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 (略)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7)共有性质变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
权利人单方申请
四、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材料来源及 获取方式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填写 | |
2 | 申请人身 份材料 |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
4 | 变更材料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监、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或通过信息 共享获取 |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
(4)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变更的:①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材料;②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③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 |||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 |||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 |||
说明:1、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2、土地面积、空间界限发生改变的,提交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五、办公地点
南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六、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七、咨询电话
0794-*
八、办理时限
2小时内(需要进行公示或公告、权籍调查、错时延时服务期间受理的业务除外)
九、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法定节假日:9:00-12:00和13:00-17:00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 (略)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7)共有性质变更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
权利人单方申请
四、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材料来源及 获取方式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填写 | |
2 | 申请人身 份材料 |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
4 | 变更材料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监、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或通过信息 共享获取 |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
(4)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变更的:①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材料;②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③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 |||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 |||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材料。 | |||
说明:1、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2、土地面积、空间界限发生改变的,提交经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五、办公地点
南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六、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七、咨询电话
0794-*
八、办理时限
2小时内(需要进行公示或公告、权籍调查、错时延时服务期间受理的业务除外)
九、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法定节假日:9:00-12:00和13:00-17:00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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