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恒景翰林府新建住宅项目施工/标段答疑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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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恒景翰林府新建住宅项目施工/标段答疑01号

成华区恒景翰林府新建住宅项目施工/标段答疑01号
日期:2023-09-27
成华区恒景翰林府新建住宅项目施工/标 段答疑01号

针对各潜在投标人在网络上的提问回复如下:

1、招标清单问题: 1、1#地块1-1#楼至1-14#楼、2#地块2-1#楼至2-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综合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综合”;3#地块3-1#楼至3-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 招标文件第235页明确指出:“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回复:措施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不执行上述条款。

2、招标清单问题: 1、1#地块1-1#楼至1-14#楼、2#地块2-1#楼至2-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综合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综合”;3#地块3-1#楼至3-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 招标文件第235页明确指出:“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根据单栋建筑的规模、单元数量等差异情况,考虑单栋建筑布置不同台数的施工电梯,进而导致不同楼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将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 请问招标人: 工程竣工结算时,投标文件中不同楼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执行?

回复:措施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不执行上述条款。

3、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5.4条:“5.4、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工程,投标人都应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工程综合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的工作内容,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招标清单中存在工程量为零的情况,例如(注:举例仅为部分此类情况):3#地块地下室中“人防工程”下“人防门工程”段落下的目2“钢质悬板防爆活门HK600(5)”、目3“钢质悬板防爆活门HK800(5)”、目6“钢筋混凝土固定式门槛防护密闭门HFM0716(5)”、目13“钢质活门槛防护密闭门GHFM1525(6)”、目20“钢质密闭观察*级防火窗MGC1212”。 请问招标人:招标清单中,工程量为零的清单子目,编制投标文件时,是否填报综合单价或合价?若工程量为零的清单子目不填报综合单价或合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如何执行? 2、关于基准价的确定,仅在招标文件第277页至279页《附件5: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有约定,《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序号1~4关于“基准价确定(T0)”的描述为“基准价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用于本工程可调价材料调价核算的价格基准。本次招标可调材料基准价采用2023年第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 (略) 场信息价(基准价,按2023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成华区“ (略) 场综合价”,成华区“ (略) 场综合价”缺 (略) 区的“ (略) 场综合价”执行。上述“ (略) 场综合价”中没有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不含税信息价”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 则基准价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调整价差时施工当期的信息价为区间价的,也按该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其中:所有预拌砂浆基准价执行干混砂浆价格;页岩多孔砖基准价执行200×90×115规格的价格;加气混凝土砌块基准价按多种规格的平均价格执行。所有商品砼无论添加何种外加剂,基准价按普通砼(不含外加剂)价格执行;细石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基准价按同等级普通砼价格执行。”。未明确基准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具体期数。 请问招标人:《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序号1~4(钢筋,商品砼,预拌砂浆,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页岩标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基准价,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具体哪一期执行?

回复:问题1:(1)工程量为0的清单子目不予填报单价或合价,即可视为清单子项工程量为0的项目不存在;(2)竣工结算若存在新增项,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变更条款办理。问题2: (略) 《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8期(7月份)信息价。

4、3、1#地块地下室、2#地块地下室、3#地块地下室等“建筑与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 :自行考虑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自行考虑 3.投标报价中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种类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4.根据项目情况,存在多次进出场综合考虑 5.投标报价还应包含塔吊、预埋铁件费用、塔吊和施工电梯与建筑间的附着费用、塔吊及施工电梯的基础费用,以及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等增加的费用 6.同时塔吊需满足起吊装配式构件所需”。 招标文件第235页明确指出:“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根据不同地块、不同建筑规模及不同工作内容等差异情况,考虑布置不同型号和不同数量的大型机械,进而导致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将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 请问招标人:工程竣工结算时,投标文件中1#地块地下室、2#地块地下室、3#地块地下室等“建筑与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执行?

回复:措施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不执行上述条款。

5、7、1#地块总平工程、2#地块总平工程、3#地块总平工程等“给排水工程”中“排水系统”段落下的HDPE双壁波纹管(雨污水管)项目特征第1条描述为:“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度:垫层高度范围内采用粒径小于40毫米沙砾或碎石,压实度≥90%”。项目特征未明确垫层、基础的具体厚度,请招标人明确HDPE双壁波纹管(雨污水管)项目特征中关于垫层、基础的具体厚度?

回复: 排水管道垫层按下面要求执行: 管道应敷设在原状土地基或经开槽后处理回填密实的地基上。开挖管槽时,应保留基底设计标高以上0.2~0.3m的原状土,待铺管前用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如果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应换填10~15mm天然级配砂石或5~40mm的碎石,整平夯实。管道应采用土弧基础。对一般土质,当地基承载力或槽底处在地下水位之下时,铺垫厚度不小于200mm的砂砾基础层,也可分二层铺设,下层用粒径为5~40特征值fak≥80KPa时,基底可铺设一层厚度为100mm的中粗砂基础层;当地基土质较差即55≤fak<80KPa影响地基承载力时,必须先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在达到规定地基承载能力后,再铺设中粗砂基础层,基础mm的碎石,上层铺设不小于50mm的中粗砂;对软土地基即fak<55KPa,或因施工原因地基原状土被扰动而表面应平整,其密实度应达到85%~90%。

6、2、1#地块1-1#楼至1-14#楼、2#地块2-1#楼至2-8#楼、3#地块3-1#楼至3-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均为:“1.建筑结构形式:综合 2.檐口高度:详图,高度综合 3.脚手架材质:综合 4.包含综合脚手架、外脚手架、里脚手架、屋面花架等 5.其他未尽事宜满足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要求”。 招标文件第235页明确指出:“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根据单栋建筑的不同檐口高度等差异情况,套取不同定额,进而导致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将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 请问招标人:工程竣工结算时,投标文件中1#地块1-1#楼至1-14#楼、2#地块2-1#楼至2-8#楼、3#地块3-1#楼至3-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执行?

回复:措施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不执行上述条款。

7、4、1#地块地下室、2#地块地下室等“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第4条描述为:“4.包含综合脚手架、外脚手架、里脚手架、屋面花架等”。同时,“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另列有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存在矛盾。 请问招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及工程竣工结算时,1#地块地下室、2#地块地下室等“建筑与装饰工程”关于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存在的矛盾,如何处理? 3#地块地下室“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项目特征第4条描述为:“4.外脚装饰脚手架、屋面花架脚手架等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取费用”。同时,“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另列有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存在矛盾。 请问招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及工程竣工结算时,3#地块地下室“建筑与装饰工程”关于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存在的矛盾,如何处理?

回复:“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第4条修改为“包含综合脚手架、里脚手架、屋面花架等”,“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清单项目子目保留。

8、5、2-1#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脚手架工程”段落下列有“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工程量为95.76m2)、“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100m【定额(综合脚手架:建筑面积)、(整体提升架:垂直投影面积) (里脚手架:屋面构架垂直投影面积)】”(工程量为5087.95m2),项目特征描述中关于“建筑结构形式”、“檐口高度”、“脚手架材质”等均显示“综合”。 请问招标人:2-1#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脚手架工程”段落下列明的关于综合脚手架的两个清单子目是否有误?编制投标清单时,如何理解关于综合脚手架的两个清单子目的指向和工作内容? 6、招标清单存在清单子目名称与项目特征中描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注:举例仅为部分此类情况): ①1#地块总平工程中“大区总平土建工程”下“大区 消防门、北入口、人行铁艺门”段落下的清单子目“旋转门两侧固定铁艺围栏”,项目特征第1条描述为:“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北入口铁艺门”。 ②1-4#楼中“消防工程”下“设备、阀门”段落下的清单子目“消火栓稳压设备 XW(L)-Ⅰ-1.0-20-ADL”,项目特征第2条描述为:“2.型号、规格:配用水泵:ADL3-5,Q=1L/s,H=20m,N=0.37KW,2台,1用1备立式隔膜式气压水罐,SQL800×0.6,有效调节水容积V=150L”。 ③1#地块地下室中“给排水工程”下“压力排水系统”段落下的清单子目“潜水泵 Q=15m3/h H=21m N=2.2kW”,项目特征第2条描述为“2.规格:Q=15m3/h H=17m N=2.2kW”。 ④1#地块地下室中“人防工程”下“人防门工程”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口部标识牌标识【80mm×40mm】”,项目特征第2条描述为“2.规格、尺寸:170mm×500mm”。 请问招标人:招标清单出现清单子目名称描述与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的情况时,以哪个为准?

回复:问题1(8、5条):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清单项目是指“檐口高度≤50m”范围内的综合脚手架;(2).“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100m【定额(综合脚手架:建筑面积)、(整体提升架:垂直投影面积) (里脚手架:屋面构架垂直投影面积)】”清单项目是指“檐口高度≤100m”范围内的综合脚手架;(3)清单工作内容以招标清单子项对应的工作内容为准。问题2(8、6条):①:按项目名称的内容为准;②:描述是按图纸参数描述,前面的描述是指消火栓稳压设备,后面描述是指水泵型号,前后不冲突。③:按H=21m为准。④:按项目名称的内容为准

9、招标文件问题:1、招标文件中未见本项目地勘报告,招标人是否补充?2、招标文件中未见景观展示区的景观绿化图纸?3、招标文件中有两个“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页码分别为第82页至第144页、第145页至第287页,两个版本的条款及内容差异较大。请问以哪个版本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执行?

回复:1、拟建场地地貌单元属岷江水系Ⅲ级阶地,地貌较简单,无直接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场地稳定性较好,适宜建筑。故本项目不提供地勘报告及绿化图纸。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10.17 特别说明 本项目合同以上传附件为准。

招 标 人:四川恒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朋顺 (略)

2023年9月27日


成华区恒景翰林府新建住宅项目施工/标段答疑01号
日期:2023-09-27
成华区恒景翰林府新建住宅项目施工/标 段答疑01号

针对各潜在投标人在网络上的提问回复如下:

1、招标清单问题: 1、1#地块1-1#楼至1-14#楼、2#地块2-1#楼至2-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综合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综合”;3#地块3-1#楼至3-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 招标文件第235页明确指出:“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回复:措施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不执行上述条款。

2、招标清单问题: 1、1#地块1-1#楼至1-14#楼、2#地块2-1#楼至2-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综合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综合”;3#地块3-1#楼至3-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 招标文件第235页明确指出:“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根据单栋建筑的规模、单元数量等差异情况,考虑单栋建筑布置不同台数的施工电梯,进而导致不同楼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将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 请问招标人: 工程竣工结算时,投标文件中不同楼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电梯)”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执行?

回复:措施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不执行上述条款。

3、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5.4条:“5.4、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工程,投标人都应填入综合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工程综合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的工作内容,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招标清单中存在工程量为零的情况,例如(注:举例仅为部分此类情况):3#地块地下室中“人防工程”下“人防门工程”段落下的目2“钢质悬板防爆活门HK600(5)”、目3“钢质悬板防爆活门HK800(5)”、目6“钢筋混凝土固定式门槛防护密闭门HFM0716(5)”、目13“钢质活门槛防护密闭门GHFM1525(6)”、目20“钢质密闭观察*级防火窗MGC1212”。 请问招标人:招标清单中,工程量为零的清单子目,编制投标文件时,是否填报综合单价或合价?若工程量为零的清单子目不填报综合单价或合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如何执行? 2、关于基准价的确定,仅在招标文件第277页至279页《附件5: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有约定,《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序号1~4关于“基准价确定(T0)”的描述为“基准价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用于本工程可调价材料调价核算的价格基准。本次招标可调材料基准价采用2023年第期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 (略) 场信息价(基准价,按2023 (略) 《工程造价信息》中成华区“ (略) 场综合价”,成华区“ (略) 场综合价”缺 (略) 区的“ (略) 场综合价”执行。上述“ (略) 场综合价”中没有的, (略) 《工程造价信息》 (略) “不含税信息价”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 则基准价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调整价差时施工当期的信息价为区间价的,也按该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其中:所有预拌砂浆基准价执行干混砂浆价格;页岩多孔砖基准价执行200×90×115规格的价格;加气混凝土砌块基准价按多种规格的平均价格执行。所有商品砼无论添加何种外加剂,基准价按普通砼(不含外加剂)价格执行;细石混凝土、水下混凝土基准价按同等级普通砼价格执行。”。未明确基准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具体期数。 请问招标人:《可调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序号1~4(钢筋,商品砼,预拌砂浆,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页岩标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基准价, (略) 《工程造价信息》具体哪一期执行?

回复:问题1:(1)工程量为0的清单子目不予填报单价或合价,即可视为清单子项工程量为0的项目不存在;(2)竣工结算若存在新增项,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变更条款办理。问题2: (略) 《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8期(7月份)信息价。

4、3、1#地块地下室、2#地块地下室、3#地块地下室等“建筑与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单位均为“项”、工程量均为“1”,项目特征描述均为:“1.机械设备名称 :自行考虑 2.机械设备规格型号:自行考虑 3.投标报价中包含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种类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4.根据项目情况,存在多次进出场综合考虑 5.投标报价还应包含塔吊、预埋铁件费用、塔吊和施工电梯与建筑间的附着费用、塔吊及施工电梯的基础费用,以及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等增加的费用 6.同时塔吊需满足起吊装配式构件所需”。 招标文件第235页明确指出:“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根据不同地块、不同建筑规模及不同工作内容等差异情况,考虑布置不同型号和不同数量的大型机械,进而导致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将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 请问招标人:工程竣工结算时,投标文件中1#地块地下室、2#地块地下室、3#地块地下室等“建筑与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清单子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执行?

回复:措施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不执行上述条款。

5、7、1#地块总平工程、2#地块总平工程、3#地块总平工程等“给排水工程”中“排水系统”段落下的HDPE双壁波纹管(雨污水管)项目特征第1条描述为:“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度:垫层高度范围内采用粒径小于40毫米沙砾或碎石,压实度≥90%”。项目特征未明确垫层、基础的具体厚度,请招标人明确HDPE双壁波纹管(雨污水管)项目特征中关于垫层、基础的具体厚度?

回复: 排水管道垫层按下面要求执行: 管道应敷设在原状土地基或经开槽后处理回填密实的地基上。开挖管槽时,应保留基底设计标高以上0.2~0.3m的原状土,待铺管前用人工开挖至设计标高。如果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应换填10~15mm天然级配砂石或5~40mm的碎石,整平夯实。管道应采用土弧基础。对一般土质,当地基承载力或槽底处在地下水位之下时,铺垫厚度不小于200mm的砂砾基础层,也可分二层铺设,下层用粒径为5~40特征值fak≥80KPa时,基底可铺设一层厚度为100mm的中粗砂基础层;当地基土质较差即55≤fak<80KPa影响地基承载力时,必须先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在达到规定地基承载能力后,再铺设中粗砂基础层,基础mm的碎石,上层铺设不小于50mm的中粗砂;对软土地基即fak<55KPa,或因施工原因地基原状土被扰动而表面应平整,其密实度应达到85%~90%。

6、2、1#地块1-1#楼至1-14#楼、2#地块2-1#楼至2-8#楼、3#地块3-1#楼至3-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均为:“1.建筑结构形式:综合 2.檐口高度:详图,高度综合 3.脚手架材质:综合 4.包含综合脚手架、外脚手架、里脚手架、屋面花架等 5.其他未尽事宜满足设计施工图、招标文件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要求”。 招标文件第235页明确指出:“若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下时,工程竣工结算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调整综合单价。”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根据单栋建筑的不同檐口高度等差异情况,套取不同定额,进而导致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将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 请问招标人:工程竣工结算时,投标文件中1#地块1-1#楼至1-14#楼、2#地块2-1#楼至2-8#楼、3#地块3-1#楼至3-8#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出现相同分部分项、相同工作内容、相同项目特征而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时如何执行?

回复:措施项目清单(含单价措施)不执行上述条款。

7、4、1#地块地下室、2#地块地下室等“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第4条描述为:“4.包含综合脚手架、外脚手架、里脚手架、屋面花架等”。同时,“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另列有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存在矛盾。 请问招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及工程竣工结算时,1#地块地下室、2#地块地下室等“建筑与装饰工程”关于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存在的矛盾,如何处理? 3#地块地下室“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的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项目特征第4条描述为:“4.外脚装饰脚手架、屋面花架脚手架等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取费用”。同时,“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段落下另列有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的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存在矛盾。 请问招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及工程竣工结算时,3#地块地下室“建筑与装饰工程”关于清单子目“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描述与清单子目“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存在的矛盾,如何处理?

回复:“综合脚手架”项目特征第4条修改为“包含综合脚手架、里脚手架、屋面花架等”,“外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清单项目子目保留。

8、5、2-1#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脚手架工程”段落下列有“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工程量为95.76m2)、“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100m【定额(综合脚手架:建筑面积)、(整体提升架:垂直投影面积) (里脚手架:屋面构架垂直投影面积)】”(工程量为5087.95m2),项目特征描述中关于“建筑结构形式”、“檐口高度”、“脚手架材质”等均显示“综合”。 请问招标人:2-1#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脚手架工程”段落下列明的关于综合脚手架的两个清单子目是否有误?编制投标清单时,如何理解关于综合脚手架的两个清单子目的指向和工作内容? 6、招标清单存在清单子目名称与项目特征中描述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注:举例仅为部分此类情况): ①1#地块总平工程中“大区总平土建工程”下“大区 消防门、北入口、人行铁艺门”段落下的清单子目“旋转门两侧固定铁艺围栏”,项目特征第1条描述为:“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北入口铁艺门”。 ②1-4#楼中“消防工程”下“设备、阀门”段落下的清单子目“消火栓稳压设备 XW(L)-Ⅰ-1.0-20-ADL”,项目特征第2条描述为:“2.型号、规格:配用水泵:ADL3-5,Q=1L/s,H=20m,N=0.37KW,2台,1用1备立式隔膜式气压水罐,SQL800×0.6,有效调节水容积V=150L”。 ③1#地块地下室中“给排水工程”下“压力排水系统”段落下的清单子目“潜水泵 Q=15m3/h H=21m N=2.2kW”,项目特征第2条描述为“2.规格:Q=15m3/h H=17m N=2.2kW”。 ④1#地块地下室中“人防工程”下“人防门工程”段落下的清单子目“口部标识牌标识【80mm×40mm】”,项目特征第2条描述为“2.规格、尺寸:170mm×500mm”。 请问招标人:招标清单出现清单子目名称描述与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的情况时,以哪个为准?

回复:问题1(8、5条):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50m清单项目是指“檐口高度≤50m”范围内的综合脚手架;(2).“综合脚手架 檐口高度≤100m【定额(综合脚手架:建筑面积)、(整体提升架:垂直投影面积) (里脚手架:屋面构架垂直投影面积)】”清单项目是指“檐口高度≤100m”范围内的综合脚手架;(3)清单工作内容以招标清单子项对应的工作内容为准。问题2(8、6条):①:按项目名称的内容为准;②:描述是按图纸参数描述,前面的描述是指消火栓稳压设备,后面描述是指水泵型号,前后不冲突。③:按H=21m为准。④:按项目名称的内容为准

9、招标文件问题:1、招标文件中未见本项目地勘报告,招标人是否补充?2、招标文件中未见景观展示区的景观绿化图纸?3、招标文件中有两个“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页码分别为第82页至第144页、第145页至第287页,两个版本的条款及内容差异较大。请问以哪个版本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执行?

回复:1、拟建场地地貌单元属岷江水系Ⅲ级阶地,地貌较简单,无直接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场地稳定性较好,适宜建筑。故本项目不提供地勘报告及绿化图纸。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 10.17 特别说明 本项目合同以上传附件为准。

招 标 人:四川恒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朋顺 (略)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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