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宁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施工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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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宁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施工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公告

2023年福建宁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施工

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

2023年福建宁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有关潜在投标人质疑的答复事宜,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更改和通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1、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条件,“(1)满足资格要求得基本分 4分。(2)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项投标人完成过的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且工程建设费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施工业绩的加 3 分,最多加 3 分。(3)投标人提供 1 个完成过的红树林种植面积不低于 60 公顷的施工业绩的加 3 分,最多加 3 分。” 我部对招标文件有如下质疑:据了解,全国范围内能满足招标业绩资格要求的单位在全国并不多,能够符合业绩满分要求的单位极少,设置了10分业绩,占总评分的权重较大,对中标结果影响很大,请问如此设置加分业绩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故我部认为此得分设置让潜在的投标单位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性,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情况。

2、本项目招标条款就是为中海 (略) 定制的,其他人参与了也无法中标,严重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属于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监督并要求招标人整改。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为特定单位定制,严重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招标文件P5页-3.5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备注,投标人需提供“...③交(竣)工验收证明...”

招标文件P35页-22.2.4(2)企业业绩加分证明材料包括“...④交(竣)工验收证明”。

招标文件对“交(竣)工验收证明”的认定不完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及蓝色海湾工程涉及多部门监管,其中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并未设相应设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管职责模糊,导致常规交(竣)工验收证明缺失或延迟办理,只能先由建设单位出具业绩完工证明。因此,“交(竣)工验收证明”是否也包含由建设单位盖章的业绩完工证明?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备注的“③交(竣)工验收证明”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2.2.4(2))”证明材料中的“④交(竣)工验收证明”包含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业绩完工证明。

4、招标文件P5页-3.5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备注,投标人需提供“...⑥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招标文件P35页-22.2.4(2)企业业绩加分证明材料包括“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明”不合理。首先,本项目为单纯施工招标项目,不应按联合体投标牵头人业绩认定方式,而应按联合体协议书中各成员实际分工承担的施工内容进行业绩认定。其次,目前已完工的类似业绩相当一大部分为EPC项目且由设计单位牵头中标实施,按照该条款,其施工单位均不符合资格业绩要求,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另外,经我司收集研究相关业绩情况,按此条款设置符合全部加分条件的单位仅有中海某局,存在极大量身定做嫌疑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因此,建议将“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明”修改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投标人需在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其他能证明其分工的有效资料)”。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备注的“⑥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调整如下:“⑥投标人提供的以EPC形式承担的业绩,可作为联合体成员方中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业绩,其余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2.2.4(2))”证明材料中“(4)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调整如下:“(4)投标人提供的以EPC形式承担的业绩,可作为联合体成员方中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业绩,其余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量身定做嫌疑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情况。

5、招标文件P5页-3.5.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完成过1项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工程建设费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施工业绩。

招标文件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过于苛刻。国内规模超过1亿元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自2019年才由中央财政启动申报奖补支持,近年开工建设,截至目前完成竣工验收的单个施工项目/合同标段数量极为有限。按照招标文件业绩要求造价规模偏大、完工时间苛刻,能够满足资格条件的单位数量有限,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因此,建议进一步放宽资格业绩要求,加大项目竞争性,如“适当降低业绩规模”或将完成过业绩调整为“承接过业绩(不要求竣工验收)”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6、经我司测算,报价下浮率在11.33%左右,可将所有投标人与之报价最大分差控制在2分以内,建议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编制,谢谢。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 商务部分中证明材料要求:

A.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加分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包括: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提供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件。④交(竣)工验收证明。

(1)请问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 (略) 财政厅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及相关附件或项目预算指标分配表作为依据?

(2)请问关于业绩描述中工程建设费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金额是否是以中标金额为准还是以签订的主合同为准?

(3)请问红树林面积若合同中数值和交(竣)工中验收证明中不一样,请问以哪个数值为准?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2.2.4(2))”评审条款中:(1) (略) 财政厅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及相关附件或项目预算指标分配表的,满足“提供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件”要求;(2)和(3)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交(竣)工验收证明或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业绩完工证明落款时间为准。

8、专用条款中16 价格调整.16.1.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2)主要材料名称:仅限于钢筋、水泥;

因本工程项目需使用大量船舶设备,其中主要材料消耗还应包含柴油,目前油价波动也较大。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关于主材能否添加相应的子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企业业绩加分条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现象,具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建议删除招标文件中的业绩加分。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现象,不存在具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的更改和通知事宜

因电子交易平台格式固化原因,除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做出调整的内容除外,招标公告其余相关内容以招标文件第一章所述为准。

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未予以说明的内容,均由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为准。投标人可以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的文本文件。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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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宁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施工

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

2023年福建宁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E**),有关潜在投标人质疑的答复事宜,以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更改和通知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1、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条件,“(1)满足资格要求得基本分 4分。(2)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一项投标人完成过的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且工程建设费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施工业绩的加 3 分,最多加 3 分。(3)投标人提供 1 个完成过的红树林种植面积不低于 60 公顷的施工业绩的加 3 分,最多加 3 分。” 我部对招标文件有如下质疑:据了解,全国范围内能满足招标业绩资格要求的单位在全国并不多,能够符合业绩满分要求的单位极少,设置了10分业绩,占总评分的权重较大,对中标结果影响很大,请问如此设置加分业绩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故我部认为此得分设置让潜在的投标单位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性,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情况。

2、本项目招标条款就是为中海 (略) 定制的,其他人参与了也无法中标,严重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属于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做,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行政监督部门给予监督并要求招标人整改。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为特定单位定制,严重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3、招标文件P5页-3.5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备注,投标人需提供“...③交(竣)工验收证明...”

招标文件P35页-22.2.4(2)企业业绩加分证明材料包括“...④交(竣)工验收证明”。

招标文件对“交(竣)工验收证明”的认定不完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及蓝色海湾工程涉及多部门监管,其中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并未设相应设质量监督机构,项目监管职责模糊,导致常规交(竣)工验收证明缺失或延迟办理,只能先由建设单位出具业绩完工证明。因此,“交(竣)工验收证明”是否也包含由建设单位盖章的业绩完工证明?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备注的“③交(竣)工验收证明”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2.2.4(2))”证明材料中的“④交(竣)工验收证明”包含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业绩完工证明。

4、招标文件P5页-3.5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备注,投标人需提供“...⑥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招标文件P35页-22.2.4(2)企业业绩加分证明材料包括“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明”不合理。首先,本项目为单纯施工招标项目,不应按联合体投标牵头人业绩认定方式,而应按联合体协议书中各成员实际分工承担的施工内容进行业绩认定。其次,目前已完工的类似业绩相当一大部分为EPC项目且由设计单位牵头中标实施,按照该条款,其施工单位均不符合资格业绩要求,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另外,经我司收集研究相关业绩情况,按此条款设置符合全部加分条件的单位仅有中海某局,存在极大量身定做嫌疑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因此,建议将“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明”修改为“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投标人需在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或其他能证明其分工的有效资料)”。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备注的“⑥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调整如下:“⑥投标人提供的以EPC形式承担的业绩,可作为联合体成员方中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业绩,其余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2.2.4(2))”证明材料中“(4)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调整如下:“(4)投标人提供的以EPC形式承担的业绩,可作为联合体成员方中承担施工任务一方的业绩,其余以联合体方式承担的业绩,只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业绩”。

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量身定做嫌疑排斥潜在投标人,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情况。

5、招标文件P5页-3.5.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完成过1项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工程建设费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施工业绩。

招标文件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过于苛刻。国内规模超过1亿元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自2019年才由中央财政启动申报奖补支持,近年开工建设,截至目前完成竣工验收的单个施工项目/合同标段数量极为有限。按照招标文件业绩要求造价规模偏大、完工时间苛刻,能够满足资格条件的单位数量有限,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因此,建议进一步放宽资格业绩要求,加大项目竞争性,如“适当降低业绩规模”或将完成过业绩调整为“承接过业绩(不要求竣工验收)”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6、经我司测算,报价下浮率在11.33%左右,可将所有投标人与之报价最大分差控制在2分以内,建议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编制,谢谢。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 商务部分中证明材料要求:

A.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或蓝色海湾工程加分要求业绩证明材料包括: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提供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件。④交(竣)工验收证明。

(1)请问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 (略) 财政厅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及相关附件或项目预算指标分配表作为依据?

(2)请问关于业绩描述中工程建设费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金额是否是以中标金额为准还是以签订的主合同为准?

(3)请问红树林面积若合同中数值和交(竣)工中验收证明中不一样,请问以哪个数值为准?

答: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企业业绩(2.2.4(2))”评审条款中:(1) (略) 财政厅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及相关附件或项目预算指标分配表的,满足“提供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的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相关上级资金拨付文件”要求;(2)和(3)证明材料的同一指标特征不一致的,以交(竣)工验收证明或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业绩完工证明落款时间为准。

8、专用条款中16 价格调整.16.1.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2)主要材料名称:仅限于钢筋、水泥;

因本工程项目需使用大量船舶设备,其中主要材料消耗还应包含柴油,目前油价波动也较大。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关于主材能否添加相应的子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该招标文件中设置的企业业绩加分条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现象,具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建议删除招标文件中的业绩加分。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依法依规设置,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现象,不存在具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的更改和通知事宜

因电子交易平台格式固化原因,除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做出调整的内容除外,招标公告其余相关内容以招标文件第一章所述为准。

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未予以说明的内容,均由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与《招标文件》等有抵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为准。投标人可以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本《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一)的文本文件。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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