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
浦城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
为实施浦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7月31日发布《浦城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浦政告〔2023〕37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浦政综〔2023〕16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3.625万元/公顷调整为56.5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园地0.35、林地0.35、农村道路0.35。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145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综〔2019〕183号)文件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塘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塘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浦城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浦政告〔2023〕37号)继续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浦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已于2023年7月31日发布《浦城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浦政告〔2023〕37号),公告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浦政综〔2023〕16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3.625万元/公顷调整为56.55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园地0.35、林地0.35、农村道路0.35。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2.145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综〔2019〕183号)文件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莲塘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莲塘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浦城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浦政告〔2023〕37号)继续执行。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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