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戴河疗养点中央空调及附属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采购项目四次澄清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戴河疗养点中央空调及附属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采购项目四次澄清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戴河疗养点中央空调及附属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采购项目(四次)澄清函
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戴河疗养点中央空调及附属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 09-09-04F-2023-D-E11998C03)澄清问题如下:
问题1:变频空气源热泵机组在检测报告中压缩机类型中已体现变频涡旋,未在产品名称和检测报告的名称中写出变频二字,这种体现变频设备的方式是否可以?
回复1:可以。
问题2:风机盘管(卧式暗装风机盘管),设备参数(冷量、热量、噪声、功率)是否允许有偏差范围?
回复2:符合原设计标准或者优于原设计。
问题3:空调器(变频空气源热泵机组)③空调器(空气源热水机组),设备外形尺寸,水流量是否必须响应设计要求?
回复3:响应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
问题4: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要求造价师签字盖专用章。投标总价页面,造价师签字盖专用章是否可以签字盖专用章后扫描,然后上传至投标文件当中。本公司就本项目预算所拟用的造 (略) 委派,因咨询公司造价师没有 CA 锁,所以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要求造价师签字盖专用章,是否一定必须为电子签章?可否打印出来签字盖专用章后再扫描上传至文件中?
回复4: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造价师签字盖专用章可以打印出来签字盖专用章后再扫描上传至响应文件中。
问题5:根据招标文件二、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24.2 项第(6)条“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明材料的”之规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响应。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第财库[2019]18、19号文件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风机盘管不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及节能产品认证。所以风机盘管无法提供环境标志产品及节能产品认证是否会因此废标。
回复5: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加分项,因此不涉及废标问题。
其他需要澄清的问题: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23年9月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2023年9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澄清函属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函为准。
采购代理机构: (略)
日 期:2023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戴河疗养点中央空调及附属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采购项目(四次)澄清函
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北戴河疗养点中央空调及附属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采购项目(四次)(项目编号: 09-09-04F-2023-D-E11998C03)澄清问题如下:
问题1:变频空气源热泵机组在检测报告中压缩机类型中已体现变频涡旋,未在产品名称和检测报告的名称中写出变频二字,这种体现变频设备的方式是否可以?
回复1:可以。
问题2:风机盘管(卧式暗装风机盘管),设备参数(冷量、热量、噪声、功率)是否允许有偏差范围?
回复2:符合原设计标准或者优于原设计。
问题3:空调器(变频空气源热泵机组)③空调器(空气源热水机组),设备外形尺寸,水流量是否必须响应设计要求?
回复3:响应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
问题4: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要求造价师签字盖专用章。投标总价页面,造价师签字盖专用章是否可以签字盖专用章后扫描,然后上传至投标文件当中。本公司就本项目预算所拟用的造 (略) 委派,因咨询公司造价师没有 CA 锁,所以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要求造价师签字盖专用章,是否一定必须为电子签章?可否打印出来签字盖专用章后再扫描上传至文件中?
回复4: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页面造价师签字盖专用章可以打印出来签字盖专用章后再扫描上传至响应文件中。
问题5:根据招标文件二、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24.2 项第(6)条“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明材料的”之规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认证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响应。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第财库[2019]18、19号文件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中风机盘管不涉及环境标志产品及节能产品认证。所以风机盘管无法提供环境标志产品及节能产品认证是否会因此废标。
回复5: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加分项,因此不涉及废标问题。
其他需要澄清的问题: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由原来的“2023年9月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2023年9月6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澄清函属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函为准。
采购代理机构: (略)
日 期: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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