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
招标质疑回复及补遗通知
项目编码:AA*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招标质疑回复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质疑回复部分:
问题1:商务部分单位获奖只评审2个,且至少要求具备一个 交通建筑工程 奖项才能得满分,请问此项设置是否不合理?
回复: 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商务部分单位业绩只评审3个业绩,且至少要求具备一个 交通建筑工程 才能得满分,请问此项设置是否不合理?
回复:本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50359-2013)分类为交通建筑工程,设置商务加分应更侧重同类型工程业绩,故设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业绩加分(一个3分)”或“交通建筑工程业绩加分(一个4分)”,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不存在条件限制、排斥情况。
问题3:商务部分要求具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获得过以下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2 分,其中: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2. 2018 年 1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
根据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单位获奖为 (略) 级( (略) )及以上奖项,非要国家级奖才可以得分, (略) 级( (略) )及以上奖项,若不修改,请说明原因?
回复:商务部分中单位获奖为国家级奖项为按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问题4:文件资审已经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有要求也很具体, (略) 政,已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商务部分的加分还对专监的其他执业资格专业有要求,此处的要求是否过高?如果是为了项目的开展,就不应该设置这些花里胡哨的,最后项目正式实施的时候真的会安排这些人驻现场吗?建议修改商务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专业要求。
回复:商务部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设置条件为按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设置,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能够得分,合同也对总监和专监工作纪律作出“必须常驻现场”的约定。
问题5:根据这个项目的概况来说,要求房 (略) 政工程得业绩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特别要求交通建筑类的业绩呢, (略) 这类的交通建筑也不多,是只为面向这些单位招标吗?那何必还要公开招标呢?
回复:同问题2回复。
问题6:请问招标代理,业主:这个项目总体为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商务部分的单位奖项却偏偏只设置了要交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奖项,这是明显的要为哪家单位量身定做吗?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广泛地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商的竞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因此,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否则,将减少投标的竞争程度,影响招标质量。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按项目实际情况,修改商务评分要求,给各监理单位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7: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单位业绩寄单位获奖均要求提供交通建筑类业绩及奖项,此处分数设置有很明确的偏向性且不合理,此项目的概况 (略) 政基础设施,提 (略) 政业绩已完全足够,商务部分的交通建筑工程业绩及奖项是否为特定单位量身制作?请修改。
回复:同问题1、问题2回复。
问题8:我司为2 (略) ,至今为止只能出具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无2019年、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略)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请问能否修改为提供近一年(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
回复:招标文件已明确财务要求,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问题9:交通建筑是指为交通运输服务的公共建筑,请问“轨道交通大厦”是否属于交通建筑?
回复: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交通建筑可分为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汽车、 (略) 轨道交通车站的站房,港口码头建筑等工程。
问题10: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土建工程或机电工程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通建筑要求?
回复: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交通建筑可分为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汽车、 (略) 轨道交通车站的站房,港口码头建筑等工程。
问题11:电子编制软件中资格审查部分多了“项目管理机构”模块,请明确此模块放什么内容?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2:电子编制软件中资格审查部分多了“项目管理机构”模块,请明确此模块放什么内容?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3:招标文件P52,单位获奖中获奖项目均要求“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与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均未针对监理单位单独颁发获奖证书,建议此处修改为“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或获奖项目网页公示时间为准”,增加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获奖证书或获奖项目官方网站公示查询截图”。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4:招标文件P51,“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此处“资格审查部分”是否为笔误?建议修改为“商务部分”。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2(2)单位业绩和单位获奖中,均要求了交通建筑工程,请问此处交通建筑工程具体指哪些?请明确。
回复: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交通建筑可分为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汽车、 (略) 轨道交通车站的站房,港口码头建筑等工程。
问题16:项目同时 (略) 政资质,人员备案是 (略) 政要求,分别备案?
回复: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执行。
问题17:项目同时 (略) 政资质,人员备案是 (略) 政要求,分别备案?
回复: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执行。
问题18:投标截止日前 5 年,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获得过以下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2 分,其中: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2.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4 分
提问:这个部分要满分需要评审三个奖项,你这个两项是笔误吗
回复:商务部分共评审两个奖项。
问题19:请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单位业绩“类似业绩规模要求:①工程类别: 交通建筑工程”,此处“交通建筑工程”具体包括哪些?
回复:见问题15回复
问题20:请明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
回复:见问题15回复
问题21:商务部分单位业绩要求中: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 3-4分,共评审 3 个业绩,最多得 10 分。
请问若不提供类似业绩中的第(1)项“交通建筑工程”业绩,提供3个类似业绩中的第(2)项“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业绩,是否可以得9分?
回复:可以。
问题22:商务部分单位业绩要求中: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 3-4分,共评审 3 个业绩,最多得 10 分。
请问若不提供类似业绩中的第(1)项“交通建筑工程”业绩,提供3个类似业绩中的第(2)项“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业绩,是否可以得9分?
回复:可以。
问题23:现行建管规定了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由六类专业人员构成,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等六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均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形成监理(委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监理(委托合同)类中标通知书重要的组成内容。按照合同解释顺序,除合同协议书外,中标通知书优先,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应公示投标人拟派的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和证书即公示监理团队,不应仅局限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要求中需要公示的内容”, 因为该文件要求公示的内容仅仅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招标项目存在诸多风险。举例来讲,情形一“招标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要求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这实际就是中标人可以投标时一波人、签订合同时为一波人,办理监管手续又可是一波人,即以次充好;情形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监理人员满足招标人按照渝公管发〔2023〕19号文发布的瑕疵的监理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但不满足建管备案要求,招标人不得不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以满足建管备案要求,造成费用增加,即低价少人的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监理人员可兼任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是有条件的,即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但不增加费用,那也得妥协允许中标人将原投标文件中拟派的不具备兼任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格的(较低费用的)监理人员更换成具备兼任三类人员资格的(较高费用的)监理人员” 。这些情形,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分别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请招标人慎重,以免遭受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的罚款,以及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同时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等的不利后果。招标文件公示中标候选人所依据的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内容有“(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充分利用法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招标人公示了监理单位拟派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和证书,在招投标阶段能够更全面地选择优秀监理团队的监理单位,避免选择到草台班子的监理单位,预防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围标等不法行为,在后期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制约监理单位任意调换撤走现场人员等情形,故请招标人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中标公示内容,同时还建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中只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评审修改为对六类人员均应评审。对六类人员设置如持有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如一级/二级建造师)、监理团队成员参与过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或省级创优创杯大奖项目经历等加分规定。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人员要求为按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设置,中标候选人公示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24:招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设置的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去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招标文件设定已 (略) 现行建管文件规定,中标人按照前述相关文件要求去配置监理人员必不能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原因是现行建管文件规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新规的建管文件主要有四个: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2、《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3、《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4、《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也就是建管新规规定,通过“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小程序)APP”使用人脸识别报送建管的监理人员信息;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由原来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专业人员增加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六类专业人员,允许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监理人员兼任新增的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三类,但兼任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同时从业的岗位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具有兼任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若按照投标人须知配置的监理人员只有三类专业人员,不满足现行建管规定的六类专业人员,建管机构当然不予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归发改委管辖,实施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监理归住建部管辖,实施主体是建委,两部门是平级关系,招标人最终目的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选择的中标人完成项目建设监理委托任务并达到预期成果,而非简单地走个招标投标流程确定一家监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未及时更新文件,请招标人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及《 (略)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文件精神,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该招标文件本项规定,并公告各潜在投标人和各投标人必 (略) 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合理配置监理人员,中标人配置的监理人员方可才能确保中标备案完成。
回复:见问题23回复内容
问题2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而本项目招标文件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中规定,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公示内容唯独没有法律依据规定的(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本项目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了“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而1.4.1项内容关于投标人人员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略)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六类。因此,招标文件既然是合规,那就得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公示中标人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公示投标文件拟派的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回复:见问题23回复内容
问题26:商务获奖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
2.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
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4 分。 请问只能评审两个奖项,就是要2个交通建筑奖,?若投标单位每有(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提供 (略) 政奖和一个交通建筑的奖项,就差一分,那么 (略) 政奖的意思在哪里,直接要求两个交通建筑工程奖项?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7:高铁站综合开发项目,算交通建筑工程吗?
回复:见问题15回复内容。
问题28: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轨道项目、市政道路项目是交通建筑吗?
回复:见问题15回复内容。
问题29:纵观 (略)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执行之后………
回复:本条质疑与本项目无关。
问题30:投标截止日前 5 年,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获得过以下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2 分,其中: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2.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
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4 分
招标人文件中要求(交通建筑工程项目),特指交通建筑项目,若我司获奖项目中轨道交通,算不算交通建筑项目?是否能得分?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1:请招标人明确交通建筑工程覆盖具体哪些工程?含地铁站的轨道交工程是否满足,大型桥梁是否满足,快速路是否满足?
回复:见问题15回复内容。
问题32:轨道交通土建施工监理业绩和轨道交通系统设备监理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业绩中“工程类别: 交通建筑工程”的要求。
回复:见问题10回复内容。
问题33:由于本次投标允许联合体,请问本次投标拟派的人员、提供的业绩及奖项是否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4:希望江津发改委能够公平公正严格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取消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给潜在投标人一个机会。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5: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请问为什么要设置交通建筑工程获得国家奖,指向太明显了,建议取消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改为监理过得项目获得国家。给大家一个公平投标环境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6:投标截止日前 5 年,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获得过以下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2 分,其中: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很明显为某单位量身定制,请问监督文件怎么过审的。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1.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资历,单位业绩,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更正如下: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注释内容不变)
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2)条“商务评分标准”中“单位业绩”增加: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第5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增加:联合体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第3条“业绩要求”增加: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增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1.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7、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3.1.1.4资格审查部分”更正为: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基本情况表
(4)近年财务状况表
(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
(7)承诺
(8)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9)主要人员简历表
(10)其他资料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3)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中“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增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更正如下: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第三章 | 资格评审 | A-1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投标人的财务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A-3投标人的业绩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6投标人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8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0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A-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4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5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6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A-17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承诺)。 3.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4.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 A-18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9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0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1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2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4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5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其他 | / |
10.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资历,单位获奖修改为:
单位获奖 ( 4 分) | 投标截止日前5年,指 2018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监理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 2 分,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 4 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材料。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略) 政工程协会评选的“ (略) 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拟建项目工作内容以钢结构工程为主的,还包括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选的“中国钢结构金奖”;□拟建项目工作内容以安装工程为主的,还包括中国安装协会评选的“中国安装之星”。 |
11.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第6.1条“专业监理工程”要求“提供‘ (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更正为:“提供‘ (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 (略) 工程监理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中的人员信息截图”。
12. (略) 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组成设置中取消“资格审查部分-项目管理机构”模块。
注:原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招标人: (略) 江津区滨江新城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永鑫 (略)
2023年9月28日
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
招标质疑回复及补遗通知
项目编码:AA*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渝昆高铁江津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招标质疑回复及补遗通知如下:
一、质疑回复部分:
问题1:商务部分单位获奖只评审2个,且至少要求具备一个 交通建筑工程 奖项才能得满分,请问此项设置是否不合理?
回复: 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商务部分单位业绩只评审3个业绩,且至少要求具备一个 交通建筑工程 才能得满分,请问此项设置是否不合理?
回复:本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50359-2013)分类为交通建筑工程,设置商务加分应更侧重同类型工程业绩,故设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业绩加分(一个3分)”或“交通建筑工程业绩加分(一个4分)”,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不存在条件限制、排斥情况。
问题3:商务部分要求具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获得过以下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2 分,其中: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2. 2018 年 1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
根据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单位获奖为 (略) 级( (略) )及以上奖项,非要国家级奖才可以得分, (略) 级( (略) )及以上奖项,若不修改,请说明原因?
回复:商务部分中单位获奖为国家级奖项为按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
问题4:文件资审已经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有要求也很具体, (略) 政,已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商务部分的加分还对专监的其他执业资格专业有要求,此处的要求是否过高?如果是为了项目的开展,就不应该设置这些花里胡哨的,最后项目正式实施的时候真的会安排这些人驻现场吗?建议修改商务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专业要求。
回复:商务部分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设置条件为按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设置,具有相关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能够得分,合同也对总监和专监工作纪律作出“必须常驻现场”的约定。
问题5:根据这个项目的概况来说,要求房 (略) 政工程得业绩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特别要求交通建筑类的业绩呢, (略) 这类的交通建筑也不多,是只为面向这些单位招标吗?那何必还要公开招标呢?
回复:同问题2回复。
问题6:请问招标代理,业主:这个项目总体为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商务部分的单位奖项却偏偏只设置了要交通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获得的国家级奖项,这是明显的要为哪家单位量身定做吗?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广泛地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商的竞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因此,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否则,将减少投标的竞争程度,影响招标质量。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按项目实际情况,修改商务评分要求,给各监理单位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7: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单位业绩寄单位获奖均要求提供交通建筑类业绩及奖项,此处分数设置有很明确的偏向性且不合理,此项目的概况 (略) 政基础设施,提 (略) 政业绩已完全足够,商务部分的交通建筑工程业绩及奖项是否为特定单位量身制作?请修改。
回复:同问题1、问题2回复。
问题8:我司为2 (略) ,至今为止只能出具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无2019年、2020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略)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请问能否修改为提供近一年(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
回复:招标文件已明确财务要求,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问题9:交通建筑是指为交通运输服务的公共建筑,请问“轨道交通大厦”是否属于交通建筑?
回复: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交通建筑可分为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汽车、 (略) 轨道交通车站的站房,港口码头建筑等工程。
问题10: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土建工程或机电工程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通建筑要求?
回复: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交通建筑可分为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汽车、 (略) 轨道交通车站的站房,港口码头建筑等工程。
问题11:电子编制软件中资格审查部分多了“项目管理机构”模块,请明确此模块放什么内容?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2:电子编制软件中资格审查部分多了“项目管理机构”模块,请明确此模块放什么内容?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3:招标文件P52,单位获奖中获奖项目均要求“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与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均未针对监理单位单独颁发获奖证书,建议此处修改为“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或获奖项目网页公示时间为准”,增加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监理合同协议书、获奖证书或获奖项目官方网站公示查询截图”。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4:招标文件P51,“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此处“资格审查部分”是否为笔误?建议修改为“商务部分”。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1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2(2)单位业绩和单位获奖中,均要求了交通建筑工程,请问此处交通建筑工程具体指哪些?请明确。
回复: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交通建筑可分为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交通枢纽,停车楼,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房汽车、 (略) 轨道交通车站的站房,港口码头建筑等工程。
问题16:项目同时 (略) 政资质,人员备案是 (略) 政要求,分别备案?
回复: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执行。
问题17:项目同时 (略) 政资质,人员备案是 (略) 政要求,分别备案?
回复: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执行。
问题18:投标截止日前 5 年,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获得过以下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2 分,其中: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2.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4 分
提问:这个部分要满分需要评审三个奖项,你这个两项是笔误吗
回复:商务部分共评审两个奖项。
问题19:请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单位业绩“类似业绩规模要求:①工程类别: 交通建筑工程”,此处“交通建筑工程”具体包括哪些?
回复:见问题15回复
问题20:请明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
回复:见问题15回复
问题21:商务部分单位业绩要求中: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 3-4分,共评审 3 个业绩,最多得 10 分。
请问若不提供类似业绩中的第(1)项“交通建筑工程”业绩,提供3个类似业绩中的第(2)项“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业绩,是否可以得9分?
回复:可以。
问题22:商务部分单位业绩要求中:在满足单位资格业绩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每增加1个下列要求的业绩得 3-4分,共评审 3 个业绩,最多得 10 分。
请问若不提供类似业绩中的第(1)项“交通建筑工程”业绩,提供3个类似业绩中的第(2)项“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业绩,是否可以得9分?
回复:可以。
问题23:现行建管规定了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由六类专业人员构成,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和信息管理员等六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均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形成监理(委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监理(委托合同)类中标通知书重要的组成内容。按照合同解释顺序,除合同协议书外,中标通知书优先,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应公示投标人拟派的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和证书即公示监理团队,不应仅局限于“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要求中需要公示的内容”, 因为该文件要求公示的内容仅仅只是最基本的要求,招标项目存在诸多风险。举例来讲,情形一“招标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要求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监理部,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这实际就是中标人可以投标时一波人、签订合同时为一波人,办理监管手续又可是一波人,即以次充好;情形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监理人员满足招标人按照渝公管发〔2023〕19号文发布的瑕疵的监理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但不满足建管备案要求,招标人不得不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以满足建管备案要求,造成费用增加,即低价少人的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监理人员可兼任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是有条件的,即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增加监理人员但不增加费用,那也得妥协允许中标人将原投标文件中拟派的不具备兼任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资格的(较低费用的)监理人员更换成具备兼任三类人员资格的(较高费用的)监理人员” 。这些情形,均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分别对该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请招标人慎重,以免遭受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的罚款,以及对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同时造成本次招标失败等的不利后果。招标文件公示中标候选人所依据的是《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内容有“(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应充分利用法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招标人公示了监理单位拟派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和证书,在招投标阶段能够更全面地选择优秀监理团队的监理单位,避免选择到草台班子的监理单位,预防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围标等不法行为,在后期项目执行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制约监理单位任意调换撤走现场人员等情形,故请招标人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中标公示内容,同时还建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中只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评审修改为对六类人员均应评审。对六类人员设置如持有国家注册类职业资格证书(如一级/二级建造师)、监理团队成员参与过国家级(鲁班奖、詹天佑奖、工程项目管理优秀奖)或省级创优创杯大奖项目经历等加分规定。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人员要求为按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设置,中标候选人公示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24:招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范本设置的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栏中“(4)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去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招标文件设定已 (略) 现行建管文件规定,中标人按照前述相关文件要求去配置监理人员必不能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原因是现行建管文件规定,未获得施工许可的项目,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规,新规的建管文件主要有四个: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2、《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3、《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4、《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也就是建管新规规定,通过“重庆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小程序)APP”使用人脸识别报送建管的监理人员信息;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由原来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专业人员增加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六类专业人员,允许除总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监理人员兼任新增的资料员、信息管理员和见证取样员三类,但兼任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同时从业的岗位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具有兼任岗位的培训合格证书。若按照投标人须知配置的监理人员只有三类专业人员,不满足现行建管规定的六类专业人员,建管机构当然不予备案。招标投标活动归发改委管辖,实施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监理归住建部管辖,实施主体是建委,两部门是平级关系,招标人最终目的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所选择的中标人完成项目建设监理委托任务并达到预期成果,而非简单地走个招标投标流程确定一家监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未及时更新文件,请招标人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及《 (略)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渝建质安〔2021〕30号)文件精神,以招标答疑方式完善和补充该招标文件本项规定,并公告各潜在投标人和各投标人必 (略) 现行有关文件要求合理配置监理人员,中标人配置的监理人员方可才能确保中标备案完成。
回复:见问题23回复内容
问题2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而本项目招标文件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中规定,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公示内容唯独没有法律依据规定的(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本项目招标公告中3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了“3.1.2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而1.4.1项内容关于投标人人员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略) 建设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料员、信息管理员、见证取样员六类。因此,招标文件既然是合规,那就得按照(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人时,公示中标人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公示投标文件拟派的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回复:见问题23回复内容
问题26:商务获奖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
2.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
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4 分。 请问只能评审两个奖项,就是要2个交通建筑奖,?若投标单位每有(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提供 (略) 政奖和一个交通建筑的奖项,就差一分,那么 (略) 政奖的意思在哪里,直接要求两个交通建筑工程奖项?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27:高铁站综合开发项目,算交通建筑工程吗?
回复:见问题15回复内容。
问题28: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轨道项目、市政道路项目是交通建筑吗?
回复:见问题15回复内容。
问题29:纵观 (略) 建筑工程低价中标方式执行之后………
回复:本条质疑与本项目无关。
问题30:投标截止日前 5 年,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获得过以下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2 分,其中: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2.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房屋 (略) 政公用工程)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 分。
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4 分
招标人文件中要求(交通建筑工程项目),特指交通建筑项目,若我司获奖项目中轨道交通,算不算交通建筑项目?是否能得分?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1:请招标人明确交通建筑工程覆盖具体哪些工程?含地铁站的轨道交工程是否满足,大型桥梁是否满足,快速路是否满足?
回复:见问题15回复内容。
问题32:轨道交通土建施工监理业绩和轨道交通系统设备监理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业绩中“工程类别: 交通建筑工程”的要求。
回复:见问题10回复内容。
问题33:由于本次投标允许联合体,请问本次投标拟派的人员、提供的业绩及奖项是否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提供均可?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4:希望江津发改委能够公平公正严格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取消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给潜在投标人一个机会。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5: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请问为什么要设置交通建筑工程获得国家奖,指向太明显了,建议取消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改为监理过得项目获得国家。给大家一个公平投标环境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6:投标截止日前 5 年,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获得过以下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1-2 分,其中:1.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施工项目(交通建筑工程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具备一项得 2 分。很明显为某单位量身定制,请问监督文件怎么过审的。
回复: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1.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资历,单位业绩,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更正如下: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网页截图,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竣工时间、工程类别、项目金额(如有)、工程规模(如有)信息的,还须额外提供该业绩的业主证明。(注释内容不变)
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2)条“商务评分标准”中“单位业绩”增加: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第5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增加:联合体投标的,总监理工程师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第3条“业绩要求”增加: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增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电子投标保函。”
1.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7、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3.1.1.4资格审查部分”更正为: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3)基本情况表
(4)近年财务状况表
(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如有)
(7)承诺
(8)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9)主要人员简历表
(10)其他资料
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2(3)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中“投标函部分的签名盖章”增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更正如下:
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投标文件存在本一览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重大偏差并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则,评标委员会不得视为重大偏差而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第三章 | 资格评审 | A-1投标人的资质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投标人的财务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A-3投标人的业绩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 | ||
A-4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6投标人的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8若有联合体投标人,则: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形式评审 | A-9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0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款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得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相应要素作实质性修改,否则视为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协议书第5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中填写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2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各联合体成员单位签名(或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不含投标函部分)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若投标单位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协议书中要求各联合体成员盖单位法人章的,各联合体成员盖章须齐全,联合体协议书以外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 | ||
A-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4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5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款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6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
A-17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承诺)。 3.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4.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 A-18投标函部分的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须齐全,要求签名的,签名采用手写签名或签章或加盖CA数字证书均可,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联合体投标的,投标函部分的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法人章的,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其单位电子印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9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0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1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2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4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5计费基数(或暂定工程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数值填报,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3项规定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其他 | / |
10.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单位资历,单位获奖修改为:
单位获奖 ( 4 分) | 投标截止日前5年,指 2018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监理的项目获得过国家级奖项,每有1个得 2 分,共评审 2 个奖项,最多得 4 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材料。 注:国家级奖项是指: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略) 政工程协会评选的“ (略) 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拟建项目工作内容以钢结构工程为主的,还包括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评选的“中国钢结构金奖”;□拟建项目工作内容以安装工程为主的,还包括中国安装协会评选的“中国安装之星”。 |
11.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第6.1条“专业监理工程”要求“提供‘ (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截图”更正为:“提供‘ (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或‘ (略) 工程监理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中的人员信息截图”。
12. (略) 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文件组成设置中取消“资格审查部分-项目管理机构”模块。
注:原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招标人: (略) 江津区滨江新城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永鑫 (略)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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