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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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 (略)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共有性质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三、申请主体

共同申请(但因共有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一人或多人申请)

四、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

获取方式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

2

申请人身

份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提供

4

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或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和房屋竣工验收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材料。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规划、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序号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

获取方式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住建部门等有权批准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价款的凭据;涉及划拨转出让等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凭据。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5

地籍调查

成果

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登记机构内部获取或申请人提供

6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申请人提供

说明:1、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五、办公地点

南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六、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七、咨询电话

0794-*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法定节假日:9:00-12:00和13:00-17:00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 (略)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8)共有性质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三、申请主体

共同申请(但因共有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一人或多人申请)

四、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

获取方式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

2

申请人身

份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2)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3)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4)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提供

4

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或通过信息共享获取

(2)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3)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和房屋竣工验收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地价缴纳凭证或材料。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地价款缴纳凭证或材料。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规划、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序号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

获取方式



(7)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住建部门等有权批准部门出具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价款的凭据;涉及划拨转出让等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批准文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凭据。


(8)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材料。

5

地籍调查

成果

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登记机构内部获取或申请人提供

6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申请人提供

说明:1、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五、办公地点

南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六、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七、咨询电话

0794-*

八、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法定节假日:9:00-12:00和13:00-17:00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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