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年度房建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招标-澄清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年度房建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招标-澄清
原项目名称: (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23-2025年度房建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招标
原项目编号:2023BFFBZ01813
原公告日期:2023-08-26
(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23-2025年度房建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3BFFBZ01813-1、2023BFFBZ01813-2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
1. 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
(3)其他材料:/
业绩材料说明:(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方单位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方单位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1)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要素(如检测内容等)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均无法反映出业绩评审要素的,可以另行增加提供发包人证明或合同*方证明,并加盖发包人或合同*方公章,格式自拟。”
请问我单位提供的业绩仅有发包人出具的项目已完成证明。无验收报告。请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已完成证明是否可以直接作为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
答复:业绩证明资料仅有合同和发包人出具的项目已完成证明不予认可。招标文件中所表述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是指与业绩对应的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P24,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 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 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在此业绩中担任过 项目负责人的岗位。
(3)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 0 个。
请问1: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3.初审业绩条件:第4页投标人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检测内容需同时包括见证取样、主体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和地基基础检测。
因各专业检测内容描述有所出入,检测专业、内容实际一致,故请问:投标提供具有房屋建筑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业绩合同中检测内容同时包含“材料及试块检验、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保温检测、桩基检测”,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及第55页“项目负责人业绩”中业绩证明材料均要求业绩为已完工的业绩;
(略) 建设厅建质函〔2017〕194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自检不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开始, (略) 才普遍实行第三方检测工作。且因房建项目工期较长,竣工验收一般为3至5年时间,故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已完工业绩各大检测机构普遍较少,仅有个别检测机构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建议:将第22页“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及第55页“项目负责人(业绩最低要求)”中“已完工的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修改
1.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3.1.1修改为: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同时包括:见证取样、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检测);
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同时包括: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建筑节能);
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 (略) 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第二办公区
邮 编:*
联 系 人:陶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
2023年9月7日
0天0小时13分54秒
原项目名称: (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23-2025年度房建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招标
原项目编号:2023BFFBZ01813
原公告日期:2023-08-26
(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023-2025年度房建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单位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3BFFBZ01813-1、2023BFFBZ01813-2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
1. 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资料为: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
(3)其他材料:/
业绩材料说明:(1)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方单位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方单位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1)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要素(如检测内容等)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为准。
(2)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均无法反映出业绩评审要素的,可以另行增加提供发包人证明或合同*方证明,并加盖发包人或合同*方公章,格式自拟。”
请问我单位提供的业绩仅有发包人出具的项目已完成证明。无验收报告。请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已完成证明是否可以直接作为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
答复:业绩证明资料仅有合同和发包人出具的项目已完成证明不予认可。招标文件中所表述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是指与业绩对应的项目验收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P24,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 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 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
注:
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2.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在此业绩中担任过 项目负责人的岗位。
(3)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 0 个。
请问1: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 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
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缴纳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3.初审业绩条件:第4页投标人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屋建筑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检测内容需同时包括见证取样、主体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和地基基础检测。
因各专业检测内容描述有所出入,检测专业、内容实际一致,故请问:投标提供具有房屋建筑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且业绩合同中检测内容同时包含“材料及试块检验、结构检测、室内环境检测、保温检测、桩基检测”,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及第55页“项目负责人业绩”中业绩证明材料均要求业绩为已完工的业绩;
(略) 建设厅建质函〔2017〕194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自检不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开始, (略) 才普遍实行第三方检测工作。且因房建项目工期较长,竣工验收一般为3至5年时间,故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已完工业绩各大检测机构普遍较少,仅有个别检测机构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建议:将第22页“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及第55页“项目负责人(业绩最低要求)”中“已完工的业绩证明材料”修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证明材料”。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修改
1.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3.1.1修改为: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同时包括:见证取样、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节能检测);
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同时包括: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建筑节能);
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略)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 (略) 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第二办公区
邮 编:*
联 系 人:陶工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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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
2023年9月7日
0天0小时13分5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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