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谷景观工程二期中心广场答疑补遗文件
太阳谷景观工程二期中心广场答疑补遗文件
太阳谷景观工程(二期中心广场)补遗文件(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太阳谷景观工程(二期中心广场)”补疑内容通知如下:
补遗一:关于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的修改
(一)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第(6)款”由“(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修改为:“(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 1天,承包人按 50000 元/天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第(10)款”由“(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 %。”修改为:“(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元/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补遗二:专用合同条款中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由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7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 7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7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超过10天,或总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
(5)发生第 21.1 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7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补遗三:专用合同条款中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由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修改为: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至发包人《合同解除通知函》送达之日起解除。送达地址为合同地址。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56 天内完成估价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14.2 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对应的合同价款。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通知函》送达后7天内承包人应无条件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包含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超过时间未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视为承包人放弃所有权和处置权,发包人可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不对该上述人员、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相关费用进行结算。
(5) 《合同解除通知函》送达7天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发包人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补遗四:专用合同条款“21.1退出机制”中21.1.1条由“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 / 。”
修改为:
“2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超过7天的。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情形。”
补遗五:增加补充条款:
因政府原因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停工、停建、缓建或分阶段实施或调整实施内容和范围的,发包人有权顺延工期或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双方均不因此追究违约责任。
补遗六:本项目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3年11月10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注:本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疑文件为准,本补疑文件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无论下载与否,均视为其已知晓全部内容。
招标人: (略) 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同 (略)
2023年10月26日
太阳谷景观工程(二期中心广场)补遗文件(二)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太阳谷景观工程(二期中心广场)”补疑内容通知如下:
补遗一:关于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违约”的修改
(一)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第(6)款”由“(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5000元/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修改为:“(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 1天,承包人按 50000 元/天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上限: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第(10)款”由“(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合同价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 %。”修改为:“(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元/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补遗二:专用合同条款中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由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14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56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56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
(5)发生第21.2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56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
“因承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提供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超过7天的;
(2)未按合同约定购买保险且经催告后超过 7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累计延误超过7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超过10天,或总工期延误超过10天的;
(5)发生第 21.1 款(退出机制])约定的情形的;
(6)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7)承包人进入清算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法履行合同的;
(8)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的;
(9)承包人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通知后7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的;
(10)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补遗三:专用合同条款中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由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56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14.2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修改为: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至发包人《合同解除通知函》送达之日起解除。送达地址为合同地址。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56 天内完成估价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14.2 款结算审定方式确定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对应的合同价款。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通知函》送达后7天内承包人应无条件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包含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超过时间未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视为承包人放弃所有权和处置权,发包人可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不对该上述人员、材料、设备和临时工程相关费用进行结算。
(5) 《合同解除通知函》送达7天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现场,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程。发包人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享有的索赔等权利。”
补遗四:专用合同条款“21.1退出机制”中21.1.1条由“2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的。
(3) / 。”
修改为:
“2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亦有权兑付履约担保,并对承包人做清退出场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2)因承包人债权债务纠纷或其他纠纷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超过7天的。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情形。”
补遗五:增加补充条款:
因政府原因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停工、停建、缓建或分阶段实施或调整实施内容和范围的,发包人有权顺延工期或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双方均不因此追究违约责任。
补遗六:本项目开标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延期至2023年11月10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注:本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补疑文件为准,本补疑文件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无论下载与否,均视为其已知晓全部内容。
招标人: (略) 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同 (略)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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