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纬四路角泰路至中闽大道段及经四路纬四路至角江路段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充公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纬四路角泰路至中闽大道段及经四路纬四路至角江路段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充公告
漳政地台〔2023〕149号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已于2022年4月2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4月2日至5月2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市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 (略) 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3.9万元/公顷调整为82.5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6,林地0.6,其他农用地0.6,建设用地0.6,未利用地0.6。
青苗补偿费按照3.3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漳州台商投资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新修通用版)》(漳台管〔2018〕47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龙海区角美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标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有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台商投资 (略) 政配套工程(二期)等2个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漳政地台〔2022〕48号)继续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政地台〔2023〕149号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已于2022年4月2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4月2日至5月2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市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 (略) 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龙政综规〔202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3.9万元/公顷调整为82.5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6,林地0.6,其他农用地0.6,建设用地0.6,未利用地0.6。
青苗补偿费按照3.3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漳州台商投资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新修通用版)》(漳台管〔2018〕47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龙海区角美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标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有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 (略) 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台商投资 (略) 政配套工程(二期)等2个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漳政地台〔2022〕48号)继续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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