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峡成功大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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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峡成功大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E**H02
投标资格 (1)设计资质要求: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注:若投标人的资质为设计综合*级资质,则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3-10-12 10:15:00
投标有效期 12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在线递交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2023-10-12 10:15:00
开标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方式 在线开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2023-10-12 10:15:00
延期后开标地点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p{margin-top:0pt;margin-bottom:1pt;}p.a{text-align:justified;}span.a{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0.0pt;}p.a4{text-align:left;}span.a4{font-size:9.0pt;}span.a5{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9.0pt;}span.X1{font-size:14.0pt;}p.a6{text-align:center;}span.a6{font-size:9.0pt;}span.a7{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9.0pt;}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海峡成功大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阶段

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10 项“业绩评分标准”、第 11 项“资信评分标准”中“1.企业资质资格、3.项目管理机构”修改内容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一。

二、删除招标文件中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1条中“下浮区间同K值取值区间”的表述。删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2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9条中“下浮区间同K值取值区间”的表述。

三、本项目一、二期及临变位置示意图详见本答疑附件。

四、招标文件中,监督部门联系电话修改为 0592-*。

五、本工程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2023年10月7日10 时45分 00 秒,现修改为: 2023年10 月12日 10 时15分 00 秒。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六、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23年9月26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业绩评分标准

10

2.2.4(4)

业绩评分标准

(3-5分)

1.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类似工程业绩(≤3分)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类似工程业绩。

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5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

1)根据《 (略) 建设局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因此要求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为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46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并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2)根据GB/T 51129-2017规定:“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投标人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下述第(3)点中平台显示的实际面积为业绩工程总建筑面积时,评标委员会能够根据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相关数据和前述要求推断出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且推断出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数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满足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还应提供类似业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设计阶段)(或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设计阶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或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施工阶段))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有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计,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计。

(3)投标人提 (略) 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 (略) 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 (略) 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仅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附件《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所指的高度、跨度、面积、层数、长度、日处理量、压力等级、金额、直径),否则,其业绩不计。

(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1)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1)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2.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1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分,最多得1分。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b.“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c.“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

1)根据《 (略) 建设局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因此要求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为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46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并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2)根据GB/T 51129-2017规定:“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投标人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下述第(2)点中平台显示的实际面积为业绩工程总建筑面积时,评标委员会能够根据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相关数据和前述要求推断出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且推断出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数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满足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还应提供类似业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设计阶段)(或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设计阶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或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施工阶段))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4)“类似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均符合要求。

5)项目负责人工程业绩与企业业绩可为同一项目。

(2)投标人提 (略) 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 (略) 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 (略) 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仅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附件《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所指的高度、跨度、面积、层数、长度、日处理量、压力等级、金额、直径),否则,其业绩不计。




3.获奖业绩(≤1分)

与原招标文件一致,无调整。

企业资质资格

1.企业资质资格(≤2分)

1.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具有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得0.5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具有建筑工程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0.5分。

2.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生产供应商具有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供应商为投标人自有或其参股( (略) 参股)不低于50%(含50%)的,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略) 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 (略) 还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处(科)备案证明),或被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的【须提供(1)上述供应商营业执照、(2)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章程、(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网页查询截图、(4)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处(科)备案证明 (略) 装配式混凝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证明资料 或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的证明资料】的,得1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钢结构桥梁工程)。



项目管理机构

3.项目管理机构(≤2分)

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设计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均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均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正高级工程师、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等同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须提供职称证书,投标人提供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未体现教授级或正高级或享受教授或研究员待遇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1. 配备BIM技术人员获得由中国图学学会颁发的《全国BIM 技能等级考试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项目名称为“BIM建模技术(对应一级)、BIM高级建模技术(对应二级)、BIM应用设计技术(对应三级)”的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技能等级达到二级的人员5 人,技能等级达到三级的人员1 人,满足得 1 分,否则本项不得分。需提供中国图学学会颁发的《全国BIM技能等级考试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项目名称为“BIM建模技术、BIM高级建模技术、BIM应用设计技术”的培训证书。

注:BIM技术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递交时间
文件编号 E**H02
投标资格 (1)设计资质要求: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注:若投标人的资质为设计综合*级资质,则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3-10-12 10:15:00
投标有效期 12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在线递交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2023-10-12 10:15:00
开标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方式 在线开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2023-10-12 10:15:00
延期后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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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工程名称

厦门海峡成功大厦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阶段

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10 项“业绩评分标准”、第 11 项“资信评分标准”中“1.企业资质资格、3.项目管理机构”修改内容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一。

二、删除招标文件中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1条中“下浮区间同K值取值区间”的表述。删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2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9条中“下浮区间同K值取值区间”的表述。

三、本项目一、二期及临变位置示意图详见本答疑附件。

四、招标文件中,监督部门联系电话修改为 0592-*。

五、本工程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 2023年10月7日10 时45分 00 秒,现修改为: 2023年10 月12日 10 时15分 00 秒。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做相应修改。

六、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23年9月26日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23年9月26日





附件:


业绩评分标准

10

2.2.4(4)

业绩评分标准

(3-5分)

1.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之一)类似工程业绩(≤3分)

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投标人可以提交下列第1种类似工程业绩。

第1种: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5分。

注:

(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工程总承包合同上应能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

b.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若有)、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c.“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

1)根据《 (略) 建设局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因此要求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为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46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并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2)根据GB/T 51129-2017规定:“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投标人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下述第(3)点中平台显示的实际面积为业绩工程总建筑面积时,评标委员会能够根据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相关数据和前述要求推断出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且推断出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数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满足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还应提供类似业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设计阶段)(或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设计阶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或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施工阶段))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2)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只有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计,作为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不计。

(3)投标人提 (略) 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 (略) 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 (略) 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仅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附件《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所指的高度、跨度、面积、层数、长度、日处理量、压力等级、金额、直径),否则,其业绩不计。

(4)通过平台查询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与上述第(1)项“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最小值为准。通过平台查询的“竣工验收日期”与上述第(1)项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时间为准。

2.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1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4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每项得1分,最多得1分。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应提交相关业绩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a.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是指: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若有)共同加盖公章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b.“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c.“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d.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均未标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应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上述特征的证明材料,如:工程竣工图,工程造价的结算书等,否则其业绩不计。

e.其他要求:

1)根据《 (略) 建设局关于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略) 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因此要求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中单体建筑面积为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46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并部分或全部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造的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2)根据GB/T 51129-2017规定:“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投标人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下述第(2)点中平台显示的实际面积为业绩工程总建筑面积时,评标委员会能够根据工程业绩证明材料相关数据和前述要求推断出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且推断出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数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查询到的竣工验收信息数据满足招标工程设置的指标要求,否则,其业绩不计。

3)投标人还应提供类似业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设计阶段)(或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设计阶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申请报告(施工阶段)(或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施工阶段))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

4)“类似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均符合要求。

5)项目负责人工程业绩与企业业绩可为同一项目。

(2)投标人提 (略) 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提 (略) 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必须是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 (略) 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其竣工验收信息。且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设置的工程指标要求(“查询到的工程指标信息”仅指《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附件《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所指的高度、跨度、面积、层数、长度、日处理量、压力等级、金额、直径),否则,其业绩不计。




3.获奖业绩(≤1分)

与原招标文件一致,无调整。

企业资质资格

1.企业资质资格(≤2分)

1.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具有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得0.5分;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具有建筑工程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得0.5分。

2.承担本项目的主要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钢结构生产供应商具有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供应商为投标人自有或其参股( (略) 参股)不低于50%(含50%)的,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略) 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 (略) 还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处(科)备案证明),或被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的【须提供(1)上述供应商营业执照、(2)工商部门出具的能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或章程、(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网页查询截图、(4)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处(科)备案证明 (略) 装配式混凝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名单证明资料 或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的证明资料】的,得1分(适用于装配式建筑、装配式综合管廊工程、钢结构桥梁工程)。



项目管理机构

3.项目管理机构(≤2分)

1.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设计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均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均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正高级工程师、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等同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须提供职称证书,投标人提供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职称证书未体现教授级或正高级或享受教授或研究员待遇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注: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1. 配备BIM技术人员获得由中国图学学会颁发的《全国BIM 技能等级考试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项目名称为“BIM建模技术(对应一级)、BIM高级建模技术(对应二级)、BIM应用设计技术(对应三级)”的培训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技能等级达到二级的人员5 人,技能等级达到三级的人员1 人,满足得 1 分,否则本项不得分。需提供中国图学学会颁发的《全国BIM技能等级考试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项目名称为“BIM建模技术、BIM高级建模技术、BIM应用设计技术”的培训证书。

注:BIM技术人员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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