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学院留学生公寓楼工程第3次澄清公告-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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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旅游学院留学生公寓楼工程第3次澄清公告-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第3次澄清公告

递交时间:** 14:24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3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

二、项目编号:E**

三、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雁山区良丰路26号

联系人:袁老师

电话:0773-*

四、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嘉达 (略)

地址: (略) 七星区穿山东路11号樱特莱庄园阳光44#1-3层

联系人:戴大林

电话:0773-*

五、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以下更改:

序号

条款号

原招标文件内容

修改后招标文件内容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要求工期

315日历天,定额工期315日历天

344日历天,定额工期344日历天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设计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勘 (略)

勘察单位: (略) 规 (略)

设计单位: (略) 规 (略)

勘察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勘 (略)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6.评标方式

本次招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本次招标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要求工期

要求工期:315日历天

定额工期:315日历天【备注: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确定,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此项可选)。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要求工期:344日历天

定额工期:344日历天【备注: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确定,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1018

计划竣工日期: 2024年926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此项可选)。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2

勘察单位: (略) 规 (略)

设计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勘 (略)

勘察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勘 (略)

设计单位: (略) 规 (略)

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31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344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7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同通用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12.1的约定调整。

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千分之二);如工期延误达 30天以上(包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签订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书面签证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无上限。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如工期延误达 30天以上(包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签订合同价的5%支付解约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书面签证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五。

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 材料与设备

8. 材料与设备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没有明确约定参照或相当于**品牌、档次的材料和设备,或双方对材料和设备选择有争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同细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进行采购。

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1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6 样品

8.6.1款样品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颜色、质感等方面的内容)提供材料样品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能采购,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材料、水暖材料、电器开关、插座及灯具等。承包人使用的上述主要材料的品牌原则上应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品牌中选定。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从工程量清单以外选择品牌时,必须选择相当于或优于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且需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否则按不合格材料处理,发包人不仅有权不予计量计价,且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6.1款样品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颜色、质感等方面的内容)提供材料样品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能采购,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材料、水暖材料、电器开关、插座及灯具等。承包人使用的上述主要材料的品牌原则上应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品牌中选定。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从工程量清单以外选择品牌时,必须选择相当于或优于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且需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否则按不合格材料处理,发包人不仅有权不予计量计价,且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选定的样品应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储存环境条件,特别是主要装饰、安装工程材料样品至少封存到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后(根据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天面、内外墙面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电线电缆,桥架,给排水管等材料)。

1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变更估价

10.4.1.(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取( (略) 信息价无相关信息的参照信 (略) 的平均价),无 (略) 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此类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预算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注:无信息价的, (略) 场询价共同协商确定的材料套用定额时,材料价格部分结算时不再下浮。

10.4.1.(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取( (略) 信息价无相关信息的参照信 (略) 的平均价),无 (略) 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此类工程结算综合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采用的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财政部门评审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注:1.无信息价的, (略) 场询价共同协商确定的材料套用定额时,材料价格部分结算时不再下浮。

2.特别说明:①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关于土方的报价,系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后结合自身实际做出的包含一切风险的报价,如实际施工时余土弃置运距或购土运距变化,单价均不作调整。②因招标控 (略) 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部分系依据2014 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的,故工程结 (略) 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新增子项需重新组价,则应依据上述定额执行。

1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 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 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②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③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1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所有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工程量偏差调整: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预算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 (略) 场价格协商议定。

⑤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⑥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确定;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工程量偏差调整: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除土方工程外):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 暂估价) ÷(财政部门评审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 暂估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 (略) 场价格协商议定。

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1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

(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3)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5%以上的,则超出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5%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5%)*3.5%”。

(4)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1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1.补充条款

21.5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总价与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后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结算审定价若审减金额大于送审价5%时,则超出送审价5%部分审减额的审核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结算审定价若审减金额大于送审价 10 %时,所发生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审核服务费按财政评审中心规定(或发包人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计算方式)计取,由承包人支付给中介机构。

本条删除

1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5 年;

3.装修工程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 3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景观绿化工程管养期:乔木管养护期为1年,灌木管养护期为6个月,草皮管养护期为3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 15 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1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1)《计价规范》及《计算规范》、《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等;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

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

2014 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2021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 7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 2016 年的通知》 (桂建标【2016】16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市建质【2006】 2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规 【2007】13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现行的造价文件;

材料价格参照 2023 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 (略) 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按 市场询价;

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7)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3年第4期,不 (略) 场定价。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国家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国家计算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修订本)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4 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

〔2016〕1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23〕7 号);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材料价格套用《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 年第 7 期信息价(除税价格),未公布的 (略) 场询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略) 东盟旅游教育留学生公寓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桂发改社会〔2021〕70 号)。

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有关政策性文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建〔2009〕648 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 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桂财办〔2018〕107 号)。

(7)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主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3年第7期,不 (略) 场定价。

1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3 投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注:因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中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表格,具体以招标人另册发放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为准。

本条删除

19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因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中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表格,具体以招标人另册发放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为准。

本条删除

针对以上澄清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已重新上传,招标工程量清单已同时上传,请投标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载并以此制作投标文件。

六、其他:

1.本项目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日9时30分,更正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日9时30分。

2.本项目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已重新上传,请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下载。

3.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嘉达 (略)

**日

递交时间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第3次澄清公告

递交时间:** 14:24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3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

二、项目编号:E**

三、招标人: (略)

地址: (略) 雁山区良丰路26号

联系人:袁老师

电话:0773-*

四、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嘉达 (略)

地址: (略) 七星区穿山东路11号樱特莱庄园阳光44#1-3层

联系人:戴大林

电话:0773-*

五、现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以下更改:

序号

条款号

原招标文件内容

修改后招标文件内容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要求工期

315日历天,定额工期315日历天

344日历天,定额工期344日历天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设计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勘 (略)

勘察单位: (略) 规 (略)

设计单位: (略) 规 (略)

勘察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勘 (略)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6.评标方式

本次招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本次招标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要求工期

要求工期:315日历天

定额工期:315日历天【备注: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确定,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此项可选)。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要求工期:344日历天

定额工期:344日历天【备注: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确定,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1018

计划竣工日期: 2024年926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此项可选)。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5.2

勘察单位: (略) 规 (略)

设计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勘 (略)

勘察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勘 (略)

设计单位: (略) 规 (略)

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31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344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7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同通用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12.1的约定调整。

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千分之二);如工期延误达 30天以上(包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签订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书面签证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无上限。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四);如工期延误达 30天以上(包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签订合同价的5%支付解约违约金。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书面签证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五。

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 材料与设备

8. 材料与设备

8. 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

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没有明确约定参照或相当于**品牌、档次的材料和设备,或双方对材料和设备选择有争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不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同细目的材料或设备价格进行采购。

禁止使用松木、松木包装材料设备、种子、苗木、花卉及繁殖材料。

1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6 样品

8.6.1款样品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颜色、质感等方面的内容)提供材料样品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能采购,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材料、水暖材料、电器开关、插座及灯具等。承包人使用的上述主要材料的品牌原则上应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品牌中选定。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从工程量清单以外选择品牌时,必须选择相当于或优于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且需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否则按不合格材料处理,发包人不仅有权不予计量计价,且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6.1款样品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颜色、质感等方面的内容)提供材料样品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能采购,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材料、水暖材料、电器开关、插座及灯具等。承包人使用的上述主要材料的品牌原则上应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品牌中选定。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从工程量清单以外选择品牌时,必须选择相当于或优于工程量清单中参考品牌且需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否则按不合格材料处理,发包人不仅有权不予计量计价,且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选定的样品应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储存环境条件,特别是主要装饰、安装工程材料样品至少封存到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后(根据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天面、内外墙面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门窗,电线电缆,桥架,给排水管等材料)。

1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变更估价

10.4.1.(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取( (略) 信息价无相关信息的参照信 (略) 的平均价),无 (略) 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此类工程结算综合单价=按现行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预算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注:无信息价的, (略) 场询价共同协商确定的材料套用定额时,材料价格部分结算时不再下浮。

10.4.1.(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则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执行本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考依据,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取( (略) 信息价无相关信息的参照信 (略) 的平均价),无 (略) 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此类工程结算综合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采用的定额计算(管理费、利润取中值)的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财政部门评审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三方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最终以财政评审中心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

注:1.无信息价的, (略) 场询价共同协商确定的材料套用定额时,材料价格部分结算时不再下浮。

2.特别说明:①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关于土方的报价,系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充分了解本项目具体情况后结合自身实际做出的包含一切风险的报价,如实际施工时余土弃置运距或购土运距变化,单价均不作调整。②因招标控 (略) 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部分系依据2014 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 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编制的,故工程结 (略) 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新增子项需重新组价,则应依据上述定额执行。

1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 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 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投标报价详见《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表列明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

(2)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信息价的算术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②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价格上涨价差=确认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价格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③承包人在《允许调整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对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计算公式:上涨或下跌价差=确认价-基准单价*(1+风险系数))

1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确定。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以外的其他所有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④工程量偏差调整: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下浮系数(中标价/经审定的工程招标预算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 (略) 场价格协商议定。

⑤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⑥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本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格形式确定;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

工程量偏差调整:如果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且该单项造价超过合同总价1%以上的,则超过15%以上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计算(除土方工程外):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执行本招标文件工程计价参考依据,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 暂估价) ÷(财政部门评审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材料(工程设备) 暂估价)]结算,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信息价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 (略) 场价格协商议定。

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3.2款执行。

无约定的参照我区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1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

(2)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3)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5%以上的,则超出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5%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5%)*3.5%”。

(4)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1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1.补充条款

21.5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总价与有资质的造价机构审核后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结算审定价若审减金额大于送审价5%时,则超出送审价5%部分审减额的审核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结算审定价若审减金额大于送审价 10 %时,所发生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审核服务费按财政评审中心规定(或发包人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计算方式)计取,由承包人支付给中介机构。

本条删除

1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 (略)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略) 留学生公寓楼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5 年;

3.装修工程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 3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景观绿化工程管养期:乔木管养护期为1年,灌木管养护期为6个月,草皮管养护期为3个月。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满之日 15 天(按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17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1)《计价规范》及《计算规范》、《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等;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

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费用定额;

2014 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2021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费用定额》;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8】14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 7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 2016 年的通知》 (桂建标【2016】16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建标【2019】1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市建质【2006】 2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规 【2007】131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现行的造价文件;

材料价格参照 2023 年《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 (略) 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按 市场询价;

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7)材料价格信息:材料价格主要按照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3年第4期,不 (略) 场定价。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

国家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国家计算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修订本)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4 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3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 2016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桂建标【2016】16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

〔2016〕1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关于调整除税价计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桂造价〔2019〕10 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2023〕7 号);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材料价格套用《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 年第 7 期信息价(除税价格),未公布的 (略) 场询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略) 东盟旅游教育留学生公寓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桂发改社会〔2021〕70 号)。

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补充资料。

有关政策性文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建〔2009〕648 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 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桂财办〔2018〕107 号)。

(7)材料价格信息:

材料价格主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2023年第7期,不 (略) 场定价。

1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3 投标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注:因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中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表格,具体以招标人另册发放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为准。

本条删除

19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四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注:因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费用定额》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形式,故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采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中附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适用于工程造价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表格,具体以招标人另册发放的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说明为准。

本条删除

针对以上澄清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已重新上传,招标工程量清单已同时上传,请投标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载并以此制作投标文件。

六、其他:

1.本项目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日9时30分,更正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日9时30分。

2.本项目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已重新上传,请投标人自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下载。

3.其余内容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嘉达 (略)

**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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