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第二次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现对“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第二次”项目发布答疑及补遗内容如下:
一、答疑内容:
问题1:
1.招标文件文件中“1.比选申请人所投产品应具备低温高效性能,提供安全可行技术方案,确保柴油机排气温度200℃以下工况下的NOx污染物去除率达到95%(不包含95%)以上,提供CMA检测报告复印件,得6分;柴油机排气温度200℃以下工况下的NOx污染物去除率达到90%-95%(含),提供CMA检测报告复印件,得2分,柴油机排气温度200℃以下工况下的NOx污染物去除率达到85%-90%(不含),提供CMA检测报告复印件,得1分,不满足条件不得分;”。经咨询行业专家,该技术可行性存在疑问,行业内达到该能力的产品极少,该分值具有明确倾向性。若真具有该项技术,希望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监督。
回复1:
我司船舶的结构决定了,SCR系统只能安装在靠近船舶尾排口的舱室,且运行过程中会出现排放温度低于200℃,为保证尾气深度治理的效果,确保该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经我司深度调研, (略) 面上存在可实现该温度以下 SCR技术。同时,我司为了保障此技术的真实性,也要求比选申请人须提供CMA检测报告,也是为了印证这项技术的可用性。
提问1所涉条款中,现就该部分值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调整,以本次公告附件中比选文件 (补遗一版)为准。
问题2:
1.招标文件评分中既有企业生产能力指标,又有企业实力指标,是否存逻辑重复,并且指标占分达到22分,是否合理,请予以解释。
回复2:
二者侧重点不同,但均为确保本次工程项目能顺利且达到预期效果提出的要求。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里的“企业生产能力”是指尾气后处理装置SCR系统生产厂家的能力(评分标准里面有详细阐述),侧重于产品及产品生产厂家的能力,该能力在本次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中起至关重要作用,故在技术评分部分设置相应的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里的“企业实力”则是指安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的安装单位的施工实力,侧重于比选申请人自身施工能力,该能力在本次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中起至关重要作用,故在商务评分部分设置相应评分标准。
提问2所涉条款中,现就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本次公告附件中比选文件(补遗一版)为准。
问题3:
1.招标文件评分中“技术部分:注:由比选人提供实船考察便利,比选申请人需提供比选人开具的实船考察证明及船舶设计图资料来源证明。无实船考察证明及船舶设计图资料来源证明不得分。”的表述明显带有招标人的主观意愿,违背招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回复3: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为达到本比选文件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的要求,需比选申请人基于内河船舶特点、发动机排布情况及排气温度范围等参数,而进行设计工作。故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设计等技术方案,需以实船考察与现场踏勘为设计依据是合理的,同时比选文件中也明确了比选人会提供实船考察便利。因船舶图纸涉及我司知识产权、商业机密及船舶航行安全。故前来踏勘的比选申请人应合法获得我司船舶图纸及相关资料,以作本次船舶尾气深度治理工作使用。出具船东提供的考察及设计图证明旨在证实,比选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船舶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证明材料。凡未经我司同意,非法获取我司船舶设计图纸和关键部位的图片及相关一切资料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经发现我司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
问题4:
1.该项目第一次评标废标,若非特殊原因,第二次招投标招标书不应与第一次招标书存在太大差异。通过对比分析,两次招标书在评分标准存在重大差异,有理由怀疑存在暗箱操作可能。该项目若为政府财政资金项目,希望主管部门出面澄清证实。
回复4:
比选人有权根据项目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合理的调整或完善,本项目第二次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中,比选人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对项目内容作出适时的部分调整,是切合项目自身需求的。
问题5:纵观 (略)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执行之后.......
回复5: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问题6:纵观 (略)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执行之后.......
回复6: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二、补遗内容:
本项目已发出的比选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比选文件(补遗一版)不一致时,以本次发布的比选文件(补遗一版)为准。
注:以上答疑补遗内容请各潜在比选申请人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各比选申请人已知晓本次比选的全部内容。本答疑补遗内容与比选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次发布的比选文件(补遗一版)为准。
比选人: (略)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 (略)
2023年9月22日
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第二次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现对“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第二次”项目发布答疑及补遗内容如下:
一、答疑内容:
问题1:
1.招标文件文件中“1.比选申请人所投产品应具备低温高效性能,提供安全可行技术方案,确保柴油机排气温度200℃以下工况下的NOx污染物去除率达到95%(不包含95%)以上,提供CMA检测报告复印件,得6分;柴油机排气温度200℃以下工况下的NOx污染物去除率达到90%-95%(含),提供CMA检测报告复印件,得2分,柴油机排气温度200℃以下工况下的NOx污染物去除率达到85%-90%(不含),提供CMA检测报告复印件,得1分,不满足条件不得分;”。经咨询行业专家,该技术可行性存在疑问,行业内达到该能力的产品极少,该分值具有明确倾向性。若真具有该项技术,希望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监督。
回复1:
我司船舶的结构决定了,SCR系统只能安装在靠近船舶尾排口的舱室,且运行过程中会出现排放温度低于200℃,为保证尾气深度治理的效果,确保该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经我司深度调研, (略) 面上存在可实现该温度以下 SCR技术。同时,我司为了保障此技术的真实性,也要求比选申请人须提供CMA检测报告,也是为了印证这项技术的可用性。
提问1所涉条款中,现就该部分值进行了更为合理的调整,以本次公告附件中比选文件 (补遗一版)为准。
问题2:
1.招标文件评分中既有企业生产能力指标,又有企业实力指标,是否存逻辑重复,并且指标占分达到22分,是否合理,请予以解释。
回复2:
二者侧重点不同,但均为确保本次工程项目能顺利且达到预期效果提出的要求。技术部分评分标准里的“企业生产能力”是指尾气后处理装置SCR系统生产厂家的能力(评分标准里面有详细阐述),侧重于产品及产品生产厂家的能力,该能力在本次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中起至关重要作用,故在技术评分部分设置相应的评分标准;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里的“企业实力”则是指安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的安装单位的施工实力,侧重于比选申请人自身施工能力,该能力在本次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中起至关重要作用,故在商务评分部分设置相应评分标准。
提问2所涉条款中,现就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本次公告附件中比选文件(补遗一版)为准。
问题3:
1.招标文件评分中“技术部分:注:由比选人提供实船考察便利,比选申请人需提供比选人开具的实船考察证明及船舶设计图资料来源证明。无实船考察证明及船舶设计图资料来源证明不得分。”的表述明显带有招标人的主观意愿,违背招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回复3: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为达到本比选文件内河船舶尾气污染物深度治理的要求,需比选申请人基于内河船舶特点、发动机排布情况及排气温度范围等参数,而进行设计工作。故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供的产品设计等技术方案,需以实船考察与现场踏勘为设计依据是合理的,同时比选文件中也明确了比选人会提供实船考察便利。因船舶图纸涉及我司知识产权、商业机密及船舶航行安全。故前来踏勘的比选申请人应合法获得我司船舶图纸及相关资料,以作本次船舶尾气深度治理工作使用。出具船东提供的考察及设计图证明旨在证实,比选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船舶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的证明材料。凡未经我司同意,非法获取我司船舶设计图纸和关键部位的图片及相关一切资料的,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经发现我司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益。
问题4:
1.该项目第一次评标废标,若非特殊原因,第二次招投标招标书不应与第一次招标书存在太大差异。通过对比分析,两次招标书在评分标准存在重大差异,有理由怀疑存在暗箱操作可能。该项目若为政府财政资金项目,希望主管部门出面澄清证实。
回复4:
比选人有权根据项目要求对比选文件进行合理的调整或完善,本项目第二次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中,比选人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对项目内容作出适时的部分调整,是切合项目自身需求的。
问题5:纵观 (略)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执行之后.......
回复5: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问题6:纵观 (略)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执行之后.......
回复6:该问题与本项目无关,不予回复。
二、补遗内容:
本项目已发出的比选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比选文件(补遗一版)不一致时,以本次发布的比选文件(补遗一版)为准。
注:以上答疑补遗内容请各潜在比选申请人在相关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无论查阅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各比选申请人已知晓本次比选的全部内容。本答疑补遗内容与比选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次发布的比选文件(补遗一版)为准。
比选人: (略)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 (略)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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