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石高速保定段、津石高速廊坊、沧州段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第01号补遗书
张石高速保定段、津石高速廊坊、沧州段分布式光伏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第01号补遗书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因增值税税率变化而调整,增值税税额将随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而同步调整,合同含税总价相应调整。
17.1.1为便于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竣工结算、财务入账及工程竣工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在本合同结算中应确保发票、进度款报表、合同结算书、现场实际工程量均保持一致,符合华能财务及审计要求。为避免出现发票与现场实际工程量(主要为设备及其他费用)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经发包方同意,双方约定进度款报表和合同结算书可根据施工过程中最新版施工图纸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调整原则:合同约定同一税率的清单子目(如设备类、建安类、其他费类)的分项合计总金额保持不变,工程量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综合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17.1.2在进度款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增值税发票换票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工程进度报审及发票开具或换票,以便高效完成结算、付款和资产管理。若过程中承包人拒不配合,发包方将无法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方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本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承包方提交具备开工条件证明材料、等额财务收据及合同履约保函(10%),发包方支付对应开工容量比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扣回:按月完成工程款的扣减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3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并在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时扣完预付款。
每次扣款计算为10%/(80%-30%)×本月进度款(备注:当本月进度款包含合同总价的30%以下部分时,以下部分不作为扣款计算基数;当本月进度款包含合同总价的80%以上部分时,以上部分不作为扣款计算基数)。
组件价格浮动按每期采购批量前由*方确定的价格为调价依据,据实结算。
17.3.1设备款支付
17.3.1.1备料款:*方收到备货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二十天内支付本批次拟安装容量对应的设备费总价的20%,组件备料款为本批次拟安装容量对应组件费用的50%,支付给承包方作为备料款。发包方收到由业主代表和监造方提供的光伏组件备料或其他设备备料资料后,一次付清本批次备料款。
1)按合同要求已经备货,并提供备货设备清单一份。
2)由发包方生产现场代表签署的设备生产备料证明书原件一份(若有)。
3)合同设备费总价30%的正式收据一份,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
4)承包方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一份。
5)提供设备订货支付凭证一份。
17.3.1.2到货款:除组件外合同设备费总价的50%作为设备到货款,组件设备到货款为当批次组件费用的30%,每次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五天内将对应到货款支付承包方。
1)到货设备清单一份。
2)由发包方施工现场代表签署的到货设备证明书原件一份(若有)。
3)对应金额正式收据一份。
4)设备到货后,提供100%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正本一份及正式收据一份,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
5)对应设备到货验收单一份。
17.3.1.3 预验收款:全部合同设备在合同现场经发包方对外观、数量、型号、规格进行验收,且通过并网预验收后十天内,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设备费总价的 15%:
1)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预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合同设备费总价的15%的对应金额正式收据一份;
3)合同设备费总价的15%的质量保函一份(设备除了组件、逆变器为2年外其他设备均为1年)。
4)电网公司并网验收合格意见一份。
5)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17.3.1.4质保金(5%)
设备质量保函期限:设备除了组件、逆变器为2年外其他设备均为1年。
质保金在收到承包方质量保函两个月内支付,承包方需开具合同设备费总价5%的正式收据一份。
全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退还承包方合同设备费总价的 5%的质量保函,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1)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备品备件补齐证明。
3)质保函退还审批单。
17.3.2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支付
17.3.2.1进度款的支付
(1)每月3日前,承包方向发包方申报经发包方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的进度款(包含报价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
(2)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申报材料后7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核意见支付进度款。
(3)发包方每月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时,承包方应提供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
(4)当工程进度款(包括预付款)已累计支付到建安工程及本合同所含其他费用合计的85%时,如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本合同原则停止付款。项目转商业运行后,且承包人提交竣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经发包人接收确认并通过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勘察设计等其他服务类费用的97%。
(5)对于由承包方购买材料,现场加工制作然后安装的项目,发包方根据承包方实际进度情况按照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和安装费用分别支付给承包方进度款。
(6)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其他费用可支付至100%。
17.3.2.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
17.3.2.2.1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范围和标准,承包方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使用计划,报监理和发包方审核后执行;合同执行中,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将实际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上报监理单位、发包方审核,审核完成后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承包方。
17.3.2.2.2对承包方虚报、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发包方按合同予以严厉考核。
17.3.2.3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和支付
17.3.2.3.1 质保金的预留: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进度款时,预留建安工程费用的3%作为质保金。
17.3.2.3.2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工程在经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提供建安费3%的质量保函。质保金在收到承包方质量保函两个月内支付,承包方需开具合同工程建安总价3%的正式收据一份。
全部合同设备工程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退还承包方合同工程建安的3%的质量保函(有效期12个月),计: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1)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质保函退还审批单。
17.3.2.4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承包方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其相关合作单位,特别是不得拖欠合作单位工程款或拖欠个人工资,如发现有拖欠合作单位工程款或拖欠个人工资的现象,发包方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直接发放,无需经过承包方同意。
17.5.1 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发包方不再受理承包方在该日以后提交的任何结算(但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补提的支持材料除外),如未按时提交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周发包方可扣除50000元。
17.5.1. 2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结算书后30日内,聘请*级资质的独立于承包方的工程造价事务所或发包方自行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发包方组织承包方参加的结算谈判会议,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算谈判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以发包方聘请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的最终审核意见为准办理结算。
17.5.1.3 承包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发包方组织的结算谈判会议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为承包方已经接受了发包方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
17.5.1.4 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颁发后向监理人提交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本合同不含税价不因增值税税率变化而调整,增值税税额将随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而同步调整,合同含税总价相应调整。
17.1.1为便于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竣工结算、财务入账及工程竣工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在本合同结算中应确保发票、进度款报表、合同结算书、现场实际工程量均保持一致,符合华能财务及审计要求。为避免出现发票与现场实际工程量(主要为设备及其他费用)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经发包方同意,双方约定进度款报表和合同结算书可根据施工过程中最新版施工图纸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调整原则:合同约定同一税率的清单子目(如设备类、建安类、其他费类)的分项合计总金额保持不变,工程量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综合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17.1.2在进度款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增值税发票换票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工程进度报审及发票开具或换票,以便高效完成结算、付款和资产管理。若过程中承包人拒不配合,发包方将无法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方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本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承包方提交具备开工条件证明材料、等额财务收据及合同履约保函(10%),发包方支付对应开工容量比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扣回:按月完成工程款的扣减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3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并在支付到合同总价的80%时扣完预付款。
每次扣款计算为10%/(80%-30%)×本月进度款(备注:当本月进度款包含合同总价的30%以下部分时,以下部分不作为扣款计算基数;当本月进度款包含合同总价的80%以上部分时,以上部分不作为扣款计算基数)。
组件价格浮动按每期采购批量前由*方确定的价格为调价依据,据实结算。
17.3.1设备款支付
17.3.1.1备料款:*方收到备货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二十天内支付本批次拟安装容量对应的设备费总价的20%,组件备料款为本批次拟安装容量对应组件费用的50%,支付给承包方作为备料款。发包方收到由业主代表和监造方提供的光伏组件备料或其他设备备料资料后,一次付清本批次备料款。
1)按合同要求已经备货,并提供备货设备清单一份。
2)由发包方生产现场代表签署的设备生产备料证明书原件一份(若有)。
3)合同设备费总价30%的正式收据一份,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
4)承包方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一份。
5)提供设备订货支付凭证一份。
17.3.1.2到货款:除组件外合同设备费总价的50%作为设备到货款,组件设备到货款为当批次组件费用的30%,每次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下列单据且经审核无误后五天内将对应到货款支付承包方。
1)到货设备清单一份。
2)由发包方施工现场代表签署的到货设备证明书原件一份(若有)。
3)对应金额正式收据一份。
4)设备到货后,提供100%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正本一份及正式收据一份,承包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
5)对应设备到货验收单一份。
17.3.1.3 预验收款:全部合同设备在合同现场经发包方对外观、数量、型号、规格进行验收,且通过并网预验收后十天内,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设备费总价的 15%:
1)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预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合同设备费总价的15%的对应金额正式收据一份;
3)合同设备费总价的15%的质量保函一份(设备除了组件、逆变器为2年外其他设备均为1年)。
4)电网公司并网验收合格意见一份。
5)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17.3.1.4质保金(5%)
设备质量保函期限:设备除了组件、逆变器为2年外其他设备均为1年。
质保金在收到承包方质量保函两个月内支付,承包方需开具合同设备费总价5%的正式收据一份。
全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退还承包方合同设备费总价的 5%的质量保函,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1)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备品备件补齐证明。
3)质保函退还审批单。
17.3.2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支付
17.3.2.1进度款的支付
(1)每月3日前,承包方向发包方申报经发包方审签的工程量及相应的进度款(包含报价中工程量清单部分及其他费用部分)。
(2)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申报材料后7日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核意见支付进度款。
(3)发包方每月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时,承包方应提供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
(4)当工程进度款(包括预付款)已累计支付到建安工程及本合同所含其他费用合计的85%时,如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本合同原则停止付款。项目转商业运行后,且承包人提交竣工图设计及审查文件经发包人接收确认并通过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勘察设计等其他服务类费用的97%。
(5)对于由承包方购买材料,现场加工制作然后安装的项目,发包方根据承包方实际进度情况按照材料费用、制作费用和安装费用分别支付给承包方进度款。
(6)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其他费用可支付至100%。
17.3.2.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
17.3.2.2.1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范围和标准,承包方开工前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使用计划,报监理和发包方审核后执行;合同执行中,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将实际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上报监理单位、发包方审核,审核完成后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承包方。
17.3.2.2.2对承包方虚报、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发包方按合同予以严厉考核。
17.3.2.3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和支付
17.3.2.3.1 质保金的预留: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进度款时,预留建安工程费用的3%作为质保金。
17.3.2.3.2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工程在经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承包方提供建安费3%的质量保函。质保金在收到承包方质量保函两个月内支付,承包方需开具合同工程建安总价3%的正式收据一份。
全部合同设备工程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下列文件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退还承包方合同工程建安的3%的质量保函(有效期12个月),计: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1)双方授权代表根据合同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质保函退还审批单。
17.3.2.4发包方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承包方应及时按合同规定支付其相关合作单位,特别是不得拖欠合作单位工程款或拖欠个人工资,如发现有拖欠合作单位工程款或拖欠个人工资的现象,发包方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直接发放,无需经过承包方同意。
17.5.1 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发包方不再受理承包方在该日以后提交的任何结算(但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补提的支持材料除外),如未按时提交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周发包方可扣除50000元。
17.5.1. 2 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的竣工结算书后30日内,聘请*级资质的独立于承包方的工程造价事务所或发包方自行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发包方组织承包方参加的结算谈判会议,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结算谈判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部分,以发包方聘请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的最终审核意见为准办理结算。
17.5.1.3 承包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书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发包方组织的结算谈判会议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视为承包方已经接受了发包方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
17.5.1.4 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颁发后向监理人提交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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