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九龙街南侧、大桥路西侧地块住宅、办公及服务设施用房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补充的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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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岩 区 九 龙 街 南 侧大 桥 路 西 侧 地 块 住 宅办 公 及 服 务 设 施 用房 工 程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补 充澄 清公 告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原 公 告 的 项 目 编 号 : TZHX*原 公 告 的 项 目 名 称 : 黄 岩 区 九 龙 街 南 侧大 桥 路 西 侧 地 块 住 宅办 公 及 服 务 设 施 用 房 工 程全过 程 造 价 咨 询 首 次 公 告 日 期 : 2023年 8月 16日二澄 清修 改信 息
澄 清修 改事 项 : 招 标 公 告招 标 文 件2.1招 标 公 告 增 加 :递 交 纸 质 工 程 保 函 时 间 及 地 点 浙 江 伟 邺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黄 岩 办 事 处山 前 小 微 园 区 1 号 楼 4 层 时 间 : 2023 年 9 月 4 日 14 时 30 分 至 15 时 00 分2.2招 标 文 件 修 改项 目 答 疑 澄 清 前
投 标担 保 1担 保 金 额 : 不 低 于 3 .2 万 元 。2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任 选 一 种: 现 金银 行 保 函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保函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 或 现 金 支 票 。 1现 金 投 标 人 通 过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取 得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后 电 汇 或 转 账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指 定 账 户 。 2银 行 保 函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保 函以 下 合 称工 程 保 函 工 程 保 函 受 益 人 : 台 州 市 黄 岩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人 名 称 工 程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 自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期 间 保 函 生 效 日 起 不 少 于 一 年递 交 方 式 :递 交 方 式 一电 子 保 函 系 统:通 过 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在保 证 金 管 理栏 目 选 择电 子 保 函递 交 方 式 , 并 按 系统 流 程 进 行 操 作申 购 电 子 保 函 。注 : 电 子 保 单 生 效 时 间 为 投 保 第 二 天 00:00,各 投 标 人 至 少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天 申 购电 子 保 函付 款 后 请 确 认 已 收 到 出 单 提 醒 短 信 , 或 者 在 系 统 中 查 看 保 单 状 态 为已 出 单 , 因 未 确 认 保 函 出 单 情 况 导 致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失 败 的 , 所 有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递 交 方 式 二非 电 子 保 函 系 统: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工 程 保 函 纸 质 原 件基 本 账 户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保 费 支 付 的 银 行 回 单 一 并 按 要 求 递 交 。递 交 方 式 : 现 场 递 交1 若 是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的 , 应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附 件 七姓 名 须 与 全 国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查 询 的 相 一 致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工 程 保 函 不 予 签 收 。 2 若 是 投 标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的 , 应 持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原 件附 件 六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工 程 保 函 不 予 签 收 。 3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时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中 的 人员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中 提 供 的 人 员 一 致 , 若 提 供 的 不 一 致 则 以 无 效 标 处 理 。递 交 时 间 及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接 收 人 : 台 州 鸿 询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代 理 机 构接 收 人 联 系 方 式 : 0576-*: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注 : 投 标 保 函 文 件 中 必 须 包 含 投 标 企 业 的 信 息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企 业 名 称保 证方 式保 证 金 额保 函 获 得 时 间保 证 项 目 名 称保 函 有 效 期 限保 费 标 准费 用 支 付账 户基 本 账 户等 。 保 费 应 一 函 一 付 , 通 过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支 付 。 工 程 保 函 的 保 险保证责 任 必 须 包 括 本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人 须 知 3.4.4 所 列 条 款 。 3 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现 金 支 票以 下 合 称银 行 支 票
投 标 人 通 过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取 得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 根 据 账 户信 息 开 具 银 行 支 票 , 带 相 应 票 据 到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葭 沚 街 道 台 州 汽 车 客 运 总 站 三 楼 浙 江 伟 邺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财 务 窗 口 进 行 背 书 签 章 , 再 到 浙 商 银 行 柜 面 办 理 入 账 手续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指 定 账 户递 交 方 式 : 银 行 支 票 的 入 账 凭 证 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入 账 凭 证 的 扫 描 件 在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随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上 传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递 交 。3 注 意 事 项 若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身 份 投 标 的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交投 标 保 证 金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号 根 据 不 同 工 程标 段由 系 统 随 机 生 成 , 此 账 号 只 在 本 工 程 标 段中 使 用 有 效 , 请 注 意 核 对因 各 银 行 系 统 到 账 时 间 不 同 , 采 用 现 金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现 金 支 票 等 方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请 尽 量 提 前 缴 纳 , 以 实 际 到 帐 时 间 为 准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购 买 工 程 保函 的 费 用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支 付若 有 疑 问 , 请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热 线 : 0576-*。 以 上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清 晰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做 出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评 审 结 果 ,由 此 造 成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调 整 为项 目 答 疑 澄 清 后
投 标担 保 1 金 额 : 不 低 于 3.2 万 元 。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任 选 一 种: 现 金银 行 保 函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融 资担 保 公 司 保 函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 或 现 金 支 票 。 1 现 金 投 标 人 通 过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取 得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后 电 汇 或 转 账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指 定 账 户 。 2 银 行 保 函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保 函以 下 合 称工 程 保 函 工 程 保 函 的 受 益 人 : 台 州 市 黄 岩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人 名 称 工 程 保 函 自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期 间 保 函 生 效 日 起 ,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一 年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方 式 一电 子 保 函 系 统:通 过 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在保 证 金 管 理栏 目 选 择电 子 保 函递 交 方 式 , 并 按 系统 流 程 进 行 操 作申 购 电 子 保 函 。注 : 电 子 保 单 生 效 时 间 为 投 保 第 二 天 00:00,各 投 标 人 至 少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天 申 购 电子 保 函付 款 后 请 确 认 已 收 到 出 单 提 醒 短 信 , 或 者 在 系 统 中 查 看 保 单 状 态 为已 出 单,因 未 确 认 保 函 出 单 情 况 导 致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失 败 的 , 所 有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递 交 方 式 二非 电 子 保 函 系 统: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工 程 保 函 纸 质 原 件基 本 账 户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保 费 支 付 的 银 行 回 单 一 并 按 要 求 递 交 。
递 交 方 式 : 现 场 递 交1 若 是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的 , 应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详 见 本补 充 文 件 附 件 十 五 姓 名 须 与 全 国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查 询 的 相 一 致及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工 程 保 函 不 予 签 收 。 2 若 是 投 标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的 , 应 持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原 件详 见 本 补 充 文 件 附 件 十 四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工 程 保 函 不 予 签 收 。 3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时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中 的 人员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中 提 供 的 人 员 一 致 , 若 提 供 的 不 一 致 则 以 无 效 标 处 理 。递 交 时 间 及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接 收 人 : 台 州 鸿 询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代 理 机 构
接 收 人 联 系 方 式 : 0576-*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注 : 投 标 保 函 文 件 中 必 须 包 含 投 标 企 业 的 信 息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企 业 名 称保 证 方 式 保 证 金 额保 函 获 得 时 间保 证 项 目 名 称保 函 有 效 期 限保 费 标 准费 用 支 付 账 户基本 账 户等 。 保 费 应 一 函 一 付 , 通 过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支 付 。 工 程 保 函 的 保 险保 证责 任 必须 包 括 本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人 须 知 3.4.4 所 列 条 款 。 3 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现 金 支 票以 下 合 称银 行 支 票
投 标 人 通 过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取 得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 根 据 账 户 信 息 开具 银 行 支 票 , 带 相 应 票 据 到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葭 沚 街 道 台 州 汽 车 客 运 总 站 三 楼浙 江 伟邺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财 务 窗 口 进 行 背 书 签 章 , 再 到 浙 商 银 行 柜 面 办 理 入 账 手 续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指 定 账 户递 交 方 式 : 银 行 支 票 的 入 账 凭 证 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入 账 凭 证 的 扫 描 件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随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上 传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递 交 。3 注 意 事 项 若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身 份 投 标 的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交 投 标保 证 金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号 根 据 不 同 工 程标 段由 系 统 随 机 生 成 , 此 账 号 只 在 本 工 程标 段 中 使 用 有 效 , 请 注 意 核 对
因 各 银 行 系 统 到 账 时 间 不 同 , 采 用 现 金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现 金 支 票 等 方 式 缴 纳 投标 保 证 金 的 , 请 尽 量 提 前 缴 纳 , 以 实 际 到 帐 时 间 为 准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购 买 工 程 保 函 的 费用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支 付若 有 疑 问 , 请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热 线 : 0576-*。 以 上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清 晰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做 出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评 审 结 果 , 由此 造 成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三其 他 未 尽 事 宜 按 原 招 标 公 告 及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 本 次 修 改 对 潜 在 供 应 商 造 成 不 便 , 敬 请 谅解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盖 章: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负 责 人签 字:日 期 : 2023年 8月 16日
十 四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参 考 样 张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姓 名系 投 标 人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我 单 位姓 名为 我 的 代理 人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招 标 人的
工 程 名 称的 投 标 。 代 理 人 在 该 工 程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务 ,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 特 此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投 标 人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盖 章: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仅 用 于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时 出 具 , 须 采 用 线 下 盖 章 。
十 五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参 考 样 张 投 标 人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邮 箱 号 :职 务 : 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仅 用 于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时 出 具 , 须 采 用 线 下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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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岩 区 九 龙 街 南 侧大 桥 路 西 侧 地 块 住 宅办 公 及 服 务 设 施 用房 工 程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补 充澄 清公 告一项 目 基 本 情 况原 公 告 的 项 目 编 号 : TZHX*原 公 告 的 项 目 名 称 : 黄 岩 区 九 龙 街 南 侧大 桥 路 西 侧 地 块 住 宅办 公 及 服 务 设 施 用 房 工 程全过 程 造 价 咨 询 首 次 公 告 日 期 : 2023年 8月 16日二澄 清修 改信 息
澄 清修 改事 项 : 招 标 公 告招 标 文 件2.1招 标 公 告 增 加 :递 交 纸 质 工 程 保 函 时 间 及 地 点 浙 江 伟 邺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黄 岩 办 事 处山 前 小 微 园 区 1 号 楼 4 层 时 间 : 2023 年 9 月 4 日 14 时 30 分 至 15 时 00 分2.2招 标 文 件 修 改项 目 答 疑 澄 清 前
投 标担 保 1担 保 金 额 : 不 低 于 3 .2 万 元 。2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任 选 一 种: 现 金银 行 保 函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保函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 或 现 金 支 票 。 1现 金 投 标 人 通 过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取 得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后 电 汇 或 转 账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指 定 账 户 。 2银 行 保 函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保 函以 下 合 称工 程 保 函 工 程 保 函 受 益 人 : 台 州 市 黄 岩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人 名 称 工 程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 自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期 间 保 函 生 效 日 起 不 少 于 一 年递 交 方 式 :递 交 方 式 一电 子 保 函 系 统:通 过 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在保 证 金 管 理栏 目 选 择电 子 保 函递 交 方 式 , 并 按 系统 流 程 进 行 操 作申 购 电 子 保 函 。注 : 电 子 保 单 生 效 时 间 为 投 保 第 二 天 00:00,各 投 标 人 至 少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天 申 购电 子 保 函付 款 后 请 确 认 已 收 到 出 单 提 醒 短 信 , 或 者 在 系 统 中 查 看 保 单 状 态 为已 出 单 , 因 未 确 认 保 函 出 单 情 况 导 致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失 败 的 , 所 有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递 交 方 式 二非 电 子 保 函 系 统: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工 程 保 函 纸 质 原 件基 本 账 户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保 费 支 付 的 银 行 回 单 一 并 按 要 求 递 交 。递 交 方 式 : 现 场 递 交1 若 是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的 , 应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附 件 七姓 名 须 与 全 国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查 询 的 相 一 致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工 程 保 函 不 予 签 收 。 2 若 是 投 标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的 , 应 持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原 件附 件 六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工 程 保 函 不 予 签 收 。 3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时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中 的 人员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中 提 供 的 人 员 一 致 , 若 提 供 的 不 一 致 则 以 无 效 标 处 理 。递 交 时 间 及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接 收 人 : 台 州 鸿 询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代 理 机 构接 收 人 联 系 方 式 : 0576-*: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注 : 投 标 保 函 文 件 中 必 须 包 含 投 标 企 业 的 信 息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企 业 名 称保 证方 式保 证 金 额保 函 获 得 时 间保 证 项 目 名 称保 函 有 效 期 限保 费 标 准费 用 支 付账 户基 本 账 户等 。 保 费 应 一 函 一 付 , 通 过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支 付 。 工 程 保 函 的 保 险保证责 任 必 须 包 括 本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人 须 知 3.4.4 所 列 条 款 。 3 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现 金 支 票以 下 合 称银 行 支 票
投 标 人 通 过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取 得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 根 据 账 户信 息 开 具 银 行 支 票 , 带 相 应 票 据 到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葭 沚 街 道 台 州 汽 车 客 运 总 站 三 楼 浙 江 伟 邺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财 务 窗 口 进 行 背 书 签 章 , 再 到 浙 商 银 行 柜 面 办 理 入 账 手续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指 定 账 户递 交 方 式 : 银 行 支 票 的 入 账 凭 证 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入 账 凭 证 的 扫 描 件 在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随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上 传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递 交 。3 注 意 事 项 若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身 份 投 标 的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交投 标 保 证 金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号 根 据 不 同 工 程标 段由 系 统 随 机 生 成 , 此 账 号 只 在 本 工 程 标 段中 使 用 有 效 , 请 注 意 核 对因 各 银 行 系 统 到 账 时 间 不 同 , 采 用 现 金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现 金 支 票 等 方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请 尽 量 提 前 缴 纳 , 以 实 际 到 帐 时 间 为 准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购 买 工 程 保函 的 费 用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支 付若 有 疑 问 , 请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热 线 : 0576-*。 以 上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清 晰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做 出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评 审 结 果 ,由 此 造 成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调 整 为项 目 答 疑 澄 清 后
投 标担 保 1 金 额 : 不 低 于 3.2 万 元 。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方 式任 选 一 种: 现 金银 行 保 函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融 资担 保 公 司 保 函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 或 现 金 支 票 。 1 现 金 投 标 人 通 过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取 得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后 电 汇 或 转 账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指 定 账 户 。 2 银 行 保 函保 险 机 构 保 证 保 险 保 单融 资 担 保 公 司 保 函以 下 合 称工 程 保 函 工 程 保 函 的 受 益 人 : 台 州 市 黄 岩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人 名 称 工 程 保 函 自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期 间 保 函 生 效 日 起 , 有 效 期 不 少 于 一 年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方 式 一电 子 保 函 系 统:通 过 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在保 证 金 管 理栏 目 选 择电 子 保 函递 交 方 式 , 并 按 系统 流 程 进 行 操 作申 购 电 子 保 函 。注 : 电 子 保 单 生 效 时 间 为 投 保 第 二 天 00:00,各 投 标 人 至 少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天 申 购 电子 保 函付 款 后 请 确 认 已 收 到 出 单 提 醒 短 信 , 或 者 在 系 统 中 查 看 保 单 状 态 为已 出 单,因 未 确 认 保 函 出 单 情 况 导 致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失 败 的 , 所 有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递 交 方 式 二非 电 子 保 函 系 统: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工 程 保 函 纸 质 原 件基 本 账 户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加 盖 公 章保 费 支 付 的 银 行 回 单 一 并 按 要 求 递 交 。
递 交 方 式 : 现 场 递 交1 若 是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的 , 应 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详 见 本补 充 文 件 附 件 十 五 姓 名 须 与 全 国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查 询 的 相 一 致及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工 程 保 函 不 予 签 收 。 2 若 是 投 标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的 , 应 持 针 对 本 工 程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原 件详 见 本 补 充 文 件 附 件 十 四及 身 份 证 原 件 , 否 则 工 程 保 函 不 予 签 收 。 3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时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中 的 人员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中 提 供 的 人 员 一 致 , 若 提 供 的 不 一 致 则 以 无 效 标 处 理 。递 交 时 间 及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接 收 人 : 台 州 鸿 询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代 理 机 构
接 收 人 联 系 方 式 : 0576-*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注 : 投 标 保 函 文 件 中 必 须 包 含 投 标 企 业 的 信 息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企 业 名 称保 证 方 式 保 证 金 额保 函 获 得 时 间保 证 项 目 名 称保 函 有 效 期 限保 费 标 准费 用 支 付 账 户基本 账 户等 。 保 费 应 一 函 一 付 , 通 过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支 付 。 工 程 保 函 的 保 险保 证责 任 必须 包 括 本 招 标 文 件投 标 人 须 知 3.4.4 所 列 条 款 。 3 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现 金 支 票以 下 合 称银 行 支 票
投 标 人 通 过浙 江 伟 邺 电 子 交 易 系 统取 得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户 信 息 , 根 据 账 户 信 息 开具 银 行 支 票 , 带 相 应 票 据 到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葭 沚 街 道 台 州 汽 车 客 运 总 站 三 楼浙 江 伟邺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财 务 窗 口 进 行 背 书 签 章 , 再 到 浙 商 银 行 柜 面 办 理 入 账 手 续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指 定 账 户递 交 方 式 : 银 行 支 票 的 入 账 凭 证 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入 账 凭 证 的 扫 描 件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随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上 传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递 交 。3 注 意 事 项 若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身 份 投 标 的 ,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交 投 标保 证 金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款 账 号 根 据 不 同 工 程标 段由 系 统 随 机 生 成 , 此 账 号 只 在 本 工 程标 段 中 使 用 有 效 , 请 注 意 核 对
因 各 银 行 系 统 到 账 时 间 不 同 , 采 用 现 金保 兑 支 票银 行 汇 票现 金 支 票 等 方 式 缴 纳 投标 保 证 金 的 , 请 尽 量 提 前 缴 纳 , 以 实 际 到 帐 时 间 为 准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购 买 工 程 保 函 的 费用 应 当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支 付若 有 疑 问 , 请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热 线 : 0576-*。 以 上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清 晰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做 出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评 审 结 果 , 由此 造 成 的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三其 他 未 尽 事 宜 按 原 招 标 公 告 及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 本 次 修 改 对 潜 在 供 应 商 造 成 不 便 , 敬 请 谅解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盖 章: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负 责 人签 字:日 期 : 2023年 8月 16日
十 四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参 考 样 张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姓 名系 投 标 人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我 单 位姓 名为 我 的 代理 人 ,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招 标 人的
工 程 名 称的 投 标 。 代 理 人 在 该 工 程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一 切 事 务 ,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 特 此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投 标 人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盖 章:代 理 人 : 性 别 : 年 龄身 份 证 号 码 : 职 务 :
授 权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 仅 用 于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时 出 具 , 须 采 用 线 下 盖 章 。
十 五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参 考 样 张 投 标 人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邮 箱 号 :职 务 : 系投 标 人 名 称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盖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仅 用 于 递 交 工 程 保 函 时 出 具 , 须 采 用 线 下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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