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建宁津减水剂招标补遗2招标变更
中交路建宁津减水剂招标补遗2招标变更
项目编号: ZJLJ-HQ-2023-109 | 项目名称: 中交路建宁津项目减水剂采购方案 |
补遗公告信息 |
补遗环节:投标 标题:中交路建宁津项目减水剂采购招标补遗2 内容: 各投标人: 中交路建宁津四标项目减水剂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JLJ-HQ-2023-109)中关于《不合格材料就地销毁制度》未明确,现进行补疑: 原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JLJ-HQ-2023-109)第一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物资采购合同-6.1.2为“货物初步验收进场后,*方按规定对货物的质量和性能等进行进一步检测。若经*方检测质量或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将质量异议通知*方,*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3日内到达交付地点处理。在异议期间,*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次货款。*方自签收该批次货物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方验收合格或视同符合质量标准,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方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事后经有权机构认定*方货物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现变更为:“货物初步验收进场后,*方按规定对货物的质量和性能等进行进一步检测。若经*方检测质量或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将质量异议通知*方,*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3日内到达交付地点核实,可共同取样第三方检测,如核实确为不合格材料,不合格材料将就地销毁。在异议期间,*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次货款。*方自签收该批次货物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方验收合格或视同符合质量标准,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方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事后经有权机构认定*方货物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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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ZJLJ-HQ-2023-109 | 项目名称: 中交路建宁津项目减水剂采购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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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环节:投标 标题:中交路建宁津项目减水剂采购招标补遗2 内容: 各投标人: 中交路建宁津四标项目减水剂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JLJ-HQ-2023-109)中关于《不合格材料就地销毁制度》未明确,现进行补疑: 原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JLJ-HQ-2023-109)第一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物资采购合同-6.1.2为“货物初步验收进场后,*方按规定对货物的质量和性能等进行进一步检测。若经*方检测质量或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将质量异议通知*方,*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3日内到达交付地点处理。在异议期间,*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次货款。*方自签收该批次货物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方验收合格或视同符合质量标准,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方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事后经有权机构认定*方货物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现变更为:“货物初步验收进场后,*方按规定对货物的质量和性能等进行进一步检测。若经*方检测质量或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将质量异议通知*方,*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3日内到达交付地点核实,可共同取样第三方检测,如核实确为不合格材料,不合格材料将就地销毁。在异议期间,*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次货款。*方自签收该批次货物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方验收合格或视同符合质量标准,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方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事后经有权机构认定*方货物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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