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丰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国能永福堡风电场22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机场净空安全包含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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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丰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国能永福堡风电场22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机场净空安全包含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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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桂林丰源电力 (略) 国能永福堡风电场22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
机场净空安全包含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YT2023-NH247S

一内容:
各潜在供应商:
1项目名称:桂林丰源电力 (略) 国能永福堡风电场220千伏线路送出工
程机场净空安全包含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YT2023-NH247S
本项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http://**广西
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9000/等媒介发布了采购公
告,现对此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采购范围报价明细表以及合同等相关内容作出变
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其他内容不变。
3.本次变更公告在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http://**广西壮族自治区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9000/发布。
4.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桂林丰源电力 (略)
地址: (略) 秀峰区*山街道机场路漓江石油往前200米广元集团
联 系 人:席工 电话:*
采购代理:广西源泰电力 (略)
地址: (略) 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C座6楼
报价事宜联系人:罗工 电话:0771-*
5.监督及投诉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向有关
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投诉机构名称:广西 (略) 安全生产技术部
监督投诉机构电话:0771-*
监督投诉机构邮箱:nhgyljdts.http://**
采购代理:广西源泰电力 (略)
电话:0771-* 邮箱:ytjdts163.com
注:监督机构仅按监督范围受理投诉事项,业务咨询答疑异议须提交招标代理机构采
购服务单位受理。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广西 (略) 安全生产技术部。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桂林丰源电力 (略)
地 址: (略) 秀峰区*山街道机场路漓江石油往前200米广元集团
联 系 人:席工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源泰电力 (略)
地 址: (略) 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C座6楼
联 系 人: 罗工
电 话: *
电子邮件: *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 件 1:
序 号 名 称 更 正 前 更 正 后
1 项 目 名 称
桂 林 丰 源 电 力 勘 察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项 目
桂 林 丰 源 电 力 勘 察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项 目
2 项 目 概 况
公 司 承 接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 项 目 位 于 桂
林 市 永 福 县 永 福 镇 堡 里 镇 罗
锦 镇 苏 桥 镇 , 项 目 共 新 建 63 基
铁 塔 , 位 于 桂 林 机 场 现 有 跑 道 障
碍 物 限 制 面 范 围 外 机 场 基 准 点
为 圆 心 半 径 55 公 里 区 域 范 围 内 。
铁 塔 拟 建 海 拔 183.22-502.87 米 。
需 对 其 中 的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进 行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 并 在 不 改 变 原 设
计 线 路 的 情 况 下 取 得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
公 司 承 接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 项 目 位 于 桂 林
市 永 福 县 永 福 镇 堡 里 镇 罗 锦 镇
苏 桥 镇 , 项 目 共 新 建 63 基 铁 塔 ,
位 于 桂 林 机 场 现 有 跑 道 障 碍 物 限
制 面 范 围 外 机 场 基 准 点 为 圆 心 半
径 55 公 里 区 域 范 围 内 。 铁 塔 拟 建
海 拔 183.22-502.87 米 。 需 对 其 中
的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 并
在 不 改 变 原 设 计 线 路 的 情 况 下 取
得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
3 采 购 范 围
1 完 成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机 场 净 空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 并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中 批
复 通 过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线 路 。 2 成 交 人 编 制 的 报
告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会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响 应 报 价 中 。 3
成 交 人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后 办 理 结 算 工 作 。
1 完 成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 并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中 批 复 通 过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线 路 。 2 成
交 人 编 制 的 报 告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会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响 应
报 价 中 。 3 成 交 人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后 办 理 结 算 工 作 。
附 件 2:
二 报 价 明 细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供 应 商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序 号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数 量 报 价 元
1
1 完 成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 并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中 批 复 通 过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线 路 。
2 成 交 人 编 制 的 报 告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会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响 应 报 价 中 。
3 成 交 人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后 办 理 结 算 工
作 。
1 项
附 件 3: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合 同
* 方 :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 方 :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机 场 管 理 条 例 运 输
机 场 净 空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就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事 宜 , * * 双 方 按 下 列 条 款 签 订 本 合 同 。
第 一 条 服 务 名 称 及 合 同 金 额
一 服 务 名 称 :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
二 合 同 金 额 : 人 民 币 整 ( (小 写 ) (含
税 ) 。 该 合 同 金 额 系 *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义 务 *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 除 此 之 外 , * 方 无 需 就 本 合 同 向 * 方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支 付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第 二 条 服 务 内 容 及 范 围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及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设 计 线 路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并
批 复 通 过 。
工 作 内 容 :
1.完 成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及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设 计 线 路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并 批 复 通 过 。
2.* 方 编 制 的 报 告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会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3.* 方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后 办 理 结 算 工 作 。
第 三 条 服 务 履 行 期 限
2023 年 11 月 25 日 前 取 得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
第 四 条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一 * 方 职 责
(一 ) 提 供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
(二 ) 配 合 协 调 处 理 * 方 工 作 中 需 业 主 方 解 决 的 问 题 。
(三 ) * 方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及 相 关 规 程 规 范 对 * 方 提 交 的 技 术 成 果
报 告 进 行 验 收 。
(四 ) 按 合 同 规 定 , 按 时 向 * 方 拨 付 合 同 款 。
(五 ) 其 他 : /
二 * 方 职 责
(一 ) 配 备 人 含 以 上 项 目 团 队 负 责 本 项 目 , 项 目 咨 询 团 队
的 主 要 人 员 团 队 人 员 须 为 飞 行 程 序 设 计 单 位 备 案 人 员 , 且 为 咨 询 人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 提 供 最 新 一 期 的 飞 行 程 序 设 计 单 位 备 案 信 息 公 布 表 。
(二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民 航 相 关 专 业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航 行 情 报 中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且 在 民 航 局 飞 行 程 序 设 计 单 位 备
案 信 息 公 布 表 的 备 案 人 员 名 单 中 。
(三 ) * 方 向 * 方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 全 部 资 料 提 交 后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
(四 )* 方 向 * 方 提 供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的 名 称 组 成 时 间 份 数 及
质 量 标 准 : 按 * 方 要 求 提 交 。
(五 ) 其 他 : /
第 五 条 成 果 报 告 的 交 付
一 由 于 * 方 设 计 方 案 变 更 , 或 设 计 资 料 不 全 等 原 因 , 导 致 * 方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 工 作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但 * 方 应 在 收 到 *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提 出 须 补 充 或 作 出 解 释 的 资 料 , 否 则 视 为 *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满 足 * 方 完 成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的 要
求 。
二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后 , * 方 需 移 交 * 方 最 终 版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为 书 面 版 各 套 , 电 子 文 本 套 文 本 使 用 word excel PDF
格 式 , 图 纸 使 用 cad 或 者 其 他 格 式 。
第 六 条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一 评 估 服 务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报 告 编 制 现 场 查 验 技 术 评 审
及 会 务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费 用 由 * 方 包 干 使 用 。
二 工 程 取 得 民 航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并 按 规 定 移 交 * 方 后 日
内 , * 方 向 * 方 支 付 合 同 全 价 款 , 付 款 方 式 为 银 行 转 帐 。 在 * 方 支 付
款 项 之 前 , * 方 必 须 提 供 等 额 合 法 的 符 合 * 方 财 务 部 门 要 求 的 正 式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否 则 *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 方 承 担 , 且 * 方 不 得 终 止 或 暂 停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咨 询 服 务 。
* 方 有 权 在 应 付 * 方 的 服 务 费 用 中 直 接 扣 除 *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
三 由 于 * 方 原 因 , 需 在 原 有 的 报 告 内 小 范 围 (不 满 足 重 新 编 制
报 告 条 件 ) 修 改 , 由 * 方 负 责 修 改 且 不 增 加 本 合 同 费 用 若 需 重 新 编
写 报 告 和 重 新 评 审 时 , 双 方 应 另 行 协 商 修 改 完 成 时 间 , 费 用 的 可 调 整
幅 度 为 原 合 同 价 款 的 0.20.6。 任 何 修 改 均 须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 并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第 七 条 技 术 情 报 和 知 识 产 权
一 本 合 同 涉 及 的 机 场 净 空 批 复 及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归 * 方
所 有 , 相 关 的 计 算 程 序 软 件 归 * 方 所 有 , * 方 在 不 违 反 本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保 密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对 批 复 和 报 告 归 档 , 作 为 相 关 业 绩 参
与 评 奖 , 并 作 为 类 似 业 务 的 参 考 。
二 * 方 应 保 证 其 提 交 给 * 方 的 工 作 成 果 不 存 在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的 纠 纷 或 争 议 。 否 则 , * 方 应 当 赔 偿 * 方 因 此 而 蒙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 包 括 不 仅 限 于 * 方 被 第 三 方 追 索 产 生 的 损 失 因 解 决 纠 纷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公 告 费 合 理 之 差 旅 费 等 。
三 双 方 明 确 * 方 提 交 给 * 方 的 工 作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财 产
权 益 全 部 归 属 于 * 方 , 未 经 *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 方 不 得 将 该 工 作 成
果 应 用 于 其 他 项 目 , 否 则 , * 方 应 当 向 * 方 赔 偿 合 同 金 额 30%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补 偿 损 失 的 , * 方 有 权 向 * 方 追 偿 。
第 八 条 转 让
本 项 目 不 得 转 包 , 且 未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 亦 不 得 分 包 。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如 * 方 超 过 约 定 时 间 天 未 能 向 * 方 提 交 机 场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 则 *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的 , * 方 应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合 同 金
额 千 分 之 一 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直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若 * 方 选 择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 方 应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合 同 金 额 千 分 之 二 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直 至 妥 善 履 行 完 毕 合 同 约 定 全 部 义 务 。
二 *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义 务 后 , 如 * 方 无 故 逾 期 付 款 的 ,
应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应 付 未 付 款 项 的 千 分 之 一 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三 * 方 在 依 法 承 担 本 合 同 对 其 专 项 违 约 责 任 后 , * 方 的 损 失 仍
未 得 到 充 分 弥 补 的 , * 方 有 权 向 * 方 追 偿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而 遭 受 的 费 用
责 任 或 损 失 ,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鉴 定 费 清 场
费 诉 讼 费 送 达 费 交 通 费 律 师 费 另 行 委 托 损 失 评 估 检 测 等
等 费 用 及 * 方 为 解 决 此 事 务 而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 方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而
发 生 的 损 失 * 方 因 无 法 进 行 其 他 工 作 耽 误 工 期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而 产
生 的 对 第 三 方 的 违 约 金 等 等 。
* 方 有 权 在 应 付 * 方 的 服 务 费 用 中 直 接 扣 除 *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
四 若 因 * 方 原 因 ,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 方 尚 未 开 始 编 制 工
作 , * 方 勿 须 向 * 方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若 * 方 已 开 展 工 作 的 , * 方 须 根
据 * 方 工 作 量 支 付 * 方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基 本 费 用 。 该 数 额 须 经 * 方 核 准
确 认 。 结 算 前 , * 方 应 当 预 先 向 *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否 则 *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
第 十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 * 双 方 因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应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的 原 则 予 以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诉 讼
期 间 , 除 与 诉 讼 有 关 的 部 分 外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自 的 义
务 。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事 项
一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一 )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 则 应 当 在 7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并 取 得 对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并 及 时 签 订 书 面 变 更 或 解 除 协 议 。 如
出 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单 方 合 同 解 除 的 情 形 时 , 权 利 人 无 须 经 对 方 同 意 即
可 解 除 合 同 。
(二 ) 因 一 方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使 对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 应 向 对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由 于 政 策 变 化 政 府 行 为 等 客 观 原 因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 双 方 可 变 更 解 除 本 合 同 , 且 任 何 一 方 均 无 需 向 对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通 知 送 达
(一 ) 根 据 本 合 同 需 要 发 出 的 全 部 通 知 , 均 需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书
面 通 知 按 双 方 在 合 同 文 本 所 列 地 址 发 出 , 联 系 人 为 收 件 人 。 如 任 何 一
方 的 地 址 有 变 更 时 , 需 在 变 更 前 1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否 则 变
更 地 址 的 一 方 需 自 行 承 担 因 迟 延 通 知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二 ) 双 方 将 按 如 下 规 定 确 定 通 知 被 视 为 正 式 送 达 的 日 期 : (1)
以 专 人 递 送 的 , 接 收 人 签 收 之 日 视 为 送 达 。 (2)以 短 信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送 达 的 , 自 前 述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在 发 送 方 正 确 填 写 地 址 且 未 被 系
统 退 回 的 情 况 下 , 视 为 进 入 对 方 数 据 电 文 接 收 系 统 即 视 为 送 达 日 。 (3)
以 特 快 专 递 形 式 发 出 的 , 特 快 专 递 发 出 后 第 三 日 视 为 送 达 。 (4)若 送
达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视 为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送 达 。
(三 )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电 子 通 信 终 端 (手 机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等 ) 亦 为 双 方 工 作 联 系 往 来 法 律 文 书 及 争 议 解 决 时 人 民 法
院 和 /或 仲 裁 机 构 的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地 址 , 人 民 法 院 和 /或 仲 裁 机 构 的 诉
讼 文 书 (含 裁 判 文 书 )向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上 述 地 址 和 /或 工 商 登
记 公 示 地 址 送 达 的 ,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电 子 通 信 终 端
(手 机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等 )的 联 系 送 达 均 适 用 于 争 议 解 决 时 的 送 达 。
三 保 密 义 务
(一 ) * * 双 方 保 证 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所 获 悉 的 属 于 对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技 术 信 息 等 予 以 保 密 。
未 经 任 何 一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另 一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不 当 地 使 用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 但 如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或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披 露
相 关 保 密 信 息 的 ,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做 出 披 露 而 无
需 承 担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责 任 , 但 应 就 其 所 作 出 的 披 露 行 为 及 时 告 知 对 方 。
(二 ) 因 任 何 一 方 原 因 造 成 对 方 保 密 信 息 泄 露 的 , 守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最 高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30%, 违 约 金
额 不 足 以 赔 偿 守 约 方 实 际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应 予 以 补 足 。
(三 ) 双 方 如 有 需 要 另 行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的 , 则 按 保 密 协 议 约
定 执 行 。
四 安 全 生 产
* 方 须 重 视 并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遵 守 * 方 的 规 章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 方 服 务 人 员 发 生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件 概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与 * 方
无 关 。
五 廉 洁 条 款
(一 ) * * 双 方 需 依 法 经 营 , 廉 洁 自 律 。 在 合 同 签 订 履 行 过 程
中 , 双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不 得 提 供 或 接 受
另 一 方 的 财 物 或 其 他 利 益 。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 另 一 方 均 有
权 拒 绝 并 将 信 息 反 馈 到 * 方 (廉 洁 受 理 单 位 : XXX 监 察 部 举 报 电 话 :
077X-XXXXXXX) 。 * 方 有 义 务 详 细 调 查 , * 方 有 义 务 对 调 查 工 作 给 予
全 力 配 合 。
(二 )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违 反 此 条 款 , 涉 嫌 犯 罪 的 ,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和 关 于 禁 止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将 相 关 责 任
人 交 由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三 ) 如 果 * 方 违 反 廉 洁 条 款 , * 方 有 权 根 据 国 家 和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采 购 等 有 关 规 定 , 对 * 方 进 行 处 理 ,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 方 实 施 一 定
期 限 的 市 场 禁 入 。
六 其 他 条 款 :
(一 ) /
(二 ) 本 条 约 定 与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条 约 定 为
准 。
第 十 二 条 附 则
一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双
方 均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按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及 时 协 商 处 理 。
二 本 合 同 若 有 未 尽 事 宜 , 或 需 要 修 改 补 充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时 ,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在 修 改 补 充 合 同 生 效 前 , 仍 按 本 合 同 原 条 款 执
行 。
三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双 方 各 执 份 ,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即 生 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本 页 为 编 号 为 : 的 合 同 的 签 署 页 )
*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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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桂林丰源电力 (略) 国能永福堡风电场22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
机场净空安全包含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YT2023-NH247S

一内容:
各潜在供应商:
1项目名称:桂林丰源电力 (略) 国能永福堡风电场220千伏线路送出工
程机场净空安全包含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YT2023-NH247S
本项目于2023年10月27日在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http://**广西
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9000/等媒介发布了采购公
告,现对此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采购范围报价明细表以及合同等相关内容作出变
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其他内容不变。
3.本次变更公告在南方电网电子采购交易平台http://**广西壮族自治区招
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9000/发布。
4.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桂林丰源电力 (略)
地址: (略) 秀峰区*山街道机场路漓江石油往前200米广元集团
联 系 人:席工 电话:*
采购代理:广西源泰电力 (略)
地址: (略) 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C座6楼
报价事宜联系人:罗工 电话:0771-*
5.监督及投诉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向有关
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投诉机构名称:广西 (略) 安全生产技术部
监督投诉机构电话:0771-*
监督投诉机构邮箱:nhgyljdts.http://**
采购代理:广西源泰电力 (略)
电话:0771-* 邮箱:ytjdts163.com
注:监督机构仅按监督范围受理投诉事项,业务咨询答疑异议须提交招标代理机构采
购服务单位受理。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广西 (略) 安全生产技术部。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桂林丰源电力 (略)
地 址: (略) 秀峰区*山街道机场路漓江石油往前200米广元集团
联 系 人:席工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源泰电力 (略)
地 址: (略) 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C座6楼
联 系 人: 罗工
电 话: *
电子邮件: *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 件 1:
序 号 名 称 更 正 前 更 正 后
1 项 目 名 称
桂 林 丰 源 电 力 勘 察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项 目
桂 林 丰 源 电 力 勘 察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项 目
2 项 目 概 况
公 司 承 接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 项 目 位 于 桂
林 市 永 福 县 永 福 镇 堡 里 镇 罗
锦 镇 苏 桥 镇 , 项 目 共 新 建 63 基
铁 塔 , 位 于 桂 林 机 场 现 有 跑 道 障
碍 物 限 制 面 范 围 外 机 场 基 准 点
为 圆 心 半 径 55 公 里 区 域 范 围 内 。
铁 塔 拟 建 海 拔 183.22-502.87 米 。
需 对 其 中 的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进 行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 并 在 不 改 变 原 设
计 线 路 的 情 况 下 取 得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
公 司 承 接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 项 目 位 于 桂 林
市 永 福 县 永 福 镇 堡 里 镇 罗 锦 镇
苏 桥 镇 , 项 目 共 新 建 63 基 铁 塔 ,
位 于 桂 林 机 场 现 有 跑 道 障 碍 物 限
制 面 范 围 外 机 场 基 准 点 为 圆 心 半
径 55 公 里 区 域 范 围 内 。 铁 塔 拟 建
海 拔 183.22-502.87 米 。 需 对 其 中
的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评 估 , 并
在 不 改 变 原 设 计 线 路 的 情 况 下 取
得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
3 采 购 范 围
1 完 成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机 场 净 空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 并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中 批
复 通 过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线 路 。 2 成 交 人 编 制 的 报
告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会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响 应 报 价 中 。 3
成 交 人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后 办 理 结 算 工 作 。
1 完 成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 并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中 批 复 通 过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线 路 。 2 成
交 人 编 制 的 报 告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会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响 应
报 价 中 。 3 成 交 人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后 办 理 结 算 工 作 。
附 件 2:
二 报 价 明 细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供 应 商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序 号 项 目 实 施 内 容 数 量 报 价 元
1
1 完 成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 并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中 批 复 通 过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线 路 。
2 成 交 人 编 制 的 报 告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会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响 应 报 价 中 。
3 成 交 人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后 办 理 结 算 工
作 。
1 项
附 件 3: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合 同
* 方 :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 方 :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民 用 机 场 管 理 条 例 运 输
机 场 净 空 区 域 内 建 设 项 目 净 空 审 核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就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事 宜 , * * 双 方 按 下 列 条 款 签 订 本 合 同 。
第 一 条 服 务 名 称 及 合 同 金 额
一 服 务 名 称 : 机 场 净 空 安 全 包 含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服 务 。
二 合 同 金 额 : 人 民 币 整 ( (小 写 ) (含
税 ) 。 该 合 同 金 额 系 *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义 务 * 方 支 付 的 全 部
费 用 , 除 此 之 外 , * 方 无 需 就 本 合 同 向 * 方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支 付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
第 二 条 服 务 内 容 及 范 围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及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设 计 线 路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并
批 复 通 过 。
工 作 内 容 :
1.完 成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220 千 伏 线 路 送 出 工 程 对 永 福 NDB
导 航 台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编 制 服 务 ,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会 及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26铁 塔 及 40铁 塔 不 改 变 原 设 计 线 路 净 空 审 核 文
件 并 批 复 通 过 。
2.* 方 编 制 的 报 告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会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包 括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3.* 方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对 国 能 永 福 堡 里 风 电 场 项 目 的 净 空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后 办 理 结 算 工 作 。
第 三 条 服 务 履 行 期 限
2023 年 11 月 25 日 前 取 得 审 核 或 批 复 文 件 。
第 四 条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一 * 方 职 责
(一 ) 提 供 工 程 项 目 相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
(二 ) 配 合 协 调 处 理 * 方 工 作 中 需 业 主 方 解 决 的 问 题 。
(三 ) * 方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及 相 关 规 程 规 范 对 * 方 提 交 的 技 术 成 果
报 告 进 行 验 收 。
(四 ) 按 合 同 规 定 , 按 时 向 * 方 拨 付 合 同 款 。
(五 ) 其 他 : /
二 * 方 职 责
(一 ) 配 备 人 含 以 上 项 目 团 队 负 责 本 项 目 , 项 目 咨 询 团 队
的 主 要 人 员 团 队 人 员 须 为 飞 行 程 序 设 计 单 位 备 案 人 员 , 且 为 咨 询 人 单
位 正 式 员 工 , 提 供 最 新 一 期 的 飞 行 程 序 设 计 单 位 备 案 信 息 公 布 表 。
(二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民 航 相 关 专 业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空 中 交 通 管
制 航 行 情 报 中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且 在 民 航 局 飞 行 程 序 设 计 单 位 备
案 信 息 公 布 表 的 备 案 人 员 名 单 中 。
(三 ) * 方 向 * 方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 全 部 资 料 提 交 后 10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
(四 )* 方 向 * 方 提 供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的 名 称 组 成 时 间 份 数 及
质 量 标 准 : 按 * 方 要 求 提 交 。
(五 ) 其 他 : /
第 五 条 成 果 报 告 的 交 付
一 由 于 * 方 设 计 方 案 变 更 , 或 设 计 资 料 不 全 等 原 因 , 导 致 * 方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 工 作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但 * 方 应 在 收 到 *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提 出 须 补 充 或 作 出 解 释 的 资 料 , 否 则 视 为 *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满 足 * 方 完 成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的 要
求 。
二 取 得 民 航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后 , * 方 需 移 交 * 方 最 终 版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为 书 面 版 各 套 , 电 子 文 本 套 文 本 使 用 word excel PDF
格 式 , 图 纸 使 用 cad 或 者 其 他 格 式 。
第 六 条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一 评 估 服 务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报 告 编 制 现 场 查 验 技 术 评 审
及 会 务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费 用 由 * 方 包 干 使 用 。
二 工 程 取 得 民 航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并 按 规 定 移 交 * 方 后 日
内 , * 方 向 * 方 支 付 合 同 全 价 款 , 付 款 方 式 为 银 行 转 帐 。 在 * 方 支 付
款 项 之 前 , * 方 必 须 提 供 等 额 合 法 的 符 合 * 方 财 务 部 门 要 求 的 正 式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否 则 *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 方 承 担 , 且 * 方 不 得 终 止 或 暂 停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咨 询 服 务 。
* 方 有 权 在 应 付 * 方 的 服 务 费 用 中 直 接 扣 除 *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
三 由 于 * 方 原 因 , 需 在 原 有 的 报 告 内 小 范 围 (不 满 足 重 新 编 制
报 告 条 件 ) 修 改 , 由 * 方 负 责 修 改 且 不 增 加 本 合 同 费 用 若 需 重 新 编
写 报 告 和 重 新 评 审 时 , 双 方 应 另 行 协 商 修 改 完 成 时 间 , 费 用 的 可 调 整
幅 度 为 原 合 同 价 款 的 0.20.6。 任 何 修 改 均 须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 并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第 七 条 技 术 情 报 和 知 识 产 权
一 本 合 同 涉 及 的 机 场 净 空 批 复 及 电 磁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归 * 方
所 有 , 相 关 的 计 算 程 序 软 件 归 * 方 所 有 , * 方 在 不 违 反 本 合 同 项 下
全 部 保 密 义 务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对 批 复 和 报 告 归 档 , 作 为 相 关 业 绩 参
与 评 奖 , 并 作 为 类 似 业 务 的 参 考 。
二 * 方 应 保 证 其 提 交 给 * 方 的 工 作 成 果 不 存 在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的 纠 纷 或 争 议 。 否 则 , * 方 应 当 赔 偿 * 方 因 此 而 蒙 受 的 全 部
损 失 , 包 括 不 仅 限 于 * 方 被 第 三 方 追 索 产 生 的 损 失 因 解 决 纠 纷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公 告 费 合 理 之 差 旅 费 等 。
三 双 方 明 确 * 方 提 交 给 * 方 的 工 作 成 果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财 产
权 益 全 部 归 属 于 * 方 , 未 经 *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 方 不 得 将 该 工 作 成
果 应 用 于 其 他 项 目 , 否 则 , * 方 应 当 向 * 方 赔 偿 合 同 金 额 30%的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不 足 补 偿 损 失 的 , * 方 有 权 向 * 方 追 偿 。
第 八 条 转 让
本 项 目 不 得 转 包 , 且 未 经 * 方 书 面 同 意 , 亦 不 得 分 包 。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如 * 方 超 过 约 定 时 间 天 未 能 向 * 方 提 交 机 场 相 关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 则 *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的 , * 方 应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合 同 金
额 千 分 之 一 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直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若 * 方 选 择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 方 应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合 同 金 额 千 分 之 二 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直 至 妥 善 履 行 完 毕 合 同 约 定 全 部 义 务 。
二 *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义 务 后 , 如 * 方 无 故 逾 期 付 款 的 ,
应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应 付 未 付 款 项 的 千 分 之 一 向 *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三 * 方 在 依 法 承 担 本 合 同 对 其 专 项 违 约 责 任 后 , * 方 的 损 失 仍
未 得 到 充 分 弥 补 的 , * 方 有 权 向 * 方 追 偿 因 其 违 约 行 为 而 遭 受 的 费 用
责 任 或 损 失 , 赔 偿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方 因 此 而 发 生 的 鉴 定 费 清 场
费 诉 讼 费 送 达 费 交 通 费 律 师 费 另 行 委 托 损 失 评 估 检 测 等
等 费 用 及 * 方 为 解 决 此 事 务 而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 方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而
发 生 的 损 失 * 方 因 无 法 进 行 其 他 工 作 耽 误 工 期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而 产
生 的 对 第 三 方 的 违 约 金 等 等 。
* 方 有 权 在 应 付 * 方 的 服 务 费 用 中 直 接 扣 除 *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应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
四 若 因 * 方 原 因 ,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 方 尚 未 开 始 编 制 工
作 , * 方 勿 须 向 * 方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若 * 方 已 开 展 工 作 的 , * 方 须 根
据 * 方 工 作 量 支 付 * 方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基 本 费 用 。 该 数 额 须 经 * 方 核 准
确 认 。 结 算 前 , * 方 应 当 预 先 向 *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否 则 * 方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
第 十 条 争 议 解 决 方 法
* * 双 方 因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应 本 着 友 好 协 商 的 原 则 予 以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诉 讼
期 间 , 除 与 诉 讼 有 关 的 部 分 外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自 的 义
务 。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事 项
一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一 )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或 解 除
本 合 同 。 任 何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时 , 则 应 当 在 7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并 取 得 对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并 及 时 签 订 书 面 变 更 或 解 除 协 议 。 如
出 现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单 方 合 同 解 除 的 情 形 时 , 权 利 人 无 须 经 对 方 同 意 即
可 解 除 合 同 。
(二 ) 因 一 方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使 对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 应 向 对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由 于 政 策 变 化 政 府 行 为 等 客 观 原 因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 双 方 可 变 更 解 除 本 合 同 , 且 任 何 一 方 均 无 需 向 对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二 通 知 送 达
(一 ) 根 据 本 合 同 需 要 发 出 的 全 部 通 知 , 均 需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书
面 通 知 按 双 方 在 合 同 文 本 所 列 地 址 发 出 , 联 系 人 为 收 件 人 。 如 任 何 一
方 的 地 址 有 变 更 时 , 需 在 变 更 前 10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否 则 变
更 地 址 的 一 方 需 自 行 承 担 因 迟 延 通 知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二 ) 双 方 将 按 如 下 规 定 确 定 通 知 被 视 为 正 式 送 达 的 日 期 : (1)
以 专 人 递 送 的 , 接 收 人 签 收 之 日 视 为 送 达 。 (2)以 短 信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送 达 的 , 自 前 述 电 子 文 件 内 容 在 发 送 方 正 确 填 写 地 址 且 未 被 系
统 退 回 的 情 况 下 , 视 为 进 入 对 方 数 据 电 文 接 收 系 统 即 视 为 送 达 日 。 (3)
以 特 快 专 递 形 式 发 出 的 , 特 快 专 递 发 出 后 第 三 日 视 为 送 达 。 (4)若 送
达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视 为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送 达 。
(三 )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电 子 通 信 终 端 (手 机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等 ) 亦 为 双 方 工 作 联 系 往 来 法 律 文 书 及 争 议 解 决 时 人 民 法
院 和 /或 仲 裁 机 构 的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地 址 , 人 民 法 院 和 /或 仲 裁 机 构 的 诉
讼 文 书 (含 裁 判 文 书 )向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上 述 地 址 和 /或 工 商 登
记 公 示 地 址 送 达 的 ,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电 子 通 信 终 端
(手 机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等 )的 联 系 送 达 均 适 用 于 争 议 解 决 时 的 送 达 。
三 保 密 义 务
(一 ) * * 双 方 保 证 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所 获 悉 的 属 于 对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技 术 秘 密 和 其 他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技 术 信 息 等 予 以 保 密 。
未 经 任 何 一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另 一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不 当 地 使 用 或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 但 如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或 监 管 机 构 依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披 露
相 关 保 密 信 息 的 ,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做 出 披 露 而 无
需 承 担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责 任 , 但 应 就 其 所 作 出 的 披 露 行 为 及 时 告 知 对 方 。
(二 ) 因 任 何 一 方 原 因 造 成 对 方 保 密 信 息 泄 露 的 , 守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最 高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30%, 违 约 金
额 不 足 以 赔 偿 守 约 方 实 际 损 失 的 , 违 约 方 应 予 以 补 足 。
(三 ) 双 方 如 有 需 要 另 行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的 , 则 按 保 密 协 议 约
定 执 行 。
四 安 全 生 产
* 方 须 重 视 并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遵 守 * 方 的 规 章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 方 服 务 人 员 发 生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或 其 他 意 外 事 件 概 由 * 方 自 行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与 * 方
无 关 。
五 廉 洁 条 款
(一 ) * * 双 方 需 依 法 经 营 , 廉 洁 自 律 。 在 合 同 签 订 履 行 过 程
中 , 双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何 形 式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不 得 提 供 或 接 受
另 一 方 的 财 物 或 其 他 利 益 。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违 反 本 条 规 定 , 另 一 方 均 有
权 拒 绝 并 将 信 息 反 馈 到 * 方 (廉 洁 受 理 单 位 : XXX 监 察 部 举 报 电 话 :
077X-XXXXXXX) 。 * 方 有 义 务 详 细 调 查 , * 方 有 义 务 对 调 查 工 作 给 予
全 力 配 合 。
(二 )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违 反 此 条 款 , 涉 嫌 犯 罪 的 ,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和 关 于 禁 止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的 暂 行 规 定 将 相 关 责 任
人 交 由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三 ) 如 果 * 方 违 反 廉 洁 条 款 , * 方 有 权 根 据 国 家 和 南 方 电 网 公
司 采 购 等 有 关 规 定 , 对 * 方 进 行 处 理 ,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 方 实 施 一 定
期 限 的 市 场 禁 入 。
六 其 他 条 款 :
(一 ) /
(二 ) 本 条 约 定 与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条 约 定 为
准 。
第 十 二 条 附 则
一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 双
方 均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并 按 有 关 法 规 政 策 规 定 及 时 协 商 处 理 。
二 本 合 同 若 有 未 尽 事 宜 , 或 需 要 修 改 补 充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时 ,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在 修 改 补 充 合 同 生 效 前 , 仍 按 本 合 同 原 条 款 执
行 。
三 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双 方 各 执 份 , 经 双 方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即 生 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本 页 为 编 号 为 : 的 合 同 的 签 署 页 )
*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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