评 定 分 离操 作 指 引试 行 ,招 标 人 组 建 定 标 委 员 会 , 成 员 如 下 :成 员 一 成 员 二 成 员 三 成 员 四 成 员 五姓 名 成 员 六 成 员 七
姓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推 举 担 任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三定 标 方 式采 用 定 标 法 定 标 。四定 标 情 况1 定 标 会 召 开 时 间 及 地 点 1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2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112
2 定 标 过 程 1 定 标 过 程 在 按 规 定 组 建 的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2 按 规 定 组 建 的 定 标 委 员 会 在 定 标 过 程 中 严 格 按 照 纪 律 要 求 实 行 封 闭 管 理 , 定 标 委 员 会 的成 员 到 场 后 将 所 有 通 讯 工 具 收 交 统 一 管 理 , 断 绝 与 外 界 的 联 系 。 定 标 委 员 会 在 开 始 定 标 工 作 之 前 ,由 招 标 人 介 绍 项 目 情 况招 标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考 察答 辩 情 况 。 定 标 委 员 会成 员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问 。 3 在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随 机 开 启 定 标 候 选 人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其 中 , 所 有 定 标 候 选 人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或注 : 填 写 定 标 候 选 人名 单 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4 定 标 委 员 会 在 开 始 定 标 工 作 之 前 , 由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介 绍 项 目 情 况 招 标 情 况 及 对 投 标 人 或 者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的 考 察答 辩 情 况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招标 人 或 者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问 。 5 定 标 因 素1 企 业 实 力 包 括 企 业 规 模国 家 住 建 部 或 中 国 勘 察 设 计 协 会 颁 布 的 最 新 行 业 排 名如 有资 质 等 级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规 模年 月 日 至 今 的 营 业 额利 税 额财 务 状 况业 绩含 业 绩 影响 力难 易 程 度等 方 面 。2 企 业 信 誉 包 括 年 月 日 至 今 获 得 各 种 荣 誉业 绩 履 约 情 况建 设 单 位 履 约 评 价 , 同 时
应 重 点 关 注 年 月 日 至 今 的 不 良 信 息 , 包 括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各 种 处 罚 和 不 良 行 为记 录建 设 单 位 对 其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失 信 记 录 。3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设 计 方 案 的 优 劣 遵 循 项 目 设 计 原 则 , 突 出 医 疗 建 筑 建 设 的 合 理 性科 学 性 充 分 考 虑 建 设 对 未 来 运 营 的 影 响 , 实 现 功 能 实 用 与 艺 术 美 观 有 机 结 合 。 整 个 设 计 方 案 完 成 的 广 度 深 度贴 合 度 和 认 可 程 度 。4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及 团 队 水 平 , 按 时 按 质 完 成 项 目 的 能 力 , 后 期 施 工 期 间 现场 服 务 及 时 性便 利 性 的 综 合 评 价 , 有 无 优 化 建 议 及 优 化 建 议 的 合 理 性 。5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择 优 的 相 对 标 准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13
资 质 高 企 业 优 于 资 质 低 企 业营 业 额 大 企 业 优 于 营 业 额 小 企 业设 计 业 绩 技 术 复 杂难 度 大 的 企 业 优 于 设 计 业 绩 技 术 相 对 简 单难 度 较 小 的 企 业履 约 评 价 好 企 业 优 于 履 约 评 价 差 企 业无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优 于 有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企 业 ,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 轻 企 业 优 于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较重 企 业已 有 履 约 记 录 且 没 有 履 约 评 价 不 合 格 企 业 优 于 没 有 履 约 企 业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多 企 业 优 于 获 得 荣 誉 少 企 业行 业 排 名 靠 前 企 业 优 于 行 业 排 名 落 后 较 多 企 业 。
6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根 据 定 标 因 素 对 各 定 标 候 选 人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后 , 进 行定 标 方 法计算 排 名 。 票 决 采 取 投 票 计 分 法 , 即 各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所 有 进 入 定 标 程 序 的 投 标 人 择 优 排 序 进 行 打分 , 最 优 的 N 分 , 其 次 N-1 分 , 依 此 类 推N 用 于 定 标 时 一 般 不 超 过 5, 排 名 N 以 后 的 得 0 分,按 总 分 高 低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得 分 相 同 且 影 响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的 , 可 由 定 标 委 员 会 对 得 总 分 相同 的 单 位 进 行 再 次 票 决 确 定 排 名 。票 决 采 用 记 名 方 式 并 注 明 投 票 理 由 。五定 标 结 果定 标 委 员 会 采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定 标 方 法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 确 定 中 标候 选 人 , 推 选 票 决 得 分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票 决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见 下 表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票 决 得 分 得 分 排 名12345中 标 候 选 人 票 决
得 分 投 标 报 价元 及 下 浮 率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姓 名 及 证 书 编 号
114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签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附 表 :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票 决 择 优 排 序 表1-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票 决 得 分 相 同 的 再 次 票 决 表2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票 决 得 分 汇 总 表2-1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票 决 得 分 相 同 的 再 次 票 决 汇 总 表
3 票 决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表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会 议 工 作 人 员 签 到 表5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承 诺 书
115
附 表 1: 勘 察 设 计 定 标 票 决 择 优 排 序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择 优 排 序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分 值1 52 43 3
4 25 1投 票 理 由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注 : 本 表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定 标 办 法 的 相 关 要 求 填 写 。
116
附 表 1-1: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票 决 得 分 相 同 的 再 次 票 决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择 优 排 序 得 分 相 同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分 值
投 票 理 由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117
附 表 2: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票 决 得 分 汇 总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成 员 1 成 员 2 成 员 3 成 员 4 成 员 5 成 员 6 成 员 7 总 得 分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签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118
附 表 2-1: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票 决 得 分 相 同 的 再 次 票 决 得 分 汇 总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成 员 1 成 员 2 成 员 3 成 员 4 成 员 5 成 员 6 成 员 7 总 得 分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签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119
附 表 3: 票 决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表招 标 人 : 年 月 日项 目 名 称 :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票 决 得 分 得 分 排 名12
345中 标 候 选 人 票 决得 分 投 标 报 价 万 元 及 下 浮 率 项 目 设 计 负 责人 姓 名 及 证 书编 号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签 名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名 :
120
附 表 4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定 标 现 场 工 作 人 员 签 到 表招 标 人 : 日 期 : 年 月 日招 标 代 理 :序号 人 员类 别 姓 名 性 别 工 作 单 位 职 务或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备 注1 监督人员234
招标人567 招标代理8910 交 易中 心工 作人 员1112
121
附 表 5: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承 诺 书招 标 监 督 小 组 :本 人 确 认 参 加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的 定 标 工作 。 定 标 候 选 人 如 下 :序 号 定 标 候 选 人12
345本 人 承 诺 : 1.本 人 非 项 目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人 员 2.本人 非 上 述 定 标 候 选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3.本 人 与 上 述定 标 候 选 人 无 经 济 利 益 关 系4.本 人 无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回 避 的 其 他 情 形 5.本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定 标 纪 律 及 招 投 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定 , 公 正廉 洁 履 行 定 标 工 作 职 责 。 如 有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或 有 其 他 弄 虚 作假 的 行 为 , 本 人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
承 诺 人 签 名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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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五 : 勘 察 设 计 招 标监 督 报 告(模 板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监 督 小 组年 月 日
123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监 督 情 况 报 告模 板 为了做好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单位名称决定成立招标监督小组对该项目招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监督,先将监督情况报告如下:一基 本 情 况工 程 名 称 :招 标 单 位 :招 标 代 理 :
招 标 类 别 : 勘 察 设 计招 标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勘 察 设 计 工 期 : 勘 察 工 期 : 。 设 计 工 期 : 。二招 标 监 督 小 组 成 员招 标 监 督 小 组 于 年 月 日 成 立详 见关 于 成 立项 目 名 称勘 察 设 计 招 标 监督 小 组 的 通 知 。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成 员 : 。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 。三抽 取 评 标 专 家 监 督 情 况1 抽 取 时 间 及 地 点 1 抽 取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2 抽 取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四开 标 监 督 情 况1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124
2 开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 2 开 标 过 程 1 共 有 家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分 别 是 : 。 2 开 标 过 程 在 高 州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其 中 所 有 投 标 人 的投 标 文 件 均 没 有 出 现 有 提 前 开 封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密 封 要 求或 公 司 的 投 标 文 件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章 第 点 的 规 定 , 其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 其 余 家 投 标 人 没 有 出 现 有 提 前 开 封 或 不 符 合 招标 文 件 密 封 要 求 的 其 它 情 形。五评 标 监 督 情 况
1 评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1 评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2 评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评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3 评 标 专 家 名 。2 本 工 程 评 标 采 用 评 标 法 (评 审 方 法 见 招 标 文 件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对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初 步 评 审 获 得 通 过或 公 司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符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章 第 点 的 规 定 , 其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3 评 标 程 序 的 详 细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并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五 名 投 标 人 为 入 围 定 标 候 选 人 。无 排 序 的 五 名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六考 察 监 督 情 况 (如 有 )(由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填 写 )七答 辩 监 督 情 况 (如 有 )(由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填 写 ) 一答 辩 时 间 : 年 月 日 二答 辩 地 点 : 。八定 标 监 督 情 况
125
1 定 标 专 家 库 的 组 建 : 。 2 专 家 的 抽 取 情 况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定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库 组 成 人 。 其 中 ,XX单 位人 ,XX 单 位人 ,XX单 位人 。 经 推 选 , 组 长 为 : 。在 定 标 当 日 抽 取 定 标 专 家 , 抽 取 过 程 在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成 员 如 下 :定 标 委 员 会 定 标 专 家 情 况 表姓 名 单 位 执 业 资 格 或 职 称 联 系 方 式 备 注
3 定 标 时 间 : 本 项 目 于 年 月 日 进 行 了 定 标 。 4 定 标 地 点 : 高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厅高 州 市 府 前 路 57号5 定 标 过 程 在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 6 所 有 定 标 候 选 人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或定 标 候 选 人名 单 致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函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无效 投 标 处 理。 7 定 标 委 员 会 采 用 本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定 标 方 法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定 标 候 选 人 中 择 优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将 所 有 定 标 候 选 人 按定 标 办 法得 分 前 三 名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票 决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情 况 见 下 表 :
126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称 票 决 得 分 得 分 排 名中 标 候 选 人 票 决得 分 投 标 报 价 万 元及下 浮 率 项 目 设 计 负 责 人 姓名 及 证 书 编 号
第 一 中 标候 选 人第 二 中 标候 选 人第 三 中 标候 选 人九定 标 结 果 公 示 监 督 情 况本 项 目 招 标 于 年 月 日 完 成 定 标 , 定 标 结 果 于 年 月 日 在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进 行 公 示 , 定 标 结 果 公 示 于 年 月 日
公 示 结 束 , 公 示 期 间 未 收 到 任 何 异 议 或 投 诉 (或 公 示 期 间 年 月 日 收 到 (异议 单 位 名 称 )对 定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异 议 作 如 下 处 理 : 。十监 督 结 论 由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填 写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签 名 :招 标 监 督 小 组 成 员 签 名 :
127
附 件 六 :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定 标 结 果 公 示进 场 编 号 :招 标 单 位工 程 名 称工 程 建 设 规 模
定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无 排 序 招 标 类 别 勘 察 设 计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开 标评 标 时 间 年 月 日 定 标 时 间 年 月 日定 标 方 法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中 标 候 选 人排序单 位 名 称 定 标 票 决得 分 投 标 报 价万 元 及 下 浮 率 项 目 设 计负 责 人 项 目 设 计 负责 人 证 书 编号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第 三 中 标 候 选 人公 示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三 个 工 作 日 招 标 单 位盖 章年 月 日
128
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第 五 十 四 条第 六 十 条 等 规 定 和工 程 建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投 诉 处 理 办 法(七 部 委 第 11号 令 ,2004年 6月 21日 颁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投 标 人 或 其 它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该 公 示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对 招 标 人 答 复 仍 持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收 到 答 复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持 招 标 人 的 答 复 及 投 诉 书 , 向 招标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投 诉 。
招 标 人异 议 受 理 部 门:联 系 人 :电 话 :招 标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高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办 公 室联 系 地 址 :高 州 市 文 明 路 38号
联 系 电 话 :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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