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2标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2标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2标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2标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2标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2标》(招标编号:2023DFAGZ02033/JG2023-17-1741)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
1.最高投标限价: *.00 元(含暂列金额 *.00元,暂估价 *.00元);
2. 分项报价参考价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分项报价参考价(元) |
1 | 临时用地 | *.00 |
2 | 保险费 | *.00 |
3 | 暂列金额 | *.00 |
注:1.投标总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临时用地分项投标报价总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
2. 保险费分项报价参考价需填入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对应位置;
3. 暂列金额分项报价参考价需填入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对应位置;
4. 保险费、暂列金额不可竞争。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5.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金额分别对应填报,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 评标办法中商务标初步评审标准2.3.1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修改如下:
原条款: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临时用地分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分项最高投标限价。 |
现修改为: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1. 投标总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 2. 其中临时用地分项投标报价总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 3. 保险费、暂列金额等于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 4.暂估价等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金额。 |
三、对投标人澄清申请的回复
1. 问: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设备及材料无具体说明,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部分项目划“/”表示,需明确该部分项目所涉及的材料设备是否为*供。辅助表格中“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中材料供应价格及预算价格应如何填写。
答:标“/”对应的设备(材料)为*供,《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投标人无需填写。
2. 问:关于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台班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说明,需确认招标人是否提供,若提供,辅助表格“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招标人收取的折旧费为多少。
答:不提供,《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投标人无需填写。
3. 问:暂估价,工程量清单中给出了暂估价项目单价及合价,该部分合价是否需要计入总价中。
答:暂估价项目合价需计入总价。
4. 问:暂列金,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未给出暂列金具体金额,是否需要填报该项价格,如何填报,若填报该项价格是否计入总价中。
答:需要填报,投标总报价包括暂列金额,填报要求详见本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一、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
5. 问:辅助表格“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为单价分解表模式,如何进行分解填写,是否表格有误。
答:《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无需填写。
6. 问:要求承包人提供用房,专用条款中要求提供8间与技术条款中要求提供5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现场办公用房的数量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要求为准。
7. 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清单序号3.1.2、3.2、4.3.4.3、12.4.3.7.2各出现了2次,是否需要修改?
答:无需修改,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8. 问:清单3.1.9和3.3.9 项中的单价和合价是按这个固定值填报吗?
答:暂估价项目的单价和合价须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金额填报。
9. 问:招标文件P12页个人业绩材料应提供“全 (略) 场监管 (略) (略) 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其所在项目担任岗位以及对类似项目(如要求)指标的要求”,“类似业绩”担任过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岗位在平台上无法体现,请问提供业主证明材料能否满足评审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备注2中规定执行。
10. 问:请问资格审查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详细评审业绩?
答: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业绩可以同时参与技术标详细评审业绩计分。
11. 问:我公司某类似项目于2023 (略) 级优质工程,但获奖证书还未发放,请问提供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附获奖公司名单)及官网截图和获奖项目合同协议书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获奖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及修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略) 引江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2023年9月 28日
电话:0551-*,*
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2标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引江济淮二期工程(水利部分)太和界首临泉集中供水工程2标》(招标编号:2023DFAGZ02033/JG2023-17-1741)作如下澄清及修改:
一、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
1.最高投标限价: *.00 元(含暂列金额 *.00元,暂估价 *.00元);
2. 分项报价参考价
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分项报价参考价(元) |
1 | 临时用地 | *.00 |
2 | 保险费 | *.00 |
3 | 暂列金额 | *.00 |
注:1.投标总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临时用地分项投标报价总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
2. 保险费分项报价参考价需填入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对应位置;
3. 暂列金额分项报价参考价需填入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对应位置;
4. 保险费、暂列金额不可竞争。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5.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金额分别对应填报,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二、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 评标办法中商务标初步评审标准2.3.1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修改如下:
原条款: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临时用地分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分项最高投标限价。 |
现修改为: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1. 投标总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 2. 其中临时用地分项投标报价总价应不超过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 3. 保险费、暂列金额等于招标人编制的分项报价参考价; 4.暂估价等于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金额。 |
三、对投标人澄清申请的回复
1. 问: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设备及材料无具体说明,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部分项目划“/”表示,需明确该部分项目所涉及的材料设备是否为*供。辅助表格中“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中材料供应价格及预算价格应如何填写。
答:标“/”对应的设备(材料)为*供,《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投标人无需填写。
2. 问:关于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台班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说明,需确认招标人是否提供,若提供,辅助表格“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招标人收取的折旧费为多少。
答:不提供,《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投标人无需填写。
3. 问:暂估价,工程量清单中给出了暂估价项目单价及合价,该部分合价是否需要计入总价中。
答:暂估价项目合价需计入总价。
4. 问:暂列金,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未给出暂列金具体金额,是否需要填报该项价格,如何填报,若填报该项价格是否计入总价中。
答:需要填报,投标总报价包括暂列金额,填报要求详见本澄清及修改通知01号“一、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分项报价参考价”。
5. 问:辅助表格“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为单价分解表模式,如何进行分解填写,是否表格有误。
答:《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无需填写。
6. 问:要求承包人提供用房,专用条款中要求提供8间与技术条款中要求提供5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现场办公用房的数量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要求为准。
7. 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清单序号3.1.2、3.2、4.3.4.3、12.4.3.7.2各出现了2次,是否需要修改?
答:无需修改,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8. 问:清单3.1.9和3.3.9 项中的单价和合价是按这个固定值填报吗?
答:暂估价项目的单价和合价须按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金额填报。
9. 问:招标文件P12页个人业绩材料应提供“全 (略) 场监管 (略) (略) 场信用信息平台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其所在项目担任岗位以及对类似项目(如要求)指标的要求”,“类似业绩”担任过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岗位在平台上无法体现,请问提供业主证明材料能否满足评审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备注2中规定执行。
10. 问:请问资格审查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详细评审业绩?
答: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业绩可以同时参与技术标详细评审业绩计分。
11. 问:我公司某类似项目于2023 (略) 级优质工程,但获奖证书还未发放,请问提供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附获奖公司名单)及官网截图和获奖项目合同协议书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获奖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及修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略) 引江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2023年9月 28日
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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