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机场购置消防车辆项目答疑通知一
张家界机场购置消防车辆项目答疑通知一
张家界机场购置消防车辆项目答疑通知(一)
各投标人: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有关答疑内容通知如下:
问1:技术评分标准中“技术服务能力及项目实施方案(0-40分)”分值重复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根据2.2.4技术评分标准中“技术服务能力及项目实施方案(0-40分)”第4条、第5条比对,此二项评审因素内容相同,分值重复计算,不合理, 建议:删除其中一条重复项。
答:此项已经在本项目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修改并在网站发布补充通知,请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时登录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招标答疑澄清文件,并重新编制投标文件。
问2:业绩要求“同品牌同型号”具有排斥性且不合理。 事实依据: 评审业绩要求“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主力消防车业绩”、“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重型泡沫消防车业绩”才能得分,属于以特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我国众多的制造企业均有多系列多型号的消防作战车型,不同型号的车辆均满足国内外消防救援作战的需求,甚至优秀企业已量产并投入使用多种优于本次招标参数要求的消防车型,按此评审办法可推定同类型但不同型号优秀消防车的业绩合同均不得分,明显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建议:将“同品牌同型号”修改为“类似泡沫消防车”。
答:此项是对本次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所投同品牌同型号的消防车)成熟度的考量,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故不予修改。
问3:业绩凭数量加分具有排斥性且不合理。 事实依据: 根据本次采购需求获知本次采购主力泡沫车1辆,重型泡沫车2辆,而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中要求业绩数量分别2台、10台及以上加分,评审因素中业绩加分数量超过采购需求数量,明显夸大项目范围,对新生企业构成歧视,具有排斥性。另业绩共24分设置过高,对初创企业不公平,不具竞争性。以上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建议:修改业绩评分标准为:“投标人提供类似泡沫消防车销售业绩合同,每个2分,共4分。提供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金额,合同清单,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否则不计分。”
答:此项是对本次采购车辆(投标人所投同品牌同型号的消防车)成熟度、销量等指标考量,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故不予修改。
问4:商务评分标准中“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五星级及以上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给予加分不合理。 事实依据: 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次工业采购实际需求无相关,与货物的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法设置特定行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建议:删除此评审加分项。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基于企业的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获取,对新生企业具有排他性,属于违法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 建议:删除此评审加分项。 3.五星级以上全国商品售后服 (略) 规模,售后服务机构数量有关,与货物的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法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 建议:删除此评审加分项。
答:此项评分内容是评判投标人实力、履约能力、企业信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法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故不予修改或者删除。
问5:“单兵一体化作战单元”作为本项目随车附件不合理。 事实依据: 该“单兵一体化作战单元”为独立功能的消防作战装备,并不属于本次采购标的重型泡沫车的配件或附件,它的存在不影响该车作战性能,该作战单元装备不属于消防重型泡沫车的整机性能的一部分,因为该设备的捆绑,且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致使广大重型泡沫车制造供应商投标受限。本条设置具有特定厂家指向性,具有排斥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建议:“单兵一体化作战单元”列为专项采购项目,不随整车附件捆绑采购。
答:此项是招标人消防队*建设需要,不存在设置特定厂家指向性,也没有排斥性,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故不予修改。
问6:本项目4种车型,列为一个整包进行招采不合理,有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 消防车辆、装备及器材作为保护国家、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其专业性要求非常高。我司认为本项目作为一个包采购,投标人难以满足同时提供本项目全部车辆、装备及器材的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本项目。反而把大部分专业消防车辆、装备及器材厂家排除在本项目大门之外,大大降低了竞争性。如果按照消防车辆、装备及器材性质及专业性进行分包,一、可以缩短交货期,不同的单位同时进行,可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为缩短工期提供保证。二、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发挥各个专业企业的优势,吸引有多种优势的投标人来投标。三、可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每种消防车辆、装备及器材的特性,根据其特性设置更有利于采购人的评分标准,从而采购更优秀的产品。上述未划分标段不合理,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五项、第七项。 建议:根据本项目特点,建议按专业类别进行分包处理,分为包一:主力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包二:通信指挥车、火场照明车、单兵一体化作战单元。
答:此项是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五项、第七项”,故不予修改。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略) 张家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2023年8月17日
张家界机场购置消防车辆项目答疑通知(一)
各投标人: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有关答疑内容通知如下:
问1:技术评分标准中“技术服务能力及项目实施方案(0-40分)”分值重复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根据2.2.4技术评分标准中“技术服务能力及项目实施方案(0-40分)”第4条、第5条比对,此二项评审因素内容相同,分值重复计算,不合理, 建议:删除其中一条重复项。
答:此项已经在本项目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修改并在网站发布补充通知,请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及时登录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下载招标答疑澄清文件,并重新编制投标文件。
问2:业绩要求“同品牌同型号”具有排斥性且不合理。 事实依据: 评审业绩要求“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主力消防车业绩”、“所投产品同品牌同型号的重型泡沫消防车业绩”才能得分,属于以特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我国众多的制造企业均有多系列多型号的消防作战车型,不同型号的车辆均满足国内外消防救援作战的需求,甚至优秀企业已量产并投入使用多种优于本次招标参数要求的消防车型,按此评审办法可推定同类型但不同型号优秀消防车的业绩合同均不得分,明显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建议:将“同品牌同型号”修改为“类似泡沫消防车”。
答:此项是对本次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所投同品牌同型号的消防车)成熟度的考量,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故不予修改。
问3:业绩凭数量加分具有排斥性且不合理。 事实依据: 根据本次采购需求获知本次采购主力泡沫车1辆,重型泡沫车2辆,而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中要求业绩数量分别2台、10台及以上加分,评审因素中业绩加分数量超过采购需求数量,明显夸大项目范围,对新生企业构成歧视,具有排斥性。另业绩共24分设置过高,对初创企业不公平,不具竞争性。以上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建议:修改业绩评分标准为:“投标人提供类似泡沫消防车销售业绩合同,每个2分,共4分。提供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金额,合同清单,买卖双方名称及盖章,否则不计分。”
答:此项是对本次采购车辆(投标人所投同品牌同型号的消防车)成熟度、销量等指标考量,并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故不予修改。
问4:商务评分标准中“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五星级及以上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给予加分不合理。 事实依据: 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次工业采购实际需求无相关,与货物的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法设置特定行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建议:删除此评审加分项。 2.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基于企业的规模,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获取,对新生企业具有排他性,属于违法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 建议:删除此评审加分项。 3.五星级以上全国商品售后服 (略) 规模,售后服务机构数量有关,与货物的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法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 建议:删除此评审加分项。
答:此项评分内容是评判投标人实力、履约能力、企业信誉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法设置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故不予修改或者删除。
问5:“单兵一体化作战单元”作为本项目随车附件不合理。 事实依据: 该“单兵一体化作战单元”为独立功能的消防作战装备,并不属于本次采购标的重型泡沫车的配件或附件,它的存在不影响该车作战性能,该作战单元装备不属于消防重型泡沫车的整机性能的一部分,因为该设备的捆绑,且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致使广大重型泡沫车制造供应商投标受限。本条设置具有特定厂家指向性,具有排斥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建议:“单兵一体化作战单元”列为专项采购项目,不随整车附件捆绑采购。
答:此项是招标人消防队*建设需要,不存在设置特定厂家指向性,也没有排斥性,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故不予修改。
问6:本项目4种车型,列为一个整包进行招采不合理,有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 消防车辆、装备及器材作为保护国家、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其专业性要求非常高。我司认为本项目作为一个包采购,投标人难以满足同时提供本项目全部车辆、装备及器材的要求,从而难以参与本项目。反而把大部分专业消防车辆、装备及器材厂家排除在本项目大门之外,大大降低了竞争性。如果按照消防车辆、装备及器材性质及专业性进行分包,一、可以缩短交货期,不同的单位同时进行,可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为缩短工期提供保证。二、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发挥各个专业企业的优势,吸引有多种优势的投标人来投标。三、可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每种消防车辆、装备及器材的特性,根据其特性设置更有利于采购人的评分标准,从而采购更优秀的产品。上述未划分标段不合理,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五项、第七项。 建议:根据本项目特点,建议按专业类别进行分包处理,分为包一:主力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包二:通信指挥车、火场照明车、单兵一体化作战单元。
答:此项是招标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五项、第七项”,故不予修改。
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略) 张家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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