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城镇入河排污口普查采购项目答疑、澄清文件二
梅城镇入河排污口普查采购项目答疑、澄清文件二
梅城镇入河排污口普查采购项目 答疑、澄清文件(二)
一.采购人名称:
(略) 梅 (略)
二.采购项目名称:
梅城镇入河排污口普查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
窗体顶端
JDMCF2023B-035
四.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3年9月22日
五.答疑、澄清理由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提疑,采购单位进行答疑、澄清。
六.答疑、澄清事项: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规则资信分中的第1条:投标供应商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的得1分。以上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排他行为。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3.1、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服务方案中所述,综合运用人工徒步排查和无人机、无人船航测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
1、项目综合运用人工徒步排查和无人机,将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分条件。该行为对没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但可以使用无人机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中“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本项目将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分点,对使用最大空机重量小于250克无人机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本项目第五章 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中“第一级排查要求:第一级排查工作内容是利用无人机荷载可见光、热红外等设备,开展无人机航测,分别制作高光谱数字正射影像和热红外遥感影像,基于无人机遥感影像,建立解译标志,根据解译标志,对可见光、热红外等遥感影像采用人工目视解译的方法进行疑似入河排污口和可疑区域影像解译提取信息。无人机遥感按照《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开展,解译按照《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开展。”,该条中对无人机航测有明确要求,无人机也应是符合《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的5.5.2 飞行平台要求:飞行平台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任务载重不小于 2 kg; b) 实用升限高于海 3000 m; c) 抗风能力大于 4 级; d) 在-10 ℃~55 ℃温度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最大空机重量小于250克无人机并不适合作为本项目的飞行平台来使用,而在此重量之上的无人机航测需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该评分条款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规则资信分中的第1条“投标供应商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的得1分。”不应作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应当属于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在本项目中未作为资格条件进行设定,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设定,该评分条款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且该评审因素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七、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 (略) 梅 (略)
地址: (略) 梅城镇总府后街39号
联系人:沈工 联系电话:*
投诉质疑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浙江 (略)
地址: (略) 新安江街道新安财富城6幢b座2104室
联系人:杜工 联系电话:*
质疑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
监管部门: (略) 梅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 (略) 梅城镇总府后街39号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2023年10月9日
附件信息:
梅城镇入河排污口普查采购项目 答疑、澄清文件(二)
一.采购人名称:
(略) 梅 (略)
二.采购项目名称:
梅城镇入河排污口普查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
窗体顶端
JDMCF2023B-035
四.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3年9月22日
五.答疑、澄清理由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进行提疑,采购单位进行答疑、澄清。
六.答疑、澄清事项: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规则资信分中的第1条:投标供应商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的得1分。以上评分设置不合理,存在排他行为。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3.1、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服务方案中所述,综合运用人工徒步排查和无人机、无人船航测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
1、项目综合运用人工徒步排查和无人机,将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分条件。该行为对没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但可以使用无人机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中“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本项目将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分点,对使用最大空机重量小于250克无人机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本项目第五章 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中“第一级排查要求:第一级排查工作内容是利用无人机荷载可见光、热红外等设备,开展无人机航测,分别制作高光谱数字正射影像和热红外遥感影像,基于无人机遥感影像,建立解译标志,根据解译标志,对可见光、热红外等遥感影像采用人工目视解译的方法进行疑似入河排污口和可疑区域影像解译提取信息。无人机遥感按照《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开展,解译按照《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开展。”,该条中对无人机航测有明确要求,无人机也应是符合《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的5.5.2 飞行平台要求:飞行平台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任务载重不小于 2 kg; b) 实用升限高于海 3000 m; c) 抗风能力大于 4 级; d) 在-10 ℃~55 ℃温度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最大空机重量小于250克无人机并不适合作为本项目的飞行平台来使用,而在此重量之上的无人机航测需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该评分条款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规则资信分中的第1条“投标供应商具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的得1分。”不应作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应当属于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质疑答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航空摄影)”在本项目中未作为资格条件进行设定,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设定,该评分条款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且该评审因素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七、业务咨询:
采购单位: (略) 梅 (略)
地址: (略) 梅城镇总府后街39号
联系人:沈工 联系电话:*
投诉质疑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浙江 (略)
地址: (略) 新安江街道新安财富城6幢b座2104室
联系人:杜工 联系电话:*
质疑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
监管部门: (略) 梅城镇人民政府
地址: (略) 梅城镇总府后街39号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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