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威远县连界片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区道路—双民路、民石路、五堡墩村路A段、五堡墩村路B段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招标答疑文件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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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威远县连界片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区道路—双民路、民石路、五堡墩村路A段、五堡墩村路B段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招标答疑文件04号

(略) 威远县(连界片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区道路—双民 路、民石路、五堡墩村路 A 段、五堡墩村路 B 段(项目名称)设 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招标答疑文件(04)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文件,做出以下回复:

  1. 经阅读招标文件后,我公司有如下疑问:

    一、 1、招标文件P20,3.5.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与P34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描述前后不一致,应该以哪个描述为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请招标人明示。

    回复:招标文件P20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资格条件业绩需提供的材料;招标文件P34的业绩证明材料是作为加分业绩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即可。

    2、我公 (略) 其他类似项目发现: (略)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对业绩证明材料有如下描述:“在交通运输部“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而本次项目除要求提供“ (略) 场信用信用管理系统”截图外,还要求了很多证明材料,是否与标准文件要求相悖?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在截图中其实已尽数体现,这种繁杂的要求,就排斥像我单位这种类似项目其实已获得初设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或已交工, (略) 统一管理、投标时间紧张,一时无法找齐资料等其他原因而被排斥在外。

    回复:请贵司按招标文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3、是否能够提供总投资不低于本项目控制价的EPC业绩,且设计和施工的合同金额分别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可以提供EPC业绩,但业绩指标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文件P156,承包人实施计划第三点中提到需要阐述采购实施要点、试运行实施要点,请问本次招标是否包含采购或试运行等内容,请招标人明示。

    回复: 请贵司根据招标文件和发布的相关资料自行理解。

    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做好对投标人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一)应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办法高于资格要求多得分,招标人如此设置不合理,是以评分方式通过提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在答疑文件(03)号中并未作认真答复,仅是片面的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不重复。请招标人修改不合理条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修改。本项目为综合评估法,资质作为加分项是为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综合选择更具有实力的承包单位。

    三、招标文件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1)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控制价)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85%”和评标办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那么大家只需要按“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控制价)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85%”来报价,就能保证得到投标报价评分项的满分50分,那请问:①综合评估法从100分,变成了总分只有50分,有什么意义?投标报价的评审设置不合理,报价将不具有竞争性。

    回复:招标文件中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1)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控制价)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85%。(2)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控制价)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90%时且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的报价算术平均值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95%。(设计和施工报价适用本条款)。是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满足上述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并非贵司所指的内容。

    ②再者,招标文件设置“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 (略)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名,招标人选派的代表3名。” (略) 近几个月所有的招投标项目,凡是设置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的,都是被内定了中标单位的,所有自行参与的投标单位没有任何一家单位中过标,也根本中不了标,因为有招标人代表的控制。除开形同虚设的投标报价50分外,剩下的20分方案评分,就会完全被招标人代表所控制。故设置招标人代表对其他潜在投标单位不公平、不公正。另外,请问招标人代表为什么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而由招标人选派代表。招标人代表是为内定中标单位而设置,这对我们这些想参与的投标单位很不公平。望招标人取消造成不公平的招标人代表,改为评标委员会 (略)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修改。请贵司谨言慎行,我公司项目招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威远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军贤 (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http://**-4395-48c7-bea7-2fdc6ed7efc0.html

(略) 威远县(连界片区)国家储备林项目—林区道路—双民 路、民石路、五堡墩村路 A 段、五堡墩村路 B 段(项目名称)设 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招标答疑文件(04)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质疑文件,做出以下回复:

  1. 经阅读招标文件后,我公司有如下疑问:

    一、 1、招标文件P20,3.5.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与P34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描述前后不一致,应该以哪个描述为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请招标人明示。

    回复:招标文件P20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资格条件业绩需提供的材料;招标文件P34的业绩证明材料是作为加分业绩需提供的材料,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即可。

    2、我公 (略) 其他类似项目发现: (略) 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对业绩证明材料有如下描述:“在交通运输部“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 (略)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略) 场信用信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而本次项目除要求提供“ (略) 场信用信用管理系统”截图外,还要求了很多证明材料,是否与标准文件要求相悖?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在截图中其实已尽数体现,这种繁杂的要求,就排斥像我单位这种类似项目其实已获得初设批复或施工图批复或已交工, (略) 统一管理、投标时间紧张,一时无法找齐资料等其他原因而被排斥在外。

    回复:请贵司按招标文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3、是否能够提供总投资不低于本项目控制价的EPC业绩,且设计和施工的合同金额分别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可以提供EPC业绩,但业绩指标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文件P156,承包人实施计划第三点中提到需要阐述采购实施要点、试运行实施要点,请问本次招标是否包含采购或试运行等内容,请招标人明示。

    回复: 请贵司根据招标文件和发布的相关资料自行理解。

    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做好对投标人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一)应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办法高于资格要求多得分,招标人如此设置不合理,是以评分方式通过提高资质等级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在答疑文件(03)号中并未作认真答复,仅是片面的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理由不重复。请招标人修改不合理条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修改。本项目为综合评估法,资质作为加分项是为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综合选择更具有实力的承包单位。

    三、招标文件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1)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控制价)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85%”和评标办法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那么大家只需要按“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控制价)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85%”来报价,就能保证得到投标报价评分项的满分50分,那请问:①综合评估法从100分,变成了总分只有50分,有什么意义?投标报价的评审设置不合理,报价将不具有竞争性。

    回复:招标文件中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1)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控制价)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85%。(2)投标人的报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比值=投标人的报价/招标控制价)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90%时且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的报价算术平均值的百分数小于或等于 95%。(设计和施工报价适用本条款)。是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满足上述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并非贵司所指的内容。

    ②再者,招标文件设置“评标委员会构成:9人, (略)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6名,招标人选派的代表3名。” (略) 近几个月所有的招投标项目,凡是设置招标人选派代表参与评标的,都是被内定了中标单位的,所有自行参与的投标单位没有任何一家单位中过标,也根本中不了标,因为有招标人代表的控制。除开形同虚设的投标报价50分外,剩下的20分方案评分,就会完全被招标人代表所控制。故设置招标人代表对其他潜在投标单位不公平、不公正。另外,请问招标人代表为什么不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而由招标人选派代表。招标人代表是为内定中标单位而设置,这对我们这些想参与的投标单位很不公平。望招标人取消造成不公平的招标人代表,改为评标委员会 (略)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修改。请贵司谨言慎行,我公司项目招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威远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军贤 (略)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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