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洗涤外包服务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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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洗涤外包服务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招标变更

质疑人名称:柳州 (略)

质疑人地址: (略) 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商业楼4栋1-2号

法定代表人:官尹

委托代理人:韦政

联系电话:*

邮编:*

柳州 (略) :

我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1 (略) 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 (略) 妇女儿童医疗 (略) 洗涤外包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3-C3-*-GXDD)的质疑函原件, (略) 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3人员配置方案分(满分14分):一档(0分)……二档(3分)……三档(7分)……四档(10分)……五档(14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评分项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审因素、分值等设定没有客观、量化,对我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已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五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固定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供应商的人员配置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符合法规要求。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4洗衣房环境分(满分18分)一档(8分):内部环境布局合理,分污染区、半污染区、洁净区;区域划分清楚并有明显的标志,基本满足项目服务要求;......”,严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P25页“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项, (略) 的利益。”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

本项目评审办法中“洗衣房环境分”的评审因素属于采购需求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规定,可以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4洗衣房环境分(满分18分)”,提出的“污染区与洁净区之间设置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的要求,据了解,目前只有国药控股创科医疗技术(广西)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337号)能满足该项评分。该项加分项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为其量身定做,具有倾向性与唯一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价格分为10分。预算金额200多万,我公司需要让利100万才能有机会参与项目竞争,这个评审因素和分值的的设置,直接完全影响了采购结果,严重损害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质疑事项3的答复

贵公司质疑的内容“洗衣房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的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属于《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第3.12点“洗衣房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的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除分别开设通道门供人员进出和物品由污到洁运送外,两区之间空气不能对流。”中的内容,该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据了解,达到此标准的供应商超过3家,南 (略) 、广西朋宇组 (略) 、国药控股创科医疗技术(广西)有限公司、广东健鸿 (略) 等公司均能达到前述标准,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的规定,本项目的价格分设置完全符合法规要求,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4:“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1履约能力分(满分10分)”中对供应商投入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加分,要求供应商在还未取得成交资格的情况下,提前投入项目车辆(提供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取得健康证的人员,这不仅仅加重了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成本,也是对供应商变相设置规模门槛,阻碍供应商进 (略) 场,限制了小微企业参与投标,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的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等相关要求。损害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质疑事项4的答复

本项目的服务地点 (略) 鱼峰区博园大道50号、 (略) 城中区映山街50号、 (略) 城中区罗池路14号,每个服务地点的收送服务频次均为2次/天。由于服务地点分布散、收送服务频次多,且每个服务地点的收送时间间隔小,采购人根据本次项目的服务要求,对供应商拟投入的服务车辆和服务人员进行评分,目的是保证服务目标实现,更好保证项目服务的质量;同时,供应商能提供较充足的服务车辆和服务人员,可为采购人提供更优质、及时的服务,更能体现供应商符合本项目的履约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5:“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信誉分(满分5分): (略) 一级奖项每一项为1分。 (略) 级或以上奖项每一项为2分……”,评审因素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加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质疑事项5的答复

本项目设置的奖项是按奖项的技术含量逐级递增加分,且奖项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 (略) 级奖项在评审或者评选过程的标 (略) 的标准更高、更严, (略) 级的行政 (略) 的行政等级高,故省级的奖项含金量更高,对应设置更高分值。另外,设置的奖项并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 (略)

2023年9月15日


质疑人名称:柳州 (略)

质疑人地址: (略) 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商业楼4栋1-2号

法定代表人:官尹

委托代理人:韦政

联系电话:*

邮编:*

柳州 (略) :

我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1 (略) 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 (略) 妇女儿童医疗 (略) 洗涤外包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3-C3-*-GXDD)的质疑函原件, (略) 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3人员配置方案分(满分14分):一档(0分)……二档(3分)……三档(7分)……四档(10分)……五档(14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评分项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审因素、分值等设定没有客观、量化,对我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已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五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固定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供应商的人员配置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符合法规要求。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4洗衣房环境分(满分18分)一档(8分):内部环境布局合理,分污染区、半污染区、洁净区;区域划分清楚并有明显的标志,基本满足项目服务要求;......”,严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P25页“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项, (略) 的利益。”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

本项目评审办法中“洗衣房环境分”的评审因素属于采购需求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规定,可以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3:“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4洗衣房环境分(满分18分)”,提出的“污染区与洁净区之间设置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的要求,据了解,目前只有国药控股创科医疗技术(广西)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337号)能满足该项评分。该项加分项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为其量身定做,具有倾向性与唯一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价格分为10分。预算金额200多万,我公司需要让利100万才能有机会参与项目竞争,这个评审因素和分值的的设置,直接完全影响了采购结果,严重损害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质疑事项3的答复

贵公司质疑的内容“洗衣房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的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属于《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2016)第3.12点“洗衣房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的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除分别开设通道门供人员进出和物品由污到洁运送外,两区之间空气不能对流。”中的内容,该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据了解,达到此标准的供应商超过3家,南 (略) 、广西朋宇组 (略) 、国药控股创科医疗技术(广西)有限公司、广东健鸿 (略) 等公司均能达到前述标准,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的规定,本项目的价格分设置完全符合法规要求,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4:“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1履约能力分(满分10分)”中对供应商投入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加分,要求供应商在还未取得成交资格的情况下,提前投入项目车辆(提供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取得健康证的人员,这不仅仅加重了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成本,也是对供应商变相设置规模门槛,阻碍供应商进 (略) 场,限制了小微企业参与投标,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的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等相关要求。损害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质疑事项4的答复

本项目的服务地点 (略) 鱼峰区博园大道50号、 (略) 城中区映山街50号、 (略) 城中区罗池路14号,每个服务地点的收送服务频次均为2次/天。由于服务地点分布散、收送服务频次多,且每个服务地点的收送时间间隔小,采购人根据本次项目的服务要求,对供应商拟投入的服务车辆和服务人员进行评分,目的是保证服务目标实现,更好保证项目服务的质量;同时,供应商能提供较充足的服务车辆和服务人员,可为采购人提供更优质、及时的服务,更能体现供应商符合本项目的履约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5:“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信誉分(满分5分): (略) 一级奖项每一项为1分。 (略) 级或以上奖项每一项为2分……”,评审因素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加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质疑事项5的答复

本项目设置的奖项是按奖项的技术含量逐级递增加分,且奖项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 (略) 级奖项在评审或者评选过程的标 (略) 的标准更高、更严, (略) 级的行政 (略) 的行政等级高,故省级的奖项含金量更高,对应设置更高分值。另外,设置的奖项并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 (略)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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