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回转拖轮建造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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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回转拖轮建造招标变更



( (略) 提出疑问,代理机构可以立即对 (略) 答疑)

(略) 机电-公开招标-XM2016-TZ5002 (略) 答疑
标题: (略) 机电-XM2016-TZ5002- (略) 文件更改通知 时间: 点击查看>>
内容:
XM2016-TZ 点击查看>> kW全回转拖轮建造项目

招标文件更改通知

XM2016-TZ5002项目各投标人:

接采购单位通知,XM2016-TZ5002- (略) (略) 修改,具体更改如下:

1、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10.5如由于乙方原因而对买方的工程进度和/或生产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延误情况按以下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实际损失且最多不超过该船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10.5如由于乙方原因而对买方的工程进度和/或生产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延误情况按以下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实际损失且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2、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10.13条款中 “经修理或换货的设备、零部件或材料该船的质量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修改为:“经修理或换货的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质量保修期将重新计算。”;

3、原招标文件要求“18.4如甲方根据合同第18.3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提出终止合同的,双方除按合同的 (略) 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不超过10%的终止货物的合同价作为终止赔偿费。” 修改为:“18.4如甲方根据合同第18.3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提出终止合同的,双方除按合同的 (略) 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不超过5%的终止货物的合同价作为终止赔偿费”;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14 付款方式第四期与《合同》条款第14.2 次序4的付款方式统一为:第四期:第一艘、第二艘拖轮业已交付,第三艘拖轮下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该款项的支付时间不可早于2017年4月);

5、招标文件中 “甲方”或“买方”系指 (略) 。“乙方”或“卖方”系指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

6、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条款“4.2 投标主要设备中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均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招标条款“*7.4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如注册资金为外币,则按开标 (略) 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修改为:“*7.4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应至少有一方的注册资金达到8000万元;如注册资金为外币,则按开标 (略) 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略) 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传真为 点击查看>> 。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略) 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略) 有限公司: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FAX: 点击查看>>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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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更改通知

XM2016-TZ5002项目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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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10.5如由于乙方原因而对买方的工程进度和/或生产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延误情况按以下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实际损失且最多不超过该船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10.5如由于乙方原因而对买方的工程进度和/或生产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根据延误情况按以下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实际损失且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2、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要求10.13条款中 “经修理或换货的设备、零部件或材料该船的质量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修改为:“经修理或换货的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质量保修期将重新计算。”;

3、原招标文件要求“18.4如甲方根据合同第18.3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提出终止合同的,双方除按合同的 (略) 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不超过10%的终止货物的合同价作为终止赔偿费。” 修改为:“18.4如甲方根据合同第18.3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提出终止合同的,双方除按合同的 (略) 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不超过5%的终止货物的合同价作为终止赔偿费”;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14 付款方式第四期与《合同》条款第14.2 次序4的付款方式统一为:第四期:第一艘、第二艘拖轮业已交付,第三艘拖轮下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进度款(该款项的支付时间不可早于2017年4月);

5、招标文件中 “甲方”或“买方”系指 (略) 。“乙方”或“卖方”系指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

6、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条款“4.2 投标主要设备中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均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招标条款“*7.4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如注册资金为外币,则按开标 (略) 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修改为:“*7.4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中应至少有一方的注册资金达到8000万元;如注册资金为外币,则按开标 (略) 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略) 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更改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请投标人接到通知后将回执回传至我司,传真为 点击查看>> 。否则视为贵司已经收悉。

(略) 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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