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1
广东 (略) 禅城校区综合宿舍楼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变更公告1.招 标 条 件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禅 城 校 区 综 合 宿 舍 楼 项 目 已 由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2203-*-04-01-* 备 案 , 建 设 单 位 为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招 标 人 为 广 东 职 业 技 术学 院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筹 资 金 。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禅 城 校 区 综 合 宿舍 楼 项 目 全 过 程 咨 询 服 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工 程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建 设 地 点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石 湾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澜 石 二 路 20号2.2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禅 城 校 区 综 合 宿 舍 楼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9093.94平 方 米 ,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25750.74平 方 米 ,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约 3343.2平 方 米 。 主 要 功 能包 括 : 人 防 地 下 室 , 设 置 设 备 用 房 及 停 车 库 , 建 筑 面 积 约 3343.2平 方 米 首 层 为 学 生 活动 空 间 ,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3103.2平 方 米 二 层 至 十 一 层 为 学 生 宿 舍 十 二 层 为 设 备 层 。 项目 总 投 资 约 15438.42万 元 , 其 中 建 安 工 程 费 约 12047.10万 元 。2.3 服 务 期 : 从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保 修 责 任 期 满 , 完 成 工 程 结 算 及 档 案 移 交 的 全 过 程 工程 咨 询 服 务 。2.4 招 标 控 制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 元 其 中 项 目 管 理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元 , 勘 察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元 岩 土 勘 察 费 最 高 投 标 单 价 限 价 160元 /米 , 地 下 管 线探 测 费 最 高 投 标 单 价 限 价 4.06元 /平 方 米 , 设 计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元 , 监 理 费 最高 投 标 限 价 : *元 , 全 过 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元 。
2.5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分 1 个 标 段 , 各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规 模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本 项 目 为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禅 城 校 区 综 合 宿 舍 楼 项 目 全 过 程 咨 询 服 务 , 全 过 程 咨 询 服务 包 含 五 部 分 内 容 , 项 目 管 理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监 理 及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具 体 招标 内 容 如 下 :2.5.1项 目 管 理 : 按 招 标 人 相 关 授 权 , 实 施 全 过 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导办 理 项 目 的 报 规 报 建 报 审 勘 察 管 理 设 计 管 理 发 承 包 全 过 程 造 价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投 资 控 制 竣 工 验 收 和 联 合 验 收 竣 工 结 算 等 工 作 。 并 对项 目 进 行 质 量 进 度 投 资 合 同 信 息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有 效 统 筹 管 理 和 控 制 。 直 至 办 理竣 工 验 收 手 续 和 结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为 止 的 全 过 程 服 务 。 负 责 档 案 管 理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收 , 组 织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编 制 竣 工 档 案 并 移 交 招 标 人 。接 收 招 标 人 已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成 果 , 并 进 行 检 查 梳 理 以 及 修 正 补 充 完 善 。 确 保
不 因 未 及 时 复 验 而 影 响 后 期 实 施 , 进 而 影 响 前 期 工 程 正 常 推 进 及 产 生 费 用 。 如 : 包 含 但 不
2
限 于 需 协 助 招 标 人 办 理 校 园 修 规 测 量 规 划 放 线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和 选 址 意 见 书 用 地 报 批或 许 可 批 复 环 评 水 保 交 通 影 响 评 估 临 建 安 排 用 水 用 电 接 驳 口 预 留 需 协 调 好 五通 一 平 出 入 口 道 路 预 留 安 排 邻 近 建 筑 进 行 论 证 检 测 监 测 保 护 协 助 业 主 办 理 竣 工 结算 协 助 原 有 电 房 迁 移 管 理 办 理 树 木 迁 移 等 等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计 划 统 筹 及 总 体 管 理 前 期 工 作 管 理 报 批 报 建 管理 设 计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进 度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协 助 招 采 管 理 合 同 管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信 息 管 理 竣 工 验 收 及 移 交 管 理 工 程 结 算 管 理 以 及 与 项 目 建 设管 理 相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 详 见 合 同 部 分 。2.5.2 工 程 勘 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包 含 不 限 于 初 勘 详 勘 剪 切 波 速 试 验 土 抽 水 试 验 地 下 管 线 探 测 地 形 测 量 等 水 文 地 质 勘 察 等 工 作 , 以 及 对 应 方 案 设 计 含深 化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及 后 续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要 求 配 合 使 用 单 位 前 期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前 期 勘 察 成 果 验 收 及 交 接 。2.5.3 工 程 设 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方 案 设 计 : 根 据 现 行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规 定 中 关 于 方 案 设 计 应 达 到 的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 编 制 规 划 报 建 资 料 , 为 规 划 部 门 确 定 用 地边 界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等 用 地 规 划 指 标 , 并 为 批 复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提 供 依 据 。 根 据 发 改 批 复 立 项 备 案 总 投 资 实 行 限 额 设 计 。 2 初 步 设 计 :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设 计 方 案 完 成 所 有 专 业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规 划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规 划 总 图 建 筑 结 构 电 气 给 排 水 通 风 与 空 调 装 饰 装 修 含 室 内 外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消 防 景 观 园 林 绿 色 建 筑 电 梯 升 降 梯 及 自 动 扶 梯 室 外 道 路 交 通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民 防 工 程 海 绵 城 市 设 计 等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完 成 后 , 送 招 标 人 审 查 认 可 , 并 协 助 招 标 人 按 规 定 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并 按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直 至 审 查 通 过 。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及 图 纸 效果 图 。 提 交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取 得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批 文 ,并 按 本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提 供 初 步 设计 成 果 后 , 完 成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内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等 造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并 获 得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门 的 批 复 。 3 施 工 图 设 计 : 完 成 全 套 施 工 图 设 计 , 且 设 计 深 度 必 须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广 东 省 及 佛 山 市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施 工 图 编 制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需 严 格 按 照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的工 程 概 算 中 的 建 筑 安 装 费 总 额 进 行 限 额 控 制 施 工 图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取 得 政 府 相 关 主管 部 门 同 意 批 文 和 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的 审 查 合 格 证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提 供 施 工 图 设 计 成 果 。 4 建 设 全 过 程 设 计 配 合 服 务 : 协 助 建 设 方 在 办 理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许 可 证 联 合 验 收 备 案 等 有 关 政 府 审 批 环 节 中 , 按 政 府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需 由 设 计 单 位 提
3
供 设 计 资 料 时 的 配 合 服 务 工 作 。 施 工 阶 段 处 理 设 计 变 更 及 施 工 技 术 配 合 工 作 , 按 建 设 法 规参 加 相 关 验 收 工 作 。 协 助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联 合 验 收 资 料 , 完 成 竣 工 图 。2.5.4 工 程 监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的 质 量 进 度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隐蔽 工 程 管 理 费 用 控 制 管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和 组 织 协 调 等 方 面的 监 理 服 务 。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还 包 括 : 项 目 的 施 工 前 期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阶 段 工 程 收 尾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整 改 工 程 移 交 工 程 结 算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阶 段 的 监 理 服 务 。2.5.5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 全 过 程 跟 踪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计 阶 段 招 标 阶 段 施 工 阶段 竣 工 结 决 算 阶 段 等 全 过 程 工 程 造 价 控 制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控 制 工 作 。 根 据 佛 山 市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印 发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概 算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合 同 价 和 竣 工结 算 价 电 子 化 备 案 工 作 的 通 知 , 完 成 四 价 备 案 工 作 。2.6 承 包 方 式 : 勘 察 费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包 干 , 监 理 费 采 用 固 定 费 率 包 干 。 项 目 管 理 费 设 计
费 及 全 过 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费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2.7 质 量 要 求 : 公 平 独 立 诚 信 科 学 地 开 展 建 设 工 程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与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并 应 符 合 国 家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现 行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规 范 及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规 定 。2.8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确 保 工 程 无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确 保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达 标 。3.格 审 查 方 式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4.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 具 体 要 求 如下 :4.1 法 人 资 格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处 于 有 效 期 。4.2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资 质 要 求4.2.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以 下 资 质 :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有 效 的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或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 级 或以 上 资 质 。 2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有 效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 级 资 质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4
3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 级 资 质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岩 土 工程 *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岩 土 工 程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和 工 程 物 探 测 试 检 测 监 测 *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或 广 东 省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计 建 筑 业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按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统 一 延 续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函 2021 510号 广 东 省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效 期 延 期 的 通 知 粤 建 许 函 2021 849号 规 定 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延 期 日 期 执 行 。4.2.2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须 以 全 过 程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为 牵 头 人 。 联 合 体各 方 总 数 应 不 超 过 3个 。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除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4.2.2.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后 签 署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4.2.2.2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 , 在 该 协 议 书 中 必 须 指定 牵 头 人 , 授 权 其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负 责 投 标 委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办 协 调 工 作 , 并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责 任 和 权 利 义 务 。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 必 须 加 盖 所 有联 合 体 成 员 法 人 公 章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4.2.2.3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约 定 的 专 业 分 工 确 定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4.2.2.4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 后 ,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进 行 投 标 , 如 有 违 反 , 其 投 标 和 与 此 有 关 的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4.2.2.5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为 履 行 合 同 向 招 标 人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应 被 授 权 作 为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代 表 ,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承担 责 任 和 接 受 指 令 , 并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 。4.2.2.6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和 说 明 , 本 招 标 文 件 含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投 标 人 一 词 亦 指 联 合体 各 方 。4.2.2.7 分 包 工 程 应 征 得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如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与 招 标人 签 订 的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 承 包 人 如 本 身 已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 资 质对 应 的 工 作 不 得 再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4.3 投 标 人 须 按 照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规 范 招 投 标 市 场 秩 序 遏 制 弄 虚 作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意 见 的 要 求 签 署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
4.4 投 标 人 应 有 良 好 信 誉 , 且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管 理 平 台 中 办 理 登 记 并 获 得 对 应
5
行 业 的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档 案 。4.4.1 佛 山 市 建 筑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管 理 平 台 的 考 评 等 级 为 D级 或 以 上 且 状 态 显 示 为 正 常 以 资 格 审 查 当 天 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企 业 资 质 类 别 分 别 为 : 监 理 类 企 业 工 程 造价 咨 询 企 业 设 计 类 企 业 勘 察 类 企 业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监 理 单 位 须 持 有 监理 类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 造 价 单 位 须 持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 设 计 单 位 须 持 有 设 计 类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 勘 察 单 位 需 持 有 勘 察 类 企 业 的 诚 信 档 案 。4.4.2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 须 提 供 在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网 址 : www.gdcic.net) 进 粤 企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专 栏 关 于 投 标 人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如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分 别 提 供 。4.5 对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须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4.5.1 对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4.5.2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取 。 省 外 进 粤 企 业 ,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须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办 理 了登 记 手 续 。4.5.3 须 提 供 投 标 人 近 期 扣 除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当 月 往 前 顺 推 6 个 月 为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人 缴 纳 社 保 资 金 的 有 效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 以 投 标 人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当 地 社 保 管 理 部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注 : 投 标 人 因 所 在 地 区 社 保 查 询 的 不 同 规 定 , 如 只 能 查 询 至 查 询 日 的 上 上 月 , 不 能 提 供规 定 社 保 区 间 的 社 保 证 明 的 , 投 标 人 如 提 供 了 政 府 部 门 的 社 保 管 理 相 应 文 件 , 其 所 提 供 的社 保 可 以 按 当 地 的 文 件 要 求 相 应 顺 推 , 否 则 , 不 予 认 可 。
4.6对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须 由 承 担 监 理 工 作 单 位 提供 4.6.1.1 对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资 格 要 求 : 具 备 注 册 于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且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4.6.1.2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的 人 员 中选 取 。 并 且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在 资 格 审 查 当 日 未 被 锁 定 三 次 。 省 外 进 粤 企 业 , 拟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办 理 了 登 记 手 续 。4.6.1.3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 在 建 项 目 不得 超 过 二 项 。 注 : 适 用 于 要 求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资 格 审 查 当 日 未 被 锁 定 三 次 的 项 目 。 4.6.1.4 投 标 人 应 慎 重 考 虑 选 派 一 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参 加 多 个 项 目 的 投 标 竞 争 , 如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项 目 均 中 标 的 , 只 能 按 照 不 同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的 时 间
6
先 后 , 担 任 不 超 过 三 个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当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担 任 总 监 理 工 程 师的 项 目 已 超 过 三 个 时 , 后 确 定 该 企 业 为 中 标 人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注 :适 用 于 要 求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资 格 审 查 当 日 未 被 锁 定 三 次 的 项 目 。 4.6.1.5须 提 供 投 标 人 近 期 扣 除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当 月 往 前 顺 推 6 个 月 为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工 程 师 缴 纳 社 保 资 金 的 有 效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 以 投 标 人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当 地 社 保 管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注 : 投 标 人 因 所 在 地 区 社 保 查 询 的 不 同 规 定 , 如 只 能 查 询 至 查 询 日 的 上 上 月 , 不 能 提 供规 定 社 保 区 间 的 社 保 证 明 的 , 投 标 人 如 提 供 了 政 府 部 门 的 社 保 管 理 相 应 文 件 , 其 所 提 供 的社 保 可 以 按 当 地 的 文 件 要 求 相 应 顺 推 , 否 则 , 不 予 认 可 。4.7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
4.8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信 誉 要 求4.8.1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4.8.2 没 有 受 到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 此 处 所 指 的 处 罚 , 是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作 出 的 有 关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 且 该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已 按 照 行 政执 法 公 示 制 度 公 开 , 除 此 之 外 , 其 他 以 通 知 通 报 等 形 式 或 依 据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投 标资 格 作 出 的 限 制 , 不 属 于 此 处 所 指 的 处 罚 范 畴 4.8.3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监 理 质 量 问 题 。 此 处 骗 取 中标 是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所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 所 认 定 的 违法 行 为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监 理 质 量 问 题 则 以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生 效 文 件 予 以 认定 , 其 中 的 重 大 监 理 质 量 问 题 , 是 指 生 效 文 件 认 定 的 重 大 事 故 等 级 达 到 关 于 做
好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标 准 最 近 三 年 是 指 该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三年 , 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或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生 效 文 件 的 落 款 时 间 为 准 4.8.4 根 据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启 用 执 行 联 动 机 制 决 定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的 要求 , 投 标 人 若 为 名 单 上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不 得 参 加 本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4.8.5 根 据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等 8部 门 关 于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事 项 中 进 行 信 用 信 息 查 询和 实 施 联 合 奖 惩 的 通 知 佛 发 改 信 用 2019 1号 , 对 被 佛 山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统 列 入 失 信 名 单 的 投 标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5.招 标 文 件 图 纸 等 资 料 的 获 取
5.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可 于 2023 年 11 月 03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登 录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7
源 交 易 信 息 化 综 合 平 台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等 资 料 。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请 浏 览 佛 山 市 公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站 交 易 指 南 中 的 工 程 交 易 栏 目 。 网 址 :http://**,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0757-* 0757-*。5.2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各 投 标 人 应及 时 下 载 电 子 版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 供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PDF 和 WORD 版 本 时 , 若 有 不一 致 , 以 招 标 人 盖 章 的 PDF版 本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负 。6.投 标 保 证 金6.1 本 工 程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10万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6.2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采 用 现 金 或 投 标 担 保 的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6.3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交 。7.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7.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7.1.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7.1.2 开 标 时 间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7.1.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起 止 时 间 与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 请 密 切 留 意 澄 清 答 疑 补 充 修 改 等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7.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址 :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禅 城 分 中 心 指 定 开 标 室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季 华 西 路 131 号 绿 岛 湖 行 政服 务 中 心 1号 楼 B1 座 , 具 体 开 标 室 详 见 交 易 综 合 平 台 日 程 安 排 查 询 。8.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 公 告 内 容和 时 间 不 一 致 时 , 以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的 为 准 。9.其 他9.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9.2 参 与 投 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具 有 交 易 员 资 格 。9.3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的 评 定 标 办 法 是 综 合 评 估 法 。10. 联 系 方 式
8
招 标 人 :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标 代 理 : 国 义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石 湾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澜 石 二 路20号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港 口 路 佛 山 国 家 高新 区 城 南 科 技 园 2栋 B306室邮 编 : * 邮 编 : *联 系 人 : 王 老 师 联 系 人 : 戴 小 姐 余 先 生电 话 : 0757-* 电 话 : 0757-* *传 真 : / 传 真 : 0757-*电 子 邮 件 : / 电 子 邮 件 : fsebidding.com2023年 11 月 03 日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1
广东 (略) 禅城校区综合宿舍楼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变更公告1.招 标 条 件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禅 城 校 区 综 合 宿 舍 楼 项 目 已 由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以2203-*-04-01-* 备 案 , 建 设 单 位 为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招 标 人 为 广 东 职 业 技 术学 院 ,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筹 资 金 。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禅 城 校 区 综 合 宿舍 楼 项 目 全 过 程 咨 询 服 务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工 程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2.1 建 设 地 点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石 湾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澜 石 二 路 20号2.2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禅 城 校 区 综 合 宿 舍 楼 项 目 总 建 筑 面 积 为 29093.94平 方 米 ,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25750.74平 方 米 ,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约 3343.2平 方 米 。 主 要 功 能包 括 : 人 防 地 下 室 , 设 置 设 备 用 房 及 停 车 库 , 建 筑 面 积 约 3343.2平 方 米 首 层 为 学 生 活动 空 间 , 建 筑 面 积 约 为 3103.2平 方 米 二 层 至 十 一 层 为 学 生 宿 舍 十 二 层 为 设 备 层 。 项目 总 投 资 约 15438.42万 元 , 其 中 建 安 工 程 费 约 12047.10万 元 。2.3 服 务 期 : 从 签 订 本 合 同 之 日 起 至 保 修 责 任 期 满 , 完 成 工 程 结 算 及 档 案 移 交 的 全 过 程 工程 咨 询 服 务 。2.4 招 标 控 制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 元 其 中 项 目 管 理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元 , 勘 察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元 岩 土 勘 察 费 最 高 投 标 单 价 限 价 160元 /米 , 地 下 管 线探 测 费 最 高 投 标 单 价 限 价 4.06元 /平 方 米 , 设 计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元 , 监 理 费 最高 投 标 限 价 : *元 , 全 过 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费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元 。
2.5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分 1 个 标 段 , 各 标 段 招 标 内 容 规 模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本 项 目 为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禅 城 校 区 综 合 宿 舍 楼 项 目 全 过 程 咨 询 服 务 , 全 过 程 咨 询 服务 包 含 五 部 分 内 容 , 项 目 管 理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监 理 及 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具 体 招标 内 容 如 下 :2.5.1项 目 管 理 : 按 招 标 人 相 关 授 权 , 实 施 全 过 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导办 理 项 目 的 报 规 报 建 报 审 勘 察 管 理 设 计 管 理 发 承 包 全 过 程 造 价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投 资 控 制 竣 工 验 收 和 联 合 验 收 竣 工 结 算 等 工 作 。 并 对项 目 进 行 质 量 进 度 投 资 合 同 信 息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有 效 统 筹 管 理 和 控 制 。 直 至 办 理竣 工 验 收 手 续 和 结 算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为 止 的 全 过 程 服 务 。 负 责 档 案 管 理 组 织 工 程 竣 工 验收 , 组 织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编 制 竣 工 档 案 并 移 交 招 标 人 。接 收 招 标 人 已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前 期 工 作 成 果 , 并 进 行 检 查 梳 理 以 及 修 正 补 充 完 善 。 确 保
不 因 未 及 时 复 验 而 影 响 后 期 实 施 , 进 而 影 响 前 期 工 程 正 常 推 进 及 产 生 费 用 。 如 : 包 含 但 不
2
限 于 需 协 助 招 标 人 办 理 校 园 修 规 测 量 规 划 放 线 项 目 用 地 预 审 和 选 址 意 见 书 用 地 报 批或 许 可 批 复 环 评 水 保 交 通 影 响 评 估 临 建 安 排 用 水 用 电 接 驳 口 预 留 需 协 调 好 五通 一 平 出 入 口 道 路 预 留 安 排 邻 近 建 筑 进 行 论 证 检 测 监 测 保 护 协 助 业 主 办 理 竣 工 结算 协 助 原 有 电 房 迁 移 管 理 办 理 树 木 迁 移 等 等 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计 划 统 筹 及 总 体 管 理 前 期 工 作 管 理 报 批 报 建 管理 设 计 管 理 技 术 管 理 进 度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协 助 招 采 管 理 合 同 管理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信 息 管 理 竣 工 验 收 及 移 交 管 理 工 程 结 算 管 理 以 及 与 项 目 建 设管 理 相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 详 见 合 同 部 分 。2.5.2 工 程 勘 察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包 含 不 限 于 初 勘 详 勘 剪 切 波 速 试 验 土 抽 水 试 验 地 下 管 线 探 测 地 形 测 量 等 水 文 地 质 勘 察 等 工 作 , 以 及 对 应 方 案 设 计 含深 化 设 计 初 步 设 计 及 后 续 施 工 图 设 计 施 工 等 各 阶 段 的 勘 察 要 求 配 合 使 用 单 位 前 期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前 期 勘 察 成 果 验 收 及 交 接 。2.5.3 工 程 设 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方 案 设 计 : 根 据 现 行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深 度规 定 中 关 于 方 案 设 计 应 达 到 的 设 计 深 度 要 求 。 编 制 规 划 报 建 资 料 , 为 规 划 部 门 确 定 用 地边 界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高 度 等 用 地 规 划 指 标 , 并 为 批 复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等 提 供 依 据 。 根 据 发 改 批 复 立 项 备 案 总 投 资 实 行 限 额 设 计 。 2 初 步 设 计 : 根 据 批 准 后 的 设 计 方 案 完 成 所 有 专 业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规 划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规 划 总 图 建 筑 结 构 电 气 给 排 水 通 风 与 空 调 装 饰 装 修 含 室 内 外 建 筑 智 能 化 系 统 消 防 景 观 园 林 绿 色 建 筑 电 梯 升 降 梯 及 自 动 扶 梯 室 外 道 路 交 通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民 防 工 程 海 绵 城 市 设 计 等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完 成 后 , 送 招 标 人 审 查 认 可 , 并 协 助 招 标 人 按 规 定 报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
并 按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 直 至 审 查 通 过 。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方 案 设 计 说 明 及 图 纸 效果 图 。 提 交 的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取 得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批 文 ,并 按 本 合 同 条 款 规 定 提 供 初 步 设计 成 果 后 , 完 成 本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内 初 步 设 计 概 算 等 造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并 获 得 政 府 投 资 主 管 部门 的 批 复 。 3 施 工 图 设 计 : 完 成 全 套 施 工 图 设 计 , 且 设 计 深 度 必 须 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广 东 省 及 佛 山 市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施 工 图 编 制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需 严 格 按 照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的工 程 概 算 中 的 建 筑 安 装 费 总 额 进 行 限 额 控 制 施 工 图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取 得 政 府 相 关 主管 部 门 同 意 批 文 和 施 工 图 审 查 单 位 的 审 查 合 格 证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提 供 施 工 图 设 计 成 果 。 4 建 设 全 过 程 设 计 配 合 服 务 : 协 助 建 设 方 在 办 理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许 可 证 联 合 验 收 备 案 等 有 关 政 府 审 批 环 节 中 , 按 政 府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需 由 设 计 单 位 提
3
供 设 计 资 料 时 的 配 合 服 务 工 作 。 施 工 阶 段 处 理 设 计 变 更 及 施 工 技 术 配 合 工 作 , 按 建 设 法 规参 加 相 关 验 收 工 作 。 协 助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联 合 验 收 资 料 , 完 成 竣 工 图 。2.5.4 工 程 监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的 质 量 进 度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隐蔽 工 程 管 理 费 用 控 制 管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信 息 管 理 和 组 织 协 调 等 方 面的 监 理 服 务 。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还 包 括 : 项 目 的 施 工 前 期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施 工 阶 段 工 程 收 尾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整 改 工 程 移 交 工 程 结 算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阶 段 的 监 理 服 务 。2.5.5全 过 程 造 价 咨 询 : 全 过 程 跟 踪 服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计 阶 段 招 标 阶 段 施 工 阶段 竣 工 结 决 算 阶 段 等 全 过 程 工 程 造 价 控 制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控 制 工 作 。 根 据 佛 山 市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印 发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概 算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合 同 价 和 竣 工结 算 价 电 子 化 备 案 工 作 的 通 知 , 完 成 四 价 备 案 工 作 。2.6 承 包 方 式 : 勘 察 费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包 干 , 监 理 费 采 用 固 定 费 率 包 干 。 项 目 管 理 费 设 计
费 及 全 过 程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费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2.7 质 量 要 求 : 公 平 独 立 诚 信 科 学 地 开 展 建 设 工 程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与 相 关 服 务 工 作 ,并 应 符 合 国 家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现 行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规 范 及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规 定 。2.8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 确 保 工 程 无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确 保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 工 达 标 。3.格 审 查 方 式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的 方 式 确 定 合 格 投 标 人 。4.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工 程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 具 体 要 求 如下 :4.1 法 人 资 格投 标 人 应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依 法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处 于 有 效 期 。4.2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资 质 要 求4.2.1 投 标 人 须 具 有 以 下 资 质 : 1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有 效 的 工 程 监 理 综 合 资 质 或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 级 或以 上 资 质 。 2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有 效 的 工 程 设 计 综 合 * 级 资 质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工 程 设 计 建 筑 行 业 建 筑 工 程 专 业 *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4
3 具 备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类 * 级 资 质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岩 土 工程 *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岩 土 工 程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和 工 程 物 探 测 试 检 测 监 测 *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注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或 广 东 省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工 程 勘 察 工 程 设计 建 筑 业 企 业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按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统 一 延 续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建 办 市 函 2021 510号 广 东 省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有 效 期 延 期 的 通 知 粤 建 许 函 2021 849号 规 定 的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延 期 日 期 执 行 。4.2.2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须 以 全 过 程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为 牵 头 人 。 联 合 体各 方 总 数 应 不 超 过 3个 。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除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资 格 条 件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4.2.2.1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中 标 后 签 署 的 合 同 协 议 书 ,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4.2.2.2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 , 在 该 协 议 书 中 必 须 指定 牵 头 人 , 授 权 其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负 责 投 标 委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办 协 调 工 作 , 并 约 定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责 任 和 权 利 义 务 。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 必 须 加 盖 所 有联 合 体 成 员 法 人 公 章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4.2.2.3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约 定 的 专 业 分 工 确 定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4.2.2.4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 后 ,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进 行 投 标 , 如 有 违 反 , 其 投 标 和 与 此 有 关 的 联 合 体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4.2.2.5 联 合 体 中 标 后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为 履 行 合 同 向 招 标 人 承担 连 带 责 任 。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应 被 授 权 作 为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代 表 ,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承担 责 任 和 接 受 指 令 , 并 负 责 整 个 合 同 的 全 面 履 行 。4.2.2.6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和 说 明 , 本 招 标 文 件 含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投 标 人 一 词 亦 指 联 合体 各 方 。4.2.2.7 分 包 工 程 应 征 得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如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与 招 标人 签 订 的 本 合 同 工 程 的 任 何 部 分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 承 包 人 如 本 身 已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 资 质对 应 的 工 作 不 得 再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4.3 投 标 人 须 按 照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规 范 招 投 标 市 场 秩 序 遏 制 弄 虚 作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意 见 的 要 求 签 署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
4.4 投 标 人 应 有 良 好 信 誉 , 且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管 理 平 台 中 办 理 登 记 并 获 得 对 应
5
行 业 的 建 筑 行 业 诚 信 档 案 。4.4.1 佛 山 市 建 筑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管 理 平 台 的 考 评 等 级 为 D级 或 以 上 且 状 态 显 示 为 正 常 以 资 格 审 查 当 天 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企 业 资 质 类 别 分 别 为 : 监 理 类 企 业 工 程 造价 咨 询 企 业 设 计 类 企 业 勘 察 类 企 业 。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监 理 单 位 须 持 有 监理 类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 造 价 单 位 须 持 有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 设 计 单 位 须 持 有 设 计 类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 勘 察 单 位 需 持 有 勘 察 类 企 业 的 诚 信 档 案 。4.4.2 广 东 省 以 外 的 投 标 人 , 须 提 供 在 广 东 建 设 信 息 网 (网 址 : www.gdcic.net) 进 粤 企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专 栏 关 于 投 标 人 进 粤 企 业 及 人 员 信 息 登 记 的 网 页 打 印 件 如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分 别 提 供 。4.5 对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须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供
4.5.1 对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须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高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4.5.2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必 须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备 案 的 人 员 中 选取 。 省 外 进 粤 企 业 ,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须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办 理 了登 记 手 续 。4.5.3 须 提 供 投 标 人 近 期 扣 除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当 月 往 前 顺 推 6 个 月 为 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人 缴 纳 社 保 资 金 的 有 效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 以 投 标 人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当 地 社 保 管 理 部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注 : 投 标 人 因 所 在 地 区 社 保 查 询 的 不 同 规 定 , 如 只 能 查 询 至 查 询 日 的 上 上 月 , 不 能 提 供规 定 社 保 区 间 的 社 保 证 明 的 , 投 标 人 如 提 供 了 政 府 部 门 的 社 保 管 理 相 应 文 件 , 其 所 提 供 的社 保 可 以 按 当 地 的 文 件 要 求 相 应 顺 推 , 否 则 , 不 予 认 可 。
4.6对 投 标 人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若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须 由 承 担 监 理 工 作 单 位 提供 4.6.1.1 对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资 格 要 求 : 具 备 注 册 于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证 书 且 具 有 建 筑 工 程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4.6.1.2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在 佛 山 市 建 筑 诚 信 评 价 体 系 管 理 平 台 登 记 的 人 员 中选 取 。 并 且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必 须 在 资 格 审 查 当 日 未 被 锁 定 三 次 。 省 外 进 粤 企 业 , 拟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须 在 进 粤 企 业 和 人 员 诚 信 信 息 登 记 平 台 办 理 了 登 记 手 续 。4.6.1.3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其 他 在 建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 在 建 项 目 不得 超 过 二 项 。 注 : 适 用 于 要 求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资 格 审 查 当 日 未 被 锁 定 三 次 的 项 目 。 4.6.1.4 投 标 人 应 慎 重 考 虑 选 派 一 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参 加 多 个 项 目 的 投 标 竞 争 , 如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项 目 均 中 标 的 , 只 能 按 照 不 同 项 目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的 时 间
6
先 后 , 担 任 不 超 过 三 个 项 目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当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担 任 总 监 理 工 程 师的 项 目 已 超 过 三 个 时 , 后 确 定 该 企 业 为 中 标 人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注 :适 用 于 要 求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资 格 审 查 当 日 未 被 锁 定 三 次 的 项 目 。 4.6.1.5须 提 供 投 标 人 近 期 扣 除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当 月 往 前 顺 推 6 个 月 为 拟 派 项 目 总 监 理工 程 师 缴 纳 社 保 资 金 的 有 效 的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 以 投 标 人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所 属 当 地 社 保 管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为 准 。注 : 投 标 人 因 所 在 地 区 社 保 查 询 的 不 同 规 定 , 如 只 能 查 询 至 查 询 日 的 上 上 月 , 不 能 提 供规 定 社 保 区 间 的 社 保 证 明 的 , 投 标 人 如 提 供 了 政 府 部 门 的 社 保 管 理 相 应 文 件 , 其 所 提 供 的社 保 可 以 按 当 地 的 文 件 要 求 相 应 顺 推 , 否 则 , 不 予 认 可 。4.7拟 派 项 目 总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
4.8 对 投 标 人 企 业 的 信 誉 要 求4.8.1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 破 产 状 态 。4.8.2 没 有 受 到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 此 处 所 指 的 处 罚 , 是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作 出 的 有 关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 且 该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已 按 照 行 政执 法 公 示 制 度 公 开 , 除 此 之 外 , 其 他 以 通 知 通 报 等 形 式 或 依 据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投 标资 格 作 出 的 限 制 , 不 属 于 此 处 所 指 的 处 罚 范 畴 4.8.3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监 理 质 量 问 题 。 此 处 骗 取 中标 是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所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中 所 认 定 的 违法 行 为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监 理 质 量 问 题 则 以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生 效 文 件 予 以 认定 , 其 中 的 重 大 监 理 质 量 问 题 , 是 指 生 效 文 件 认 定 的 重 大 事 故 等 级 达 到 关 于 做
好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标 准 最 近 三 年 是 指 该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往 前 顺 推 三年 , 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或 司 法 仲 裁 机 构 等 出 具 的 生 效 文 件 的 落 款 时 间 为 准 4.8.4 根 据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启 用 执 行 联 动 机 制 决 定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的 要求 , 投 标 人 若 为 名 单 上 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 不 得 参 加 本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4.8.5 根 据 佛 山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等 8部 门 关 于 在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事 项 中 进 行 信 用 信 息 查 询和 实 施 联 合 奖 惩 的 通 知 佛 发 改 信 用 2019 1号 , 对 被 佛 山 市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统 列 入 失 信 名 单 的 投 标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5.招 标 文 件 图 纸 等 资 料 的 获 取
5.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可 于 2023 年 11 月 03 日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登 录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7
源 交 易 信 息 化 综 合 平 台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等 资 料 。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请 浏 览 佛 山 市 公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站 交 易 指 南 中 的 工 程 交 易 栏 目 。 网 址 :http://**,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0757-* 0757-*。5.2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在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各 投 标 人 应及 时 下 载 电 子 版 招 标 文 件 及 图 纸 供 下 载 的 招 标 文 件 有 PDF 和 WORD 版 本 时 , 若 有 不一 致 , 以 招 标 人 盖 章 的 PDF版 本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否 则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负 。6.投 标 保 证 金6.1 本 工 程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10万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6.2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采 用 现 金 或 投 标 担 保 的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6.3如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提 交 。7.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7.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7.1.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7.1.2 开 标 时 间 : 2023 年 11 月 24 日 9 时 30 分 。7.1.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起 止 时 间 与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 请 密 切 留 意 澄 清 答 疑 补 充 修 改 等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7.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址 :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禅 城 分 中 心 指 定 开 标 室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季 华 西 路 131 号 绿 岛 湖 行 政服 务 中 心 1号 楼 B1 座 , 具 体 开 标 室 详 见 交 易 综 合 平 台 日 程 安 排 查 询 。8.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 公 告 内 容和 时 间 不 一 致 时 , 以 佛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的 为 准 。9.其 他9.1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9.2 参 与 投 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具 有 交 易 员 资 格 。9.3 本 次 招 标 采 用 的 评 定 标 办 法 是 综 合 评 估 法 。10. 联 系 方 式
8
招 标 人 : 广 东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招 标 代 理 : 国 义 招 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石 湾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澜 石 二 路20号 地 址 :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港 口 路 佛 山 国 家 高新 区 城 南 科 技 园 2栋 B306室邮 编 : * 邮 编 : *联 系 人 : 王 老 师 联 系 人 : 戴 小 姐 余 先 生电 话 : 0757-* 电 话 : 0757-* *传 真 : / 传 真 : 0757-*电 子 邮 件 : / 电 子 邮 件 : fsebidding.com2023年 11 月 03 日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