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2023年部分学校室内灯光改造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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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2023年部分学校室内灯光改造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二

长丰县2023年部分学校室内灯光改造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二)[2023]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12

长丰县2023年部分学校室内灯光改造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HZ0036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2023年部分学校室内灯光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9月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LED黑板灯”中“★6、LED黑板灯“闪烁”项目检测结论为“无显著影响”且光输出波形频率>90Hz且波动深度<0.23%。”更正为:“6、LED黑板灯“闪烁”项目检测结论为“无显著影响”,光输出波形频率>90Hz且波动深度<0.23%。”

(二)本项目详细审查表中

技术参数响应性

1、★代表重要指标项,每满足一项得 3 分,共 15项,共计 45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为评审依据。

0- 45分

更正为:

技术参数响应性

1、★代表重要指标项,每满足一项得 3 分,共 14项,共计 42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为评审依据。

0- 42分

(三)本项目“2.3.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7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30%。” 更正为:“2.3.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97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为67分,价格分值为30分。”

更正日期:2023年9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LED教室灯★10、LED教室灯的控制装置采用外置方案,易于徒手更换。为了加强LED教室灯的控制装置盒阻燃能力,阻燃V-0等级,分外盒、内盒;内盒与外盒通过内盒触片与外盒弹片接触方式实现电流传导,要求输入输出内盒触片不少于4个。

由于不同厂家生产模具及产品造型不同、参照的标准和依据会有不同,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认证的标准造成控标情况,实际上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教室控制外置方案及要求输入输出内盒触片不少于4片”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方案要求,但其产品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够完全满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答 1: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经采购人调研,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均满足该项参数要求。

问2:LED教室灯★11、为了满足教学需求,提高教学质量,LED教室灯可拓展套接式音箱,可拓展套接式音箱套接在教室灯一端,教学音箱内置喇叭扩音口朝下设计。同时为了提升教室空气健康教学环境,LED教室灯可拓展套接式紫外线杀菌灯,紫外线杀菌灯套接在教室灯一端,紫外线杀菌灯的出光口朝下设计。可拓展套接式音箱外壳、可拓展套接式紫外线杀菌灯外壳阻燃V-0等级。

以上产品明显以特定条件限定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参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参数用特产品功能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且本项目为光环境灯光改造项目音响功能及消杀功能与项目本身关系不大,除非该厂家产品有此项特定功能,为控标而为之。由此,我司对此参数提出质疑,有法可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答2: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要求LED教室灯具有后期可拓展功能,是采购人基于产品的后期升级操作,节约成本及提高运维效率的考虑,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具有紧密相关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经采购人调研,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均满足该项参数要求。

问3:LED 黑板灯★6、LED黑板灯“闪烁”项目检测结论为“无显著影响”且光输出波形频率>90Hz且波动深度<0.23%。

由于不同厂家送往认证机构不同、时间不同、参照的标准和依据会有不同,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认证的标准造成控标情况,实际上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认证证书,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项证书,认证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无法满足部分认证依据标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本项目招标文件把产品特定名称、特定功能写进技术参数中以特定资格要求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排除其他供应商,以至于其他供应商不能正常参标。为维护所有参与本次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现要求贵方针对上述质疑事项在期限内做出明确答复,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我方将保留向监督部门申诉的权利。

答3:见更正内容(一)。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 (略) 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路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 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 话:0551-*、0551-*

五、附件

附件信息:

长丰县2023年部分学校室内灯光改造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二)[2023]
发布时间:2023-09-19
浏览次数:12

长丰县2023年部分学校室内灯光改造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HZ0036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县2023年部分学校室内灯光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9月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一)本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LED黑板灯”中“★6、LED黑板灯“闪烁”项目检测结论为“无显著影响”且光输出波形频率>90Hz且波动深度<0.23%。”更正为:“6、LED黑板灯“闪烁”项目检测结论为“无显著影响”,光输出波形频率>90Hz且波动深度<0.23%。”

(二)本项目详细审查表中

技术参数响应性

1、★代表重要指标项,每满足一项得 3 分,共 15项,共计 45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为评审依据。

0- 45分

更正为:

技术参数响应性

1、★代表重要指标项,每满足一项得 3 分,共 14项,共计 42 分。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为评审依据。

0- 42分

(三)本项目“2.3.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7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30%。” 更正为:“2.3.2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97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为67分,价格分值为30分。”

更正日期:2023年9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LED教室灯★10、LED教室灯的控制装置采用外置方案,易于徒手更换。为了加强LED教室灯的控制装置盒阻燃能力,阻燃V-0等级,分外盒、内盒;内盒与外盒通过内盒触片与外盒弹片接触方式实现电流传导,要求输入输出内盒触片不少于4个。

由于不同厂家生产模具及产品造型不同、参照的标准和依据会有不同,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认证的标准造成控标情况,实际上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教室控制外置方案及要求输入输出内盒触片不少于4片”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功能,在功能实用性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方案要求,但其产品中无相同内容描述,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设计要求的这些参数即形成了唯一性,仅一家公司的产品能够完全满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答 1: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经采购人调研,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均满足该项参数要求。

问2:LED教室灯★11、为了满足教学需求,提高教学质量,LED教室灯可拓展套接式音箱,可拓展套接式音箱套接在教室灯一端,教学音箱内置喇叭扩音口朝下设计。同时为了提升教室空气健康教学环境,LED教室灯可拓展套接式紫外线杀菌灯,紫外线杀菌灯套接在教室灯一端,紫外线杀菌灯的出光口朝下设计。可拓展套接式音箱外壳、可拓展套接式紫外线杀菌灯外壳阻燃V-0等级。

以上产品明显以特定条件限定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参与,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参数用特产品功能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且本项目为光环境灯光改造项目音响功能及消杀功能与项目本身关系不大,除非该厂家产品有此项特定功能,为控标而为之。由此,我司对此参数提出质疑,有法可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答2: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要求LED教室灯具有后期可拓展功能,是采购人基于产品的后期升级操作,节约成本及提高运维效率的考虑,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具有紧密相关性,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经采购人调研,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均满足该项参数要求。

问3:LED 黑板灯★6、LED黑板灯“闪烁”项目检测结论为“无显著影响”且光输出波形频率>90Hz且波动深度<0.23%。

由于不同厂家送往认证机构不同、时间不同、参照的标准和依据会有不同,容易出现个别产品厂家利用某一特定认证的标准造成控标情况,实际上在本次招标文件所要求认证证书,其他厂家产品实际上虽然具有该项证书,认证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无法满足部分认证依据标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本项目招标文件把产品特定名称、特定功能写进技术参数中以特定资格要求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排除其他供应商,以至于其他供应商不能正常参标。为维护所有参与本次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现要求贵方针对上述质疑事项在期限内做出明确答复,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处理。我方将保留向监督部门申诉的权利。

答3:见更正内容(一)。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 (略) 长丰县水湖镇南一环路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 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 话:0551-*、0551-*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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