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权威答疑关于政府采购3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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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权威答疑关于政府采购39个问题

日前,财政部网站对网友提出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又一轮集中回复,实务干货满满,值得学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No.19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问该条例中的“一定期限”的时长具体由哪个部门决定?需要出具哪种证明文件投标时认可?

答:留言所述“一定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管部门确定的具体期。具体期限由行政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时决定。

No.20
问:某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3至2021年4月12日,合同届满前,采购人因内部审批问题截止在2021年4月12日仍未决定合同是否续签,2021年5月30日采购人通过内部决议方式同意该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请问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合同期的合同属于合同续签吗?

答:留言所述合同续签问题,应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续签。

No.21
问:事业单位 (略) 或参股公司( (略) 一定数量的股份)能否参与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发改委立项项目的投标?

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企业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No.22
问:采购人拟(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征集文物,竞拍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程序?若适用,应如何适用?若不适用,应适用哪种程序?

答:通过参与拍卖方式竞买文物的,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No.23
问:政府机关物业服务合同(400万以上)到期后可否续签?如果续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续签,请问应该采用什么办法采购?

答: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文件中及采购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未事先进行约定的,不可以续签采购合同。

No.24
问:我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现就财库【2020】46号文件的执行问题需要请教:根据该文件,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采购标底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那么,假设我采购的是台式电脑,潜在供应商既有生产厂家,也有经销商,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行业的话是“制造业”还是“批发零售业”?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标的应只对应一个行业。留言所述采购台式计算机所属行业应为“制造业”。

No.25
问: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吗?
答: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鼓励采购人指派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No.26
问: (略) , (略) 和A2公司,A (略) B1公司。 (略) (略) 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略) (略) 参与投标, (略) 均同属同一集团,同一行业,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请问是否合法?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留言所述情形,请自行判断是否可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No.27
问: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单一来源以下两种情形是否还是适用?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答:留言所述单一来源两种情形仍适用。

No.28
问: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请问:
1、在第一年采购时,预算金额是应按一年还是三年填写?
2、如某项目,按一年采购预算填写,则未达到公开招标线,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实际签订合同是三年的,三年总预算达到了公开招标线,是否有规避公开招标的存在呢?

答:1.留言所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按照一年的填写。2.留言所述此类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一年预算金额计算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No.29
问:2020年10月, (略)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为三级, (略) 在建设公共卫生中心时需采购6600万元疫情防控医疗设备,要求2020年12月份完成,采购单位把单价30万元以上合计6000万元的医疗设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价30万元以下合计600万元的医疗设备,依据财政部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以 (略) 内议标方式采购,采 (略) 场价,上述600万元医疗设备的采购,是否可以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答: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留言所述问题,请按上述规定自行判断。

No.30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No.31
问:1.财政部87号令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关于是否应当告知未中标人具体评审分项(即评分明细)国库司在同一问题咨询,不同时间回复的答案不一致;如“留言编号:6339-*”回复中提到“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留言编号:1049-*”中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国库司以上不同回复导致我们执行中存在疑惑,按以上贵司回复是否理解为“按财政部87号令规定,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详细得分,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具体是否告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自行决定”?2.针对以上同一问题国库司回答与条法司回答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留言编号:6824-*”条法司回复“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情况”请问应如何执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

No.32
问: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价格虚高,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如属于财政监管范围,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该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No.33
问: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拟确定10家招标代理单 (略)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首批),并在有效期内接受各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委托,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请问此次采购行为是否违反本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留言所述问题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No.34
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No.35
问:2021年4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题为《严惩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失责。……二是监管不力,履职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专家监督、标后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如, (略) 申请采购血透设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也没有对评标专家抽取进行监督,未能 (略) 违反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请教国库司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如何执行?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要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

No.36
问: (略) 持股98%,B公司持股60%, (略) 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答: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No.37
问: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该政策,按第八条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十二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疑问:
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
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
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到达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

答:1、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

No.38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No.39
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否理解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是否仅限于辅助性服务?

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主要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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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网站对网友提出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又一轮集中回复,实务干货满满,值得学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No.19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问该条例中的“一定期限”的时长具体由哪个部门决定?需要出具哪种证明文件投标时认可?

答:留言所述“一定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管部门确定的具体期。具体期限由行政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时决定。

No.20
问:某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3至2021年4月12日,合同届满前,采购人因内部审批问题截止在2021年4月12日仍未决定合同是否续签,2021年5月30日采购人通过内部决议方式同意该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请问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合同期的合同属于合同续签吗?

答:留言所述合同续签问题,应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续签。

No.21
问:事业单位 (略) 或参股公司( (略) 一定数量的股份)能否参与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发改委立项项目的投标?

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企业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No.22
问:采购人拟(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征集文物,竞拍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程序?若适用,应如何适用?若不适用,应适用哪种程序?

答:通过参与拍卖方式竞买文物的,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No.23
问:政府机关物业服务合同(400万以上)到期后可否续签?如果续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续签,请问应该采用什么办法采购?

答: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文件中及采购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未事先进行约定的,不可以续签采购合同。

No.24
问:我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现就财库【2020】46号文件的执行问题需要请教:根据该文件,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采购标底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那么,假设我采购的是台式电脑,潜在供应商既有生产厂家,也有经销商,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行业的话是“制造业”还是“批发零售业”?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标的应只对应一个行业。留言所述采购台式计算机所属行业应为“制造业”。

No.25
问: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吗?
答: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鼓励采购人指派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No.26
问: (略) , (略) 和A2公司,A (略) B1公司。 (略) (略) 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略) (略) 参与投标, (略) 均同属同一集团,同一行业,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请问是否合法?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留言所述情形,请自行判断是否可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No.27
问: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单一来源以下两种情形是否还是适用?
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答:留言所述单一来源两种情形仍适用。

No.28
问: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请问:
1、在第一年采购时,预算金额是应按一年还是三年填写?
2、如某项目,按一年采购预算填写,则未达到公开招标线,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实际签订合同是三年的,三年总预算达到了公开招标线,是否有规避公开招标的存在呢?

答:1.留言所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按照一年的填写。2.留言所述此类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一年预算金额计算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No.29
问:2020年10月, (略)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为三级, (略) 在建设公共卫生中心时需采购6600万元疫情防控医疗设备,要求2020年12月份完成,采购单位把单价30万元以上合计6000万元的医疗设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价30万元以下合计600万元的医疗设备,依据财政部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以 (略) 内议标方式采购,采 (略) 场价,上述600万元医疗设备的采购,是否可以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答: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留言所述问题,请按上述规定自行判断。

No.30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No.31
问:1.财政部87号令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关于是否应当告知未中标人具体评审分项(即评分明细)国库司在同一问题咨询,不同时间回复的答案不一致;如“留言编号:6339-*”回复中提到“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留言编号:1049-*”中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国库司以上不同回复导致我们执行中存在疑惑,按以上贵司回复是否理解为“按财政部87号令规定,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详细得分,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具体是否告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自行决定”?2.针对以上同一问题国库司回答与条法司回答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留言编号:6824-*”条法司回复“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情况”请问应如何执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

No.32
问: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价格虚高,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如属于财政监管范围,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该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No.33
问: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拟确定10家招标代理单 (略)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首批),并在有效期内接受各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委托,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请问此次采购行为是否违反本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留言所述问题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No.34
问: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No.35
问:2021年4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题为《严惩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失责。……二是监管不力,履职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专家监督、标后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如, (略) 申请采购血透设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也没有对评标专家抽取进行监督,未能 (略) 违反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请教国库司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如何执行?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要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

No.36
问: (略) 持股98%,B公司持股60%, (略) 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答: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No.37
问: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该政策,按第八条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十二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疑问:
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
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
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到达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

答:1、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

No.38
问: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No.39
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否理解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是否仅限于辅助性服务?

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主要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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