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院关于开展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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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院关于开展招标变更



国发〔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 (略) 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 (略) 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略) ;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 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是 (略) 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略) 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略) (略) ,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 (略) 负责和协调。 (略) 、 (略) (略) 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 (略) ,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 (略) ) (略) ( (略) )的作用,从乡、 (略) (略) 组织和调查人员。 (略) 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 (略) * ,确保普查 (略) 。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 (略) 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 (略) 普查工作中 (略) 为,确保普查 (略) ,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 (略) 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略) 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 (略) 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国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 (略) 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 (略) 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 (略) 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 (略) 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略)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汪 洋   (略) 副总理

  副组长:江泽林   (略) 副秘书长

  王保安   (略) 长

  张 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静林   (略) 长

  陈晓华   (略) 长

  成 员:王世明   (略) 副部长

  韩 俊  中央农村工 (略) 副主任

  宫蒲光   (略) 长

  张苏军   (略) 长

  胡存智   (略) 副部长

  李国英   (略) 长

  田 进  新闻 (略) 副局长

  张为民   (略) 长

  张建龙   (略) 长

  黄守宏  国研室副主任

  杜勤录   (略) 军 (略) 副部长

  岳爱生   (略) (略) 长

   (略) (略) 副局长张为民兼任。



国发〔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 (略) 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 (略) 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略) ;乡镇人民政府。

   (略) 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 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是 (略) 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略) 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略) (略) ,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 (略) 负责和协调。 (略) 、 (略) (略) 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 (略) ,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 (略) ) (略) ( (略) )的作用,从乡、 (略) (略) 组织和调查人员。 (略) 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 (略) * ,确保普查 (略) 。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 (略) 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 (略) 普查工作中 (略) 为,确保普查 (略) ,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 (略) 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略) 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 (略) 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国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 (略) 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 (略) 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 (略) 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 (略) 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略)

   *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汪 洋   (略) 副总理

  副组长:江泽林   (略) 副秘书长

  王保安   (略) 长

  张 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静林   (略) 长

  陈晓华   (略) 长

  成 员:王世明   (略) 副部长

  韩 俊  中央农村工 (略) 副主任

  宫蒲光   (略) 长

  张苏军   (略) 长

  胡存智   (略) 副部长

  李国英   (略) 长

  田 进  新闻 (略) 副局长

  张为民   (略) 长

  张建龙   (略) 长

  黄守宏  国研室副主任

  杜勤录   (略) 军 (略) 副部长

  岳爱生   (略) (略) 长

   (略) (略) 副局长张为民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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