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信息变更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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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信息变更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 (略) 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略)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 (略)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规〔2021〕3号)和《 (略)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9号)等文件规定,市科技 (略) 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涉及机构名称、运营主体、运营场地和面积等信息变更的审核(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主体、场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变更情况,此次变更结果将作为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请有涉及变更事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变更材料(所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 (略) 科技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

  (一)国家级

  根据《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涉及名称、所属区域、经营场所、场地面积变更的,须登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参照《信息变更准则》(详见附件),提供1份纸质 (略) 科技局。

  (二)省、市级

  参照《信息变更准则》(详见附件),提供1份纸质 (略) 科技局。

  四、核查工作

  对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孵化场地面积、场地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将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四、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众创空间)、*、*(孵化器)

  2.联系地址: (略) 虎园路2号601室

(略) 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 (略) 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管理,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略)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 (略) 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厦科规〔2021〕3号)和《 (略)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9号)等文件规定,市科技 (略) 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涉及机构名称、运营主体、运营场地和面积等信息变更的审核(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二、核查内容

  重点核查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名称、运营主体、场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变更情况,此次变更结果将作为2023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请有涉及变更事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变更材料(所需提供材料详见附件) (略) 科技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

  (一)国家级

  根据《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流程的通知》(国科发火〔2023〕3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涉及名称、所属区域、经营场所、场地面积变更的,须登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参照《信息变更准则》(详见附件),提供1份纸质 (略) 科技局。

  (二)省、市级

  参照《信息变更准则》(详见附件),提供1份纸质 (略) 科技局。

  四、核查工作

  对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孵化场地面积、场地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市科技局将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四、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众创空间)、*、*(孵化器)

  2.联系地址: (略) 虎园路2号601室

(略) 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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