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量密度快充型锂离子电池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备案证明
高能量密度快充型锂离子电池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备案证明
高能量密度快充型锂离子电池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备案证明
(略) :
高能量密度快充型锂离子电池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已于2023年8月1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我局申请备案,项目编码为2306-*-04-02-*。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 (略) 。
2.项目名称: 高能量密度快充型锂离子电池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3.建设地点: (略) 天元区泰山路1700号。
4.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设备采购及升级,新增在线全自动X-RAY检测机1台,双面顶部贴胶机1台,制片机CCD在线检测系统1台,能量回馈型锂电池自动检测化成设备 BK-3512EP/63台,配组机(系统)1套1,喷码机,涂布机挤压、正极涂布2台,正极配料机600L1台,对辊机备辊1台,极片电阻测试仪1台,分条机1台,自动制片机2台,自动卷绕机2台,VOC漏液检测系统1台,能量回馈型锂电池自动检测化成设备BK-3512EP/630台,制片机CCD在线检测系统3台,卷绕、制片空气净化系统升级2台等。
5.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申报总投资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自筹。
以上信息由项目单位网上告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该项目单位负责。
二、特别说明
1.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备案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项目建设必 (略) 土地利用 (略) 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并在已获批的土地上实施。
3.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4.项目单位应定期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备案后,如对本项目备案证明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我局,并修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变更证明。
2.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日
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区统计局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日印发
高能量密度快充型锂离子电池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备案证明
(略) :
高能量密度快充型锂离子电池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已于2023年8月1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我局申请备案,项目编码为2306-*-04-02-*。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单位: (略) 。
2.项目名称: 高能量密度快充型锂离子电池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3.建设地点: (略) 天元区泰山路1700号。
4.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设备采购及升级,新增在线全自动X-RAY检测机1台,双面顶部贴胶机1台,制片机CCD在线检测系统1台,能量回馈型锂电池自动检测化成设备 BK-3512EP/63台,配组机(系统)1套1,喷码机,涂布机挤压、正极涂布2台,正极配料机600L1台,对辊机备辊1台,极片电阻测试仪1台,分条机1台,自动制片机2台,自动卷绕机2台,VOC漏液检测系统1台,能量回馈型锂电池自动检测化成设备BK-3512EP/630台,制片机CCD在线检测系统3台,卷绕、制片空气净化系统升级2台等。
5.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申报总投资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自筹。
以上信息由项目单位网上告知,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该项目单位负责。
二、特别说明
1.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备案程序,不构成备案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项目建设必 (略) 土地利用 (略) 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并在已获批的土地上实施。
3.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4.项目单位应定期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备案后,如对本项目备案证明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我局,并修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变更证明。
2.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日
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区统计局
(略) 天元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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