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芦岭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二标段宿州市芦岭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二标段澄清公告一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宿州市芦岭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二标段宿州市芦岭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二标段澄清公告一

(略) 芦岭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二标段)澄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略) 芦岭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编号:2023DFWGZ01943/JG2023-11-2032)澄清如下:

1、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 (略) [2008]48号)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请问:本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本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可以,项目经理是否认可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回复:依据相关规定,注册建造师可同时担任同一工程多个标段的项目负责人,且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对两个标段兼投兼中,因此一标段项目经理可以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不视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2、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有标注:1、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时间以中标时间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以牵头人提供的业绩为准。该项规定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与本项目设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初衷相违背, (略) 数量极少,建议修改为业绩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予以认可。

回复:本项目为重点民生工程,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推进,防止出现通过联合体成员挂靠投标的情形,因此本项目重点考察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情况,故此条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原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宿州 (略)

地 址: (略) 埇桥区银河一路741号

邮 编:*

联 系 人:袁静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地 址: (略) 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项目负责人:王少兵

电 话:*

2023年9月19日

(略) 芦岭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二标段)澄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略) 芦岭地表水厂一期工程(二标段)(项目编号:2023DFWGZ01943/JG2023-11-2032)澄清如下:

1、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 (略) [2008]48号)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请问:本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本项目一标段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可以,项目经理是否认可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回复:依据相关规定,注册建造师可同时担任同一工程多个标段的项目负责人,且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对两个标段兼投兼中,因此一标段项目经理可以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不视为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2、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有标注:1、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时间以中标时间为准。联合体投标的,业绩以牵头人提供的业绩为准。该项规定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与本项目设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初衷相违背, (略) 数量极少,建议修改为业绩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成员提供均予以认可。

回复:本项目为重点民生工程,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推进,防止出现通过联合体成员挂靠投标的情形,因此本项目重点考察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情况,故此条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原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宿州 (略)

地 址: (略) 埇桥区银河一路741号

邮 编:*

联 系 人:袁静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地 址: (略) 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项目负责人:王少兵

电 话:*

2023年9月19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