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政务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政务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条 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局属各部门要加强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与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义务。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四条 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应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局属各部门要加强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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