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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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精神,现就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等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3.75万元/公顷调整为69.4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7、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青苗、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不变。

  二、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11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精神,现就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等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3.75万元/公顷调整为69.4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7、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青苗、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不变。

  二、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11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精神,现就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等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3.75万元/公顷调整为69.4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7、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青苗、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不变。

  二、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11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精神,现就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等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3.75万元/公顷调整为69.4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田坎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7、建设用地0.47、未利用地0.08。青苗、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不变。

  二、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莲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莲峰镇杨屋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拟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连政征〔2023〕11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峰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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