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西岸”景观配套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审答疑及澄清公告
“湘江西岸”景观配套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审答疑及澄清公告
“湘江西岸”景观配套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审答疑及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9-25 浏览量:
项目名称 | “湘江西岸”景观配套工程修缮项目 | ||
项目编号 | *334 | 投资项目统一编码 | |
交易分类 | (略) 政工程 | 所属管辖范围 | 湘江新区 |
相关公告 |
各申请人:
“湘江西岸”景观配套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申请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2023年9月22日17:00)。申请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及澄清文件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组成部分,对申请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一、对申请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盖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章,那么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方各方是否都不用提供授权委托书?也无需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人的CA签字锁? 如提供授权委托书,是否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即可。
问题2、授权委托书是否只需要联合体牵头方出具即可,无须联合体成员方也出具?
问题3、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请问授权委托书是否只需要以牵头人身份授权给代理人,无需联合体成员出具授权委托书?请明确。
问题1-3答: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问题4、《四、联合体协议书》提供已实体签章的扫描件并加盖牵头方电子公章,是否可以?
问题5、联合体协议书是否由牵头人和成员方盖实体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的扫描件上传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扫描件加盖牵头人的电子公章即可?请明确。
问题4-5答:可以。
问题6、请问联合体投标,是否联合体成员方只需在联合体协议书上盖章,别的资审投标文件只需要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问题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联合体成员方资料是否仅牵头方进行电子签章即可?
问题8、联合体成员方提供的企业资料(营业执照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料(人员证书)是否只需加盖牵头人的电子公章即可?请明确。
问题9、投标软件制作电子申请文件的过程,是否由联合体牵头人制作及加盖电子章,无需联合体成员方加盖任何电子章?请明确。
问题6-9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和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有明确要求的,其他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且申请人落款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问题10、本项目有4个类别资质,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中也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参与申请投标的,请问是否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
答:本项目不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但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问题11、因为设计业绩一般只有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没有竣工验收单,能否提供别的证明材料证明竣工时间?
问题12、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类似工程的业绩要求提供“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在长沙“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一期)项目和“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二期)项目,对于本条款在招标答疑上圴修改为:“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如以上两个网站均不能查询,该类似工程业绩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问:本次招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是否可参考长沙“一江两岸”一期和二期答疑文件的规定;如不能参考请明确原因。
问题13:所有业绩圴要求是以竣工资料上的日期为准,考核期限为1095天,EPC项目有竣工资料可以查证时间,而单独的设计项目只有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是没有竣工资料的;是否以可以证明该设计合同完成设计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考核依据。请明确。
问题14:请问设计单位的设计业绩,只有项目中标书与合同,没有竣工报告,因为业绩证明资料是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的,是否可以用由招标业主方开具的设计任务证明材料作为业绩证明资料?请明确。
问题15: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考核的要求:“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但是各级平台在响应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 (略) 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中,尚存在部分信息补录不完整情况,因此该考核要求否定了其他通过招投标正规取得的但未录入平台的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只 (略) 市级交易中心公开挂网招标的项目,金额和考核期限满足招标要求,业绩考核依据有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交易中心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的业绩均应被认定为有效业绩。 上述建议内 (略) 2021 年的《“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二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答疑与澄清文件。
问题16、关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目前在“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中,尚存在部分信息补录不完整的情况,因此该考核要求否定了其他通过招投标正规取得的但并未录入平台的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建议只要是通过交易中心或政府公共平台上公开挂网招标的项目,满足招标要求条件的,业绩考核依据有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即可予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问题17、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业绩的考核依据:“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1)考核依据: 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 (略) 智慧住 (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略) 库的业绩仅为当地业绩,外地业绩无法录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业绩进度更新有滞后性,尚存在部分信息补录不完整情况,因此,该考核要求否定了其他通过招投标正规取得的但未录入平台的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且依 (略) 本项目同类型且金额相近的项目:
依据项目1:“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为*.82元。“ (略) 建设 (略) ”于2020年11月13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澄清与答疑公告”,其在“问题6~问题10答”中回复如下:“(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施工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2)考核依据”“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修改为: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如以上两个网站均不能查询,该类似工程业绩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如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有投诉或质疑,被投诉质疑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给招标人,该证明材料须在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追溯,否则招标人有权认定其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依据项目2:“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二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为*.47元。“ (略) 建设 (略) ”于2021年04月26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二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澄清与答疑公告”,其在“问题1~问题5答”中回复如下:(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施工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2)考核依据”“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修改为: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如以上两个网站均不能查询,该类似工程业绩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如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有投诉或质疑,被投诉质疑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给招标人,该证明材料须在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追溯,否则招标人有权认定其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请问:
(1)如果本项目不能提供“ (略) 智慧住 (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的,参考过往同类型同金额项目,是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公告及中(定)标结果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体现其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11-17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考核要求根据《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设置。
问题18: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需要承担过一个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不含路灯等单一功能性照明工程的以下业绩之一:(1)城市(景区)景观亮化工程;(2)城市(景区)夜景亮化工程;(3)城市(景区)照明亮化工程;(4)城市(景区)亮化提升工程的施工或者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请问:类似工程业绩是否有合同金额要求,若有,请明确具体要求的金额。
问题19:关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合同金额的问题 资格预审文件第6页中9.1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不含路灯等单一功能性照明工程的以下业绩之一:(1)城市(景区)景观亮化工程;(2)城市(景区)夜景亮化工程;(3)城市(景区)照明亮化工程;(4)城市(景区)亮化提升工程的施工或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因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没有体现业绩合同金额要求,根据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中第二十五条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50%的(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70%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 请问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是否依据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中第二十五的资格要求?能否提供具体业绩合同金额?
问题20:“湘江西岸”景观配套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答疑提问 1、招标文件上对于本项目的总投资为1.46亿,但以招标文件各实施范围的分项预算统计后,实际的总投资为1.4563亿。其中招标文件中规定“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本项目的工程建安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类似工程的过往招标文件中都以工程建安费做为类似工程业绩标准的。 问: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是以1.46亿或1.4563亿为准,还是以工程建安费为准,请业主单位明确工程建安费的具体金额,不要混淆业绩指标,以便合格投标人更公平的参与本次竞标。
问题21:请明确业绩的考核金额,本项目造价为8130万元+6353万元+80万元=14563万元,项目总投资为1.46亿元。请问业绩考核金额为指标的50%,请问指标的基数是按14563万元,还是按1.46亿元?
问题18-21答:本项目类似业绩金额不做考核要求。
问题22、关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的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①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
请问:其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是否可以改成对应专业*级资质,跟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对等?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3、请问若联合体形式投标,是否把资格要求中施工资质和设计资质凑齐即可?例如:*单位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单位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是否满足资质要求?请明确。
答:满足资质要求,但须满足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
问题24、本项目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委托书是否可以不提供,也无需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人的CA签字锁?
答:可以。
问题25:致: (略) (略) : 1、一 资格预审文件中第1页资格要求2.8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只提到类似业绩,请依据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把类似业绩的标准、数据具体明确。
答: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9.1条。
问题26、关于类似工程业绩的问题 资格预审文件第6页中9.1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不含路灯等单一功能性照明工程的以下业绩之一:(1)城市(景区)景观亮化工程;(2)城市(景区)夜景亮化工程;(3)城市(景区)照明亮化工程;(4)城市(景区)亮化提升工程的施工或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疑问三:请问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以上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即可。
问题27: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双方各自的设计和施工业绩是否都可以做为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参与投标。请明确。
问题26-27答:可以。
问题28、考核依据: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请问招标工程提交是什么意思?
答: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
问题29、联合体协议书投标文件中提供双方盖章的扫描件后,是否加盖牵头方的CA锁公章即可,请问还需要加盖联合体成员方的CA锁公章吗?
答:加盖牵头方的ca锁公章,但须满足“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问题30、请问是否允许两家以上的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
答:允许,但须满足联合体投标要求。
问题31、若提供的业绩为设计业绩,也需要提供竣工验收单吗?还是只是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即可。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2、关于联合体的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是否满足资格条件的问题 资格预审文件第1页2.2条施工资质与设计资质的要求:施工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 (略)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设计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①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第4页1.4.2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 “联合体各方须明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 (略)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疑问一: 联合体牵 (略)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该联合体是否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资质和设计资质要求? 疑问二: 联合体牵 (略)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该联合体是否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资质和设计资质要求?
答:①疑问一:满足资质要求,但须满足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②疑问二:满足资质要求,但须满足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
问题33、本项目资格要求中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①具备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 请问: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56号) 规定。取得建筑工程专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要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不再受理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对该资质所涵盖相应范围和等级的六类专项资质的升级、增项申请。问题1: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中的第二种情况“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是否可以理解为具备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级资质即可符合?问题2: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中的第三种情况“③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 与第二种情况“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是否存在矛盾?即第二种情况中只要求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即可,但第三种情况要求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同时具备之间,对同一资质有不同的标准要求,请明确。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项目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均不变,敬请各申请人自行关注。
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资格预审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本次答疑及澄清公告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组成部分,与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湘江西岸”景观配套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审答疑及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9-2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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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分类 | (略) 政工程 | 所属管辖范围 | 湘江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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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申请人:
“湘江西岸”景观配套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申请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2023年9月22日17:00)。申请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及澄清文件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组成部分,对申请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一、对申请人疑问的回复
问题1、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盖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章,那么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方各方是否都不用提供授权委托书?也无需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人的CA签字锁? 如提供授权委托书,是否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即可。
问题2、授权委托书是否只需要联合体牵头方出具即可,无须联合体成员方也出具?
问题3、如申请人为联合体,请问授权委托书是否只需要以牵头人身份授权给代理人,无需联合体成员出具授权委托书?请明确。
问题1-3答: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问题4、《四、联合体协议书》提供已实体签章的扫描件并加盖牵头方电子公章,是否可以?
问题5、联合体协议书是否由牵头人和成员方盖实体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后的扫描件上传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扫描件加盖牵头人的电子公章即可?请明确。
问题4-5答:可以。
问题6、请问联合体投标,是否联合体成员方只需在联合体协议书上盖章,别的资审投标文件只需要联合体牵头方盖章?
问题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联合体成员方资料是否仅牵头方进行电子签章即可?
问题8、联合体成员方提供的企业资料(营业执照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料(人员证书)是否只需加盖牵头人的电子公章即可?请明确。
问题9、投标软件制作电子申请文件的过程,是否由联合体牵头人制作及加盖电子章,无需联合体成员方加盖任何电子章?请明确。
问题6-9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和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签字盖章有明确要求的,其他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且申请人落款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问题10、本项目有4个类别资质,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中也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联合体参与申请投标的,请问是否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
答:本项目不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但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
问题11、因为设计业绩一般只有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没有竣工验收单,能否提供别的证明材料证明竣工时间?
问题12、本项目招标文件对类似工程的业绩要求提供“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在长沙“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一期)项目和“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二期)项目,对于本条款在招标答疑上圴修改为:“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如以上两个网站均不能查询,该类似工程业绩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问:本次招标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是否可参考长沙“一江两岸”一期和二期答疑文件的规定;如不能参考请明确原因。
问题13:所有业绩圴要求是以竣工资料上的日期为准,考核期限为1095天,EPC项目有竣工资料可以查证时间,而单独的设计项目只有中标通知书与合同,是没有竣工资料的;是否以可以证明该设计合同完成设计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考核依据。请明确。
问题14:请问设计单位的设计业绩,只有项目中标书与合同,没有竣工报告,因为业绩证明资料是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的,是否可以用由招标业主方开具的设计任务证明材料作为业绩证明资料?请明确。
问题15: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考核的要求:“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但是各级平台在响应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 (略) 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中,尚存在部分信息补录不完整情况,因此该考核要求否定了其他通过招投标正规取得的但未录入平台的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只 (略) 市级交易中心公开挂网招标的项目,金额和考核期限满足招标要求,业绩考核依据有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者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交易中心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的业绩均应被认定为有效业绩。 上述建议内 (略) 2021 年的《“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二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答疑与澄清文件。
问题16、关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目前在“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中,尚存在部分信息补录不完整的情况,因此该考核要求否定了其他通过招投标正规取得的但并未录入平台的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建议只要是通过交易中心或政府公共平台上公开挂网招标的项目,满足招标要求条件的,业绩考核依据有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即可予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问题17、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业绩的考核依据:“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1)考核依据: 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 (略) 智慧住 (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略) 库的业绩仅为当地业绩,外地业绩无法录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业绩进度更新有滞后性,尚存在部分信息补录不完整情况,因此,该考核要求否定了其他通过招投标正规取得的但未录入平台的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公平竞争,有排除潜在投标人嫌疑。按照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且依 (略) 本项目同类型且金额相近的项目:
依据项目1:“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为*.82元。“ (略) 建设 (略) ”于2020年11月13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澄清与答疑公告”,其在“问题6~问题10答”中回复如下:“(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施工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2)考核依据”“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修改为: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如以上两个网站均不能查询,该类似工程业绩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如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有投诉或质疑,被投诉质疑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给招标人,该证明材料须在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追溯,否则招标人有权认定其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依据项目2:“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二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为*.47元。“ (略) 建设 (略) ”于2021年04月26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一江两岸”城市照明提质工程(二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澄清与答疑公告”,其在“问题1~问题5答”中回复如下:(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施工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2)考核依据”“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修改为:该类似工程业绩应当在“ (略) 智慧住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其项目名称;如以上两个网站均不能查询,该类似工程业绩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如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有投诉或质疑,被投诉质疑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给招标人,该证明材料须在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追溯,否则招标人有权认定其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所述,请问:
(1)如果本项目不能提供“ (略) 智慧住 (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的,参考过往同类型同金额项目,是否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公告及中(定)标结果公示”的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体现其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也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11-17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考核要求根据《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设置。
问题18:资格要求中,要求投标人需要承担过一个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不含路灯等单一功能性照明工程的以下业绩之一:(1)城市(景区)景观亮化工程;(2)城市(景区)夜景亮化工程;(3)城市(景区)照明亮化工程;(4)城市(景区)亮化提升工程的施工或者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请问:类似工程业绩是否有合同金额要求,若有,请明确具体要求的金额。
问题19:关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合同金额的问题 资格预审文件第6页中9.1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不含路灯等单一功能性照明工程的以下业绩之一:(1)城市(景区)景观亮化工程;(2)城市(景区)夜景亮化工程;(3)城市(景区)照明亮化工程;(4)城市(景区)亮化提升工程的施工或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因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中没有体现业绩合同金额要求,根据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中第二十五条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50%的(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70%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 请问本项目资格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是否依据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中第二十五的资格要求?能否提供具体业绩合同金额?
问题20:“湘江西岸”景观配套修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答疑提问 1、招标文件上对于本项目的总投资为1.46亿,但以招标文件各实施范围的分项预算统计后,实际的总投资为1.4563亿。其中招标文件中规定“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本项目的工程建安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沙类似工程的过往招标文件中都以工程建安费做为类似工程业绩标准的。 问: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是以1.46亿或1.4563亿为准,还是以工程建安费为准,请业主单位明确工程建安费的具体金额,不要混淆业绩指标,以便合格投标人更公平的参与本次竞标。
问题21:请明确业绩的考核金额,本项目造价为8130万元+6353万元+80万元=14563万元,项目总投资为1.46亿元。请问业绩考核金额为指标的50%,请问指标的基数是按14563万元,还是按1.46亿元?
问题18-21答:本项目类似业绩金额不做考核要求。
问题22、关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的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①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
请问:其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是否可以改成对应专业*级资质,跟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对等?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23、请问若联合体形式投标,是否把资格要求中施工资质和设计资质凑齐即可?例如:*单位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单位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是否满足资质要求?请明确。
答:满足资质要求,但须满足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
问题24、本项目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委托书是否可以不提供,也无需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人的CA签字锁?
答:可以。
问题25:致: (略) (略) : 1、一 资格预审文件中第1页资格要求2.8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只提到类似业绩,请依据湘建监督(2021)36号文件把类似业绩的标准、数据具体明确。
答: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9.1条。
问题26、关于类似工程业绩的问题 资格预审文件第6页中9.1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不含路灯等单一功能性照明工程的以下业绩之一:(1)城市(景区)景观亮化工程;(2)城市(景区)夜景亮化工程;(3)城市(景区)照明亮化工程;(4)城市(景区)亮化提升工程的施工或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疑问三:请问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以上一项类似工程业绩即可。
问题27:如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双方各自的设计和施工业绩是否都可以做为本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参与投标。请明确。
问题26-27答:可以。
问题28、考核依据: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请问招标工程提交是什么意思?
答: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
问题29、联合体协议书投标文件中提供双方盖章的扫描件后,是否加盖牵头方的CA锁公章即可,请问还需要加盖联合体成员方的CA锁公章吗?
答:加盖牵头方的ca锁公章,但须满足“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问题30、请问是否允许两家以上的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
答:允许,但须满足联合体投标要求。
问题31、若提供的业绩为设计业绩,也需要提供竣工验收单吗?还是只是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即可。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32、关于联合体的施工资质、设计资质是否满足资格条件的问题 资格预审文件第1页2.2条施工资质与设计资质的要求:施工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 (略)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设计资质要求:“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①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第4页1.4.2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 “联合体各方须明确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 (略)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疑问一: 联合体牵 (略)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该联合体是否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资质和设计资质要求? 疑问二: 联合体牵 (略) 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该联合体是否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资质和设计资质要求?
答:①疑问一:满足资质要求,但须满足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②疑问二:满足资质要求,但须满足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
问题33、本项目资格要求中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①具备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③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 请问: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资函【2010】56号) 规定。取得建筑工程专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要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不再受理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对该资质所涵盖相应范围和等级的六类专项资质的升级、增项申请。问题1: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中的第二种情况“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是否可以理解为具备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级资质即可符合?问题2: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中的第三种情况“③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设计*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级资质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级】资质” 与第二种情况“②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照明工程设计专项*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级及以上资质”是否存在矛盾?即第二种情况中只要求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即可,但第三种情况要求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 (略) 政行业设计*级资质同时具备之间,对同一资质有不同的标准要求,请明确。
答: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项目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均不变,敬请各申请人自行关注。
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相应进行修改,原资格预审文件与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本次答疑及澄清公告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组成部分,与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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