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疏山水利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一期采购项目
抚州疏山水利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一期采购项目
致各投标人:
现对抚州疏山水利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一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答疑:
提问一:招标文件P1“第一章 投标邀请”项“一、项目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6500.9749万元人民币(最终结算金额根据财审价同比例下浮)”。
问题:上述的“最终结算金额”是否指与供货单位的最终合同价,即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总价根据财审价同比例下浮后的价格作为最终合同价。
答:是。
提问二:招标文件P17“第五条 质量”项“4.货到现场后由于*方协调存放场地,*方负责保管。”。
问题:根据行业惯例,建议:货到现场后由*方协调存放场地并负责保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三:招标文件P123项“2.30 采购人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和培训”项“(3)培训人员食宿费由投标人负责。”。
问题:根据“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项“格式3 分项报价表”的报价要求,请贵公司明确到设备制造厂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是否含于投标总价。请贵公司明确买方派员参加工厂培训的人数、天数及次数的具体要求,统一报价依据。
答:培训所涉及的费用不包含在总价中,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参加培训的人数、专业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提问四: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P36-69项“6)性能保证要求及设备特性参数”等技术资料。
问题:建议将上述机组性能保证、技术明细表及投标图纸和说明资料等内容不放在“3.分项报价表”章节,而放于“7.技术文件”章节中。可否,请确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中标后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本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致各投标人:
现对抚州疏山水利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一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如下答疑:
提问一:招标文件P1“第一章 投标邀请”项“一、项目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6500.9749万元人民币(最终结算金额根据财审价同比例下浮)”。
问题:上述的“最终结算金额”是否指与供货单位的最终合同价,即将中标单位的投标总价根据财审价同比例下浮后的价格作为最终合同价。
答:是。
提问二:招标文件P17“第五条 质量”项“4.货到现场后由于*方协调存放场地,*方负责保管。”。
问题:根据行业惯例,建议:货到现场后由*方协调存放场地并负责保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三:招标文件P123项“2.30 采购人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和培训”项“(3)培训人员食宿费由投标人负责。”。
问题:根据“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项“格式3 分项报价表”的报价要求,请贵公司明确到设备制造厂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是否含于投标总价。请贵公司明确买方派员参加工厂培训的人数、天数及次数的具体要求,统一报价依据。
答:培训所涉及的费用不包含在总价中,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参加培训的人数、专业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
提问四: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P36-69项“6)性能保证要求及设备特性参数”等技术资料。
问题:建议将上述机组性能保证、技术明细表及投标图纸和说明资料等内容不放在“3.分项报价表”章节,而放于“7.技术文件”章节中。可否,请确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中标后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本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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