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3号线磨店车辆段、3号线翡翠湖停车场、4号线龙子湖停车场员工食堂服务年度-1标段答疑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3号线磨店车辆段、3号线翡翠湖停车场、4号线龙子湖停车场员工食堂服务年度-1标段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集团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3号线磨店车辆段、3号线翡翠湖停车场、4号线龙子湖停车场员工食堂服务(2023-2024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3BTFWN01067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轨道交通集团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3号线磨店车辆段、3号线翡翠湖停车场、4号线龙子湖停车场员工食堂服务(2023-2024年度)1标段补疑1
(2023BTFWN01067-1)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针对招标文件第60页投标人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中“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是什么说法?什么样的业绩才予以认可?
如类型一:*方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我司提供人员及经营管理等,*方按月支付我司托管费,是否算符合此业绩;类型二:我司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人员及经营管理等,*方按月支付我司托管费是否算符合此业绩。
答:类型一“*方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我司提供人员及经营管理等,*方按月支付我司托管费”属于食堂餐饮服务业绩;
类型二“我司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人员及经营管理等,*方按月支付我司托管费”属于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
证明材料详见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第60页:综合评审打分—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请问这里描述的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指哪些?如合同中未明确合同金额,投标人提供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金额或营业额证明是否予以认可?
答:详见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3.招标文件第61页:综合评审打分—评分内容——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该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 万元的,且食堂单餐数不少于 1500 人的,每个得 3 分; (2)300 万元≤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 万元的,且食堂单餐就餐人数不少于 800 人的,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2分。 注:本项目最多可提供 4 个业绩。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 证明材料为准。(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就餐人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事实依据:2018年1月1日至今仅5年时间,本项要求投标人提供5年内项目负责人在不同单位服务经验达4个之多,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不符合逻辑。
建议修改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具有单餐就餐人数不少于 1500 人的餐饮服务业绩,得 6分;
(2)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得6分。
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4)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就餐人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详见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1.原磋商文件P60页投标人业绩中“
投标人业绩 | 0-12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 (2)300万元≤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 (3)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不得分。 注:1.最多提供4个业绩,通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的业绩不予认可。 2. 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及无安全事故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 0-12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食堂餐饮服务业绩和餐饮整体委托业绩均予以认可),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 (2)300万元≤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 (3)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不得分。 注:1.最多提供4个业绩,通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的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 (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及无安全事故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 此项所述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不包含食堂原材料采购,如投标人所提供业绩包含食堂原材料采购内容,须提供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的证明材料明确说明对应业绩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否则不予认可。 4.同一业主单位(或合同*方)不同年度的业绩可累计得分。 |
”。
2.原磋商文件P61页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0-12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该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且食堂单餐数不少于1500人的,每个得3分; (2)300万元≤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且食堂单餐就餐人数不少于800人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 注:本项目最多可提供4个业绩。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就餐人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0-12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和餐饮整体委托业绩均予以认可),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且食堂单餐数不少于1500人的,每个得3分; (2)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的,且食堂单餐就餐人数大于800人的,每个得2分。 注:1.本项目最多可提供4个业绩。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就餐人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此项所述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不包含食堂原材料采购,如投标人所提供业绩包含食堂原材料采购内容,须提供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的证明材料明确说明对应业绩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否则不予认可。 3.同一业主单位(或合同*方)不同年度的业绩可累计得分。 4.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以上要求的,仅以最高得分计取一次,不重复计取。 |
”
3.原磋商文件P63页保险保障第2条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保单签发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所经营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投保范围必须为餐饮行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单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不低于50万元;每个项目得1分,最多得2分。”
现变更为: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保单签发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所经营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投保范围必须为餐饮行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每个项目得1分,最多得2分:
(1)单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2)每次事故每人赔偿费用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
第三部分 延期部分
1.原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08月18日10:00”,现延期到“2023年08月21日11:0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08月18日10:00”,现延期到“2023年08月21日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四)。
4.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略)
地 址: (略) 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曹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8月1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7日
附件: (略) 轨道交通集团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3号线磨店车辆段、3号线翡翠湖停车场、4号线龙子湖停车场员工食堂服务(2023-2024年度)1标段补疑1.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轨道交通集团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3号线磨店车辆段、3号线翡翠湖停车场、4号线龙子湖停车场员工食堂服务(2023-2024年度)
原项目编号: 2023BTFWN01067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轨道交通集团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3号线磨店车辆段、3号线翡翠湖停车场、4号线龙子湖停车场员工食堂服务(2023-2024年度)1标段补疑1
(2023BTFWN01067-1)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针对招标文件第60页投标人业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中“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是什么说法?什么样的业绩才予以认可?
如类型一:*方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我司提供人员及经营管理等,*方按月支付我司托管费,是否算符合此业绩;类型二:我司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人员及经营管理等,*方按月支付我司托管费是否算符合此业绩。
答:类型一“*方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我司提供人员及经营管理等,*方按月支付我司托管费”属于食堂餐饮服务业绩;
类型二“我司负责食堂原材料采购、人员及经营管理等,*方按月支付我司托管费”属于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
证明材料详见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第60页:综合评审打分—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请问这里描述的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指哪些?如合同中未明确合同金额,投标人提供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金额或营业额证明是否予以认可?
答:详见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3.招标文件第61页:综合评审打分—评分内容——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该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 万元的,且食堂单餐数不少于 1500 人的,每个得 3 分; (2)300 万元≤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 万元的,且食堂单餐就餐人数不少于 800 人的,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2分。 注:本项目最多可提供 4 个业绩。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 证明材料为准。(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就餐人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事实依据:2018年1月1日至今仅5年时间,本项要求投标人提供5年内项目负责人在不同单位服务经验达4个之多,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不符合逻辑。
建议修改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1)具有单餐就餐人数不少于 1500 人的餐饮服务业绩,得 6分;
(2)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得6分。
注: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4)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就餐人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详见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1.原磋商文件P60页投标人业绩中“
投标人业绩 | 0-12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 (2)300万元≤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 (3)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不得分。 注:1.最多提供4个业绩,通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的业绩不予认可。 2. 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及无安全事故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投标人业绩 | 0-12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食堂餐饮服务业绩和餐饮整体委托业绩均予以认可),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 (2)300万元≤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未发生安全事故;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 (3)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不得分。 注:1.最多提供4个业绩,通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的业绩不予认可。 2.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 (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及无安全事故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 此项所述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不包含食堂原材料采购,如投标人所提供业绩包含食堂原材料采购内容,须提供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的证明材料明确说明对应业绩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否则不予认可。 4.同一业主单位(或合同*方)不同年度的业绩可累计得分。 |
”。
2.原磋商文件P61页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0-12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该业绩要求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餐饮服务经验整体托管业绩不予认可):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且食堂单餐数不少于1500人的,每个得3分; (2)300万元≤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且食堂单餐就餐人数不少于800人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 注:本项目最多可提供4个业绩。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就餐人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现变更为:“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 0-12分 |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业绩(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食堂餐饮服务业绩和餐饮整体委托业绩均予以认可),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 (1)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的,且食堂单餐数不少于1500人的,每个得3分; (2)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的,且食堂单餐就餐人数大于800人的,每个得2分。 注:1.本项目最多可提供4个业绩。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方)证明); (3)业主(或合同*方)出具的合同履行期间无安全事故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标后招标人核查,如存在前述情况的,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的除外,合同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就餐人数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就餐人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此项所述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不包含食堂原材料采购,如投标人所提供业绩包含食堂原材料采购内容,须提供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及部门章)的证明材料明确说明对应业绩餐饮服务年度合同金额,否则不予认可。 3.同一业主单位(或合同*方)不同年度的业绩可累计得分。 4.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以上要求的,仅以最高得分计取一次,不重复计取。 |
”
3.原磋商文件P63页保险保障第2条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保单签发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所经营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投保范围必须为餐饮行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单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不低于50万元;每个项目得1分,最多得2分。”
现变更为: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保单签发时间为准),投标人为所经营食堂购买公众责任险(投保范围必须为餐饮行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每个项目得1分,最多得2分:
(1)单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
(2)每次事故每人赔偿费用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
第三部分 延期部分
1.原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08月18日10:00”,现延期到“2023年08月21日11:0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08月18日10:00”,现延期到“2023年08月21日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四)。
4.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略) (略)
地 址: (略) 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曹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8月1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7日
附件: (略) 轨道交通集团1号线珠江路车辆段、3号线磨店车辆段、3号线翡翠湖停车场、4号线龙子湖停车场员工食堂服务(2023-2024年度)1标段补疑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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