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第三方服务采购更正公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第三方服务采购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PCCS0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第三方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8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3年08月17日11:00(北京时间) | 2023年08月24日16:00(北京时间) |
2 | 磋商时间 | 2023年08月17日11:00(北京时间) | 2023年08月24日16:00(北京时间) |
3 | 磋商保证金 | 供应商应于2023年08月17日11:00(北京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的电子保函、电汇、网银等支付方式缴纳。 | 供应商应于2023年08月24日16:00(北京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的电子保函、电汇、网银等支付方式缴纳。 |
4 |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3.2商务技术评审的履约能力评分项 | 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 (注:提供有效期内的上述证书原件清晰版扫描件方可计分) | 投标供应商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或人民银行等信用服务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服务机构资质或备案证明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3.2商务技术评审的项目经验评分项 | 供应商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揽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 注: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为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原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订时间、签署盖章页)清晰版扫描件,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计分。 | 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揽的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类业绩,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 注: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为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原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订时间、签署盖章页)清晰版扫描件,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计分。 |
6 |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3.2商务技术评审的服务团队人员配置评分项 | ①项目负责人具有至少5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得4分。 ②服务团队其他人员具有至少2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CISP及以上证书,每提供1人(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按一个证书计),得1分,最多得8分。 注:提供证明资料:人员简历、项目负责人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应提供“合同”或“验收报告”反映本人信息、人员证书清晰版扫描件、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本项目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方可计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 ①项目负责人具有信用管理评价领域的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其中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评价领域的工作经验不少于2年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②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1年以上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评价领域工作经验,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多得7分。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注: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简历、人员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应提供“合同”或“验收报告”等可反映本人信息的证明文件)、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本项目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方可计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
7 | 第五部分磋商需求的二、服务内容 | 1、表样设计。按照《关于印发<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兵医保发〔2022〕14号)规定,根据医保部门需求,协助医保部门制定信用数据归集办法,并按照不同信用主体设计信息采集表,设计红名单、灰名单、黑名单认定表。 | 1、表样设计。按照《关于印发<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兵医保发〔2022〕14号)规定,根据医保部门需求,协助医保部门制定信用数据归集办法,建立医疗保障信用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并按照不同信用主体设计信息采集表,设计红名单、灰名单、黑名单认定表。 |
8 | 第五部分磋商需求四、其他要求的5、验收 | (2)数据归集办法制定及表样设计占5%,数据采集和资料信息调查占40%,信息维护占20%,档案归档占30%,移交接续占5%。 | (2)数据归集办法制定及表样设计占25%,数据采集和资料信息调查占30%,信息维护占20%,档案归档占20%,移交接续占5%。 |
更正日期:2023年08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 址:新 (略) 青年路兵团政务中心
联系方式:09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品创 (略)
地 址:新 (略) 沙依巴克区长江路76号兴乐世贸广场29楼 业务一部
联系方式:0991-*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娟 齐娟 向磊
电 话:099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PCCS02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第三方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8月0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3年08月17日11:00(北京时间) | 2023年08月24日16:00(北京时间) |
2 | 磋商时间 | 2023年08月17日11:00(北京时间) | 2023年08月24日16:00(北京时间) |
3 | 磋商保证金 | 供应商应于2023年08月17日11:00(北京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的电子保函、电汇、网银等支付方式缴纳。 | 供应商应于2023年08月24日16:00(北京时间)前,将磋商保证金以非现金形式的电子保函、电汇、网银等支付方式缴纳。 |
4 |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3.2商务技术评审的履约能力评分项 | 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 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每提供一项证书得1分,最高得3分; (注:提供有效期内的上述证书原件清晰版扫描件方可计分) | 投标供应商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或人民银行等信用服务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服务机构资质或备案证明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3.2商务技术评审的项目经验评分项 | 供应商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揽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 注: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为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原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订时间、签署盖章页)清晰版扫描件,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计分。 | 供应商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揽的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类业绩,每提供一项有效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 注: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为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原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订时间、签署盖章页)清晰版扫描件,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不计分。 |
6 | 第四部分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3.2商务技术评审的服务团队人员配置评分项 | ①项目负责人具有至少5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得4分。 ②服务团队其他人员具有至少2年及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CISP及以上证书,每提供1人(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按一个证书计),得1分,最多得8分。 注:提供证明资料:人员简历、项目负责人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应提供“合同”或“验收报告”反映本人信息、人员证书清晰版扫描件、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本项目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方可计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 ①项目负责人具有信用管理评价领域的工作经验不少于3年,其中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评价领域的工作经验不少于2年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②项目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1年以上医疗保障信用管理评价领域工作经验,每提供一人得1分,最多得7分。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注: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简历、人员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应提供“合同”或“验收报告”等可反映本人信息的证明文件)、以及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本项目开标前三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方可计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分。 |
7 | 第五部分磋商需求的二、服务内容 | 1、表样设计。按照《关于印发<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兵医保发〔2022〕14号)规定,根据医保部门需求,协助医保部门制定信用数据归集办法,并按照不同信用主体设计信息采集表,设计红名单、灰名单、黑名单认定表。 | 1、表样设计。按照《关于印发<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兵医保发〔2022〕14号)规定,根据医保部门需求,协助医保部门制定信用数据归集办法,建立医疗保障信用指标体系、评价体系,并按照不同信用主体设计信息采集表,设计红名单、灰名单、黑名单认定表。 |
8 | 第五部分磋商需求四、其他要求的5、验收 | (2)数据归集办法制定及表样设计占5%,数据采集和资料信息调查占40%,信息维护占20%,档案归档占30%,移交接续占5%。 | (2)数据归集办法制定及表样设计占25%,数据采集和资料信息调查占30%,信息维护占20%,档案归档占20%,移交接续占5%。 |
更正日期:2023年08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地 址:新 (略) 青年路兵团政务中心
联系方式:09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品创 (略)
地 址:新 (略) 沙依巴克区长江路76号兴乐世贸广场29楼 业务一部
联系方式:0991-*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娟 齐娟 向磊
电 话:0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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