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纬二十路田玄路-创业大道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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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纬二十路田玄路-创业大道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的澄清说明

关于“纬二十路(田玄路-创业大道)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

的澄清说明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原招标文件中“附件三法人承诺函”的格式进行修改。

原招标文件中“附件三法人承诺函”格式如下

承诺函

(略) 井开区银 (略) :

(略) 银 (略) :

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坚持做到不串标、不围标及不挂靠,后续项目建设中也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中标工程。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贵公司有权立即中止合同,重新发包,双方立即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清算,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计价进行结算。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若我公司不配合,贵公司有权单方面进行清算,我公司愿意承担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略) 重择施工单位、工期逾期等一切经济损失。

(二)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项目部人员[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四大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按招标文件要求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更换, (略) 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考勤并进行施工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简称“建造师”)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其他管理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以上人员不得有其他在建工程,不得一人多岗,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考勤,遇有特殊情况,施工管理人员要暂离工作岗位应事先报告监理批准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岗,否则发包人将对缺岗人员按建造师2000元/天,其他管理人员1000元/天进行违约处罚。如发现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冒名顶替等不负责任的情况,首次违反的,处5万元违约处罚;再次违反的,处10万元违约处罚;依次类推,每次违反的处罚标准再上一次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递增5万元。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任一岗位单月累计缺勤达到10人次及以上的视同违约,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 (略) 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略)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列入黑名单。

(三)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到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标准,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合同总价的2%。

(四)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1、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略) 1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双倍处罚,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2、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略) 50万元/人的违约处罚,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

(五)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自觉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责,并确保按约定工期完成建设任务,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贵公司有权按招 (略) 赔偿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日历天。

(六)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竣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强 (略) 、市有关规定,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合同总价的3%。

(七)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竣工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若竣工结算价超过合同总价,超出部 (略) 自行承担。

投标(中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现修改为:

承诺函

(略) 井开区银 (略) :

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坚持做到不串标、不围标及不挂靠,后续项目建设中也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中标工程。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贵公司有权立即中止合同,重新发包,双方立即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清算,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计价进行结算。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若我公司不配合,贵公司有权单方面进行清算,我公司愿意承担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略) 重择施工单位、工期逾期等一切经济损失。

(二)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项目部人员[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四大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按招标文件要求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更换, (略) 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考勤并进行施工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简称“建造师”)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其他管理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以上人员不得有其他在建工程,不得一人多岗,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考勤,遇有特殊情况,施工管理人员要暂离工作岗位应事先报告监理批准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岗,否则发包人将对缺岗人员按建造师2000元/天,其他管理人员1000元/天进行违约处罚。如发现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冒名顶替等不负责任的情况,首次违反的,处5万元违约处罚;再次违反的,处10万元违约处罚;依次类推,每次违反的处罚标准再上一次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递增5万元。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任一岗位单月累计缺勤达到10人次及以上的视同违约,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 (略) 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略)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列入黑名单。

(三)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到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标准,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合同总价的2%。

(四)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1、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略) 1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双倍处罚,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2、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略) 50万元/人的违约处罚,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

(五)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自觉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责,并确保按约定工期完成建设任务,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贵公司有权按招 (略) 赔偿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日历天。

(六)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竣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强 (略) 、市有关规定,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合同总价的3%。

(七)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竣工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若竣工结算价超过合同总价,超出部 (略) 自行承担。

投标(中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略) 井开区银 (略)

2023年10月24日

关于“纬二十路(田玄路-创业大道)道路工程二标段项目”

的澄清说明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原招标文件中“附件三法人承诺函”的格式进行修改。

原招标文件中“附件三法人承诺函”格式如下

承诺函

(略) 井开区银 (略) :

(略) 银 (略) :

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坚持做到不串标、不围标及不挂靠,后续项目建设中也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中标工程。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贵公司有权立即中止合同,重新发包,双方立即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清算,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计价进行结算。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若我公司不配合,贵公司有权单方面进行清算,我公司愿意承担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略) 重择施工单位、工期逾期等一切经济损失。

(二)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项目部人员[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四大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按招标文件要求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更换, (略) 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考勤并进行施工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简称“建造师”)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其他管理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以上人员不得有其他在建工程,不得一人多岗,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考勤,遇有特殊情况,施工管理人员要暂离工作岗位应事先报告监理批准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岗,否则发包人将对缺岗人员按建造师2000元/天,其他管理人员1000元/天进行违约处罚。如发现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冒名顶替等不负责任的情况,首次违反的,处5万元违约处罚;再次违反的,处10万元违约处罚;依次类推,每次违反的处罚标准再上一次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递增5万元。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任一岗位单月累计缺勤达到10人次及以上的视同违约,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 (略) 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略)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列入黑名单。

(三)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到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标准,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合同总价的2%。

(四)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1、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略) 1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双倍处罚,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2、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略) 50万元/人的违约处罚,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

(五)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自觉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责,并确保按约定工期完成建设任务,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贵公司有权按招 (略) 赔偿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日历天。

(六)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竣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强 (略) 、市有关规定,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合同总价的3%。

(七)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竣工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若竣工结算价超过合同总价,超出部 (略) 自行承担。

投标(中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现修改为:

承诺函

(略) 井开区银 (略) :

我公司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坚持做到不串标、不围标及不挂靠,后续项目建设中也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中标工程。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贵公司有权立即中止合同,重新发包,双方立即组织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清算,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计价进行结算。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若我公司不配合,贵公司有权单方面进行清算,我公司愿意承担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 (略) 重择施工单位、工期逾期等一切经济损失。

(二)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项目部人员[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四大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按招标文件要求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不得更换, (略) 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考勤并进行施工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建造师)(以下简称“建造师”)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其他管理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2天时间在施工现场,以上人员不得有其他在建工程,不得一人多岗,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考勤,遇有特殊情况,施工管理人员要暂离工作岗位应事先报告监理批准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岗,否则发包人将对缺岗人员按建造师2000元/天,其他管理人员1000元/天进行违约处罚。如发现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冒名顶替等不负责任的情况,首次违反的,处5万元违约处罚;再次违反的,处10万元违约处罚;依次类推,每次违反的处罚标准再上一次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递增5万元。建造师、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任一岗位单月累计缺勤达到10人次及以上的视同违约,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 (略) 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略)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列入黑名单。

(三)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到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标准,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合同总价的2%。

(四)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1、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略) 1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双倍处罚,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2、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我公司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一切法律责任, (略) 50万元/人的违约处罚,贵公司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 (略) 住建云信用评分,并列入黑名单。

(五)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自觉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责,并确保按约定工期完成建设任务,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贵公司有权按招 (略) 赔偿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日历天。

(六)我公司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竣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强 (略) 、市有关规定,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未达到此项承诺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合同总价的3%。

(七)我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井冈山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时,除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原因,竣工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若竣工结算价超过合同总价,超出部 (略) 自行承担。

投标(中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略) 井开区银 (略)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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