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围三河水闸及泵站重建工程答疑文件
马新围三河水闸及泵站重建工程答疑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略) 黄圃镇水务事务中心就潜在投标人对马新围三河水闸及泵站重建工程(招标申请编号:*)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我司有某地引水灌溉工程,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新建节制分水闸1座及配套建筑物;新建沉砂池1座;新建田间灌溉管道21.381km及管线配套各类阀井24座。请问是否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
回复:若合同内单项工程有水闸工程且水闸合同金额不少于1100万元的,可提供具体业绩证明材料由评标专家审核确认。
2、由于我司业绩竣工但还未办理结算,请问我司中标清单能否作为业绩证明文件?
回复:业绩证明文件包括:①中标通知书;②有效的施工合同和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有效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施工合同或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不能明确本项目业绩要求的工程类别(或施工内容)、工程规模和造价金额的,则另须提供结算书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③业绩登记发布在“ (略) 场监管平台”上的“工程业绩”截图(路径:首页>从业单位>单位详情)。以上①至③项须同时满足,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请问本项目清单使用的造价软件是什么版本?
回复:本项目清单使用的造价 (略)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2017)V14.1.2版。
4、完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是否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回复:完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签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招标人希望征询水务局意见后根据实际调整)
5、本项目业绩设置为1100万水闸或泵站工程。由于水闸或泵站主要 (略) 份,在西北、 (略) 份根本就没有水闸、泵站项目。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只要获得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均可以承接本项目。招标文件如此设置业绩,是以不平衡条件排斥潜在中标候选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之规定。
应修改为“1100万以上水利工程业绩”
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工程为水闸及泵站重建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业绩符合法律要求。
6、本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并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但是业绩设置为“经三年至少完成过一个单项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1100万的水闸或泵站工程”不合理。原因如下:
本项目设置资质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级资质,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水利施工总承包资质在*级升*级时,是7类业绩中任意满足3类即可。如水库、水工隧洞、灌浆三个业绩均已满足升级要求。本项目设置“1100万水闸或泵站业绩”对部分*级资质企业不公平。是以“不平衡手段排斥潜在中标候选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该修改为“1100万水利工程施工业绩”
原招标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之处,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人: (略) 黄圃镇水务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 (略) (略)
2023年9月26日
各潜在投标人:
(略) 黄圃镇水务事务中心就潜在投标人对马新围三河水闸及泵站重建工程(招标申请编号:*)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我司有某地引水灌溉工程,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新建节制分水闸1座及配套建筑物;新建沉砂池1座;新建田间灌溉管道21.381km及管线配套各类阀井24座。请问是否符合本项目业绩要求?
回复:若合同内单项工程有水闸工程且水闸合同金额不少于1100万元的,可提供具体业绩证明材料由评标专家审核确认。
2、由于我司业绩竣工但还未办理结算,请问我司中标清单能否作为业绩证明文件?
回复:业绩证明文件包括:①中标通知书;②有效的施工合同和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有效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施工合同或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不能明确本项目业绩要求的工程类别(或施工内容)、工程规模和造价金额的,则另须提供结算书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③业绩登记发布在“ (略) 场监管平台”上的“工程业绩”截图(路径:首页>从业单位>单位详情)。以上①至③项须同时满足,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请问本项目清单使用的造价软件是什么版本?
回复:本项目清单使用的造价 (略)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2017)V14.1.2版。
4、完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是否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回复:完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签发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招标人希望征询水务局意见后根据实际调整)
5、本项目业绩设置为1100万水闸或泵站工程。由于水闸或泵站主要 (略) 份,在西北、 (略) 份根本就没有水闸、泵站项目。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只要获得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均可以承接本项目。招标文件如此设置业绩,是以不平衡条件排斥潜在中标候选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之规定。
应修改为“1100万以上水利工程业绩”
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工程为水闸及泵站重建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业绩符合法律要求。
6、本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并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但是业绩设置为“经三年至少完成过一个单项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1100万的水闸或泵站工程”不合理。原因如下:
本项目设置资质为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级资质,根据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水利施工总承包资质在*级升*级时,是7类业绩中任意满足3类即可。如水库、水工隧洞、灌浆三个业绩均已满足升级要求。本项目设置“1100万水闸或泵站业绩”对部分*级资质企业不公平。是以“不平衡手段排斥潜在中标候选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该修改为“1100万水利工程施工业绩”
原招标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之处,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特此说明。
招标人: (略) 黄圃镇水务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 (略) (略)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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