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2023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公告
东至县2023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公告
因东至县2023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减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东至县2023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如下:
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东至县东流镇张岗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39.0154公顷。具体为征收东流镇张岗村集体土地39.0154公顷,其中农用地34.7376公顷(含耕地19.3075公顷)、建设用地4.2778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暂按东至县人民政府上报的《东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标准执行,待调整新文件颁布后按“高不退少补齐”原则执行。
区域 |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 建设用地 |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比例 | 安置补助比例 | 评估价 | 土地补偿比例 | 安置补助比例 | |
东流镇张岗村 | 48800 | 40% | 60% | 49169 | 40% | 60% |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东至县人民政府上报的《东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标准执行,待新文件颁布后按“高不退少补齐”原则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二)根据《东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14号)文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统一进行社会保障。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保障标准为180元/人·月)。
六、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2023年10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东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1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九、本公告至2023年10月4日止,原在东至县东流镇、张岗村、组张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即日作废,以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因东至县2023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减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东至县2023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更正如下:
征收土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东至县东流镇张岗村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39.0154公顷。具体为征收东流镇张岗村集体土地39.0154公顷,其中农用地34.7376公顷(含耕地19.3075公顷)、建设用地4.2778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因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暂按东至县人民政府上报的《东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标准执行,待调整新文件颁布后按“高不退少补齐”原则执行。
区域 |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 建设用地 |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土地补偿比例 | 安置补助比例 | 评估价 | 土地补偿比例 | 安置补助比例 | |
东流镇张岗村 | 48800 | 40% | 60% | 49169 | 40% | 60% |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东至县人民政府上报的《东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标准执行,待新文件颁布后按“高不退少补齐”原则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二)根据《东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8〕14号)文规定,对其中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统一进行社会保障。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保障标准为180元/人·月)。
六、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2023年10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东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东至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1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九、本公告至2023年10月4日止,原在东至县东流镇、张岗村、组张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即日作废,以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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