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门下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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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门下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已于2023年4月24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4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根据最新用地审查要求,涉及林地的需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划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现将原公告中“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漳湾镇门下村集体土地7.0005公顷,其中:水田0.1733公顷、旱地0.3530公顷、园地0.8521公顷、林地0.02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5276公顷”。调整为:“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漳湾镇门下村集体土地7.0005公顷,其中:水田0.1733公顷、旱地0.3530公顷、园地0.8521公顷、林地0.0276公顷、田坎0.0669公顷、坑塘水面5.5276公顷”。

  二、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区政规〔2023〕5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4.5万元/公顷调整为109.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1.0,林地0.55,坑塘水面1.0,田坎1.0。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12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宁政〔2018〕29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漳湾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差额部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漳湾镇人民政府和下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漳湾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公告(宁区征补〔2023〕8号)继续执行。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已于2023年4月24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4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根据最新用地审查要求,涉及林地的需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划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现将原公告中“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漳湾镇门下村集体土地7.0005公顷,其中:水田0.1733公顷、旱地0.3530公顷、园地0.8521公顷、林地0.02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5276公顷”。调整为:“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漳湾镇门下村集体土地7.0005公顷,其中:水田0.1733公顷、旱地0.3530公顷、园地0.8521公顷、林地0.0276公顷、田坎0.0669公顷、坑塘水面5.5276公顷”。

  二、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区政规〔2023〕5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4.5万元/公顷调整为109.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1.0,林地0.55,坑塘水面1.0,田坎1.0。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12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宁政〔2018〕29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漳湾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协议继续执行,差额部分重新签订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漳湾镇人民政府和下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漳湾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公告(宁区征补〔2023〕8号)继续执行。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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