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灌溉骨干工程施工”澄清通知
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灌溉骨干工程施工”澄清通知
致各投标人:
现对“ (略) 观音水库工程灌溉骨干工程施工”项目做出如下澄清通知:
1、本项目的开工计划日期为2023年9月1日(以监理批复的开工令为准)。
2、原招标文件中: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近3年指2019年至2021年)”。现修改为:“(近3年指2020年、2021年、2022年)。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2中“本项目采用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现场解密的方式进行。投标人(供应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工程为.gzstb 格式/政府采购为.gpt 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网址:http://**)2020试运行版平台中”。现修改为:“本项目采用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现场解密的方式进行。投标人(供应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工程为.gzstb 格式/政府采购为.gpt 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网址:http://**)2022版平台中”。
4、增加CAD版本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供投标参考使用,详见附件。
5、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修改为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合同工程总量的15%。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上述第(6)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合同工程量时,在合同工程量115%(含115%)以下的所完成工程量执行合同单价,在合同工程量115%以上的所完成工程量单价执行15.4.3款。”
6、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删去本款中的15.4.3项,并代之以:”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套用定额相应子目的人、材、机消耗量(定额使用的优先顺序为国家水利定额(2002)、国家水利水电定额(2004)、 (略) 水利定额(2022)、国家其他行业定额、 (略) 其他行业定额),按招标规定的计价方式乘以投标下浮率(中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材料价格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的,则参考施工同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询价或协商确定。变更价格由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
7、在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以下内容:
“16.2国家部门(机构)引起的价格调整
如需按国家部门(机构)、审计机关要求调整本合同招标预算价的,*方同意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调整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因执行本条款导致履约担保、价款结算等相关条约须变更的,再补充协议中同步进行变更约定。
16.3 *方有权对明显不合理的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8、原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08-25 11:00。现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09-14 11:00。
9、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部分的内容相应修改,其他时间相应顺延。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略) 水利投资(集团) (略)
招标代理机构: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致各投标人:
现对“ (略) 观音水库工程灌溉骨干工程施工”项目做出如下澄清通知:
1、本项目的开工计划日期为2023年9月1日(以监理批复的开工令为准)。
2、原招标文件中:第8章 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近3年指2019年至2021年)”。现修改为:“(近3年指2020年、2021年、2022年)。
3、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0.2中“本项目采用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现场解密的方式进行。投标人(供应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工程为.gzstb 格式/政府采购为.gpt 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网址:http://**)2020试运行版平台中”。现修改为:“本项目采用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现场解密的方式进行。投标人(供应商)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工程为.gzstb 格式/政府采购为.gpt 格式)上传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网址:http://**)2022版平台中”。
4、增加CAD版本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供投标参考使用,详见附件。
5、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修改为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合同工程总量的15%。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上述第(6)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合同工程量时,在合同工程量115%(含115%)以下的所完成工程量执行合同单价,在合同工程量115%以上的所完成工程量单价执行15.4.3款。”
6、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删去本款中的15.4.3项,并代之以:”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套用定额相应子目的人、材、机消耗量(定额使用的优先顺序为国家水利定额(2002)、国家水利水电定额(2004)、 (略) 水利定额(2022)、国家其他行业定额、 (略) 其他行业定额),按招标规定的计价方式乘以投标下浮率(中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材料价格在招标文件中没有的,则参考施工同期《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询价或协商确定。变更价格由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
7、在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加以下内容:
“16.2国家部门(机构)引起的价格调整
如需按国家部门(机构)、审计机关要求调整本合同招标预算价的,*方同意按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调整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因执行本条款导致履约担保、价款结算等相关条约须变更的,再补充协议中同步进行变更约定。
16.3 *方有权对明显不合理的投标报价进行调整。”
8、原招标公告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08-25 11:00。现修改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09-14 11:00。
9、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部分的内容相应修改,其他时间相应顺延。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略) 水利投资(集团) (略)
招标代理机构: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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