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滁州市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采 购 人: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城投 (略) (盖章)
2023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磋商办法...................................................................................... 17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24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2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2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潜在供应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9月2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0元
最高限价:0元
采购需求:补充工伤保险,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法定保险执业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5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截止时间:2023年9月2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城投 (略) 622会议室(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时间:2023年9月2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城投 (略) 622会议室(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不要求。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邀请供应商方式为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 (略) 政务中心西楼1楼
联系方式: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 (略) 城投 (略)
地 址: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6楼
联系方式:0550-* *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信林、杨韦
电 话:0550-*、055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
2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
3 | 地点 | (略) 内 |
4 | 采购人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王信林 联系电话:0550-* |
5 | 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杨韦 联系电话:0550-*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7 | 采购预算 | 0元 |
8 | 最高限价 | 0元 |
9 | 采购需求(内容) | 具体详见《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
10 | 标包划分 | 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包。 |
11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2 |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务必自行踏勘现场。 |
14 | 磋商预备会 | 不召开 |
15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供应商自行勘察现场,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请于2023年9月19日17时前在,将疑问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q.com)邮箱。 |
16 | 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 采购人将在2023年9月20日17时前澄清公告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予以公告。请各位供应商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
17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18 | 代理服务费及评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3000元,专家评审费以实际发生的支付,上述两项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
19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同第16条 |
20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
21 | 保证金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22 | 响应文件数量 | 正本*份,副本*份。 |
2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或电子签章),则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后, 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
24 | 响应文件具体密封要求 |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胶装或其他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响应文件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的目录次序装订。响应文件正副本密封于磋商文件袋内。 |
25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1.供应商名称以及标注“正本”或 “副本”字样,密封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名称: 3.项目编号: 4.标明 “请勿在(填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日期和时间)之前启封”字样。 5.供应商名称: |
26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3年9月25日15时00分 |
27 | 磋商时间及地点 | 收件人: (略) 城投 (略) 时 间:2023年9月25日15时00分 地 点: (略) 城投 (略) 622会议室(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
28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是 |
29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略) 城投 (略) 622会议室(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
30 | 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 响应文件开启顺序:拆封响应文件并报价,报磋商小组评审,进行磋商。 |
3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
32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 是,磋商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排序。 |
33 | 磋商结果公告媒介 |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 |
34 | 履约担保 | 无 |
付款方式 | 成交供应商自负盈亏,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服务数量。 | |
注:供应商营业执照中显示负责人的,其负责人在本项目中等同于法定代表人。 |
二、供应商须知
1.项目概况
1.1本次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货期(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人及联系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采购范围:
2.1 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3.标段划分:
3.1本项目划分: 一 个标段
4.采购方式:
4.1本项目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采购项目合同采用固定单价 。
6.磋商办法:
6.1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 综合评分法 (详见第三章磋商办法)
7.供应商资格:
7.1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7.2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差异性,供应商在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应仔细阅读该项目的资质要求,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 磋商费用
8.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踏勘现场
9.1不组织,供应商务必自行踏勘现场。
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 磋商预备会
10.1本项目不召开磋商预备会。
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
10.3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供应商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联合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代理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13.1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响应,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13.2供应商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服务需求、规格、数量和要求等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4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 (略) (略) 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采购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4 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本项目无)
(二)磋商文件
15. 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
16. 磋商文件的组成
16.1 磋商文件包括内容: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16.2 除16.1内容外,采购答疑亦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6.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疑问内容,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16.4磋商文件的澄清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7. 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17.1磋商文件发出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澄清公告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予以公告,请各位供应商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7.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7.3 磋商文件的解释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8. 磋商文件的发出
18.1 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采购答疑等均应报采购人审核后,方可发出。
19. 凡需要设置样品情形时,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并明确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成交样品封存等事项。磋商小组无法判断样品是否合格且样品需要提供给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在供应商提供采购人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方可生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磋商文件中应明确样品送检方式、检测费用支付方法、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处理方式。(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样品)
20.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20.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20.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21.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编制
2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1.3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文本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和供应商分别签字盖章。
22. 响应报价
22.1响应报价(含最后报价,下同)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22.2响应报价一览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服务的总价。
22.3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2.4响应报价的价格是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的价格。
22.5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 (略) 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各供应商自负,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报价中。
22.6如响应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响应服务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
22.7磋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成交价格中扣除。
22.8磋商报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审时将有效响应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2.9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2.10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22.11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1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2.1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3. 响应有效期
2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有效期为60天。
23.2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24. 磋商保证金(本条不采用)
2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会将否决其磋商。
24.2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5.1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份,副本*份。
25.2 响应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后, 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6.1 响应文件的密封
26.1.1响应文件应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6.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及具体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1.3 未按本章第26.1.1项或第26.1.2项中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6.1.4如果采购项目分有多个包(标段),则响应文件必须以包(标段)为单位进行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识标段号。
27. 响应文件的提交
27.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否则不予接收,响应将被拒绝。
2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8.1供应商在本章27.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8.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28.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9. 磋商
29.1 开启的时间和地点
29.1.1采购人按本须知第27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磋商。
29.2 参与磋商的监督部门
29.2.1采购人可以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29.3开启程序
磋商会议由 (略) 城投 (略) 主持。
(2)宣布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等;
(4)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拆封响应文件并报价;
(5)报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6)进行磋商;
(7)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8)有关人员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确认;
(9)磋商结束。
29.4磋商异议
供应商对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时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0. 磋商小组
30.1 磋商小组的组成
30.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0.1.2磋商小组负责人依法推荐或确定。
30.2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0.3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30.4 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磋商记录;
(4)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览表;
(5)无效响应情况说明;
(6)评审标准、评审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供应商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确认报告;
(9)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
(10)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0.5 磋商小组会接受采购人授权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30.6磋商小组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磋商小组成员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响应文件及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31. 评审
31.1 评审准备工作
31.1.1阅读由采购人或代理单位编写的采购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31.1.2阅读、研究磋商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获取评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1.1.3熟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在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31.1.4核对评审工作用表。
31.2 磋商办法
31.2.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31.3评审原则:
31.3.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1.4 关于提供相同品牌的处理(本项目不采用)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1.5响应文件的澄清
31.5.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书面答复。
31.5.2 书面答复须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6报价合理性的判断
磋商小组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1.7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委意见为准);
(2)竞争性磋商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相关要求重新评审。
31.8评审报告的签署
31.8.1 磋商小组应当编制书面评审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31.9评审过程的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1.10成交公告
采购人应将所有成交候选人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32. 成交
32.1 成交人的确定
32.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1.2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32.1.3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将成交人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上公告。
32.2 成交通知书
32.2.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2.2.2成交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代理公司公章加盖备案章后,方可发出。
32.2.3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和其评审得分与排序。
33. 开启、评审异常情况处理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2变更交易方式
(略) 公管局相关规定执行。
34. 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供应商须知第32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人。
35.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采购人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5.1条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应当按磋商保证金的数额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赔偿,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3成交供应商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5.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响应担保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5.4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36.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金额和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6.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7.1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8.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3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9.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9.1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9.2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40.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0.1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41. 询问、质疑
41.1 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1.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3成交公告发布后,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属于第41.1条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41.4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提出的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并向供应商出具受理证明。
41.6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供应商质疑函、出具受理证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42. 投诉
42.1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1.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1.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1.2综合评分法一般适用于较为复杂、评价指标难以量化且价格为非主要因素的非标准定制商品和非通用服务项目的项目评审。
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评审程序
2.1响应文件的初审
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
2.3比较与评价
2.3.1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资信、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4.1成交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成交候选人。
2.5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成交资格。
3.资格性审查:
3.1评审细则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重要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 现场核验原件 注:供应商营业执照中显示负责人的,其负责人在本项目中等同于法定代表人。 |
2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列证书、证明材料: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3)诚信响应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4)须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法定保险执业资格, | 核验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4.符合性审查
4.1评审细则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标书的有效性 | (1)响应文件签署 | 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
(2)响应方案 |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方案响应。 | ||
(3)报价唯一 | 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 完全响应。 | ||
2 | 标书的完整 性 | (5)响应文件份数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6)响应文件形式内容 | 响应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 | ||
3 | 标书的响应程度 | (7)服务需求响应程度 | 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8)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括供货期、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 | 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4.2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4只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5.1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可能会要求有关供应商就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
5.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答复。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服务期、自报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修正错误的原则:
5.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响应数量与磋商数量不一致时,以磋商数量为准;当报价函的总报价与报价一览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5.3.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报价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响应的数量与磋商的数量不一致时,以磋商数量为准。
5.4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无论供应商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供应商拒绝对响应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
四 竞争性磋商与综合评分
6.详细评审即按本章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磋商小组将对通过初审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6.1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
6.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要求:①如果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该报价可大于或等于或小于原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但不得高于最高限价;②如果未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该报价可等于或小于原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③无论最后报价属于哪种情形,最终是否认可的权利属于磋商小组))。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1.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1.4供应商需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最后报价为不可更改价格,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作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
6.2评分细则(100分)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保险范围 | 供应商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包含以下业务中的2项得3分;包含以下业务中的3项得5分。 1、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2、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3、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 注:提供供应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5分 |
企业实力 | 供应商( (略) )2023年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得0分; 2、1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5分;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10分。 注:提供2023年第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开信息披露材料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10分 |
承办经验 | 1、供应商系统内分支机构, (略) (略) 、县区经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10分。 2、供应商系统内分支机构, (略) 境 (略) 经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每提供一个项目证明,得5分,最高得30分。 注:同一地区项目只计算一次,不同合作期不重复累计,以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合同为准,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40分 |
服务能力 | 1、供应商承诺成交后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并利用信息平台实现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同步核定、在线参保,信息化、数据化、精准化管理等内容,对各供应商承诺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等进行横向比较打分,优得15分,良得10分,一般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2、供应商须保证项目服务经费投入充足,配备联合办公人员,并提供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执法记录仪等),出具承诺函作出承诺的,得10分,未出具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25分 |
服务方案 |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全面合理、适用性较强的,经办、理赔服务流程合理,架构清晰,得10分; 2、服务方案适用性一般的,经办、理赔服务流程基本合理,架构基本清晰,得7分; 3、服务方案合理性不够,经办理赔服务流程与实际经办衔接不紧密,管理架构不够清晰,得4分; 4、不提供服务方案的得0分。 | 10分 |
项目经理 | 供应商指派的项目经理满足以下条件,按相应标准得分,最高累计不超过 10 分: 1、本科及以上学历,得 4 分; 2、在全国有经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经验的项目经理人,每提供一份,得 3 分,最高6 分,需提供人社经办部门盖章确认的证明。 注:以上请提供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介,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10分 |
注:磋商小组将根据技术标所有内容进行独立打分,各磋商小组成员打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 推荐成交候选人
7.磋商小组会按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按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7.1若总得分高低排序在前三名的供应商有两个及以上总得分相同时,则由采购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8.无效条款
8.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拒收:
(1)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8.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响应处理:
(1)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2)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磋商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的;
(4)评审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标书中相关资料的;
(5)联合体响应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6)被暂停营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公共资源交易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0)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11)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委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
(12)供应商单方面出现其他供应商材料的;
(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8.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盖章不全,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报价超出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供应商的报价各项单价高于磋商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
(6)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措施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报价的。
(7)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委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的;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8.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响应处理:
(1)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响应无效;
(5)拒不确认磋商小组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
(6)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的;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一、采购内容
(略) 工伤保险实施情况,为增强企业职工保险保障,减轻企业负担, (略) 工伤保险综合服务能力, (略) 范围内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补充工伤保险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遵循商业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不断优化参保缴费和待遇理赔流程,及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具体按照《 (略) 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最新相关文件执行。
二、服务需求
1、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
(略)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7元;二类:每人每月9元;三类:每人每月10元;四类:每人每月11元;五类:每人每月14元;六类:每人每月17元;七类:每人每月21元;八类:每人每月25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2、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2.1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2.1.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1.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略) 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8万元。
2.1.3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 (略) 治疗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5.8万元;二级4.8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2万元;五级2.6万元;六级2万元。
2.1.4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8万元;六级1.8万元。
2.1.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0.8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5.4万元;八级4万元;九级2.7万元;十级1.3万元。
2.1.6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 (略) 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0万元。
2.2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2.2.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2.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略) 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8万元。
2.2.3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 (略) 治疗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5.8万元;二级4.8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2万元;五级2.6万元;六级2万元。
2.2.4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6万元;六级1.1万元。
2.2.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6万元;六级4.2万元;七级2.4万元;八级1.8万元;九级1.2万元;十级0.6万元。
2.2.6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 (略) 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0万元。
2.3其他事项
2.3.1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
2.3.2参保职工已获得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的,此后再次工伤复发, (略) 不再支付该项补偿。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签订合同时,仅以此文本为基准,补充条款双方协定)
合同名称 编号
* 方: * 方:
电 话: 电 话:
住 所: 住 所:
(*方)的(项目名称)中所需(项目名称) 经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方)为成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
3、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自负盈亏,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服务数量。
3、每次付款前,*方须提供等额的发票,否则,*方有权拒绝付款。如果*方提供的发票经审核不合格,*方有权要求*方更换合格的发票,并且顺延付款时间。
4、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 方: * 方:
名 称:(盖章)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交易文件;
<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 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1)*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1)*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对*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 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交易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3)*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1、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7、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七、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 (略) 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披露期内。
八、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九、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人同意;
十、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十一、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3:
服务承诺书
致: (采购人):
本承诺声明:(供应商名称)对本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全响应。若有幸成交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附件4
致: (采购人)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的磋商。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 (项目名称)”项目的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签订合同后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
3、一旦我方成为合同签字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5、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我单位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我单位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件5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附件6
最后报价单
序号 | 名称 | 事项 |
1 | 项目名称 |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
2 | 项目编号 | / |
3 | 报价次数 | |
4 | 报价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5 | 总报价(人民币) | |
6 | 声明:我方在报价前,已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充分理解并完全响应文本中所有实质性要求。 |
供应商(签章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
备注:1、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应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原响应文件报价,否则,取消资格。
2、声明:我方在报价前,已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理解并完全响应文件中所有实质性要求。
(本表无需制作在响应文件中,最后报价时开启现场使用)
我单位对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采 购 人: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王信林 联系电话:0550-* (单位盖章) 2023年9月 |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城投 (略) 经办人:杨韦 电 话:0550-*、* (单位盖章) 2023年9月 |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采 购 人: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城投 (略) (盖章)
2023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章 磋商办法...................................................................................... 17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24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2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32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潜在供应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9月2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0元
最高限价:0元
采购需求:补充工伤保险,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法定保险执业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25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截止时间:2023年9月2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城投 (略) 622会议室(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时间:2023年9月2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城投 (略) 622会议室(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不要求。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邀请供应商方式为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 (略) 政务中心西楼1楼
联系方式:05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 (略) 城投 (略)
地 址: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6楼
联系方式:0550-* *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信林、杨韦
电 话:0550-*、055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
2 | 合同履行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
3 | 地点 | (略) 内 |
4 | 采购人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王信林 联系电话:0550-* |
5 | 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杨韦 联系电话:0550-*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7 | 采购预算 | 0元 |
8 | 最高限价 | 0元 |
9 | 采购需求(内容) | 具体详见《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
10 | 标包划分 | 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包。 |
11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2 | 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务必自行踏勘现场。 |
14 | 磋商预备会 | 不召开 |
15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供应商自行勘察现场,如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请于2023年9月19日17时前在,将疑问以邮件的形式发送至(*@*q.com)邮箱。 |
16 | 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 | 采购人将在2023年9月20日17时前澄清公告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予以公告。请各位供应商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
17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18 | 代理服务费及评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3000元,专家评审费以实际发生的支付,上述两项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
19 | 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同第16条 |
20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有效期为 60 日历天(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 |
21 | 保证金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22 | 响应文件数量 | 正本*份,副本*份。 |
2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响应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或电子签章),则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后, 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
24 | 响应文件具体密封要求 |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胶装或其他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响应文件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的目录次序装订。响应文件正副本密封于磋商文件袋内。 |
25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1.供应商名称以及标注“正本”或 “副本”字样,密封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名称: 3.项目编号: 4.标明 “请勿在(填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日期和时间)之前启封”字样。 5.供应商名称: |
26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3年9月25日15时00分 |
27 | 磋商时间及地点 | 收件人: (略) 城投 (略) 时 间:2023年9月25日15时00分 地 点: (略) 城投 (略) 622会议室(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
28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是 |
29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略) 城投 (略) 622会议室( (略) 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
30 | 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 响应文件开启顺序:拆封响应文件并报价,报磋商小组评审,进行磋商。 |
3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
32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 | 是,磋商小组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排序。 |
33 | 磋商结果公告媒介 |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 |
34 | 履约担保 | 无 |
付款方式 | 成交供应商自负盈亏,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服务数量。 | |
注:供应商营业执照中显示负责人的,其负责人在本项目中等同于法定代表人。 |
二、供应商须知
1.项目概况
1.1本次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货期(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人及联系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采购范围:
2.1 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3.标段划分:
3.1本项目划分: 一 个标段
4.采购方式:
4.1本项目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采购项目合同采用固定单价 。
6.磋商办法:
6.1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 综合评分法 (详见第三章磋商办法)
7.供应商资格:
7.1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7.2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差异性,供应商在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应仔细阅读该项目的资质要求,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 磋商费用
8.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踏勘现场
9.1不组织,供应商务必自行踏勘现场。
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 磋商预备会
10.1本项目不召开磋商预备会。
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
10.3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供应商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联合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代理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13.1供应商一旦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响应,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13.2供应商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服务需求、规格、数量和要求等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4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 (略) (略) 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采购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4 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本项目无)
(二)磋商文件
15. 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磋商文件。
16. 磋商文件的组成
16.1 磋商文件包括内容: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16.2 除16.1内容外,采购答疑亦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6.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疑问内容,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16.4磋商文件的澄清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7. 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17.1磋商文件发出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澄清公告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予以公告,请各位供应商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7.2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17.3 磋商文件的解释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8. 磋商文件的发出
18.1 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采购答疑等均应报采购人审核后,方可发出。
19. 凡需要设置样品情形时,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并明确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成交样品封存等事项。磋商小组无法判断样品是否合格且样品需要提供给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在供应商提供采购人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方可生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磋商文件中应明确样品送检方式、检测费用支付方法、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处理方式。(本项目不需要提供样品)
20.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20.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20.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21. 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编制
2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1.3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文本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和供应商分别签字盖章。
22. 响应报价
22.1响应报价(含最后报价,下同)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22.2响应报价一览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服务的总价。
22.3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2.4响应报价的价格是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的价格。
22.5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 (略) 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各供应商自负,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报价中。
22.6如响应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响应服务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
22.7磋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成交价格中扣除。
22.8磋商报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审时将有效响应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2.9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2.10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22.11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12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2.1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3. 响应有效期
2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有效期为60天。
23.2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24. 磋商保证金(本条不采用)
2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会将否决其磋商。
24.2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
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5.1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份,副本*份。
25.2 响应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后, 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6.1 响应文件的密封
26.1.1响应文件应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6.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及具体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1.3 未按本章第26.1.1项或第26.1.2项中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6.1.4如果采购项目分有多个包(标段),则响应文件必须以包(标段)为单位进行封装,并在密封袋上标识标段号。
27. 响应文件的提交
27.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否则不予接收,响应将被拒绝。
2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8.1供应商在本章27.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28.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28.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9. 磋商
29.1 开启的时间和地点
29.1.1采购人按本须知第27条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磋商。
29.2 参与磋商的监督部门
29.2.1采购人可以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29.3开启程序
磋商会议由 (略) 城投 (略) 主持。
(2)宣布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主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等;
(4)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性,拆封响应文件并报价;
(5)报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6)进行磋商;
(7)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8)有关人员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确认;
(9)磋商结束。
29.4磋商异议
供应商对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时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0. 磋商小组
30.1 磋商小组的组成
30.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0.1.2磋商小组负责人依法推荐或确定。
30.2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0.3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30.4 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磋商记录;
(4)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览表;
(5)无效响应情况说明;
(6)评审标准、评审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供应商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确认报告;
(9)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
(10)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0.5 磋商小组会接受采购人授权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30.6磋商小组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磋商小组成员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响应文件及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31. 评审
31.1 评审准备工作
31.1.1阅读由采购人或代理单位编写的采购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31.1.2阅读、研究磋商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获取评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1.1.3熟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在评审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31.1.4核对评审工作用表。
31.2 磋商办法
31.2.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31.3评审原则:
31.3.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1.4 关于提供相同品牌的处理(本项目不采用)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1.5响应文件的澄清
31.5.1 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书面答复。
31.5.2 书面答复须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6报价合理性的判断
磋商小组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1.7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委意见为准);
(2)竞争性磋商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相关要求重新评审。
31.8评审报告的签署
31.8.1 磋商小组应当编制书面评审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31.9评审过程的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1.10成交公告
采购人应将所有成交候选人的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32. 成交
32.1 成交人的确定
32.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1.2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32.1.3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将成交人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上公告。
32.2 成交通知书
32.2.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2.2.2成交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代理公司公章加盖备案章后,方可发出。
32.2.3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和其评审得分与排序。
33. 开启、评审异常情况处理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2变更交易方式
(略) 公管局相关规定执行。
34. 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供应商须知第32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人。
35.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采购人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5.1条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应当按磋商保证金的数额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赔偿,给成交供应商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3成交供应商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5.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响应担保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5.4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36.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金额和磋商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6.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7.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7.1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8.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3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9.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9.1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9.2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40.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0.1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41. 询问、质疑
41.1 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1.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3成交公告发布后,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应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属于第41.1条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41.4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提出的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并向供应商出具受理证明。
41.6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供应商质疑函、出具受理证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42. 投诉
42.1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1. 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1.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1.2综合评分法一般适用于较为复杂、评价指标难以量化且价格为非主要因素的非标准定制商品和非通用服务项目的项目评审。
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评审程序
2.1响应文件的初审
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响应文件的澄清
2.2.1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
2.3比较与评价
2.3.1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资信、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4.1成交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成交候选人。
2.5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成交资格。
3.资格性审查:
3.1评审细则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重要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 现场核验原件 注:供应商营业执照中显示负责人的,其负责人在本项目中等同于法定代表人。 |
2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列证书、证明材料: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3)诚信响应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4)须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法定保险执业资格, | 核验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4.符合性审查
4.1评审细则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标书的有效性 | (1)响应文件签署 | 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
(2)响应方案 | 每个分包只能有一个方案响应。 | ||
(3)报价唯一 | 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 完全响应。 | ||
2 | 标书的完整 性 | (5)响应文件份数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6)响应文件形式内容 | 响应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 | ||
3 | 标书的响应程度 | (7)服务需求响应程度 | 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8)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括供货期、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 | 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4.2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4只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5.1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可能会要求有关供应商就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
5.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答复。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服务期、自报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修正错误的原则:
5.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响应数量与磋商数量不一致时,以磋商数量为准;当报价函的总报价与报价一览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5.3.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报价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响应的数量与磋商的数量不一致时,以磋商数量为准。
5.4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无论供应商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供应商拒绝对响应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
四 竞争性磋商与综合评分
6.详细评审即按本章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磋商小组将对通过初审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6.1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
6.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1.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要求:①如果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该报价可大于或等于或小于原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但不得高于最高限价;②如果未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内容,该报价可等于或小于原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③无论最后报价属于哪种情形,最终是否认可的权利属于磋商小组))。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6.1.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1.4供应商需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最后报价为不可更改价格,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作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依据。
6.2评分细则(100分)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保险范围 | 供应商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包含以下业务中的2项得3分;包含以下业务中的3项得5分。 1、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2、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3、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 注:提供供应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5分 |
企业实力 | 供应商( (略) )2023年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得0分; 2、1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5分;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10分。 注:提供2023年第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开信息披露材料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10分 |
承办经验 | 1、供应商系统内分支机构, (略) (略) 、县区经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每提供一份,得2分,最高10分。 2、供应商系统内分支机构, (略) 境 (略) 经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的,每提供一个项目证明,得5分,最高得30分。 注:同一地区项目只计算一次,不同合作期不重复累计,以提供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合同为准,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40分 |
服务能力 | 1、供应商承诺成交后提供信息管理系统,并利用信息平台实现补充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同步核定、在线参保,信息化、数据化、精准化管理等内容,对各供应商承诺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等进行横向比较打分,优得15分,良得10分,一般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 2、供应商须保证项目服务经费投入充足,配备联合办公人员,并提供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执法记录仪等),出具承诺函作出承诺的,得10分,未出具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25分 |
服务方案 |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全面合理、适用性较强的,经办、理赔服务流程合理,架构清晰,得10分; 2、服务方案适用性一般的,经办、理赔服务流程基本合理,架构基本清晰,得7分; 3、服务方案合理性不够,经办理赔服务流程与实际经办衔接不紧密,管理架构不够清晰,得4分; 4、不提供服务方案的得0分。 | 10分 |
项目经理 | 供应商指派的项目经理满足以下条件,按相应标准得分,最高累计不超过 10 分: 1、本科及以上学历,得 4 分; 2、在全国有经办补充工伤保险项目经验的项目经理人,每提供一份,得 3 分,最高6 分,需提供人社经办部门盖章确认的证明。 注:以上请提供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介,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10分 |
注:磋商小组将根据技术标所有内容进行独立打分,各磋商小组成员打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 推荐成交候选人
7.磋商小组会按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按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7.1若总得分高低排序在前三名的供应商有两个及以上总得分相同时,则由采购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成交候选人排序。
8.无效条款
8.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拒收:
(1)未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8.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响应处理:
(1)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2)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磋商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缴纳的;
(4)评审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标书中相关资料的;
(5)联合体响应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6)被暂停营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公共资源交易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0)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11)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委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
(12)供应商单方面出现其他供应商材料的;
(3)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8.3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盖章不全,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报价超出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供应商的报价各项单价高于磋商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
(6)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措施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报价的。
(7)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委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的;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8.4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响应处理:
(1)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响应无效;
(5)拒不确认磋商小组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
(6)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的;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一、采购内容
(略) 工伤保险实施情况,为增强企业职工保险保障,减轻企业负担, (略) 工伤保险综合服务能力, (略) 范围内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补充工伤保险由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遵循商业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不断优化参保缴费和待遇理赔流程,及时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
具体按照《 (略) 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最新相关文件执行。
二、服务需求
1、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
(略)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7元;二类:每人每月9元;三类:每人每月10元;四类:每人每月11元;五类:每人每月14元;六类:每人每月17元;七类:每人每月21元;八类:每人每月25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2、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2.1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2.1.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1.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略) 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8万元。
2.1.3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 (略) 治疗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5.8万元;二级4.8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2万元;五级2.6万元;六级2万元。
2.1.4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8万元;六级1.8万元。
2.1.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0.8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5.4万元;八级4万元;九级2.7万元;十级1.3万元。
2.1.6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 (略) 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0万元。
2.2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2.2.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十级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2.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略) 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5.8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8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3.8万元。
2.2.3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伤复发经 (略) 治疗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5.8万元;二级4.8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2万元;五级2.6万元;六级2万元。
2.2.4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1.6万元;六级1.1万元。
2.2.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 (略)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6万元;六级4.2万元;七级2.4万元;八级1.8万元;九级1.2万元;十级0.6万元。
2.2.6一次性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的, (略) 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亡抚慰金10万元。
2.3其他事项
2.3.1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
2.3.2参保职工已获得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的,此后再次工伤复发, (略) 不再支付该项补偿。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签订合同时,仅以此文本为基准,补充条款双方协定)
合同名称 编号
* 方: * 方:
电 话: 电 话:
住 所: 住 所:
(*方)的(项目名称)中所需(项目名称) 经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方)为成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磋商文件(2)响应文件(3)成交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
3、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2.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自负盈亏,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服务数量。
3、每次付款前,*方须提供等额的发票,否则,*方有权拒绝付款。如果*方提供的发票经审核不合格,*方有权要求*方更换合格的发票,并且顺延付款时间。
4、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 方: * 方:
名 称:(盖章)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交易文件;
<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 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1)*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1)*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对*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 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交易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3)*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1、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7、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七、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 (略) 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披露期内。
八、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九、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人同意;
十、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十一、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3:
服务承诺书
致: (采购人):
本承诺声明:(供应商名称)对本磋商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全响应。若有幸成交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附件4
致: (采购人)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的磋商。我方授权(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 (项目名称)”项目的服务,其收费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签订合同后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
3、一旦我方成为合同签字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5、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我单位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我单位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件5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附件6
最后报价单
序号 | 名称 | 事项 |
1 | 项目名称 |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
2 | 项目编号 | / |
3 | 报价次数 | |
4 | 报价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5 | 总报价(人民币) | |
6 | 声明:我方在报价前,已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充分理解并完全响应文本中所有实质性要求。 |
供应商(签章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
备注:1、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应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原响应文件报价,否则,取消资格。
2、声明:我方在报价前,已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理解并完全响应文件中所有实质性要求。
(本表无需制作在响应文件中,最后报价时开启现场使用)
我单位对 (略) 补充工伤保险项目 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确认。 采 购 人: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 系 人:王信林 联系电话:0550-* (单位盖章) 2023年9月 |
采购代理机构: (略) 城投 (略) 经办人:杨韦 电 话:0550-*、* (单位盖章) 202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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