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时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 (略)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4)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6)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7)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土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
权利人单方申请
四、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材料来源及 获取方式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填写 | |
2 | 申请人身份材料 | (1)承包方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2)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 申请人提供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
4 | 变更材料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或通过信息 共享获取 |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 |||
(3)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4)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 |||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 |||
(6)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 |||
(7)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 | |||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地籍调查材料。 | |||
(9)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达成的调解协议, (略) 作出的判决。 | |||
说明: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
五、办公地点
南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六、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七、咨询电话
0794-*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法定节假日:9:00-12:00和13:00-17:00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时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 (略)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林木所有权,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4)土地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6)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7)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土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主体
权利人单方申请
四、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及说明 | 材料来源及 获取方式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填写 | |
2 | 申请人身份材料 | (1)承包方居民身份证等身份材料; (2)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 申请人提供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
4 | 变更材料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 申请人提供 或通过信息 共享获取 |
(2)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提交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材料。 | |||
(3)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 |||
(4)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由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等;森林/林木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 |||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 | |||
(6)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 | |||
(7)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 | |||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地籍调查材料。 | |||
(9)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达成的调解协议, (略) 作出的判决。 | |||
说明:核实原件,无需提供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于提交。 |
五、办公地点
南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六、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快递送达
七、咨询电话
0794-*
八、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7:00
法定节假日:9:00-12:00和13:00-17:00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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