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湾临港工业区物流园区社会停车场及货运停车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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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湾临港工业区物流园区社会停车场及货运停车场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充公告

   (略) 蕉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蕉城区已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至2月13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蕉城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区政规〔2023〕5号)的规定,下塘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4.5万元/公顷调整为109.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1.0,林地0.55,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田坎)1.0,建设用地1.0。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12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 (略) 蕉城区漳湾镇门下、上塘、下塘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蕉城区漳湾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湾临港工业区物流园区社会停车场及货运停车场项目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号:宁区征补〔2023〕3号)继续执行。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蕉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蕉城区已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至2月13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蕉城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区政规〔2023〕5号)的规定,下塘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64.5万元/公顷调整为109.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园地1.0,林地0.55,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田坎)1.0,建设用地1.0。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12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 (略) 蕉城区漳湾镇门下、上塘、下塘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蕉城区漳湾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湾临港工业区物流园区社会停车场及货运停车场项目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号:宁区征补〔2023〕3号)继续执行。

   (略) 蕉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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