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研发基地场平部分一期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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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研发基地场平部分一期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略) 开州区浦里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研发基地场平部分(一期)监理答疑(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提问回复如下:

问题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条件中第8条合同变更8.1.1.2监理报酬的调整方式第(2)条约定为: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或缩短,增加的监理费不再另行计算,该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这种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据何来,第9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1.1.1约定按经审定的实际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中标费率),因重庆地区施工标均为低价标,该种设置形式是否与2023年6月28日发渝建管〔2023〕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第(二)条约定的在合同中应根据服务范围、深度、工期及质量等要求合理约定费用。倡导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单位项目投资和服务内容为取费基准,不随施工单位中标下浮而调整。是否应调整为招标控制价× %(中标费率)。

答:经研究决定,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编制的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去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招标文件设定已 (略) 现行文件规定,现行文件规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新规的文件主要有四个: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2、《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3、《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4、《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更新文件,请招标人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及《 (略)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文件精神,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该招标文件本项规定,并公告各潜在投标人和各投标人必 (略) 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合理配置监理人员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特别说明(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故中标人应依法依规配备监理人员。

问题3、新规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做了具体要求,现场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等六种专业人员组成。若招标人以“招标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编制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标准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此表述按现行标准招标文件要求设置,如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等答复不予修改,那么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额外增加服务人员、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或其它等情形,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分别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请招标人慎重,以免遭受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的罚款,以及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同时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等的不利后果。

答:1、根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4.3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规定,监理单位现场专业人员中的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均为可兼任的岗位。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为承诺制,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中标人在承诺的时间内,依法依规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即可,不存在投标文件与备案人员不一致情形。

问题4、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选派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若执行过 (略) 新规要求配备,投标人额外增加该三类人员备案且三类人员履职直至项目竣工期间所需的费用,招标人如何计算该笔费用、费用又如何支付?

答: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特别说明(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故中标人应依法依规配备监理人员。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报价原则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检测和试验费用、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生活用房、生活设施及生活费用、办公家具及设施、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费等等实施工程监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投标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人、分包人、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发生任何经济关系。故中标人拟派的监理人员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内。

问题5: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中,未包含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三类人员,请问该三类人员是否参与评审?若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该三类人员相应的岗位证书、社保等,是否满足投标人资格评审、投标人形式评审要求?该三类人员在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得分有无诸如持有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如一级/二级建造师)、参与过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或省级创优创杯大奖项目经历等加分规定?

答: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故该三类人员不参与评审。中标人在承诺的时间内,依法依规配置相关人员即可。

2、本项目未设置技术部分加分、商务部分加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问题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等六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均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形成监理(委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监理(委托合同)类中标通知书重要的组成内容。招标文件1.4.1.6其它主要人员要求也规定“签订合同时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并满足办理监管手续的相关要求”,若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时只公示总监理工程师而不公示其拟派的监理团队人员,难以确保拟派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监督形同虚设,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本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请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对六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及证书均予以公示。

答:1、经核实,提出的问题与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严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要求中需要公示的内容进行公示,经研究,不予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注:其余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不予回复,本次发布的答疑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次答疑为准。

招 标 人:重庆浦里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宇泽工程 (略)

2023年8月 18 日

监督部门: (略) 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CQCF

(略) 开州区浦里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研发基地场平部分(一期)监理答疑(一)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提问回复如下:

问题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条件中第8条合同变更8.1.1.2监理报酬的调整方式第(2)条约定为: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或缩短,增加的监理费不再另行计算,该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这种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据何来,第9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1.1.1约定按经审定的实际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中标费率),因重庆地区施工标均为低价标,该种设置形式是否与2023年6月28日发渝建管〔2023〕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第(二)条约定的在合同中应根据服务范围、深度、工期及质量等要求合理约定费用。倡导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单位项目投资和服务内容为取费基准,不随施工单位中标下浮而调整。是否应调整为招标控制价× %(中标费率)。

答:经研究决定,不予调整,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编制的监理全流程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去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招标文件设定已 (略) 现行文件规定,现行文件规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新规的文件主要有四个: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2、《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3、《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4、《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更新文件,请招标人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及《 (略)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文件精神,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该招标文件本项规定,并公告各潜在投标人和各投标人必 (略) 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合理配置监理人员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特别说明(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故中标人应依法依规配备监理人员。

问题3、新规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做了具体要求,现场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等六种专业人员组成。若招标人以“招标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编制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标准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此表述按现行标准招标文件要求设置,如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等答复不予修改,那么执行过程中就会出现额外增加服务人员、投标文件中拟派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或其它等情形,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分别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请招标人慎重,以免遭受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的罚款,以及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同时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等的不利后果。

答:1、根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4.3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规定,监理单位现场专业人员中的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均为可兼任的岗位。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为承诺制,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中标人在承诺的时间内,依法依规配置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即可,不存在投标文件与备案人员不一致情形。

问题4、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选派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若执行过 (略) 新规要求配备,投标人额外增加该三类人员备案且三类人员履职直至项目竣工期间所需的费用,招标人如何计算该笔费用、费用又如何支付?

答: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特别说明(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故中标人应依法依规配备监理人员。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报价原则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检测和试验费用、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生活用房、生活设施及生活费用、办公家具及设施、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费等等实施工程监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投标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人、分包人、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发生任何经济关系。故中标人拟派的监理人员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内。

问题5: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中,未包含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三类人员,请问该三类人员是否参与评审?若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该三类人员相应的岗位证书、社保等,是否满足投标人资格评审、投标人形式评审要求?该三类人员在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得分有无诸如持有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如一级/二级建造师)、参与过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或省级创优创杯大奖项目经历等加分规定?

答: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外,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故该三类人员不参与评审。中标人在承诺的时间内,依法依规配置相关人员即可。

2、本项目未设置技术部分加分、商务部分加分,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问题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等六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均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形成监理(委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监理(委托合同)类中标通知书重要的组成内容。招标文件1.4.1.6其它主要人员要求也规定“签订合同时拟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中标后只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并满足办理监管手续的相关要求”,若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时只公示总监理工程师而不公示其拟派的监理团队人员,难以确保拟派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一致,监督形同虚设,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本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请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对六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及证书均予以公示。

答:1、经核实,提出的问题与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严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要求中需要公示的内容进行公示,经研究,不予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注:其余与本项目无关的问题不予回复,本次发布的答疑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次答疑为准。

招 标 人:重庆浦里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宇泽工程 (略)

2023年8月 18 日

监督部门: (略) 开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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