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 (略) 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变更登记(转让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三条(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第二款“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一)条)
3.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七)条)
4. 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 (略) 之间的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六条(一),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七)条)
5. 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八条,国土资规〔2017〕15号))
6. 矿业权转让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国发〔2016〕11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发〔2017〕7号第三十三条)
7. 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略) 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六条)
8. 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9.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3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4 | 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5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6 | 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应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7 |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8 |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 (略) 间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10年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
监督投诉电话:0838-*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一、适用范围
本指 (略) 行政区域内,砂岩、天然石英砂、页岩、高岭土、陶瓷土、粘土、橄榄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凝灰岩、角闪岩12种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变更登记(转让变更)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三条(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第二款“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 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一)条)
3. 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1号)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七)条)
4. 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 (略) 之间的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六条(一),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第(十七)条)
5. 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八条,国土资规〔2017〕15号))
6. 矿业权转让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国发〔2016〕11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发〔2017〕7号第三十三条)
7. 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略) 令第346号)第二、三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242号)第六条)
8. 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九)条、第(十四)条)
9.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3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4 | 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5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交补办采矿许可证申请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6 | 采矿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应包含土地复垦等其他法定义务转移的相关内容)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7 |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 原件 (纸质材料规格A4纸)、电子格式pdf | 无 |
8 | .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 (略) 间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10年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上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送达
六、办件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09:00-12:00;13:30-17:00)
(二)办理地点
(略) 政务服务中心B区三楼综合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38-*
监督投诉电话:0838-*
十二、注意事项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复印或打印在A4规格纸上。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