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城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延平区巨口乡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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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城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延平区巨口乡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略) 延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已于2022年12月19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 (略) 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政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7.075万元/公顷调整为58.08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园地0.6。

青苗补偿标准继续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政综〔2013〕286号)规定执行。该项目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延平区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巨口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 (略) 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城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延平区巨口乡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延政网传〔2022〕34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略) 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略) 延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已于2022年12月19日发布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 (略) 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政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57.075万元/公顷调整为58.08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园地0.6。

青苗补偿标准继续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政综〔2013〕286号)规定执行。该项目未涉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延平区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巨口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 (略) 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城镇养老服务中心项目(一期)—延平区巨口乡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延政网传〔2022〕34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略) 延平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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