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总体咨询服务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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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总体咨询服务招标变更



  招标条件修改为:“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发改委 (略) 甲级资质(含城市轨道交通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具有至少两个轨道交通PPP牵头顾问的业绩”。

问题7: 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规定,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发改委 (略) 甲级资质(含城市轨道交通或市政公用工程)的要求,建 (略) 甲级资质(含综合类)。

 

答:问题1- (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修改为“2、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发改委核发的‘ (略) 甲级资质(含城市轨道交通或市政公用工程或综合经济)’ (略) (略) 业协会颁发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证书(A级) ’ (略) (略) 门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一级)’ (略) (略) 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2010年以来承担过一项(含)以上以往项目业绩”按招标 (略) 。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一并修改。

 

 


问题8: 第二章评标办法附表三商务评审表,对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建议将轨道交通修改为重大基础设施投资PPP项目。

 

问题9: 关于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的建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称:“拟任项目负 (略) (略) 门颁发的工程或经济金融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目前大多数长期 (略) 的专业机构(大多为民营企业)皆往往不具备职称评定的条件,此条将可能限制优秀的PPP专业人才参与项目。建议修改为:“拟任项目负 (略) (略) 门颁发的工程或经济金融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略) 工程师(投资)资格”,即适当放宽条件。

 

问题10: 关于投标人的准入业绩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准入业绩资格(以往项目业绩)要求是:“已完成的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PP (略) 服务”。相对于6号线的服务要求而言,我们认为此项要求太低,未体现轨道 (略) 要求。 建议修改为:“已完成的投资额在20亿元(含)以上的轨道交通PP (略) 服务”。另建议在评分设置中就地铁、 (略) 际轨道交通分别设置业绩得分项目,突出地铁业绩的得分。

 

问题11: 关于评标办法“附件三 商务评审表”中“投标人PPP项目业绩”评分项问题和建议《招标文件》找投标人业绩要求:“2010年以来,承担过1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且实施一年以上)的“轨道交通+资源开发”PPP (略) 服务,得10分。每增加1个上述业绩加10分,最多加10分”。此项总分为20分,分值极重,很不合理。主要原因如下:1.按《招标文件》,“资源开发”主要指土地开发,而“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模式在我国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目前国内尚未有一个轨道交通PPP项目按此模式实施成功的案例,突出“轨道交通+资源开发”的PPP运作模式并不恰当。2.据了解 (略) 行业 (略) 机构承担过类似“轨道交通+资源开发”的咨询任务;按《招标文件》, (略) 机构在“资源开发”方面的工作也是很少的,评分中突出“轨道交通+资源开发”的项目业绩是失当的。该项评分规则将对其他 (略) 机构显失公平。建议取消设置“轨道交通+资源开发”的业绩评分项目,重点评价轨道交通(地铁) (略) 服务业绩。2.另,评分规则对项目业绩的认定标准包括“或正在实施,且实施一年以上”的项目,我们认为如实施1年多还未完成,也从侧面说明“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模式存在的困境。建议取消“且实施一年以上”的要求。

 

问题12: 关于评标办法“附件三商务评审表”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问题和建议 该条同样突出“轨道交通+资源开发”业绩,且总分值也达到20分,我们认为是不妥的。国内已完成的轨道交通PPP项目本身案例极少,而可身兼“轨道交通+资源开发”咨询经历的项目负 (略) 的极个别人选上,这对其他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显示公平,也有歧视之嫌。 为满足本 (略) 对项目负责人综合素质的要求,建议项目负责人业绩应从两个方面分别设置打分项,分别是:一是轨道 (略) 业绩(不强调资源开发),二是强调项目负责人在土地综合开发、估值等方面的业绩(不限于轨道交通的土地开发)。

 

答:问题8- (略) (略) 。

 

 


 



  招标条件修改为:“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发改委 (略) 甲级资质(含城市轨道交通或市政公用工程)或具有至少两个轨道交通PPP牵头顾问的业绩”。

问题7: 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规定,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发改委 (略) 甲级资质(含城市轨道交通或市政公用工程)的要求,建 (略) 甲级资质(含综合类)。

 

答:问题1- (略)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修改为“2、投标人须具有国家发改委核发的‘ (略) 甲级资质(含城市轨道交通或市政公用工程或综合经济)’ (略) (略) 业协会颁发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证书(A级) ’ (略) (略) 门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一级)’ (略) (略) 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2010年以来承担过一项(含)以上以往项目业绩”按招标 (略) 。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一并修改。

 

 


问题8: 第二章评标办法附表三商务评审表,对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建议将轨道交通修改为重大基础设施投资PPP项目。

 

问题9: 关于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的建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称:“拟任项目负 (略) (略) 门颁发的工程或经济金融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目前大多数长期 (略) 的专业机构(大多为民营企业)皆往往不具备职称评定的条件,此条将可能限制优秀的PPP专业人才参与项目。建议修改为:“拟任项目负 (略) (略) 门颁发的工程或经济金融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略) 工程师(投资)资格”,即适当放宽条件。

 

问题10: 关于投标人的准入业绩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准入业绩资格(以往项目业绩)要求是:“已完成的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PP (略) 服务”。相对于6号线的服务要求而言,我们认为此项要求太低,未体现轨道 (略) 要求。 建议修改为:“已完成的投资额在20亿元(含)以上的轨道交通PP (略) 服务”。另建议在评分设置中就地铁、 (略) 际轨道交通分别设置业绩得分项目,突出地铁业绩的得分。

 

问题11: 关于评标办法“附件三 商务评审表”中“投标人PPP项目业绩”评分项问题和建议《招标文件》找投标人业绩要求:“2010年以来,承担过1个已完成(或正在实施,且实施一年以上)的“轨道交通+资源开发”PPP (略) 服务,得10分。每增加1个上述业绩加10分,最多加10分”。此项总分为20分,分值极重,很不合理。主要原因如下:1.按《招标文件》,“资源开发”主要指土地开发,而“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模式在我国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目前国内尚未有一个轨道交通PPP项目按此模式实施成功的案例,突出“轨道交通+资源开发”的PPP运作模式并不恰当。2.据了解 (略) 行业 (略) 机构承担过类似“轨道交通+资源开发”的咨询任务;按《招标文件》, (略) 机构在“资源开发”方面的工作也是很少的,评分中突出“轨道交通+资源开发”的项目业绩是失当的。该项评分规则将对其他 (略) 机构显失公平。建议取消设置“轨道交通+资源开发”的业绩评分项目,重点评价轨道交通(地铁) (略) 服务业绩。2.另,评分规则对项目业绩的认定标准包括“或正在实施,且实施一年以上”的项目,我们认为如实施1年多还未完成,也从侧面说明“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模式存在的困境。建议取消“且实施一年以上”的要求。

 

问题12: 关于评标办法“附件三商务评审表”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问题和建议 该条同样突出“轨道交通+资源开发”业绩,且总分值也达到20分,我们认为是不妥的。国内已完成的轨道交通PPP项目本身案例极少,而可身兼“轨道交通+资源开发”咨询经历的项目负 (略) 的极个别人选上,这对其他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显示公平,也有歧视之嫌。 为满足本 (略) 对项目负责人综合素质的要求,建议项目负责人业绩应从两个方面分别设置打分项,分别是:一是轨道 (略) 业绩(不强调资源开发),二是强调项目负责人在土地综合开发、估值等方面的业绩(不限于轨道交通的土地开发)。

 

答:问题8-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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